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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范文推荐)

时间:2022-11-03 09:00:4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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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范文推荐)

HI 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 条款 (2005 年 1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本阅读 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更好 懂得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 正文。

  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能够享受本保险提供的保障利益………………………………………………………………2.2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5.1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4.1 投保人能够逐期缴纳保险费续保本合同,我们保证续保………………………………………………1.5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1.2 投保人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3.2 被保险人应到指定的医院就诊……………………………………………………………………………7.3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7.2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证明文件与资料………………………………………………………………3.4 理赔保险金时我们有权利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3.6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3 必要时,我们能够调整保险费……………………………………………………………………………4.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熟悉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8 阅 读 提 示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熟悉。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 4 缴付及调整 保险费 8 释义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缴付 4.2 保险费的调整 8.1 意外伤害事故 1.2 如实告知 8.2 意外伤害、伤害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 8.3 医院 开始 8.4 同一次住院 1.4 保险期间 5 投保人解除合同 8.5 海外 1.5 保证续保 5.1 解除合同(退保) 8.6 实际住院日数 8.7 潜水 2 我们提供的 保障 6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 8.8 攀岩活动 2.1 保险金额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8.9 探险活动 2.2 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的终止 8.10 武术比赛 2.3 责任免除 8.11 特技 3 申请 与给付 保险金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7.1 欠款扣除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7.2 职业或者工种的变更 3.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 7.3 非指定医院就诊 3.4 申请保险金提供的材料 7.4 海外就医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身体检查 条 款 目 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认真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1 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下列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与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者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者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一致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之 HI。

   1 1 .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能够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假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假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关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假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关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起开始。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5 保证续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逐期缴付保费使合同自动有效,我们保证续保。

  2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条 款 正 文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或者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因投保人与我们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务必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依约定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保险金的项目如下:

   2.2.1 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三日得到的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的,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住院日数超过十五日的,应先行通知我们,我们有权指定医师对被保险人住院状况进行公正评估以确定合理住院日数。若未先行通知我们,则住院补贴的给付以十五日为限。

  2.2.2 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补贴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第 2.2.1 项规定支付住院补贴外,另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数额给付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补贴。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同一次进住日数以二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治疗,给付日数以一日计,给付项目以一项计。

  2.2.3 住院前后门诊补贴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一周内及出院后一周内,因与住院治疗同一原因而同意门诊治疗者,我们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实际门诊日数(不论其每日门诊次数为一次或者多次,均以一日计)所得的数额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补贴;每次住院以被保险人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2.2.4 急诊补贴 若被保险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急诊费用,我们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付急诊补贴,每次住院的急诊补贴以一次为限。

  2.2.5 紧急救护车使用补贴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使用紧急救护车,我们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百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补贴,每次住院的紧急救护车使用补贴以一次为限。

  2.2.6 最高累积住院日数 以上第 2.2.2 、 2.2.3 、 2.2.4 、 2.2.5 项保险金的给付以 2.2.1 项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得 2.2.1 项保险金,则不能取得其他各项保险金。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同一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积住院日数以一千日为限。

   2.3 3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住院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关于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有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者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者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者缺陷而住院治疗;

   6、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

  7、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所致;

  8、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者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9、美容、牙齿镶补治疗或者手术、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10、疗养、通常健康检查及非医疗所必需的检查与治疗;

  11、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者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12、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13、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14、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者生化武器;

  15、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本附加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3 3 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3.2 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明白或者应当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我们,并于被保险人出院后十日内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3.3 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 受益人对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明白或者应当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3.4 4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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