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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13 08:30: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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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设备管理制度 1.各单位机电副队长是全队机电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全面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负责机电管理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2.设备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所有设备都实行包机制,设备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

  3.严格贯彻执行设备点检制,各单位要制定每台设备的点检项目、点检周期,检修时间要得到保证。设备检修、设备大修情况要及时记入 EAM 系统。

  4.设备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对事故认真进行追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修理费用由事故单位(或个人)部分或全部支付。

  6.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只能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擅作其他处置。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台帐、设备技术特征卡片,做到帐、卡、物一致,主要设备要有各自的设备履历本,详细登记设备使用情况,要及时根据本单位设备实际在用情况绘制设备布置图,并将以上内容全部录入在各单位的微机中,以便查阅和管理。在 EAM 系统中,设备信息要记录准确、更改及时,设备变化(或信息有误)时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

  7.各单位的设备台帐由机电副队长每季度与矿生产技术办总台帐核对一次,对于盘亏设备经进一步核查,仍没有结果的,使用单位 要按该设备原值照价赔偿,并追究该队机电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8.有偿使用设备的设备编码牌由使用单位负责制作粘贴,回收在矿机修厂车间内的中小型设备,为了加强管理,由机修厂对其进行矿内编号。

  9.设备的领用,必须在设备领用单上先有本单位机电副队长的签字,再由矿生产技术办签批后,方可领用。确因生产所急,与矿生产技术办设备管理负责人口头联系领用的设备,在领用后两天内必须补办设备领用签批手续。

  10.回收的设备由使用单位交到矿机修厂车间内,对于大型设备的回收由机修厂(或设备管理人员)指定位置。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彻底清扫回收设备的卫生。对于不清扫或清扫不彻底的,由机修厂(或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安排他人清理,发生的人工费由使用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相应的处罚。

  11.回收的设备要保证部件齐全、完好。设备回收到制定地点,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及时联系设备管理员、机修厂有关人员共同初验设备卫生、外观、部件是否齐全。同时,由机修厂给使用单位办理设备回收票据手续,要求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机修厂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设备验收单上要详细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及设备编号及验收情况。回收有偿使用设备,要提前二天和生产办机电组设备管理员联系,以便确定存放地点和办理有关手续。

  12.机修厂要及时组织对回收设备的开盖、通电等项目的进一步检查,检查时,必须通知该设备的原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若使用单位不来人,则认为对检查结果默认,只需将检查验收结果记录在设备 验收单中即可,由矿生产办机电组签办。

  13.机修厂对回收需要检修的设备,根据验收情况在次日(最晚不超过第三日)前编报检修配件计划,及时安排对所有不完好的回收设备进行检修。发生的检修费用由原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已批准专项资金大修设备的费用、或符合有关规定不属使用单位承担的费用除外)。

  14.机修厂将回收的完好设备及检修好的设备统一交到设备库,由矿生产办机电组设备管理负责人、设备库保管员、机修厂负责人三方验收,办理好交接手续。

  15.移交到供应站的中小型易损坏、拆卸的设备要求放在供应站封闭库中妥善保管,也可由机修厂代保管。

  16.各单位领用的旧设备,必要时,下井前可在机修厂车间内进行通电试运转。对于设备存在的问题,要追究设备库保管管理或机修厂检修质量责任。

  17.对于在领用及回收时包括附属设备的大型设备,必须在票据上注明附属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内容;对于须解体搬运的设备,必须在票据上注明组成设备各部件的明细。

  18.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的设备领用和回收票据,做为核对设备的依据。

  19.对由于管理不善或故意损坏设备的使用单位,在承担全部检修费用的同时,还要按照《机电管理处罚及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0.对于矿内不作为备用设备的闲置的有偿使用设备,由矿生产 技术办机电组设备管理负责人向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及时申请办理设备停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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