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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会施行《对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心得(2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2-10-24 17:05:03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领会施行《对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心得(2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领会施行《对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心得(2篇)【优秀范文】

 

 领会施行《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心得发言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相关司法解释将于 8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严禁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已经得到司法界内外的高度关注。如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出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这就进一步界定了家暴的范围,对家暴的法律定义更加精准。

 在法律中,列举式扩充有助于丰富法条的内涵,凸显法律在细节上的价值,也能帮助更多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找到法律依据。此前,有不少人对一些“软暴力”行为的性质,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比如,总有人以为只有对家人拳打脚踢才算是家暴。但严格来说,语言上的侮辱和伤害也可能算家暴。而且,并不只是夫妻关系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同居关系的伴侣,如果其中某人遇到家暴行为,照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反家庭暴力法》已在 2016 年正式实施,近年来,人们对家暴行为的警惕意识也越来越强。但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人对法律的认知存在误区,还有人试图钻空子,以所谓的“软暴力”和“冷暴力”的形式,对亲人施加暴力,令受害者苦不堪言,却又不知如何维权。

 事实上,从近年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地区的法院都发布了反家暴法的适用情况及典型案例,这也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开展普法工作。毕竟,法律绝不是冷冰冰的文件,而是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只有人们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精神的认识逐渐深入,《反家庭暴力法》的价值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彰显。

 纵观近年舆论场上对待家暴现象的声音,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零容忍的态度,而且也能意识到家暴绝非家庭私事,而是应当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话题。与此同时,受害者面对家暴者的时候,也会有更多警惕和反抗意识,更加知道如何保留证据、积极维权。

 如今,上述《规定》和司法解释再次为“全民反家暴”助力。不过,我们也要意识到,做好反家暴工作,还需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在新闻和现实生活中,仍会不时出现家暴现象,一些名人受到家暴的遭遇,也引发了社会同情和热议。在很多情况中,施暴者无视法律,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家暴,再加上受害者证据意识的缺失,导致后续存在维权困难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要想真正消除家暴恶行,光靠制定和完善法律还是不够的。在法律层面之外,还需要人们从内心深处,真正将家暴视为有悖伦理、毫无底线的恶行,学会尊重亲人,关怀家人,增强家庭责任感及与亲人沟通、化解矛盾的能力。只有这样,家暴现象才会越来越少,才能逐步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氛围,进而夯实社会文明的基石。

 领会施行《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心得体会

 人身保护令“升级换代”了。7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列举十种证据形式,重申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等等。

 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是一把利刃。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这些年,各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总数已突破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发布了反家庭暴力十大案例,这些都足以证明这项刚性司法保护措施的实际效果,也展示了司法机关规制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的决心和态度。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受害者也饱尝“举证难之苦”。

 前段时间,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曾发布一份报告,随机抽取了 2017 年至 2020 年涉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判决书共 1073 份,对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信息、家暴认定情况和判决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无家暴相关证据或者证据情况不详的占到了总数的 68%,仅提交了一份孤证的就占到一半以上,难以达到民事诉讼证据认定所要求的髙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标准。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现实情况是,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相对封闭

 的小环境中,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有亲缘关系,施暴手段五花八门,多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由此种种决定了那些列举在法律条款中的法定证据种类,其实并不容易获取。

 值得赞许的是,根据新司法解释,证据形式不再被限制在“三大类”的窠臼之下。新《规定》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将“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也都纳入法定证据的范围之内。这些新的证据形式,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常见,更容易获取,也就降低了受害者举证的难度。尤其重要的是,对于受害者,知晓这些证据形式后,即可有意识进行收集和固着,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不仅如此,新《规定》的另一大亮点是降低了案件证明标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证明标准,往往要求较高,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由此大幅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也能让更多的家庭暴力行为,在新的“证明标准”面前显出原形。

 反家庭暴力,是一场力量不均衡的社会抗争,需要给弱者以更大的司法支持。审视新司法解释,无论是增加证据形式,还是降低案件证明标准,目的都是为了给受害者开辟绿色通道、给予

 司法救济。通过不懈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努力,给更多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以更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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