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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2-03-07 16:59:17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加强和改进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两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政治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向和发展道路”,“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公司两级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把握正确政治向,切实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不断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司两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四条公司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经理对意识形态

工作负重要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和经理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部门、联系点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围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公司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公司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工作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

党委工作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围。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结合业务工作,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公司各党支部对本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党支部书记是本支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抓好本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支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围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容

第六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容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向,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三)加强对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不仅要管好传统宣传阵地和新媒体阵地的建设和管理,还要加强对各类论坛、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等的管理,决不给任错误思想、言论提供发表阵地、传播渠道。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规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密防网上意识形态渗透。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坚持错误思想、

在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领导人员,应当依纪依法肃处理。

(七)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围。

(八)高度重视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切实解决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面的实际问题。

公司两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列出的意识形态工作八个面的主体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公司两级党组织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努力提升识别能力、治理能力和引导能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衡量意识形态领域的是非曲直,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第八条公司两级党组织要坚持主动引导、重在建设,大力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积极讲好中国故事,发出首都声音,传播首发正能量,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九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研究和报告工作。

(一)各党支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二)各党支部要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支部工作总结的重要容。

(三)各党支部应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加强意识形态会商研判工作。

(一)定期开展会商研判,对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和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二)开展专题会商研判,针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一条按要求通报意识形态情况。

(一)各党支部要在本支部党员干部围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向。

(二)每年在公司围进行一次意识形态情况通报。

(三)根据需要进行专题通报。

第十二条加强意识形态主动引导和风险防控。

(一)公司党委统筹做好宣传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格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发声,不断加强正面引导。

(二)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坚持管、用、防并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重点管住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三)在出台可能引发舆情热点的重要举措和重大政策时,或在发生涉及本单位的重要舆情事件时,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加强风险防控,制定相关预案,及时化解风险因素。

(四)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活动场所举办重大活动前,评估研判意识形态风险,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加强意识形态管控处置。

(一)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二)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三)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事件相关党支部要同属地党组织主动沟通、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第十四条加强对领导人员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公司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容。

(二)领导人员教育培训中应当适当安排意识形态培训容。

(三)定期对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强化意识形态专题督查。

(一)每年由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部联合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二)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式进行。

(三)公司主要领导将对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存在突出问题的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将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公司党建考核。

第十七条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干部考核评价。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部门领导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将本细则列出的意识形态工作十种追责情形,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各党支部书记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市委、集团和分公司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围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人员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宣传平台出现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围编制的刊物或相关资料在意识形态面有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围报刊、、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围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重问题的;

(九)管辖围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党支部和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二)经调查,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程序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追究集体责任时,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委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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