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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进程中应当如何看待民间规范(完整)

时间:2022-06-13 08:05: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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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进程中应当如何看待民间规范(完整)

 

 法治化进程中应当如何看待民间规范 首先,法治社会的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应该是多元化的,社会在建立法治权威的同时,应当对民间社会规范及其调整机制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宽容。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国家应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及其制度保障。形成正式的司法制度、行政性及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分工与协调,为民众和纠纷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选择,减少社会在纠纷解决上的成本和风险,改善纠纷解决的效果。应注重习惯、道德等各种民间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注重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及情理法的协调。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提倡当事人对规则的自主选择,并借此提高社会凝聚力、诚信道德的价值以及合作精神,增加社会主体的自治程度,减少社会的对抗性和社会治理成本,营造社会秩序的和谐氛围,为法治提供良性环境和基础条件。同时,以此弥补并改善立法与司法制度的不足和局限,缓解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冲突和压力。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的参与及规则的选择适用,可以有效地发挥民间规范和非正式制度对法律制度的补充作用。这一思路比调查收集民间习惯、编纂入法典更具可行性。

 其次,应该保持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均衡发展,在强调法制统一的同时,应该为社会自治提供合理的发展环境。目前,应重视基层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与新型自治性机制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合作、约定和民间社会规范解决纠纷。同时应警惕国家权力对社会共同体和社会关系的强力介入和干预。

 再次,在法制发展的初级阶段,重视非诉讼方式和民间规范的作用,具有营造法治的“可持续发展”和纠纷解决生态平衡的特殊意义——有利于缓和本土社会及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规则的冲突;避免法律大跃进对司法和法制基础的破坏;形成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国家与民间社会协调共存。在那些社会关系相对密切、道德及诚信等自我约束机制作用明显的领域或地区,非正式规范及调整机制具有比法律更为明显的优势和合作倾向,并会给所有社会主体带来最大的利益(共赢);然而,如果这些重要的价值及功能渐渐远离我们而去,法律的权威可能就折射出一种社会的无奈——单一化和非社会化。而且几乎可以断言,这样的权威仅仅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干预和分配,而可能缺少道德和社会规范的支撑,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最后,注重通过司法审查和国家的法制度克服或限制民间社会规范与非正式机制的固有弊端,保证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和制约。法律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正式治理机制和民间

 社会规范越轨以及少数群体利益的不当扩张,保证基本人权和社会正义,也有利于促进和保证社会自治的活力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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