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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400字(8篇)

时间:2023-05-03 08:40:27 浏览次数: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400字

  

  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1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泰”方能“民安”。国家安全不是遥远的“谍战片”,而是与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的事。在维护国家安全上,人人都不是局外人、旁观者!而是人人有责,更需人人尽责方能山河无恙,你我相安!国家安全关系着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安全和幸福。作为当代青年,我们更是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国家安全教育,提升自身素质和辨别能力,主动做国家安全教育宣传的生力军,带动周围的群众正确维护国家安全。

  作为大学生,应该切实深入了解国家安全、国家需要,担负起当代大学生的使命,严格贯彻遵守《国家安全法》,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我做起;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群策群力维护国家安全;大力宣传反间谍法,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积极揭发检举间谍行为,全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今天的青年注定是大有作为的一代人,也注定要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青年大学生,要成为国家安全知识的积极传播者,爱国主义的坚定践行者,国家安全的忠实守护者,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智慧和力量。

  国家安全,是我们中国人美好未来的保证。国家安全防御知识,你永远在我心中!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2当今中国和世界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何在全方位、多层次、宽

  领域对外开放格局中,在经济、政治、文化、安全等方面同国际社会形成前所未有密切联系条件下提高驾驭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能力,已经成为关系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大战略性课题。

  就国家安全战略而言,地方领导干部思虑和谋划工作不仅要胸怀经济发展的全局,还要关注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全局;对军队领导干部来说,思虑和谋划工作不仅要胸怀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全局,还要关注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没有经济发展的国家安全是不稳定的安全,没有国家安全的经济发展是不完全的发展。从实践的效果看,军地干部交叉培训,通过系统学习战略理论与参观考察,学员们开阔了视野,提升了思维能力,在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寓军于民的过程中,树立了以国家利益为重的全局观念,从而形成一支具有战略思维和战略前瞻能力的高素质领导队伍。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过去一讲国家安全,就是指边境疆土,现在看,还要围绕国家利益这一更高层次来认识国家安全。当今世界,国家安全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军事问题。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国防和国家安全观念,已不能完全满足科学技术含量急剧增加的信息化战争的需要。因此,顺应时代变革、更新国家安全观念成为时代所需。

  很多同志有一个共同的感悟:一个人懂得经济管理,可能是一个经济家,掌握了组织领导管理的学问,可能会是一个很好的管理者,但学习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知识,具备了国家安全意识和国防观念,才可能成为一个战略家。

  国家安全绝不仅仅是军队的.事情。无论是军队还是地方,在保卫国家安全上都义不容辞。对今天中国安全问题的复杂性认识越深刻,忧患意识就会越强烈。而只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深邃的战略眼光,才能使我们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以眼前利益遮蔽未来利益、以任内利益替代长远利益、以集团利益超越国家利益,才能以更大的胸襟、更远的眼光去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未来。

  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320__年4月15日是第__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____”。各地各校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学校工作实际,认真筹

  划、深入组织开展一次有意义、有特色、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聚焦活动主题。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年度重点工作,紧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任务,深入宣传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我们党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理念立场,突出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等宣传教育内容,引导学生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贯穿抗疫全过程,履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义务,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突出教育特色。各地各校要深入开展“同上一堂国家安全教育课”,线上线下相结合,以线上活动为主,线下活动要减少人员聚集、做好安全防护。教育部组织录制_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高校公开课,4月15日前在中国大学生在线、易班、国家开放大学网站及有关在线教育平台发布,高校学生可错峰错时观看学习。各校要根据在线教育教学的有关安排,用好与活动主题相关的现有在线教学资源,同时结合实际组织专业部门、专家学者、一线教师开设专题讲座报告,充实教学内容,拓展教育资源。

  三、丰富教育形式。教育部指导中国大学生在线等单位开展国家安全知识在线问答。各地各校要积极组织师生开展线上讨论、主题“云”班会、在线党团活动等进行交流学习;视情组织参与医疗救治及社区工作、心理辅导等志愿服务的师生,采取适当方式在一线宣讲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等知识;组织高校相关学科专业师生开展公共卫生防护、应急体系建设、生物安全等方面的学术研讨,推动安全教育与教学科研相结合。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校要通过新媒体平台积极转发权威部门、主流媒体相关宣传内容,组织创作主题教育微视频、音频、图解、微动漫等新媒体产品,加大推送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在抗疫一线用实际行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捍卫国家安全的先进典型及感人事迹,统筹做好信息安全等其他安全领域的宣传推送。教育部指导中国大学生在线等网站开设专题专栏,集中展示活动开展情况。

  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44月14日下午3时,《同上一堂课国家安全教育课》通过湖北卫视播放,湖北教育信息网同步播出。

  目前,中国正在变成一个大国、强国,在国际体系中的位置日益从边缘向中心移动。国际地位的变化给国家安全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例如,西方国家利用网络对我国青少年思想进行侵蚀、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诋毁,以及对英雄模范故意抹黑等。

  安全挑战日益增多的同时,国民对国家安全的认识并没有得到有效提高,这就需要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所以,我国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一种客观需要。今天的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理性的、符合时代特征和国家需求的教育框架,让民众准确、全面认识国家安全问题。在推进国家安全教育时,要着力解决民众存在的两个问题。第一,不能变成国家安全的虚无主义者,认为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安全已经过时。第二,要避免阴谋论和被迫害妄想症,不能凭借想象放大一些威胁。

  国家安全教育的核心任务是树立正确的国家利益观。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如何界定适当的边界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边界是有弹性的,是一个互动、探索的过程。以美国为例,在9.11之后的两年半到三年里,美国国民愿意用言论自由去换取国内安全,认为监听能够保护国民安全。但随着威胁的过去,情况发生了变化。“棱镜门”事件曝光后,美国民众开始重新审视网络安全问题,更多的网民开始关注自己的隐私是否受到监视。

  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政府首先要树立一个标杆,制定一个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从而实现网络的自由有序。对企业来说,安全是一种成本,所以企业不太愿意在网络安全上投资。因而,国家安全教育不是单向度的对人民的教育,而是对国内各层次的系统教育,从政府官员到企业人员,再到普通民众,各行各业都要将网络安全上升为指导生活、工作、学习的一种准则,并在具体的工作和生活中具体落实。

  此外,媒体要以负责任的方式进行相关知识的传播,避免对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进行放大和煽情报道,在制造新闻的娱乐性时,不要

  忘记媒体的社会责任。

  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5很有幸在国家第__个安全教育日聆听唐骏老师和范维澄老师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讲座,收获颇多。印象最深的就是唐老师的“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国家安全”的回答。“无危险有保障的状态就是安全,又是一种踏实幸福的心理状态,即精神和物质双重保障才能获得安全。”引用_的话就是:“老百姓有了获得感和幸福感就有了安全感”。其实,之前听到国家安全,更多的就联想到电影里面的特工还有战争时期的滴滴滴电报声,感觉是有人为我们负重前行,但听过讲座后,才明白,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多学习了解国家安全知识,为国家安全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这次的国家安全教育课,我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我们每个人都是主角。国家要加大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等法治宣传力度,加大以案普法的力度,坚持网上网下结合,不断提高国家安全法治宣传的影响力和传播力。这堂宣传课结合了目前发生于世界范围的新冠疫情,中国在防疫面前做得非常棒,在其他国家面前也充分展现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面对疫情,作为当代研究生的我们可以做好日常的自我与家庭预防、利用假期丰富自我,做好心理调控、提升信息辨识能力、不传谣不造谣。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400字

  

  反间谍学习心得多篇

  《反间谍法》从当今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反间谍工作的具体要求出发,不仅对反间谍工作做了全面科学性安排,还确定了一系列反间谍工作重要工作机制、国家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程序,以及执法人员的权力、职权范围等,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反间谍学习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反间谍学习心得范文1:

  学习宣传贯彻反间谍法,是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要求,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起到了基础性保护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反间谍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增强广大群众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意识,吸引全局干部职工投身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根据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该项工作,现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布置。

  为了开展好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我局召开了各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反间谍法学习宣传专题工作会,由局长张建军在专题工作会上讲述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该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在专题会上下发了实施意见,专门安排布置了该项工作。

  二、成立了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成立了以艾尼瓦尔.吐热克书记为组长、张建军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反间谍法学

  习宣传工作的日常性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工作有序开展。

  三、组织全局人员,集中学习反间谍法

  根据宣传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在做好林果业春季下乡指导督查工作的同时,我局利用周日正常上班时间,专门抽出一上午的时间,在林业局艾尼瓦尔·吐热克书记带领下,全局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专题学习活动。会上,艾书记再次强调了学习反间谍法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随后对反间谍法五章共四十条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号召全局广大职工干部会后利用空闲时间再次学习反间谍法,充分认识间谍行为对国家的危害,提升国家安全保护意识,积极投身于反间谍斗争之中。

  四、前期阶段取得的效果

  《反间谍法》从当今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反间谍工作的具体要求出发,不仅对反间谍工作做了全面科学性安排,还确定了一系列反间谍工作重要工作机制、国家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程序,以及执法人员的权力、职权范围等,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学习,我局干部职工明确了学习反间谍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从干部的反映来看,开办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今后,我局将在县宣传部的领导下,继续深入地开展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把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引入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局干部职工的国家安全保护意识。

  反间谍学习心得范文2:

  反间谍法是党的xx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会审议批准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制定和实施反间谍法,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

  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及“附则”5个章节40个条款,全面回答、规范了新时期开展反间谍斗争的重大问题,总结了我们以往反间谍斗争的历史经验,注意了法律的传承与衔接,又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增加了新的内容。我们一定要以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隐蔽斗争实际,认真学习掌握、切实贯彻实施好这一重要法律。

  第一,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准确把握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和方向。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不仅开宗明义表明反间谍法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明确了制定反间谍法的宪法依据、权力来源和法律地位,而且从更深层次上指明了我们国家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和政治方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要依据宪法、维护宪法、执行宪法。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其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政治方向。综观世界各国,都有特种部门,都从各自国家利益出发,开展反间谍工作。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以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绝不干涉别国内政,但也绝不允许任何人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我们要严格掌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的性质,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严格依法,有效防范打击间谍犯罪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刻认识和严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十分重要,这是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要求。我们一定要遵从宪法的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服从服务党的中心任务,服从服务改革开放大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二,坚持原则,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这是一条重要的原则规定。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正确方向,沿着健康轨道发展。才能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才能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才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二是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开展工作。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由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大量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

  的,必须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结合、专群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隐蔽战线反奸防谍的有效法宝。我们一定要发扬光大这一优良传统,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新的发展。

  三是要坚持积极防御。积极防御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性质决定的,也是我们国家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所在。我们要以防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允许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势力对我进行任何破坏活动。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防御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四是要坚持依法惩治。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才能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务改革开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依法执法,正确履行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反间谍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职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刑事执法权,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技术侦察权等刑事权力。也包括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单位和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查封、扣押、冻结的查封、扣押、冻结权;对违反本法境外人员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权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权。我们一定要依法执法,履行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责任,使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是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反间谍法的规定与党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组建国家安全部时,中央即明确国家安全部负责反间谍工作,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此次反间谍法从法律层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这是党中央对国家安全机关的高度信任,也是国家安全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斗争中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我们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这是反间谍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深化反间谍斗争的有力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责任。

  二是要依法执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反间谍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充分法定权力,为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是必要的。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各项规定,依法执法。反间谍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这是完全必要的。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同时在履行这些权力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

  律的要求,使这些权力能够正确行使,真正服务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服务于反间谍斗争。在当前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背景下,我们要特别强调这一点,绝不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第四,充分依靠、动员、组织群众和社会各界,明确自身义务和权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间谍工作是我们战胜隐蔽敌人的重要法宝。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每一个公民和组织的共同责任。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开展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我们要依法做好动员、组织工作,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都能够充分认识自身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有做好动员、组织工作,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反间谍法第三章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又作了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等等。同时,法律对法人还单独作出了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

  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确了法人和公民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

  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第一章第七条中,还规定了“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在第三章中,对总则上述规定,又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公民或近亲属因协助反间谍工作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权和处理结果知情权;公民和组织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依法检举、控告,个人和组织有不受压制、打击报复权;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

  反间谍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现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是依法治国精神的生动具体体现。我们要大力宣传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真正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学法用法,结成牢固的人民防线。

  第五,明确法律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法律责任是反间谍法的重要内容。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一条十分明确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反间谍法第四章又根据这一条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间谍行为,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拒绝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

  任;以各种方式破坏和掩饰、隐瞒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证执法机关清除执法障碍、有效执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严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重要规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间谍法还作出了两条特殊刑事政策规定,给反间谍斗争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二是“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这两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反间谍斗争的特殊情况,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员,也有利于深化反间谍斗争,提高反间谍斗争的能力和水平。执行这两条规定,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准确掌握、适用。

  第六,准确把握反间谍法的适用规定,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反间谍法是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专门法律。原国家安全法规范和保障了国家安全机关对外情报、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整体业务工作。中央决定原国家安全法改为反间谍法后,对外情报工作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将通过其他立法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还作出专门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处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

  件中,享有反间谍法规定的全部职权,是我们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和侦察保卫及其他各项国家安全工作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间谍法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界定,这一点十分重要。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一规定是在长期斗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总结,对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有着深刻的意义。规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为主体,无论是什么具体形式的非法破坏活动,只要是间谍机关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就是间谍行为;第二款是特定行为主体的延伸,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就是间谍行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为,虽然行为主体不是间谍机关,但从事了特定行为,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就是间谍行为;第四款是战时条款,“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第五款是兜底条款,“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样的规定,内涵准确、丰富,外延明确、严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间谍法立法当中一个重大突破,回应了反间谍工作迫切要求,也回应了全社会对反间谍工作重大关切。

  反间谍法附则中的这两条规定很重要,我们要全面把握它的内涵,准确界定它的外延,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保证反间谍、反有组织犯罪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间谍法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及时发现、惩治间谍和各

  种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动的锐利武器;是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建立人民防线,自觉抵御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的有力措施;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现实意义,又具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好、用好反间谍法,以法律为武器,推动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等各项工作更好开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反间谍学习心得范文3: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现行国家安全法实施二十多年来,为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国内安全形势的变化,应当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考虑国家安全法制建设。同时,根据我国反间谍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将现行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并注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该法分为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条。反间谍法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并保留了大部分仍然适用的内容;总结了近些年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有关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现实工作确实需要的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注意与正在起草或者修订的法律协调一致。

  定义间谍行为并作具体列举

  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

  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反间谍法明确,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应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开展反间谍工作,不能仅靠国家安全机关,还必须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得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反间谍法明确,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同时,为使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反间谍法还将宪法规定的一些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化。包括开展教育防范工作、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及时报告、提供间谍行为的情况和证据、保守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等义务。

  规范权力行使保障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对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根据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涉及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利,反间谍法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后续的处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反间谍法还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此外,根据反间谍法,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反间谍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将必要工作措施上升为法律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行使职权,顺利开展反间谍工作,反间谍法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根据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和单位,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障碍时,优先通行。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400字

  

  学习反间谍法心得体会

  博湖县第一小学:贺永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切实实施好这一重要法律。

  当前我国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是,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种各样的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以下是我个人的学习心得:首先、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反间谍法的重要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条特殊战线。它是以国家和特定地区间谍情报机关为主要防御对象,面临着国家和特定地区运用整体力量和高新科技能力的挑战,尖锐复杂,有着一系列特殊的要求和做法。我们必须适应特殊规律的要求,采取特殊的措施做好特殊的工作。反间谍工作的特殊性与加强法制建设并不矛盾,二者是高度统一、完全一致的。

  其次、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全面准确把握反间谍法的原则要求。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重点要学习掌握和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性的规定。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正确的方向,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坚持党的领导,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最根本的原则。

  二是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

  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开展工作。反间谍斗争需由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开展的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三是要坚持积极防御。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根本目的是要保卫我们国家的安全利益。我们一定要采取坚决的措施,绝不允许任何国家、政治势力对我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因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防御。这也是我们国家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所在。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

  四是要坚持依法惩治。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我们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才能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务改革开放的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切实贯彻实施反间谍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每一个公民都负有重要的责任。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法律还规定,公民应支持配合反间谍工作、保守国家和反间谍工作秘密,自觉与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作斗争。这些规定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不可推卸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崇高责任,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反间谍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总之,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决定要求,不断总结经验,不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使反间谍法真正落到实处,使反间谍斗争不断深入发展,使国家安全利益切实得到保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400字

  

  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目前国内安全形势总体良好。随着改革开放旳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获得了举世瞩目旳发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旳作用。

  但是,我们面临旳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某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多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她们进行颠覆、渗入和破坏旳重要目旳,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多种各样旳旗号,不断对国内进行思想渗入,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国内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另一方面,继续运用我扩大对外开放旳时机,以公开旳、合法旳身份,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国内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国内国家安全和利益旳活动。我县是一种民族自治县,国境线长达147.083公里,处在禁毒防艾和反渗入旳最前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旳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旳义务。为了让全局干部职工把准《反间谍法》旳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单位于5月6日组织了全体员工学习,如下是我个人旳学习心得;

  《反间谍法》是以防备、制止和惩办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重要内容旳法律,分为五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

  反间谍工作中旳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旳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共四十条。对反间谍工作旳有关方面作出了比较完整旳、具体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如下简称旧法)相比,《反间谍法》是以旧法旳内容为基本,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总结反间谍工作旳经验,将实践检查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旳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旳主线保障,是国家和人民旳最高利益旳最高体现。世界各国十分注重国家安全,一般都通过法律旳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国内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旳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旳安全、荣誉和利益旳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反间谍法旳制定和实行彰显打击间谍犯罪旳决心和注重限度,威慑间谍行为,将间谍行为旳惩办纳入依法治国旳框架,为打击间谍行为提供具体旳法律根据。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旳保障,关系国家存亡旳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种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旳政权。国家旳长治久安和繁华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旳,某些国家旳灭亡、政权旳丧失,也都是由于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旳一切。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旳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旳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旳产物。它以隐蔽旳方式打人

  对方营垒以至高档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她多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旳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旳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旳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国内国家安全旳活动历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旳斗争始终锋利,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运用国内扩大对外交往旳便利条件,差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入、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她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旳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多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伙、投资办公司、和谐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国内国家机构和多种组织进行渗入、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国内国家安全旳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

  新时期旳反间谍工作,应当顺应时代旳潮流和适应国际形势旳需要,我们要加强反间谍法旳学习及运用。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苏醒旳政治头脑,充足结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旳极端重要性,增强维护国家安全旳责任感和荣誉感,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安全稳定,时刻警惕和防备间谍破坏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学

  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旳法律义务,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提高警惕,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多种危害国家安全旳行为。只有把全社会动员起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构成维护国家安全旳人民防线,才干有效防备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旳多种活动。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4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11.01?

  【文

  号】主席令第16号

  【施行日期】2014.11.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400字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日常哪些细节要留意?

  1、机关单位的电脑内外网不混用;

  2、不在内网专用电脑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以及外单位的存储介质;

  3、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加强对病毒的防范,不把一些涉密信息随意发到互联网上;

  4、在微信朋友圈晒照片,要注意照片中的背景,不能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未经允许拍摄;

  5、理性表达爱国行为,不要在社交平台发布不该不合适的言论和照片;

  6、危害国家安全可疑行为或其他破坏活动时,致电12339及时举报。

  篇二: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我校在接到教育局关于开展《反间谍法》的通知后,学校及时召开了部署大会,对本次活动的开展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详细部署布置,制定了《反间谍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确保此次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活动内容丰富多彩。

  1、充分利用周一升国旗时间,举行以了一次以“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引导师生自觉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弘扬“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

  2、利用相关媒体,如LED屏、宣传栏、宣传海报等多渠道多载体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宣传。

  3、各班召开《反间谍法》主题班会及观看相关宣传视频。

  三、主题活动主要成效明显。

  总之,我校在今年的《反间谍法》教育日活动中,经过全校师生的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的成绩,进一步提升了全校师生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意识。我校将继续努力,把《反间谍法》教育宣传工作向深化发展,同时将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营造国家安全教育的浓厚氛围。

  篇三: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从出版发行《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到举办大中小学千万学生同上一堂国家安全教育课”,再到开展国家安全宣传进社区等主题教育活动,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

  篇四: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

  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

  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当然,我们不仅仅要保护好我们自己,我们还要尽己所能的保护好我们的祖国!国家稳,天下稳;

  百姓安,天下安,希望我们的祖国越来越好!

  篇五: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的制定和实施彰显打击间谍犯罪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威慑间谍行为。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4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知识问卷

  学校:

  班级:

  姓名:

  一、判断题(共20题

  共40分)1.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国家安全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2.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

  3.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

  4.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5.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只能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7.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

  8.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

  ()

  9.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

  10.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有关规定。

  ()

  11.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112.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13.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遇交通阻碍时,经出示相应证件,也不能优先通行。

  ()

  14.国家安全机关在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时,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拒绝整改。

  ()

  15.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

  16.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17.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18.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所称的间谍行为包括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行为。

  ()20.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二、单项选择题(共15题

  共30分)1.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D.人民检察院

  2.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2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

  A.应当如实提供

  B.可提供,也可不提供

  C.可以拒绝提供

  D.可以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下行政拘留。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D.二十日

  4.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下行政拘留。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D.二十日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属于()行为。

  A.战争

  B.间谍

  c.反社会

  D.恐怖

  6.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A.人大机关

  B.政府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7.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

  A.不予受理

  B.自己办理

  C.暂缓处理

  D.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自()起施行。

  A.2014年10月1日

  B.2014年11月1日

  C.2014年12月1日

  D.2015年1月1日

  9.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3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间谍行为。

  A.肪御、制止

  B.防范、处置

  C.防范、制止

  D.防止、杜绝

  10.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A.工作证

  B.身份证

  C.相应证件

  D.介绍信

  1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

  A.民事责任

  B.经济责任

  C.行政责任

  D.刑事责任

  1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

  A.给予批评教育

  B.给予行政处罚

  C.追究刑事责任

  D.不处理

  13.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A.爱护

  B.保守

  C.保存

  D.宣传

  14.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A.单位

  B.家庭

  C.个人

  D国家秘密

  15.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A.保密行政管理

  B.科技

  C.技术管理

  D.国家安全主管

  三、多项选择题(共15题

  共30分)1.反间谍工作要坚持()的原则。

  A.中央统一领导

  B.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

  C.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D.积极防御、依法惩治

  2.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A.侦查

  B.拘留

  C.预审

  D.执行逮捕

  3.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

  A.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

  B.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场所

  C.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单位

  D.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4.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

  A.交通工具

  B.通信工具

  C.场地

  D.建筑物

  5.境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可以()。

  A.不管

  B.限期离境

  C.限制出境

  D.驱逐出境

  6.实施间谍行为,有()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A.自首

  B.顽抗

  C.隐瞒真相

  D.立功

  7.一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A.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B.各政党

  C.各社会团体

  D.各企事业组织

  8.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搜查。

  A.人身

  B.物品

  C.住处

  D.其他有关的地方

  9.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

  A.窝藏

  B.转移

  C.收购

  D.代为销售

  10.()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所称的间谍行为。

  A.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B.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指使、资助他人

  C.境外商人

  D.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相勾结

  11.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A.从轻

  B.从重

  C.减轻

  D.免除

  12.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A.人员

  B.经费

  C.资料

  D.器材

  13.国家安全机关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

  A.检查

  B.维护

  C.检测

  D.教育

  14.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

  A.严格依法办事

  B.不得超越职权

  C.不得滥用职权

  D.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15.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的境内人员,有()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A.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

  B.入境后直接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

  C.入境后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

  说明。

  D.入境后停止活动,但未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

  《反间谍法》知识问卷答案

  一、判断题(共20题

  共40分)1.错

  2.对

  3.对

  4.对

  5.错

  6.对

  7.错

  8.对

  9.对

  10.错

  11.对

  12.对

  13.错

  l4.错

  15.对

  16.对

  17.对

  18.对

  19.对

  20.对

  二、单项选择题(共15题

  共30分)1.B

  2.A

  3.C

  4.C

  5.B

  6.D

  7.D

  8.B

  9.C

  10.C11.D

  12.C

  13.B

  14.D

  15.D三、多项选择题(共15题

  共30分)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BD7.ABCD8.ABCD

  9.ABCD

  l0.ABD

  11.ACD

  l2.ACDl4.ABCD

  15.ABC6.AD

  l3.AC

篇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400字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希望大家喜欢!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1为切实做好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反间谍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增强同学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意识,吸引同学们投身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法治意识。根据文件精神,某小学积极开展《反间谍法》宣传活动,现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10月25日起,我们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知识,各班班委积极向同学们宣传有关国家安全知识,在主题班会上,大家也十分认真学习这些知识。通过这次关于《反间谍法》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学生了解国家安全知识,清楚国家安全的含义和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有关权利义务,切实增强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责任感,掌握防止手机、网络途径泄露国家秘密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基本常识。

  学习宣传贯彻反间谍法,是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要求,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起到了基础性保护作用。

  通过学习,同学们明确了学习反间谍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从同学们的反映来看,开办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入地开展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把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引入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体同学们的国家安全保护意识。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2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青少年

  的国家安全意识。11月3日,息烽县第一小学组织开展了主题为“筑起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反间谍法宣传教育活动。

  此次宣传教育活动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特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学校充分利用政治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关内容,让教师明确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等。法规明确规定每个中国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该校还通过国旗下讲话、各班开展《反间谍法》主题班会、收看反间谍电视影片、办黑板报、撰写观后感及心得等形式,让学生对《防间谍法》有所了解,对反间谍形式有所认识。

  该宣传教育活动还通过“小手牵大手”形式,让学生把了解到的反间谍相关知识讲给家长和身边的人听,让大家都了解此法,希望大家共同为保障国家安全、构筑人民防线做出自己的努力。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34月15日,同志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指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国家安全,一般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一、《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

  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20__年11月1日第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_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简单地说,为敌方刺探消息的人称为“间谍”。

  《反间谍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分为五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共四十条。对反间谍工作的有关方面作出了比较完整的、具体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反间谍法》是以旧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一是将我国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原则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规定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二是反间谍工作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三是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规定了:查验中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整改或者指导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与间谍行为有关的工具、经费、场所、物资和其他财物,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进行衔接。在旧法的基础上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外组织、个

  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二、新形势下学习贯彻《反间谍法》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安全形势总体良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种各样的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另一方面,继续利用我扩大对外开放的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我县是一个民族自治县,国境线长达147.083公里,处于禁毒防艾和反渗透的最前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履行反间谍义务

  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国家安全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国家安全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反间谍工作的力度。各单位、各组织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安全稳定,时刻警惕和防范间谍破坏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

  全体公民要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提高警惕,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只有把全社会动员起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组成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这对于像我县一样,还没有设立国家安全机关的地方,显得尤为重要。对于间谍行为,基于《反间谍法》规定的“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而且司法机关已经树立“一盘棋”思想,没有设立国家安全机关的地方,可以向当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告发,再由当地公安司法机关转交有管辖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办理。

  四、依法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反间谍法》第38条的规定,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五类行为。即: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如何惩治这五类间谍行为呢?《反间谍法》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8条至第18条)中,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作了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该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27条至第37条)中,明确了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实施间谍行为和涉案人员犯罪问题,只是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该法第27条第1款,只是规定了“……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如何惩治间谍行为和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该法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并不是说,惩治间谍

  行为无法可依。这是因为:制定《反间谍法》时,已经与现行刑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了衔接。除了要严格按照《反间谍法》的规定外,在程序上,还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在实体方面,要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我国的现行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条至第113条)中,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12个具体罪名: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司法机关在办理间谍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这个犯罪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通过惩治间谍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420__年4月15日是我国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提高我校组织和全体师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增进对敌情形势的认识,增强组织、单位、个人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根据省、市、县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于4月11日至4月17日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教育活动。现总结如下:

  学校门口悬挂一条横幅宣传标语,张贴两条盾牌标语;利用单位宣传栏、宣传橱窗、LED显示屏等宣传国家安全有关知识和相关案例。学校通过校园广播站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条文,提高全体师生的国家安全意识。

  学校出一期宣传专栏,并利用教职工例会作形势报告会宣传国际国内形势、宣讲国家安全常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

  学校利用学生集会、班会,上好国家安全法律知识课,采用黑板报、读书报告会、演讲赛、作文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及实施细则,宣讲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基本常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师生的国家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为构建和谐桃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511月1日国家颁布第一部《反间谍法》,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和重要涉密人员的反奸防谍意识,履行法律责任义务的自觉性,提升大家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特整理出相关知识,与大家共享。

  一、间谍行为有哪些行为?《反间谍法》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以下行为: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都有什么义务?《反间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三、平时生活中,普通公民如何防范间谍?(一)上网人员注意事项:

  1.对求职招聘网站要认真甄别对方要求,凡是要求提供单位内部情况或机关文件、公文的应予拒绝;2.对以学术研究、论文征集、咨询机构名义要求提供内幕情况的应予拒绝;3.婚恋、QQ、微信及朋友圈中不明身份人员,以情色或金钱引诱要求提供党政、军工、科研等单位的内部、涉密资料的应予拒绝;4.网上军事交流,不将观察到的涉及我装备、军事部署、军事演习的敏感内容等,在网上扩散或发送,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二)出国境人员主要事项:

  1.遵守所在国法律,防止滋生祸端,避免引火烧身;2.不擅自脱离团队单独活动,不给敌人可乘之机;3.洁身自好,防止落入圈套,遭人暗算;4.不贪恋过于轻松、意外获取的利益,防止吞食诱饵,难以摆脱;5.理性对待身边过分热情、不明身份的人员,防止其觊觎之心;6.受到境外间谍组织情报机关及其人员纠缠或威胁时,及时向我驻外大使馆报告,或回国后通过单位、社区等组织或本人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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