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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4篇

时间:2022-10-22 19:15:02 浏览次数:

篇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落实负面清单将是一场持久战

  作者:陈季冰 国务院 10 月 19 日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自 2018 年起 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所谓“负面清单制度”,简言之,就是国家没有 明令禁止或特别规定的,老百姓都可以做。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意见》的说法, 就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 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 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关于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相关评论已经足够多了,不再赘述。我只想强调一点:时下许 多人将这项政策调整解读为应对经济下滑、激发民间投资、提振增长的重要策略。这些当然都 是对的,但必须看到,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不是一时一地的权宜之计,而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要 求。负面清单是将过往的行事逻辑——只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过老百姓可以做的,就都不可 以做——彻底颠倒过来,即人们常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实际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在经济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一步。

  从简政放权到负面清单 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尚有 1700 余项。到现在,减少三分之 一以上的目标已提前实现。

  实际上,《意见》是新一届政府 3 年来不断推进的简政放权改革的最后一环。

  新一轮改革是从松绑行政审批起步的。新一届国务院自 2013 年 3 月就任开始,将取消和 下放行政审批作为政府改革的中心任务。仅在当年 4 月 24 日、5 月 6 日和 5 月 15 日,国务 院就连续三次分别取消和下放了 71 项、62 项 117 项行政审批事项。

  这一改革路径符合李克强总理的一贯思路,我们注意到,他曾一再呼吁减少政府对经济的 干预,以此促进企业的活力,进而推动政府自身改革。在 2013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召开的全 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强调,要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

   务管好,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并承诺,在本届 政府任期内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三分之一以上。当然,他也坦言:“要实现 今年发展的预期目标,靠刺激政策、政府直接投资,空间已不大,还必须依靠市场机制。”看 得出来,他对于通过简政放权来解放民间经济活力、从而带动经济更大发展——用他的话来 说,叫做“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寄予的希望甚大。

  自那以后,我们看到:

  2013 年 8 月 2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措施,再取消 76 个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

  2014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决定,推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项措施,要求公开 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逐步向审批事项的“负面清单”管理迈进;

  2014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再取消和下放 64 项行政审批项目和 18 个子项;

  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尚有 1700 余项,到现在,李克强总理 承诺的减少三分之一以上的目标已提前实现。在有些省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比例超过 一半、最高的达 70%,有的省级非行政许可已全面取消。

  而 2013 年迄今已经试点超过两年的上海自贸区,正是将实行负面清单作为其改革试点的 首要任务。因此可以说,从减少和下放审批到采用负面清单制度,这是一个自然而然、顺理成 章的过程。

  事实上,早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初,就有有识之士指出,应该尽量多地取消而不是往地 方下放审批权力。还有人曾经提过一个“倒抽屉式”的清理方法,就是把现有审批项目全倒出 来,哪些审批项目是必需的,就保留。这其实就是负面清单的思路。

  负面清单制度从出台到落实 负面清单制度从出台到全面落实,将是一场持久战。有两点尤需注意,一是“明放暗不 放”,二是所谓的“一放就乱”。

   新一轮以落实负面清单为目标的行政审批改革令人期待,也有令人担忧之处。忧虑来自两 个完全不同的方向。

  一种担忧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采用各种形式对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权暗中截 留,“明放暗不放”,甚至收回或变相收回。也就是说,即使实行了负面清单制度,一些政府 部门对企业和人民设卡和刁难也是很容易的,李克强总理曾经痛斥过的“证明你妈是你妈”之 类的荒诞要求依然会存在。

  众所周知,行政审批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主要手段。有论者颇具洞见地 指出,一部改革开放史,便是一部简政放权史。事实上,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行政许可法》 实施以来,我国已先后进行了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逾 2000 项,占原有审批项目一半以上。历届政府对这项改革的决心之大、声势之隆,可谓有目 共睹。

  然而实际的成效却并不尽如人意,时至今日,许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最后批准放行仍要经 过几十个部门、上百道审批环节,盖上百个章,全套程序费时数年……很多企业家还说,审批 项目多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的问题是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批给谁不批给谁,什么时候 能批,企业不知道。有些事项,企业也不知道该归哪个部门管。各级政府和不同部门之间审批 权的划分很不规范,企业不知道该找哪级政府部门。为了获得批准,企业要使出浑身解数,动 用各种关系,有时候甚至是跑错了部门,费钱又费时间。可以说,无处不在的“橡皮图章”已 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和转型的一重障碍。

  更为严重的是,它不仅扭曲市场功能、扼杀企业自主创造活力,还极易沦为权钱交易的工 具。李克强曾明确指出,政府权力过大、过于集中,是腐败的根源,反腐败的根本之计也要从 此下手。

  另一种担忧同样来自确凿的经验,即所谓的“一放就乱”。

   一些观察者忧心忡忡,这有可能促发地方新一轮建设高潮,从而导致新的重复建设、产能 过程和恶性竞争。考虑到国内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业已出现的严重过剩状况,一些高铁、机场 项目经济效益极度低下,这种担心显然很有必要。

  事实上,“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绝非像一些人错误地总结的那样,似乎是“无序的市场” 的天然缺陷所致。相反,它恰恰是计划经济体制自身无法克服的痼疾。在很少有行政审批的西 方国家,我们根本看不到这种“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这是因为,如果企业是真正的 市场主体的话,以利润为唯一追逐目标的它们,会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动调整投资和经营行 为。而在一个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里,众多企业是分散地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的,因 而风险也是分散的。

  这就把我们引导向另一个严峻的问题:现在,国家层面的审批的确是取消或下放了,但到 了省、市、县一级,如果政府行为的逻辑不改变——例如,投资主体是地方政府而非企业, 或名为“公司”但本质上依然是政府的国有垄断企业——那么,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短期政 绩需要作出的投资决策,就很可能在国家宏观层面造成新的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也就是所说 的“乱”。考虑到中国各级政府拥有的权力之大、掌握和能够调动的经济资源之多,加之中国 的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本身的低市场化程度,这种错误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就尤需警惕。在 不少地方,领导一个招呼往往就决定了一个投资数十亿的项目的生死。这恰恰是因为,项目投 资的钱不是从领导自己的口袋里掏出来的。

  可见,负面清单制度从出台到全面落实,将是一场持久战。

  落实负面清单的加减法

  落实负面清单制度,既要做减法也要做加法。所谓加法,就是建立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承 接政府下放的权力、功能与职责。

  改革的本质,简单地说,就是放权和分权。然而,放权和分权绝非那么容易,自上而下的 放权改革还将面临许多阻碍和复杂性。说得更简单一点,中央政府的确是下决心放了权,但如 果有地方政府或部门因为中央的放权而获得更大的权力,而他们运用权力的方式却还是过去那

   一套,那么,对企业和个人来说,这种放权的结果会是什么呢?对国家而言,初衷良好的行政 审批改革又会结出什么样的果实呢?

  因此,行政审批改革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改革也绝非一放了之。落实负面清单制度说到 底是一个政府“自我革命”的重要课题。未来的逻辑应该是:只要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做的, 政府就不可以做。同时,正如《意见》中多次提到的,政府承担的市场监管任务一点也不能放 松,但它的工作重心应该从事前设立准入门槛转向事中和事后监管。就像《人民日报》相关评 论中指出的,各级政府既不能将现有的审批权截留不放,也不能把负面清单当成自己在监管过 程中“懒政”的免责牌。接下来,正如李克强总理曾经说过的,“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 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

  做到这一点,是一个关涉许多方面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要求逐步建立起与新型的 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制度,以及相关体 制改革和制度建设,这些不可能一蹴而就。

  此外,虽然我在前文中说负面清单是简政放权改革的最后一环,但这并非说这项改革任务 已经完成,因为负面清单上的项目每隔一段时间都要调整和进一步缩减。

  在我看来,无论是“放开放到位”还是“管住管好”,最重要的是加强社会力量对行政审 批权及其改革的监督。而要想做到这一点,公开透明是最方便的捷径。也就是说,行政审批权 取消了哪些?下放了哪些?行政审批应当遵循何种程序?……中央政府应当带头将这些明细 以最具体的方式不厌其烦地向社会公布,并用最大的诚意欢迎企业以及以媒体、NGO 等为代 表的其他一切社会力量的监督。

  由此,落实负面清单制度,既要做减法,也要做加法。减法不需要更多解释,所谓加法, 就是要在放权过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承接政府下放的权力、功能与职责。

  而现阶段,民间、社会组织发育还不是很健全,政府放下去之后能不能接得起来,政府怎么去 监管和规范都是问题。比如,一些资质审批,放到行业协会和商会,政府怎么监管它?他们的

   信誉度不如政府。又如,公开透明能有效规范乱来的行为,但公开透明不是一步到位的事情, 很多信息公开了,怎么来核实,谁来核实?

  这些麻烦的问题都注定会出现,有时可能还会相当严峻。但是,不管会经历多么大的阵痛, 放权和分权,是改革的唯一方向,收权和集权永远都不会有出路,这一点不容置疑。而我们, 需要给它一点耐心。

  

篇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负面清单 一、违规公款吃喝、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方面 X.无公函不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X.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X.不得用公款购买香烟和高档酒水。

  X.不得借调研、会议等工作之机组织宴请并提供高档菜 肴和酒水。

  X.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X.不得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 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X.不得违规提供高档菜肴和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 作的菜肴。

  X.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X.不得违规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 待费用。

  二、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方面。X.严禁 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X.严禁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借机旅游。

  X.严禁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 机旅游;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旅游安排;严禁把个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外出旅游费用转 嫁给管理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

   X.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 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出国(境)期间,安排与公务 活动无关的休闲娱乐等活动;严禁脱团私自行动。

  X.严禁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红色教育、考察调研、 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三、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方面 X.不准未经批准使用公务车辆。

  X.不准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为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借车、换车。

  X.不准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而未封存 停驶公务用车。

  X.不准违规租赁车辆或违规使用租赁车辆。

  X.不准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 用;不准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X.不准违规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X.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违规报销应由个 人承担的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燃油、过路等费用。

  X.不准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X.不准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四、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方面 X.严禁违规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 (企业)以各种名目发放津补贴。

   X.严禁私设“小金库”,并使用相关钱款发放津补贴或 福利。

  X.严禁违规以各种名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或 福利,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发放 补贴或福利。

  X.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在其他单位领取 津补贴或福利。

  X.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各类资金发放津补 贴或福利。

  五、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方面 X.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X.不得违规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 不得违规更换或添置办公家具,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方面 X.不得在公务活动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 价证券等。

  X.不得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

  X.不得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 付凭证。

  X.不得接受或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物、礼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X.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

   年历等物品。

  X.不得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

  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X.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

  特定关系人,不得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 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七、违规操办婚丧喜庆方面 X.不得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 宜。

  X.不得以不设宴席、不设礼台、私下收受礼金等方式违 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X.不得直接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婚丧喜庆费用,或利用 职权、职务影响,减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X.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 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X.不得在婚丧喜庆中违规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利用职务 便利或职权影响借用企业或个人的场所、车辆等。

  八、其他违规方面 X.不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住房。

  X.不准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X.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 开支。

   X.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 用。

  X.不准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 议、培训等费用。

  X.不准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X.不准出入私人会所或违规收受、持有私人会所的会员 卡。

  X.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篇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县残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具体内容-最新范文 县残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精神负面清单 一、违规公款吃喝、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方面 1.无公函不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 入接待范围。

  2.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3.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4.不得违规提供高档菜肴和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

  5.不得用公款购买香烟和高档酒水。

  6.不得借调研、会议等工作之机组织宴请并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

  7.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8.不得违规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9.不得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方面 1.严禁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 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2.严禁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借机旅游。

  3.严禁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红色教育、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4.严禁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可 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严禁把个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外出旅游费用转嫁给管理 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

  5.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出国 (境)期间,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休闲娱乐等活动;严禁脱团私自行动。

  三、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方面 1.不准未经批准使用公务车辆。

  2.不准违规租赁车辆或违规使用租赁车辆。

  3.不准违规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4.不准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借车、换车。

  5.不准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而未封存停驶公务用车。

  6.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燃油、 过路等费用。

  7.不准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准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 护费用; 8.不准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9.不准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四、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方面 1.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2.不得违规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不得违规更换或添置办公家具,配备 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五、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方面 1.严禁违规以各种名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或 福利,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发放补贴或福利。

  2.严禁违规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发放津补贴。

  3.严禁私设 小金库 ,并使用相关钱款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补贴或福利。

  5.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各类资金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方面 1.不得在公务活动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 券等。

  2.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不得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

  4.不得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5.不得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6.不得接受或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7.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收受与该领导干 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七、违规操办婚丧喜庆方面 1.不得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2.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得以不设宴席、不设礼台、私下收受礼金等方式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4.不得直接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婚丧喜庆费用,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减免应由个人支 付的费用。

  5.不得在婚丧喜庆中违规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借用企业或个人的 场所、车辆等。

  八、其他违规方面 1.不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住房。

  2.不准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3.不准出入私人会所或违规收受、持有私人会所的会员卡。

  4.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5.不准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6.不准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7.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8.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篇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精品文章

  《负面清单制度》

  现将我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30 条”予以印发,望全体教 师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抓好落实,自觉杜绝以下行为:

  1.语言不文明,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 生身心伤害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指使或教唆学生体罚学生的;

  3.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 伤学生自尊心的;

  4.育人导师制中,由于方法不当导致所负责学生发生自杀、自残、 违法犯罪等恶性事件的;

  5.对学生实施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私自办班或在社会培训机构 兼职的;

  6.向学生推荐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伙谋取私利,或为培训组 织者招生提供便利的;

  7.无教学方案上课,或备课不认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8.无故不上课,或对学生作业有布置而无批改,严重不负责任耽 误学生学业的;

  9.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或将学生罚站、赶出教室思过的;

  10.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 生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11.公开按成绩排座次的;

  12.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

   精品文章

  13.工作日午间饮酒,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

  14.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打扑克、玩游戏、炒股及其它 与教学无关的网上浏览的;

  15.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16.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教师办私事的;

  17.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 礼品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18.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的;

  19.在给学生调位、安排学生干部、评先推优等过程中借机向学 生或家长谋取私利的;

  20.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强行要求学生统一,增加学生家长经济 负担的;

  21.非因教育子女需要,要求家长到校,或以电话、飞信等方式 为难学生家长的;

  22.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师生关系等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或参 与赌博、色情活动的;

  23.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社会传销、 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的;

  24.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25.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及学校名誉言论的;

  2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消 极拒绝工作安排的;

   精品文章

  27.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 滋事的;

  28.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29.对处于困境的学生不积极施救,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

  30.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第二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意思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清单管理方式:针对外商投资相关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注 明,分为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正面清单管理模式 规定企业:只能做什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规定企业:不能做什么。, 上海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现“放权”改革思路。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 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凡是与外资的国 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 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 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 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 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 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 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 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 入的效率。[1]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 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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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 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 正面清单(positive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 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 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 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篇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 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 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 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 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 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 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2 释义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 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 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list),即列明了企业 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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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 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 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 保护部分敏感产业。3 模式准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 面清单)(xx 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xx 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 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 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 代码》(xx 年版)分类编制,包括 18 个行业门类。s 公共管理、社会 保障和社会组织、t 国际组织 2 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除列明 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 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 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 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 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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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 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 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背景 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所列的 9 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 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

  《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 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 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 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 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 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 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 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 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内容 xx 年 9 月 30 日,负面清单公布。清单写明,新闻机构,图书、 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目前均属外商投资的“禁区”。在娱乐场所方面,电影院的建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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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限制,须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也仅限合 作的方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 院线公司,属于外资不能进驻的领域。

  根据自贸区总体方案,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获得了准入的机会, 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将开放。负面 清单则显示,医疗机构投资受到三条明确的限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 xx 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能超过 20 年,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至 于教育领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方案的限定。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以中外合资的方式开展。如果外资试图投资 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 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仅限合作,且 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 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 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属于明确禁止的范围。措施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作了大量梳理,按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列出 18 个门类,89 个大类,419 个中类,1069 个小类,190 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 1069 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 17.8%。对于 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 4 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 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 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 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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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

  4 发展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

  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 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 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 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 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 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 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 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 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 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 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 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5 清单自由贸易协定 (fta)采用负面清单已经有相当长一段的时间。

  xx 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负面清 单的 fta 之一,在美国和新加坡达成 fta 之后,这种制度也被亚洲多 国所仿效,但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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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在金融服务业领域,美国-新加坡 fta 就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 的子领域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韩国-美国 fta 则进一步将正面清单 拓展至金融服务的投资领域,并以一个混合清

  单的模式允许双方金融投资领域子项目的开放程度。但日本-墨 西哥 fta 则将金融服务领域排除在投资之外。

  一般在 fta 中,各国会利用负面清单在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领 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在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往往会引入对本 地市场份额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则会对业绩有要求,并对高管和董事 会成员的国籍做出限制,这事实上来源于双边投资协定。

  业内通常认为,知道什么是不允许的,比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 更能帮助服务业供应商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 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 fta 制定之初可能 还没有出现。

  但是在看到负面清单优越性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正面清单的意 义。

  知道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意义取决于开放的程度,但当某个领域的 限制清单就像一本电话本一样厚时,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或许更能帮 助商业人士来开展业务。一些行业观察人士认为,带有对现有政策约 束可能性的正面清单可以给政府提供重要的自由呼吸空间,当政府只 有有限的行政能力,来汇总所有有贸易限制政策的领域清单时,这种 自由空间的给予尤为重要,包括子领域的开放,或者是一些对外资参 与敏感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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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挑战对于外商来讲,更重要的是负面清单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 如果依旧是之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类别, 那负面清单的价值就大大缩水。

  以美国为例,截至目前已经与 42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 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最新一起生效的 是与卢旺达的 bit。美国在其附录里对核能、采矿、航空运输、通信、 金融、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做出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早 期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 bit 都是按照产业大类加以说明,并 未列出详细产业中的负面清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签订 bit 的 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g20 成员国一个都没有参与。

  此外,试验区内的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也尚待明确此次在自由贸 易试验区暂停的是三部涉及外资的法律,《公司法》却不在其中,有 待厘清。

  消除隐性壁垒要与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步推进,在项 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需要 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疑画饼充饥,落入与非公 36 条类似的尴 尬境地。[2]篇三: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法治意义权力清单和负面清 单的法治意义

  xx 年 02 月 21 日 10:11 学习时报作者:任进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4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行地 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所谓权力清单,是指对政府 及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能、权限,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行政机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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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能、行使权力,应当按照依法律、法规确立的清单进行,不属于清 单列举范围内的职能和权限,行政机关不得为之。推行地方各级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权力清单制度遵循地方政府及工作部门行使权力应遵循的基本 原则,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地方 组织法》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xx 年《国务院关 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 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在我国,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的职能和行使的权力, 大致包括抽象和具体两个方面,前者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后者如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 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

  但在中国的传统理念中,政府是一个强势机关,整个社会都在它 的管控之下。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相当长时期甚至改革开放以后某 些时期,实行对相对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行政机关“法无禁止 皆可为”的现象,相当普遍。政府划定市场主体可以投资和经营的范 畴,不少地方政府主动出击,招商引资,制定各类产业发展政策或投 资项目指导目录,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上项目、拉投资,甚至违反国家 税收和土地法律法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管制型政府的理念 和体制受到挑战,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 服务型政府和建设法治政府,成为行政体制改革追求的目标。在全面 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同时,负面清单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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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应运而生了。

  所谓负面清单,是指一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准入管理制度。

  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 务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企业只要按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 投资经营活动。

  从国际上看,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最早出现在对外投资领域。十八 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础上,探索对外商 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提出,实 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 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负面清单管理推广到我国国内市场,平等地适 用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内资与外资企业,为建设统一开放、竞 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认识,在 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相对人特别是市场主体来说,如何投资、怎 样进行生产经营、从事什么样的活动,是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为了维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律可以作必要的禁止或限制,但在禁止或 限制以外,相对人有权依法依规自主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和从事其他

  活动。

  按照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制度,凡法律没有禁止的,相对人皆可 为之;凡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之。这是为更好发挥 政府作用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方式创新,对政 府依法处理好其与市场的关系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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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教师师德考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 《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 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经 研究,决定建立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一、适用对象 田心小学教师 二、负面清单内容 (一)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传播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 致言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论,传播 宗教、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的;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 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 全职责的;

  三、处理办法 (一)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上述清单行为的, 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年 度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二)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评优奖励、岗位聘 用、职务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特级教师评选等方面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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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荣誉称号和奖励,5 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情节特别严 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教师有上述师德负面清单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 其规定实施处罚。

  四、有关要求 各教师要充分认识师德建设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 把手”责任制,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和人员,细化考核方案和办法。强 化师德监督,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开设网络投诉平台、聘请社会人士 担任师德监督员等方式,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监督平台。

  学年度结束,学校要根据师德考核情况准确填写《商水县中小学教师 师德考核 第四篇:中学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中学师德考核为深入贯彻落 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xx〕 10 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xx〕1 号)、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xx〕 4 号)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 〔xx〕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兴宁幼儿园 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一、适用对象中学所有在岗教职员工 二、负面清单内容 1.思想、言行上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致,在各种媒体散布不 健康的话题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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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参与非法集会、集社、上访,捏造事实 攻击他人或集体。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

  4.参与封建迷信、赌博、非法集资等活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当。

  5.违规剥夺学生上课的权利,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 歧视、辱骂学生,歧视特殊学生和困难学生,或只关注少数关系学生。

  6.让家长代印各类练习卷或代批作业等。

  7.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称评审、职务晋升、教科研等工作 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8.从事有偿家教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违反国家规定,参与营利 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9.下列以教谋私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在分班、调座、评先选优等工作中收受学 生家长好处,参加家长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2)故意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组织、介绍学生参加校 内外有偿补课;向校外培训机构、校外食宿点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

  (3)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

  (4)擅自向学生及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或教辅资料;(5)推销商业 保险或代办学生保险并从中获利。

  10.利用工作之便,骚扰学生家长,猥亵学生;私生活不检点, 追求低级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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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 显负面影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及时正确履行工作 职责。

  12.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承担工作任务,不按教学计划、教学规 范进行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不认真辅导学生。

  13.迟到、早退、旷职,上班时间上网闲聊、网络购物、炒股、 玩游戏,工作日期间饮酒,酗酒闹事,酒后驾车等。

  14.向学生散布不良思想和言论,对学生不良行为不闻不问。

  15.上班期间穿奇装异服,染怪异发色,染指(趾)甲(除工作 需要),着装暴露,穿拖鞋、背心、超短裙(裤)等服饰。

  16.其他违反师德师风问题。

  三、处理办法 本处理颁发参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xx 年修订)》的文件精神制定。

  1.有违反本清单的,记录当月月考核,扣除师德分数,并记录师 德档案,在年底扣除相应绩效。

  2.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 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3.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 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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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个月。

  4.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

  中学 xx 年 9 月 第五篇:负面清单[定稿]“负面清单”自检自查报告 xx 中学 xx 一、违规公务接待问题 1.不存在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存在要求将休假、探亲、

  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

  2.不存在超标准接待,不存在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

  观、考察。

  3.不存在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存在安排专场文

  艺演出。

  4.不存在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不存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

  6.禁止各级各部门异地间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

  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

  7.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8.不存在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存在

  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存在安排群众或学生迎送,不存在献鲜花,不 存在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存在层层多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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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不存在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存在添置豪华设施,不存在增 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存在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0.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不存在由 接待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伙食费。

  11.不存在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 菜肴;不存在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12.除外事、重要商务规定允许以外,州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烟、 酒。

  13.工作时间不得饮酒。

  14.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 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15.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超预 算支出接待费用。

  16.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17.不存在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 培训等费用;对未经批准或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18.不存在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19.不存在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20.不存在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存在借公务接待名义 列支其他支出。

  21.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 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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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 待清单。

  二、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2.严禁同城各单位之间以工作联系、交流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 请。

  23.严禁以工作餐等名义在机关食堂、内部接待场所等变相吃请。

  24.严禁以加班、误餐等名义违规公款吃喝。

  25.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等活动。

  26.严禁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吃请。

  27.严禁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 吃喝。

  28.严禁接受下属单位、企业、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 执行公务的吃请。

  29.不存在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30.不存在参加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 部队伍形象的饭局。

  31.不存在参加企业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年饭。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32.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 贴补贴。

  33.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4.严禁违反有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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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奖金。

  35.严禁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

  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36.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37.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38.严禁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变相发放职工福利。

  39.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

  津贴补贴。

  40.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

  贴补贴。41.严禁私设“小金库”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2.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

  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43.严禁借以名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44.严禁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 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45.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 领取津贴补贴。

  46.严禁以单位内部评先表优、单项工作考核等方式额外给干部 职工发放奖金和福利。

  47.严禁违规报销、支付、补助、发放应由个人承担的电话费、 通信费等。

  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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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 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49.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烟、酒、茶、玉、土特产等。50.严禁 违规收送“红包”,或者用微信等方式收送“红包”。51.严禁在各类 评比检查时违规收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金、商业预付卡、礼品和土 特产品等。

  52.严禁收受个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礼品、礼金、消 费卡。

  53.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礼品和各种购物卡。

  54.严禁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55.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 等物品。

  56.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 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五、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57.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58.严禁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

  59.不存在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60.不存在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 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61.不存在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扫墓、钓鱼、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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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上班上学、购物、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62.不得利用职权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

  63.不存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车辆、摊派资金购买车辆。64.不存 在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私人名下。65.不存在对 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66.不存在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7.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按规定保留的车辆应统一喷涂标识。

  68.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 外应当封存停驶车辆。

  69.不存在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70.不存在 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71.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各级领导干部变相违规保留相对固定用 车。72.严禁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普通公务活动中使用应急 公务用车。

  73.严禁在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活动中使用执法执勤用 车。74.严禁公车私用。

  75.严禁用公车油卡给私车加油。

  六、公款(国内)旅游问题 76.严禁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

  77.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研讨等公务活动巧立名目 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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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严禁打着红色经典、革命传统教育等幌子用公款旅游或变相 公款旅游。

  79.严禁以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签约等为名,组织相关人员用 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80.严禁参加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企业)组织的国内旅游。81. 严禁虚列支出套现支付旅游费用。

  82.严禁转嫁到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协会、企业等单位报销旅 游费用。

  七、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 83.不存在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84. 不存在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85.严 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86.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 国(境)旅游。

  87.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 空公司包机。88.不存在安排超标准住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 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89.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或者超过出国(境)经费预算的 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90.严禁将公用经费、非出国经费预算资金用于因公出国(境) 开支。

  91.不存在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同级机关、 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因公出国(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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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 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和内部慰问等活动。

  93.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 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 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赠券、支 付凭证等。

  94.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购买或出具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 构安排在外公务行程;严禁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出访任务报批手续,甚 至伪造邀请函报批。

  95.严禁组织“团外团”;严禁拆分团组、分头报批。96.严禁派员 为出访团组打前站。

  97.严禁参加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旅 游。98.严禁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 训。

  99.严禁在申请因公出访任务的同时,向公安部门申办(因私) 护照或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签注,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 因私签证。

  八、违规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100.不存在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存在 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 器。

  101.不存在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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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102.严禁超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

  103.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

  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得再安排办公用房。

  104.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到期后不得 续租。

  105.严禁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106.严 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配备与办公无关的 设施设备。

  107.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108.严禁超面积标准办公室挂“会议室”、“支部活动室”、“接待 室”等其它功能室的标牌。

  109.严禁在办公室增加桌椅虚增人数降低人均办公用房面积。

  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 110.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操办婚丧事宜。

  111.严禁以建房乔迁、庆生祝寿、子女升学、工作变动等名目宴 请或变相宴请。112.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113.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14.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115.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侵占公共和集体财物操办宴席。116.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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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操办宴席。

  11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

  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118.严禁违反申报备案规定,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操办婚丧事

  宜。

  十、违规召开会议问题 119.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

  派会议费。

  120.不存在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

  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121.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122.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123.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124.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 费。

  125.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126.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 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127.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128. 不存在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129.严禁 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130.严禁使用 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131.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132.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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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 个人承担的费用。

  133.严禁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具备条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租用高 档宾馆、饭店开会。

  十一、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134.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玩手机、上网聊天、网购、炒股 等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活动

  135.严禁上班时间外出吃早点、买菜、购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36.严禁上班时间串岗聊天。

  137.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离岗、请假外出。138.严禁请假期 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39.严禁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办事超时,拖着不办、顶 着不办。

  140.严禁吃拿卡要,向办事人员索要好处。141.严禁告知事项说 半句留半句,让群众来回跑。142.严禁在工作场合语言粗俗、态度蛮 横。

  143.严禁对办事人员咨询不理睬、不耐烦,甚至语气生硬、行为 粗暴。144.严禁在办事场所与群众发生争执。

  145.严禁在落实中央和省、州脱贫攻坚部署要求中,打折扣,搞 变通,不按规定办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146.严禁在为群众办事中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办事不公。147. 严禁收受群众财物和接受群众吃请。148.严禁弄虚作假,敷衍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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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真失实。149.严禁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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