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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亡人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思考(2022年)

时间:2022-05-27 09:45:03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亡人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思考(2022年),供大家参考。

对亡人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思考(2022年)

 

 对亡人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的思考

  王谦 Summary: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法律赋予消防救援队伍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消防工作中一项基础性工作。文章结合工作实际,在落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对如何加强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推动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目标,构建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简要阐述。

 Key: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倒查追责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强化火灾防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别是对亡人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不仅有利于研究火灾的规律,为防火灭火提供科学依据,对推动各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促进消防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加快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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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意义

 开展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推进消防执法改革,落实事后监管的首个环节,通过查清火灾原因,总结火灾教训,制定针对性防火灭火措施,为推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火灾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规范事故追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当前,随着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群众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火灾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减轻灾后损失的愿望更加迫切,而火灾事故调查结果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事故后期处理。如果消防救援部门火灾调查处理工作不能做到及时、客观、公正、合法,势必会造成复核、诉讼、信访案件不断增多、社会矛盾纠纷累积,甚至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只有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来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不稳定因素,从根本消除火灾隐患,为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贡献消防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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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事故倒查追责体系的情况 2.1

 从现行法律法规角度看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新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法定证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1 号)》则明确了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原则、任务、管辖、程序、结论和处理等内容。消防救援机构作为国家法定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将发现的其他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并及时总结火灾教训。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包含火灾事故在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做了基础性规定,国务院依法制定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分工、组织、程序和法律责任等。

 2.2

 从政府规范性文件角度看 一方面,中办、国辦《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要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要逐起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严追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另一方面,2017 年 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等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规定。同时,2019 年 8 月发布的《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相关失职追责制度落实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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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然而,从现实执行情况看,以云南省普洱市为例,分析近五年(2016 年 10月~2020 年 10 月)来的火灾统计数据,全市共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的火灾 12起,造成 16 人死亡,因火灾性质、起火原因等诸因素影响,对这些火灾倒查追责情况为:受刑事处罚的 1 起 2 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 8 起,取消县级政府年度评先资格 3 起,单独约谈单位 2 家,书面通报 10 次。调查追责力度不尽理想,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从消防救援机构外部原因分析

 一是法规修订滞后。2019 年 4 月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修正,其中最主要的是结合国家机构改革和相关职能调整,对建设工程审查验收职能进行了重新规定,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改为“消防救援机构”。与之配套的消防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均还在修订中,现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与改制后的消防管理体制及实践需求不相适应。

 二是调查程序制度缺位。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类似于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专业性和特殊性较强。在消防救援机构转隶改制前,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但在消防救援队伍转隶改制后,消防救援机构脱离公安机关,不再适用上述两部部门规章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原来可以直接依靠的公安询问讯问手段、公安刑侦、技侦、刑事技术等,相关技术人才将不方便统一调度指挥,加之有的与公安刑侦、法制、治安、派出所等协作没有形成成熟机制,平时沟通交流不多,工作中争取支持配合不够;各级与法、检“两院”协调沟通不到位,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制理念确立不牢,证据收集系统性、可靠性不足。

 三是调查处理机制不全。《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虽然已明确了省(自治区)、州(市、盟)、县(区、旗)等各级政府对火灾事故组织调查处理的层级等要求,但各地还没有进一步细化出台与之配套、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办法,如政府如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哪个部门组织牵头,哪些部门参加且如何参加,调查深度和边界如何确定等。此外,《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倒查工程建设、中

 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这些责任追究具体如何实施,还需要通过建立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来解决。

 四是调查处理权界不清晰。现实中,部分火灾既属于火灾事故,又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都应该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组织调查处理。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消防与应急管理部门如何加强分工与合作,仍需要在相关法规修订中予以明确和规范。

 3.2

 从消防救援机构内部原因分析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高。在具体实践中,部分单位和领导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重视不够,认识有偏差:有的单位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当作一项“边缘性”工作对待,工作重视不够、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导致火调技术水平层次不高;有的单位和火调人员认为只要把直接的火灾原因查清楚,把受灾群众说服就可以了,与“一案三查”“延伸调查”等消防执法改革要求有较大差距;有的单位火灾事故调查重追责、轻整改,专业性调查不深入,教训总结不到位,致使同类型火灾反复发生。

 二是火调队伍不专业。一方面,以普洱全市为例,消防救援队伍仅一人是火灾调查专业毕业,加之基层大队消防监督干部很多还是新手,理论基础、专业水平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全市火灾总体基数不大,小微火灾占比较多,按照一般程序以上调查的火灾较少。第三方面,虽然各大队都配备了火灾调查勘验工具箱,但大多存在维护管理不到位,调查使用效率不高等情况,调查工作中应用先进的技术装备、计算机软件辅助调查的意识不强。

 三是调查认定不规范。根据平时掌握及总队、支队历年执法质量考评反映出全市火灾调查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在调查程序方面,有的存在超期认

 定、未按规定送达文书;有的在作出起火原因认定前,未向当事人告知拟认定的起火原因等。在现场勘验方面,普遍存在“4431”程序落实不到位,现场勘验不深入,勘验记录、痕迹物品提取不规范,现场询问不全面,现场分析不充分。在原因认定方面,有的起火原因认定证据不够充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的原因认定表述模糊、有歧义,没有在引火源与起火物的相互作用上做深入细致的调查。

 四是事后处理不到位。一方面,目前全市火灾调查工作普遍满足于查明起火原因,对事后处理案例不多。另一方面,发生火灾后,没有及时开展火灾技术调查,没有对起火场所的消防基本条件、消防管理情况做分析,没有对火灾扑救、装备配备情况进行总结,进而提出区域火灾防控建议,改进消防管理和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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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当前问题的对策 4.1

 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依法查清火灾原因, 切实守住法治底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是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消防救援部门必须推进规范调查程序,依法查明火灾原因,做到以下几点:一要着力提高火灾调查“三率”。从每一起火灾查起,做到“逢火必查”,提高

 火灾事故调查率;要严格执行《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A1301)》,按照依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定火灾原因,必要的时候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科研机构参与调查,提高火灾原因准确率;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火灾事故处理率。二要严格火灾调查程序。严格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对起火部位、起火点进行全面细致勘验;按照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依法对火灾知情人进行询问,获取相应的证据材料;依法提取火灾现场痕迹物品并妥善保管。三是在开展亡人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加大与公安刑事侦查部门、检察公诉机关沟通,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争取事故调查与刑事侦查程序合法、证据互认,为后续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及法庭公正审判打下基础。四要创新调查技术手段。加快推进现代科技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实际运用,充分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微量物证分析、心理测试辅助分析、火灾现场复原等技术助力火灾调查工作,全面推广运用火灾视频侦查、电子取证、无人机勘查等技术进行调查取证,提高火灾调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4.2

 紧盯“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目标,强化业务素质,构建消防落责体系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一要深刻认识到火灾调查是强化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火灾调查作为处置各类火災事故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二要深刻认识到火灾调查是检验工作成效的有效手段。通过火灾调查,我们可以深入挖掘事故的深层次原因,查找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为改进火灾防控工作提供对策依据,有效推动队伍建设各个方面不断发展进步。三要深刻认识到火灾调查是

 维护队伍形象的关键环节。火灾调查是消防部门一项重要的执法工作,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党委、政府和消防救援队伍的形象,稍有不慎,往往会引发上访、信访和重大舆情事件,我们必须看到这项工作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严格依法实施火灾调查,确保在法制轨道上规范开展工作。

 二是积极探索火调工作机制。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重要文件的精神,积极思考火调工作机制,结合具体火灾事故探索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落实火灾延伸调查要求,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从而推动开展源头治理,为社会面火灾防控的大局服务。

 三是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法规体系。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修订的进程,从国家基本法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的主体、原则、任务、性质。同时,在各级消防条例的立法修订中,要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制度进行细化和明确,切实增加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四是配套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一要将火灾延伸调查工作机制上升到法律规范,进一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让调查结果更好地服务于事故调查处理;二要进一步细化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分工、调查范围、职责、协作、报告及处理意见等制度机制;三要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34]号)及《云南省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协作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界定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边界,制定火灾调查工作协作办法,建立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在涉火刑事案件、涉火交通事故和亡人及有

 影响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协作机制;四研究制定出台政府层面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处理信息通报机制、明确整改措施评估要求、明确责任划分和失责追究等内容。

 五是探索引入第三方火灾事故调查机制。目前我国火灾事故调查主体只有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而国外火灾事故调查中,保险公司、调查评估公司等第三方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消防工作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开展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及社会的高度关注,由火灾引发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我们可以发挥拿来主义精神,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做法,试点引入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制度设计,促使第三方力量公正、公开、合法、专业地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及时公开调查结论,政府或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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