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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宣讲提纲5篇

时间:2022-10-22 16:40:03 浏览次数:

篇一:安全生产宣讲提纲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

  常德市安全教育培训中心 伍作君 18973607705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主要修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

  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 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 法97个条文的18%、59%。其中:

   《安全生产法》修改主要体现:强化安全 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强化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应急救 援等十二个方面,着力解决“依法治安、重 典治乱”的问题。

   ◆第一,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4) 1.明确安全生产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 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 展)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2.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3.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增加: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二是 增加了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三是增加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体责任;四是增加了建立安全生产的新的工作机制)

   4.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 接。

  (2013.11.22中石化青岛黄维输油管线爆炸事故教训)

   ◆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8) 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地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事故发生后,严格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及时、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

   3.“司法解释” 第六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 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 谎报事故情况的;

  4.“司法解释”第七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 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 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 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 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 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 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木 桶 定 理

  一个由许多块长短不同的木板箍成的沿口不齐的木桶,决定其容水量 大小的并非是其中最长的那块木板,或全部木板长度的平均值,而是取决 于其中最短的那块木板。

  1 木桶盛水量的多少不是取决了最长的那块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 板。也就是说一个煤矿企业要提高安全水平,关键在于提升薄弱环节、克 服缺点。

  2 木桶除了长板、短板外,还有底板,正是底板决定木桶能不能容水, 能容多少水。底板正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即煤矿企业的安全架构、制 度建设和管理。

  3 木桶是否有缝隙是木桶能否容水的关键。一个煤矿企业来说,便是 要求各个部门能协作、沟通,共同为安全着想,为大局服务,最终实现“ 无边界的合作”。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 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 结果等情况。

  

篇二:安全生产宣讲提纲

  第一类危险源隐患事故危险有害因素平安检查平安对策措施整改措施第二类危险源人物环管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毁环境污染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指可能意外释放的能量功能热能电能等和危险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有害因素是导致危险源演变成隐患进而发生事故的各种因素

  平安生产法宣讲提 纲 LN

   ?平安生产法?修改主要表达:

  强化平安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 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 管、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应急救 援等十二个方面,着力解决“依法

   ◆第一,强化平安生产的摆位〔4〕 1.明确平安生产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监管管 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 社会持续健康开展,制定本法。

  〔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开展—经济社会 持续健康〕

   2.树立以人为本、平安开展理念。

  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本,坚持平安开展 3.完善平安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 会监督的机制

   4.增加平安生产规划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开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并组织实 施。

  平安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 相衔接。

  〔中石化青岛黄维输油管线爆炸事故教训〕 7

   ◆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8〕 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地位。

  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 督的机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 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 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 ❖1.管生产必须管平安;

  ❖2.事故发生后,严格按“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及时、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

   3.“司法解释〞 第六条 在平安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 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 、谎报事故情况的;

  4.“司法解释〞第七条 在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 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 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 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应 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 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 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 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平安工程 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木 桶 定 理 ➢

  ➢ 一个由许多块长短不同的木板箍成的沿口不齐的木桶, 决定其容水量大小的并非是其中最长的那块木板,或全部木板 长度的平均值,而是取决于其中最短的那块木板。

  ➢ 1 木桶盛水量的多少不是取决了最长的那块板,而是取决 于最短的那块板。也就是说一个煤矿企业要提高平安水平,关 键在于提升薄弱环节、克服缺点。

  ➢ 2 木桶除了长板、短板外,还有底板,正是底板决定木桶 能不能容水,能容多少水。底板正是煤矿平安工作的根底,即 煤矿企业的平安架构、制度建设和管理。

  ➢ 3 木桶是否有缝隙是木桶能否容水的关键。一个煤矿企 业来说,便是要求各个部门能协作、沟通,共同为平安着想,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 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 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 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 结果等情况。

   2.增加委托效劳后平安生产责任仍由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 供技术、管理效劳的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接受生产经营单位 的委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 效劳。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 供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效劳的,保证平安 15

   3.增加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本 条是新增〕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 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16

   4.完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 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验收组织与责任主体的变化〕

  17

   5.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平安生产管 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 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 培训,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

  18

  理措施;

   6.完善平安生产机构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 19

   7.完善发包、出租平安管理的要求。

  第四十六 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 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工程、场所发包、出租给 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 20

   8.完善平安生产投入〔新增〕。

  第二十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费 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平安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 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 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21

   ◆第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 〔4〕〔重要的根底制度〕

  隐患,是指隐藏的祸害,即隐藏不露、潜伏的危险性 大的事情或灾害。或即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泛指 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平安行为、物的不平 安状态、环境不平安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22

   人的不平安 行为

  事故隐患的组成

  管理上的缺陷

  物的不平安 状态

  环境不平安 因素

   ■事故隐患的特征

  1.隐蔽性;

  2.危险性;

  3.突发性;

  4.因果性 5.重复性 6.意外性;

  7.特殊性;

  8.季节性。

   平安对策措施

  人物环管

  整改措施

  第一类 危险源

  隐患

  事故

  人员伤亡 〔职业病〕 财产损毁 环境污染

  第二类危险源 危险有害因素

  平安检查

  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指可能意外释放的能量〔功能、热 能、电能等〕和危险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

  危险有害因素——是导致危险源演变成隐患进而发生事故的各种因素。

  一是导致危险物质和能量意外释放的各种因素,二是各种事故应急措 施的缺失或失效的各种因素。

  隐患——是控制危险源的平安措施的失效或缺少。

  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意外事故。

  平安对策措施——防止形成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一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

  整改措施——消除具体隐患的特定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事故的防范与控制

  技 术 Engineering

  Education

  教育

  安全

  3E措施

  法制

  Enforcement

   ■事故隐患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 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 道路运输平安生产事故隐患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

  〔一〕 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 定和要求的:

  1.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

  2.平安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平安生产 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那么要 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现场平安监督检查次数未到达要求, 整改落实不到位;

  5.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到达相关

   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 到位;

  7.季节性平安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

  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

  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 险。

  〔二〕平安管理机构建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的:

  1.设立专门的平安管理机构,但未完全明确平安 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

  2.平安管理机构网络不明确,相应人员落实未完 全到位。

   ❖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配备的平安管理人员数量、持证率不符合 规定要求;

  2.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 输经营的行为;

  3.各类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岗位培训次数 未达标;

  4.未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实行有 效监管,不能保证必要休息时间;

  5.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 为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

   ❖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严格进行车辆维护和平安例检;

  2.未在有效日期内办理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及年

  度审验手续;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装的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

  ,对车辆行车过程动态监管力度不够;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

  护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装标志灯、标志牌情况。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平安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平安管理

  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平安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平安管理人员

  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的;

  ❖

   ❖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 平安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

  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 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 的。

   隐患整改

  ❖ 建立台帐

  ❖ 坚持“五定、四不推〞原那么

  ❖

  五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期

  限、定经费、定预案。

  ❖

  四不推——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

  给车间,车间不推给部门,部门不推给公司。

  ❖ 列出整改方案

  ❖

  暂时无力解决的隐患要列出整改方案,

  分别轻重缓急加以解决。在未正式解决之前,

  要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 严格奖惩

   平安检查,是指对生产经营过程及平安

  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和危险因素、 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和危险 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 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有害和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平安。

   ■平安检查的类型

  综合检查 专业检查 季节性检查 节假日检查 日常检查

  三项

  一是重大事故隐患未彻底整改,不应重新 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基本

  二是运输经营过程中出现事故隐患,必须 立即暂停运输经营,进行事故隐患整改;

  原则

  三是交班时,必须将事故隐患向下班交待 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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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检查的方法

  〔1〕常规检查法

  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 有平安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 所的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 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 、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期检查。平安检查人 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不平安隐 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平安 行为。

  常规检查完全依靠平安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 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平安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 影响。因此,对平安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要求较 高。

   〔2〕平安检查表法

  为使检查工作更加标准,将个人的行为 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平 安检查表法。

  平安检查表,是事先把系统加以剖析,列 出各层次的不平安因素,确定检查工程, 并把检查工程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 ,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这种表就叫平安 检查表。平安检查表是进行平安检查,发 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平安

   平安检查表应列举需查明的所有可 能会导致事故的不平安因素,每个检查表 均需注明检查时间、检查者、直接负责人 等,以便分清责任。平安检查表的设计应 做到系统、全面,检查工程应明确。

   编制平安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1〕有关标准、规程、标准及 规定。

  2〕国内外事故案例及本单位在 平安管理及生产中的有关经验。

  3〕通过系统分析确定的危险部 位及防范措施都是平安检查表的内 容。

   消防器材平安检查表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筒体无凸出,无漏液,整体完 1 泡沫灭火器 好。喷嘴无堵塞,换药时间在 外观检查

  有效期内

  喷嘴无白色粉末,压力表指针

  干粉灭火器

  在绿区,筒内干粉无结块,摇 动筒体无声响。筒体完好,铅

  逐只检查

  封完好。

  附件配置完整,筒体完好,灭 3 二氧化碳灭火器 火器重量减少在规定范围内, 灭火器称重

  铅封完好。

  “1211灭火器”

  筒体完好,启动压力表绿区, 铅封完好。

  外观检查

   ■平安检查的内容(也即隐患排查的内容)

  一般概括为5方面:

  〔1〕查思想——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对平安生

  产的认识,对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 的理解和贯彻的情况。

  〔2〕查管理——检查平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情 况。如平安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是 否健全,平安教育、平安技术措施、伤亡事故管 理的实施情况。

   〔3〕查隐患——通过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 备、平安卫生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职工在生产 中是否存在不平安行为和事故隐患。

  〔4〕查整改——对已经发现的隐患及平安生 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按照“五定四不推〞的原那么 进行检查,是否已经采取了措施,效果如何。

  〔5〕查事故处理——对发生的事故企业是否 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不是按“四 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五不放过 〞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3、广阔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同类事故教训沒吸取不放过

   具体检查的内容〔即隐患排查的具体工 程〕:

  一、合法性。

  检查内容:证、照情况。

  二、平安机构、人员;

  检查内容:有无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

  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平安生产

  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 相适应的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客运输企业平安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 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平安管理、车辆管理、 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 责人。

  拥有 10 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 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平安管理人员。拥有 10 辆以下营运客车的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原那么上按照每 20 辆车 1 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平 安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 1 人。

  平安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 路旅客运输平安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 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

  1、有无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 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平安生产责 任制;

  2、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检查内容:

  各个单位均应制订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一般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至少有:

  1、平安生产工作例会;

  2、平安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3、平安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4、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5、驾驶人管理;

  6、车辆管理;

  7、平安生产操作规程;

  8、平安生产台帐的管理;

   9、平安生产根底档案制度 ;

  10、平安生产奖惩制度;

  11、平安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事故统计分析;

  12、平安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13、应急救援制度;

  14、平安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 ;

  15、健全平安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

  16、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五、平安培训 检查内容:

  1、主要负责人、承包经营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培

  训、持证情况; 2、新工人上岗前有否经过“三级〞平安教育,转岗

  复岗有否经过平安教育; 3、 电工、焊工、起重操作工、冲压设备操作工、场

  内机动车司机、司炉工等持证情况; 4、相关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平安培训 ●平安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

  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企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平安教育、

  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小时。

   六、平安台帐 检查内容:

  1、有无设置平安生产台帐、有无记录、记录

  是否完整; 2、有否参加工伤保险; 3、是否按规定提取平安生产专项经费及是否

  按规定使用; 4、是否认期对车辆检查和建立技术档案; 5、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演练情况; 6、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七、用电平安 检查内容:

  1、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要求、绝缘

  是否良好; 2、电器设备有无平安保护〔接地或接零〕;

  3、是否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4、电器开关、闸刀是否缺盖;

  5、移动电器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 6、移动照明是否采用36V以下电压;

  7、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气设备是否防爆;

  8、地下供电是否用隔离变压器;

  9、设备检修时有无掛告示牌。

   ◆第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 〔4〕

  〔重要的根底制度〕

  1. 增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

  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

  人员通报。

  53

   2.赋予了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举报重大隐患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 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 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 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54

   3.增加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 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55

   4.增加平安生产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 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 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现实 危险的,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 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6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 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全员参与平安管理:企业平安管理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群众根底 之上,充分调动职工平安生产的积极性,依靠全体职工的自我 管理。

  各个部门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对本部门的平安生产负责,使平 安管理贯穿于旅客运输全过程中,真正实行全员、全过程、全 方位的三全平安管理,有效遏制旅客运输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七十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 、信箱或者电 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平安生产的举报;受理的 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 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催 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 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 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 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 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平安生产违 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法 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 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 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 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 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 关金融机构。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 人员缴纳保险费。

  ❖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

  ❖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 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 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 利。

  ❖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 等。其中工伤保险是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关系最 密切的社会保险。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事故多发,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尤为必 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解决伤亡赔偿问题。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 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一些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签订多种劳动合同,涉嫌非法用工。

  ❖个别企业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 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很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 任。这种“生死合同〞严重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对生 命尊严的践踏,对此类合同必须严加禁止。

   ➢海因里希——多米诺骨牌原理

  ➢ 海因里希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开展过程描述为具有 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发生过程,即:

  ➢ 1、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

  ➢ 2、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平安行为;物的不平安 状态。

  ➢ 3、人的不平安行为或物的不平安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 造成的。

  ➢ 4、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

   ◆第四,建立注册平安工程师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

  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

  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

  理工作。注册平安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

  66

   ◆第五,建立平安生产标准化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 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 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 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平安生产 水平,确保平安生产。

  〔企业平安管理重要的根底工作〕 67

   ◆第六,完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3〕 1.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 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 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 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 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68

   2.增加实习学生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 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 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 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69

   3.完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

  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0

   ◆第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1.增加行业协会在平安生产中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平安生 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效劳,发挥自律作 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的方向〕

  71

   2.推进平安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

  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平安

  生产责任保险。

  〔完善平安生产风险社会化防控体系〕

  72

   ◆第八,完善工会作用的规定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 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 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 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73

   ◆第九,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5〕 1.增加应急能力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 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 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 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 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 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 74

   2.增加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

  定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 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75

   3.增加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正常运转。

  76

   4.完善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平安事 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

  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

  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77

   5.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 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那么,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 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 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 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 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78

   ➢“五不放过〞原那么

  ➢ “五不放过〞是我国事放管理的根本经验和根本 原那么,其根本出发点是预防事故,总结研究事故

   ◆第十,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 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 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 人员的义务。

  80

   ◆第十一,强化政府 监管〔7〕 1.建立平安生产协调 机制。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 81

   2.明确平安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

  第九条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对全国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 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

  82

   3.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的 平安生产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 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83

   4.增加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 定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并按照年 度监督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 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84

   5.完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四〕对有根据 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 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85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 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险 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 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 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 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 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6.增加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87

   7.增加严重违法行为公告〔黑名单〕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 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 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88

   ➢第六十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 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 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 安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 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 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 置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平安 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开展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 分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 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 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 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平 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坚持原那么,秉公执法。

  ❖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 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 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 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 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 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 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 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 存在的平安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 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能力 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 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 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 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 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 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 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平安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 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 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 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 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 运转。

   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 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 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成心 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

   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一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平安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 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 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造 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 利条件。

   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那么,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 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 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 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方 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 督检查。

   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经调查确定为 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 ,还应当查明对平安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 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 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依法调 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情况,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强化责任追究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平安生产条件的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予以批 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 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平安生产违法行 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 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 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 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 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 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 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暂停或 者撤销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 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 岗作业的。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平安警示标志的; ❖(二)平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 ❖(三)未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险性较大的海洋 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 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平安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的;

  ❖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的;

  ❖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 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十万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一万元以上二 十万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 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 从管理,违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 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拒绝、阻碍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 本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 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平安事故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分。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平安事故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 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撤消其有关证照。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分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 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 政处分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造成人员伤 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 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平安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 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 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 求人民法院执行。

   2 ?平安生产法?重要职务犯罪

  ➢1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职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

   ?司法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 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 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司法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 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司法解释?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平安事故,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 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 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 〔一〕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平安的规定造 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

   ➢3 不报谎报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在平安事 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 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司法解释?第六条 在矿山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 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 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 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以下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 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

  移、藏匿、消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消灭、伪造、隐 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 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 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4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的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 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 3、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

   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

   本款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携带上述危 险品而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事件,致人重伤一人以上;致人 轻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暂时 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实施本款规定的犯罪,致人死亡或者其它特别严 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从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5 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国

  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构成要件

  ➢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行为。

  ➢ 2.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3.引起重大平安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平安的 行为,才构成犯罪。

   ➢6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司法解释?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 生产平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平安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 过的;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平安生 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 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行为的;

   〔五〕在矿山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 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 ,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到达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 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 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7 妨害公务罪 〔?司法解释?第十条 〕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罚金。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 产经营,构本钱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 分。

  ➢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平安构成犯罪的人,在矿 山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 情从轻处分。

   ➢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原那么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立法部门要完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循。

  ➢有法必依: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 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 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违法必究:任何人、机构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只要是违 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平安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隐患险于明火 防范胜于救灾 平安警钟长鸣 责任重于泰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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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安全生产宣讲提纲

  YANG会员管理手册

  为满足追求优质品位顾客的特别需求,为尽显您的尊贵,YANG推出全新会员服务方案,使您共享产品欣赏之旅和各项专项权益,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每一个细节为尊贵的您享受YANG别致的匠心。

  一、YANG会员等级划分:

  YANG会员等级划分两大等级如下:

  ❑普通会员

  ❑VIP会员

  二、YANG会员申请条件:

  ❑普通会员:凡在YANG店铺产生交易者。

  ❑VIP会员卡:一次性消费达到元,或者由普通会员半年内积分达分。

  三、YANG会员权利:

  ❑普通会员

  ✓YANG将为您提供最新产品的介绍和详细说明,如CATALOG;

  ✓定期免费获得YANG时尚资讯内部刊物杂志及其他活动信息;

  ✓您可优先获知新上产品、特价产品信息等;

  ✓享有会员积分权利,参与YANG的积分活动;

  ✓会员生日当天可获赠YANG免费提供的精美生日礼品。

  ✓每月的日为会员日,来店购物会员有礼品一份。

  ❑VIP会员

   ✓您享有VIP会员所有特权;

  ✓您在YANG(中国区)任何一间店铺(专柜)购物均可享有8.8折优惠,打折货品再享有9.5折优惠;

  ✓可以受邀参加顶级VIP会员俱乐部活动;

  ✓享受在YANG购买物品免费递送上门服务;

  ✓会员生日当天在YANG店铺(专柜)可享受公司的精美生日礼物并可享受正价货品5折优惠(一人仅限两件)。以身份证日期当天为有效日期;

  ✓YANG店铺特为VIP会员设立会员专区,供VIP会员任意选购;

  ✓享受私人订做定制等特色服务;

  ✓您终身享有此身份,不受时间及消费累积的影响(每年须有消费记录);

  ✓享受YANG指定其他商业联合机构消费优惠;

  ✓参与会员积分制度。

  四、YANG会员义务

  1. 为了保障您的会员权益,请您务必填写真实有效的会员注册资料,提供相关有效

  证件(身份证、军官证等),若注册资料有所变更,请及时到YANG进行登记更改;

  2. 遵守YANG各项会员规定。

  五、YANG会员资格的终止

  1.会员自动退出,要求终止服务的;

  2.会员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或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的;

  3.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YANG会员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六、YANG的免责条约

  1.由于会员滥用权利等行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YANG概不负责;

  2.因自然或技术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会员服务的中断,YANG概不负责。

   七、VIP管理细则

  一、VIP贵宾卡申请程序

  1、店员请获取贵宾资格之顾客,填写YANG VIP贵宾申请表(亦可由店员问询顾客,代顾客填写资料,但需顾客于申请人签名处亲笔签名,资料填写需清晰明了。),顾客填写申请表后一个星期后可领取贵宾卡一张,由店员解释贵宾权利及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及指引:

  ☞顾客填写YANG VIP贵宾申请时,店员务必提醒顾客填写身份证号码。如客人对此有所异议,店员应尽力说服。广州YANG商业有限公司将以身份证号码为依据,确认贵宾身份。(例如:顾客遗失贵宾卡,申请补领时须贵宾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补领手续)。☞如顾客未能填写身份证号码,可做以下处理:

  ★请顾客改天携带身份证及销售单前来申请。

  ★如顾客不愿填写身份证号码,店员应知会顾客,如不填写身份证号码,广州YANG商业有限公司将不承认其正式贵宾身份,其贵宾卡将于自发放日起30天后自动失效,本公司不作任何通知。

  ★补充身份证号码资料期限:自申请表填写日起30天内。

  ☞未填写身份证号码之申请表不得上传,本公司概不接受。

  ☞各专卖店/柜须按附表制作/复印,及时登记发放记录。

  ☞店铺/柜处暂按以下格式填写:××省××市××路××分店(公司即将出具各地区专卖店/柜统一代码,代码发放后,分店/柜处一律填写代码。)

  ☞贵宾签名处必须由顾客亲笔签名。

  ☞该表必须于每周六中午十二点前上传(上周六至本周五所有表单)至广州YANG 商业有限公司营运管理部。

  ☞如贵宾选择邮寄方式收取贵宾卡者,必须于备注栏注明“邮寄”。

  2、YANG各专卖连锁店每周与各店铺周销售报表、周销售分析一同汇总交回公司。

  3、注意事项:未填写身份证号码之申请表不得上传,店铺负责人不得审批。

  二、贵宾通讯/地址资料更改:

  各专卖店/柜须按附表制作/复印贵宾资料更改表。

  如顾客要求更改地址,店员请顾客填妥贵宾资料更改表后,于该周六十二点上传至广州YANG商业有限公司营运管理部。其资料更改于上传两周后生效。

   三、YANG VIP贵宾卡使用及注意事项:

  1.店员应问询顾客是否有贵宾卡,如有,应于结帐前出示。

  2.顾客如使用贵宾卡结帐,收银员必须将贵宾卡号码拓印在销售单空白处,并请顾客签

  名确认。

  3.收银员应及时填写贵宾消费跟踪表,并于每月30日前将贵宾消费跟踪表及各次贵宾

  卡销售单汇总并输入电脑系统。

  4.各店员必须熟记本指引所有内容,以便介绍,避免出错。

  5.所有YANG VIP贵宾表单资料,各专卖店/柜必须自行留底一份。

  四、会员退换货

  会员退货时,必须出示购物发票和微机小票上标示的卡号对应的会员卡

  退货时,所退商品已得的积分一并扣除,如以获赠品,则将赠品返回总服务台或以现金抵扣。

  五、会员卡有效期

  1、VIP会员卡一年内无消费记录,该卡将视为废卡处理;

  2、VIP会员卡半年内无消费记录,广州YANG商业有限公司营运管理部将会以电话回访或

  短信的形式提醒会员一次;

  3、积分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指自购物成功之日起一年以内。当两次购物时间超过半年的

  将扣除VIP卡内积分并清零

  附录A:YANG会员积分管理系统

  YANG会员积分管理系统

  一、积分总则

  为了更好地为YANG广大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及感谢广大会员对YANG的喜爱和不懈支持,YANG特采取会员消费积分制,以回馈广大会员。

   二、积分条件

  1.积分申请:

  ✓已填写YANG会员申请表,成为YANG注册会员后,即获得YANG会员积分资格。

  2.积分规定:

  ✓—般商品,如正价商品,每消费100元积1分,不满10元不积分;

  ✓实物团购商品,使用现金结帐,但已经得到一次折扣或优惠,不再参加积分;

  ✓实物团购商品,使用商务卡结帐,不参加积分;

  ✓顾客购买一次性优惠的商品不参加积分;

  ✓经理特批商品不参加积分;

  ✓任何两个用户名或两张会员卡的积分都不能累加,不能转换。

  3.积分计算方法:

  ✓积分数=实际成交金额或数量×相应产品积分规定

  4.积分审核:

  ✓YANG将按照积分规定对会员的积分登记进行核查,如核查无误,即将相应积分转入该会员账户资料。

  5、积分用途

  ✓积分可以用来兑换或升级为VIP会员卡;

  ✓积分可以用来兑换YANG店铺为会员设置的礼品;

  ✓积分不能兑换现金。

  附录B: YANG会员申请程序

  YANG会员申请程序

   附录C: YANG会员申请表

  YANG会员申请表

  YANG会员俱乐部个人登记资料个人信息

  *会员卡号:带“*”的项必须填写

  *会员级别:普通会员 VIP会员顶级VIP会员

  加入YANG会员俱乐部完全免费

  只要您加入YANG会员俱乐部,便享有YANG为会员提供的尊贵服务。*中文名:英文名:

  *生日:*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业

  为了保证您能收到YANG会员俱乐部的最新信息,请留下您的*电子邮件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范例:******************

   为了保证您能收到YANG会员卡和YANG目录册,请完整填写*城市:

  你所居住的路、号、室等信息,避免使用非正规地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移动电话:

  *小灵通:

  YANG 为了给您提供更为完善的售后服务,请店铺人员填写:

  *店铺名: *码数:

  *第一次开卡金额:

  *跟进人: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录D: YANG特色服务

  YANG特色服务

  ✓存包送货:为顶级VIP寄存货物(包括在其他商店买的物品)免去顾客提着一堆袋子的购物的烦恼,免费为顾客顶级VIP会员提供送货(包括在其他商店买的物品)上门服务;

  ✓贴心雨天:提供雨天雨伞包,并为没有带伞的YANG会员提供印有YANG标志的雨伞,登记借用;✓休闲咖啡:YANG将为顾客提供舒适座椅,免费品尝我们提供的咖啡和茶水;

  ✓时尚刊物:会员休闲区提供最新的YANG刊物,为顾客传达欧美最新的时尚资讯;

  ✓数码充电:会员休闲区同时为YANG会员提供数码产品临时充电插座服务;

  √商务随身:为顾客提供笔记本电脑无线商务上网,以及免费为提供台机英特网冲浪,让顾客与全球资讯保持同步;

  ✓豪华试衣:为会员提供良好的摆放物品的设计,比如放眼镜的架子,合理而人性化的换衣放置台、衣架;

  ✓生日提示:根据会员登记资料,在会员生日通过短信电话温馨提醒,并送出精心礼物;

  ✓时尚沙龙:为顶级会员提供顶级会员时尚交流沙龙,邀请一些典型顶级VIP会员参加服装发布会以及本市一些隆重的聚会等;

   ✓免费停车:会员在YANG任何一家店铺/专柜消费,为顾客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免费保养:YANG将为会员客户提供终身免费熨烫服务;

  ✓免费擦鞋:任何一家YANG店铺将设一台自动擦鞋机,为会员顾客送去方便;

  ✓礼品包装:在YANG店铺选购的任何一件商品,根据会员顾客要求可为会员顾客提供免费礼品包装服务;

  VIP会员调查表

  

篇四:安全生产宣讲提纲

  指导 参考 范例

  员工薪酬制度实施细则

  薪酬内容: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津贴、效益提成 一、基本工资

  职称

  基本工资(元 / 月)

  试用期工资

  主任医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临床) 主管(药、技、护、助产)师 医(药、技、护、助产)师 助理医师 医(药、技、护、助产)士

  2200 2000 1800

  1500 1200 1000

  800 600

  2000 1800 1500

  1200 1000

  800 700

  500

  无职称

  500

  400

  (一)每星期休息一天, 每天工作时间为 8 小时,休息日依院方排班

  表执行。加班由医院统一安排,平时加班 1 小时以上起计:

  (二)原则上医务人员试用期一个月 ,试用期内不享受效益提成及职

  务津贴;

  (三)后勤、行政人员有技术职称者套入相应医疗技术职称工资,

  无

  技术职称者工资另定(参照细则二) 。

  --

   指导 参考 范例

  (四)试用期 1— 3 个月,依职位不同,应聘时由医院决定。西南分

  公司属下医疗机构员工,单位间调动,试用期为十天。

  (五)因政策关系,经院领导集体审定,报西南分公司领导批准,具

  备医疗卫生系列晋升条件的员工,可执行医院内规定,允许低职高聘,

  并享受其有关待遇。

  二、工龄工资

  (一)进入上海澳信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医疗机构工

  作,工龄满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工龄工资。

  其标准如下( 2000 年 3 月始计算工龄):

  医师(临床) 100 元 /年

  药、技师(士) 70 元 /年

  护师(士) 50 元/年

  (二)员工在西南分公司属下医疗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因各种原

  因离开工作单位, 后又从外公司、 外单位返回西南分公司医疗机构, 其

  在外公司、外单位工龄不予认可或计算,其工龄一律重新计算。

  (三)员工在西南分公司属下医疗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者, 因病或

  特殊事假等,经批准离院半年内又返院者,可累计计算工龄。

  (休假时

  间除外)

  三、津贴

  (一)卫生津贴

  放射科 50 元/月

  激光、微波、短波 40 元 /月

  彩超、B 超、心电、检验、病理、雾化、波姆光、红光、小微波、

  --

   指导 参考 范例

  性功能障碍康复、前列腺康复 30 元 /月

  医、护、药师(士) 10 元 /月

  (二)职务津贴

  凡经(集团)公司或院领导批准任命的管理干部均享受职务津贴, 按月随工资发放。

  津贴与目标责任制挂钩, 经考核按实际完成目标任务

  的百分数予以奖惩兑现。

  院领导级 500 元 /月

  科主任级(含护士长) 300 元 /月

  组长级 100 元/ 月

  (三)特殊津贴

  进入本公司医疗机构工作一年以上,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经院领

  导考核评定,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可享受特殊津贴。

  四、效益提成:

  (一)药费提成

  (1) 门诊西药费提成比例:

  1%— 1.5%;

  (2) 门诊中药费提成比例:

  1.5%— 2%;

  ( 3) 门诊外用药费(科室自行配制)提成比例:

  4-5%;

  (二)理疗费提成比例:

  开单医生 4-6%

  操作理疗护士 2.5%;

  (三)治疗费提成比例:

  皮试、肌注、输液,护士提成总收入的 12%;

  男、女科冲洗上药、穴位注射、乳腺治疗等在项目总收

  --

   指导 参考 范例

  入中,医生提 1-2%;

  (四)计划生育提成比例 :

  接生费:助产人员 5%

  人流、引产手术费:开单医生 2%,操作医生 6%

  操作护士 2%;

  清宫、上环、取环在总收入中 ( 材料费除外 ) 医生提成 2%;

  (五)检查费提成比例:

  彩超、B 超、心电图

  开单医生 2%,检查医生 6%;

  透视拍片造影等 开单医生 2%,检查医生 6%;

  阴道镜、宫腔镜、红外乳透检查

  开单医生 4%,检查医生 4%;

  (六)化验费提成比例:

  普检、特检等总收入, 开单医生 2%,检验人员 6%;

  病

  理总收入,开单医生 6%,检验人员 6%;

  (七)手术费提成比例:

  (不含麻醉、监护、药品、材料费) ;

  手术医生 10% 主刀:一助:二助按 5:

  3:

  2 或主刀:

  助手按 7:

  3 分配;

  (八)麻醉费(含监护费)提成比例:

  麻醉医生 10% (九)西药房

  提取当月药房总收入的 0.3%作为药房员工的效益工资 (十)中药房

  提取当月中药房总收入的 0.5%和煎药总收入的的 3%作为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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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 参考 范例

  房员工的效益提成;

  (十一)、住院部护理人员的效益提成比例,按当月住院部总收入

  的 2%提成为效益提成;

  医学整形和美容科护理人员的效益提成比例,按当月手 术费总收入的 1%提成为效益提成;

  手术室护士的效益提成比例, 按当月手术费总收入的 1% 提成为效益提成;

  供应室护士的效益提成比例, 按服务科室护理人员的平

  均效益工资,由院、科两级领导审定其提成比例发给。

  (十二)门诊医生收治住院病人效益提成规定:

  每收一个住院病人按以下规定提成:

  病人出院结算金额在 1000 元以下,提成 20 元;

  病人出院结算金额在 1001---2000 元以下,提成 40 元;

  病人出院结算金额在 2001—5000 元以下,提成 80 元;

  病人出院结算金额在 5001---10000 元以上,提成 120 元。

  病人出院结算金额在 10001 元以上,提成 200 元;

  ( 十三) 住院部医生的效益提成比例,按住院部总收入的 为效益提成;

  3%提成

  五、其他

  一、夜班费

  大夜班 18:00----次日 8:00 值班医、药、技、护、助产、师

  (士)每班 10 元,轮班医、药、技、护、助产、师(士)每班

  6 元。

  --

   指导 参考 范例

  二、加班费 (一)严格控制加班, 凡属在休息时间内会诊、 抢救或手术的医

  务人员,经院、科领导批准,报门诊办公室及医疗监管部核实,则可按 小时计算加班费。

  (二)白天( 6 点—24 点)正常工作结束后加班的,按 5 元 /小 时计算标准计发。属夜间(零点— 6 点)加班的按 10 元 /小时计算标准 计发。

  (注 :上述<员工薪酬制度实施细则 >从 2004 年 7 月 10 日起试行三个月 )

  员工薪酬制度实施细则 ( 试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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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 参考 范例

  一、行政管理干部

  (一)院级领导干部

  基本工资:由公司领导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工龄工资:同实施细则(一)

  职务津贴:

  500 元 /月

  卫生津贴:若有医疗卫生技术职称者 ,方可享受卫生津贴 10 元月;

  特殊津贴:若有特殊贡献,由公司领导评定发给

  效益提成:依医院总体效益评价,由公司领导确定提成比例计发

  (二)部门领导干部

  基本工资:

  1800 元 /月,有技术职称者,按职称确定

  工龄工资:同实施细则(一)

  职务津贴:

  300 元 /月

  卫生津贴:有医疗卫生技术职称者,方可享受卫生津贴

  10 元 /月 ,

  特殊津贴:若有特殊贡献,由院领导集体评定,报经分公司总经 理批准发给;

  效益提成:按当月全院总收入与效益评价,由总经理和院长审定提成

  比例发给;

  (三)科室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 :800 元 /月,有技术职称者,按职称确定

  工龄工资 :同实施细则(一)

  卫生津贴 :若有医疗卫生技术职称者 ,方可享受卫生津贴 10 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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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 参考 范例

  效益提成 :按当月全院总收入与效益评价, 由院领导集体审定提成比例 发给;

  二、后勤服务人员 (一)收费、接线 导医人员 基本工资 :600\700 元 /月,有技术职称者,按职称确定 工龄工资 :同实施细则(一) 卫生津贴 :若有医疗卫生技术职称者 ,方可享受卫生津贴 10 元 /月;

  效益提成 :按所在服务区域医务人员的平均效益工资中,经考核

  后,由院、科两级领导审定其提成比例发给;

  (二)总务科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

  600 元 /月,有技术职称者,按职称确定 工龄工资 :同实施细则(一) 卫生津贴 :若有医疗卫生技术职称者 ,方可享受卫生津贴 10 元 /月;

  效益提成 :按当月院科经济效益,由院、科两级领导审定其提成比

  例发给;

  (三)保安 ,保洁人员 基本工资:

  400 元 /月 效益工资:按服务科室的经济效益,由院、科两级领导审定其提

  成比例发给;

  三、行政后勤人员试用期及其待遇

  (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试用期由总经理和院长确定,原则上不

  --

   指导 参考 范例

  超过三个月。

  (二)院级领导干部和部门领导干部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内不享受

  效益提成和职务津贴。试用期工资由任命机关领导确定。

  (三)后勤服务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导医、收费、接线 人员 500 元 /月;保安,保洁人员 350 元 /月。试用期内均不享受效益提成。

  (注 :上述<员工薪酬制度实施细则 >从 2004 年 7 月 10 日起试行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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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安全生产宣讲提纲

  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事故发生后,严格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及时、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

   3.“司法解释” 第六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 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 谎报事故情况的;

  4.“司法解释”第七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 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 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 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 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 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 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木 桶 定 理

  一个由许多块长短不同的木板箍成的沿口不齐的木桶,决定其容水量 大小的并非是其中最长的那块木板,或全部木板长度的平均值,而是取决 于其中最短的那块木板。

  1 木桶盛水量的多少不是取决了最长的那块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 板。也就是说一个煤矿企业要提高安全水平,关键在于提升薄弱环节、克 服缺点。

  2 木桶除了长板、短板外,还有底板,正是底板决定木桶能不能容水, 能容多少水。底板正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即煤矿企业的安全架构、制 度建设和管理。

  3 木桶是否有缝隙是木桶能否容水的关键。一个煤矿企业来说,便是 要求各个部门能协作、沟通,共同为安全着想,为大局服务,最终实现“ 无边界的合作”。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 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 结果等情况。

   2.增加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 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 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 仍由本单位负责。(原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具有相关专业技

  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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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本 条是新增)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 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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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 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 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验收组织与责任主体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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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 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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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完善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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