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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招商引资 委托“招商合伙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2-04-06 13:52: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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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招商引资 委托“招商合伙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

委托“招商合伙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改革创新,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项目兴区,实施精准招商,根据江岸区“十三五”规划的要求,按照“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委托招商”的工作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一、“招商合伙人”是指江岸区人民政府聘请的为江岸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专业机构和优秀人才,分为A类战略合作机构和B类项目招商合伙人。“招商合伙人”按照江岸区产业导向及重点发展领域引进武汉市以外地区来江岸区投资的内、外资企业,享受区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

二、“招商合伙人”作为江岸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力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信息资源,在所属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到业界认可。

(二)熟悉江岸区经济发展情况、主导产业特点及重点招商项目。

(三)符合前述条件,下列人员优先聘任: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中介机构负责人;国内外商会及国内省市一级行业协会负责人;知名金融机构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审核认定的城市合伙人;行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知名内、外资企业负责人或高管人员;外国驻汉商务机构负责人。

(四)“招商合伙人”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必须按照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三、由财政拨款的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招商合伙人”奖励范围。

第二条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推荐并全程参与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总部及相当层次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且在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以下简称“24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资)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企业财政贡献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遵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奖励:

(一)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奖励;

(二)按落户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10%奖励。

二、推荐并全程参与引进金融保险、电子商务、互联网+、物流总部、创意设计、高科技、上市公司等符合江岸区“十三五”产业导向的企业,且在24个月内连续12个月企业财政贡献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落户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10%进行奖励。

三、引进国内外500强或跨国公司的研发中心,引进总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资)以上创新园区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引进一项另行奖励10万元。

四、实施奖励的有效时限为24个月,从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之日算起。在奖励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及标准实行一次性奖励。

五、对于A类战略合作机构引进项目除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外,

每年度为江岸区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招商活动并至少提供三条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有效信息,另行给予20万元招商工作经费。

六、引进地产类项目以及在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

第三条资金来源

“招商合伙人”奖励资金每年由区财政按当年应奖励的实际金额拨付。

第四条奖励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招商合伙人”,持经认定的有效资金到位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或新引进企业的有效纳税证明,向区商务局申请奖励并填报《江岸区新引进企业(项目)奖励申报表》,并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注明自身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和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控制人。中介人若为两个及以上的,还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

二、审核。“招商合伙人”提交的申请奖励报告及表格,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区政府审批。

三、发放。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由区财政局将奖金拨付至“招商合伙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将奖金发放会计凭证传送区商务局备案。

第五条“招商合伙人”管理

一、A类战略合作机构由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

席会”)遴选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B类项目招商合伙人由“联席会”审核认定。“联席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商务局。

二、符合“招商合伙人”认定条件的机构或人员,应填写“招商合伙人”基本信息情况表,并作出“遵纪守法,按照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书面承诺。经“联席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民政府向其颁发“招商合伙人”聘书。

三、“招商合伙人”聘任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仍符合前述条件的可以续聘。“招商合伙人”由区商务局统一管理。建立“招商合伙人”及其引进项目的档案资料,构建绩效评价体系,促使“招商合伙人”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及实效不断提升。

四、“招商合伙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招商引资工作,需提前1个月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联席会”研究后,及时办理中止、解聘手续(A类战略合伙人的中止、解聘手续须在一年期满后办理)。

五、“招商合伙人”为江岸区成功引进符合产业导向及重点发展领域项目的,可优先推荐评选武汉荣誉市民或“黄鹤友谊奖”。

六、“招商合伙人”发生超越委托方授权范围行事,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经“联席会”研究后,取消其“招商合伙人”资格;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其他

一、本方案由商务局与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招商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二:新引进企业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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