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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对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2-05-23 11:05: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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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对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1 X XX 大学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山东财经大学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中央、省委和山东财经大学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审计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科级及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2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分工,并推动落实; (二)定期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处级领导班子和

  3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经常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处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学校的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密切联系师生,倾听师生的意见和呼声,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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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负责对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分别纳入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完成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5 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授意、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七)在人才招聘、职称评聘及教学科研立项、评奖,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规,损害师生利益的; (八)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对学校和上级交办的重要控告申诉或违纪违法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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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有本实施办法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有本实施办法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

  7 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处级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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