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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7篇

时间:2022-03-12 10:42:02 浏览次数: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7篇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篇1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 性别: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 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个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为试用期。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部门,担任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_______,达到______质量标准,或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_________ 种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乙方相应待遇:

(一)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工资分配水平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___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八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第九章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以下文件或协议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盖 章) 乙方:________(签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篇2

公司不签定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证明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据反馈到当地的劳动局或者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劳动仲裁,督促企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篇3

(一)法律保护不同:

1、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规保护

2、劳务合同只受合同法保护。

(二)内容不同:

1、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是: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2、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三)法律关系、地位不同

1、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2、而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客观要求不同:

1、凡档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与之签劳动合同;反之,由双方协商选择签订。

2、职工有单位,属于借调或派遣至某单位工作的,应该签一次性劳务(派遣)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现危险,属于劳动关系的(与原借调或派遣单位),由原借调或派遣用人单位承担。

3、单纯签订劳务关系的,则由个人承担。

4、劳务输出、停薪留职要签劳务合同。

5、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签订不在于时间的长短而定。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篇4

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必须强调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在当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受案范围。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来说,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有两个标准:

(一)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二)双方是否已经产生了劳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比较容易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并不只是单纯看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

没签劳动合同,并不能否定已产生劳动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篇5

对于这个问题是再简单不过了,签订合同痛的基本知识都一样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合同都有时间姓名等等特征,在签订退休返聘合同的时候只要写清楚时间地点人物等等信息,不论在何时都能签订但是要以和同时免得时间为定,所以在未到达退休年龄也是可以签订退休返聘合同的。

《劳动法》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篇6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第五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结算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15日。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为乙方提供以下劳动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九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单位所在地区劳动关系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中有关内容今后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篇7

甲方( 工会或员工代表 ) 乙方( 企业 )

员工人数 : 人 企业性质 :

协商首席代表 : 协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协商代表人数 :

代表产生方式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 增强合作共事 , 促进企业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 , 经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 ( 员工代表 ) 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 , 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 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 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 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 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 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八条 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九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 日;

( 二 )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 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 .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 , 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 , 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

( 二 ) 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

( 三 ) 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 .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及规章 ,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企业对在 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 ,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 , 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 , 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 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 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 , 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 , 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 , 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 , 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 ,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 , 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 ,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 依规定执行 ; 无规定的 , 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 , 签订补充条款 , 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 , 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 , 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 , 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 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 签字盖章 )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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