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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本【五篇】【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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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本【五篇】【优秀范文】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精选5篇)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篇1

  离婚判决书

  原告周平

  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以群

  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俊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林、秦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xx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源、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以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平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xx年9月办理结婚证。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xx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长达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周俊杰、周俊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向以群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xx年9月办理结婚证。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xx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20xx年初曾回家一次后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刘碧珍笔录、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关系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周俊雯、周俊杰,由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

  二、小孩周俊雯、周俊杰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xx年8月起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

  本判决以本院出据的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俊 武

  代理审判员王 林

  代理审判员 秦 耕 洪

  二○xx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 童 琼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篇2

  向陈国蓉送达离婚判决书的公告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国蓉:

  本院受理原告蔡大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xx)永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你与原告蔡大涛离婚,子女蔡龙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xx年二月二十六日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篇3

  张中凯诉邓文芬离婚判决书送达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文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xx)阆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张中凯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xx年九月二十七日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篇4

  民事判决书

  (20xx)初字第号

  原 告 ,又名,性别 ,民族。

  被 告 ,又名,性别 ,民族。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又名,性别 ,民族。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认为我们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性格差异大,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由于双方结婚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且第三人收受彩礼给被告家庭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困难,故予以酌情返还被告部分彩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与离婚;

  二、第三人返还彩礼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时间)

  书 记 员: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篇5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文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xx)阆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张中凯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xx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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