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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5篇

时间:2022-11-15 08:40:05 浏览次数: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5篇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事前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对于市本级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的范围有些地方明确为三种情况:其一,新增需要安排财政资金的专项支出,都要开展事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5篇

篇一: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事前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对于市本级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的范围有些地方明确为三种情况:其一,新增需要安排财政资金的专项支出,都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其二,年初预算申请或年中申请追加的财政资金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支出,都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其三,资金规模虽达不到500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与本部门职责密切相关的专项支出;(2)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城市管理、城市建设、转型发展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或生态影响的专项支出;(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4)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专项支出。其他地方各有规定。

  评估内容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一般涉及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1、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与当地政策、部门单位职能和规划是否相关;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2、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政策、项目预算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匹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依据是否充分,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中成本节约的预期水平和程度及资金使用、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3、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的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项目政策产出和效果是否相关联,受益群体的定位是否准确,绩效目标与项目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

  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绩效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是否细化、量化。

  4、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组织管理机构是否能够可持续运转;项目政策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匹配;项目政策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先进、可行,与项目政策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项目单位及项目政策的各项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5、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明确,各渠道资金到位时间、条件是否能够落实;针对筹集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可能不到位存在的风险,是否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各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相关风险是否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时间安排因事前绩效评估的结果需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因此一般而言,事前绩效评估最晚需在预算正式下达前完成。以某地方为例,其要求财政部门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需在“一上”(即预算部门初次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财政部门阶段)阶段开始,“二下”(即预算正式下达阶段)前完成;预算部门自行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则需在“一上”前完成,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从时间安排上也可以看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并非要另起炉灶、另搞一套,而是要结合已有的预算申报、预算审批等相关流程开展。方式方法

  以各地方规定来看,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一般包括现场调研、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尤其对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这一方式,是事前绩效评估实操中的一大亮点。一方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本身即对财政预算支出负有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在事前评估阶段引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能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等不同视角评估政策或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打破传统上的财政思维,从而使事前决策更加科学,真正实现“参与式预算”。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法与事后绩效评价方法类似,也涉及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具体可根据评估对象的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适用。

  职责分工结合地方实操情况,在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财政部门统一领导,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主管部门、预算单位配合第三方具体实施。即事前评估的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预算单位配合开展事前评估工作;督促落实事前评估改进工作。预算单位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和评价机构完成评估工作,提供项目相关材料;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等。2、预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即预算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编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针对审核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明确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原则,负责对预算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参考评估结果安排预算,督促被评估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3、区分不同的事前绩效评估范围,分别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自行组织。财政部门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预算部门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在本部门内抽调相关人员实施。但预算部门需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情况。

  虽然最早开始实践探索的北京市一直将事前绩效评价方式定位为“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的方式,但以中发〔2018〕34号文的规定看,未来由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可能会成为事前绩效评估的一个方向。

  评估结果事前绩效评估的结果一般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等几种情况,其中对于“建议部分支持”的结论,需在结论中明确支持和不支持的具体内容,以便安排预算时参考使用。有些地方规定较为简单,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和“建议不予支持”两种情况。

  

篇二: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开展的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直部门、市财政局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估算,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三)市直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第五条市直部门、市财政局是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直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二)出具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并报送市财政局;

  (三)配合完成市财政局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四)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第七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二)审核市直部门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三)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在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四)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统筹安排预算;(五)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第三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新出台的申请市级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一)立项必要性。是否与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二)投入经济性。预算费用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和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四)实施方案可行性。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具备人、财、物等基本实施条件;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有无保障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第四章评估流程、指标和方法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流程包括市直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市直部门提交评估结果,市财政局审核评估结果。第十一条市直部门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及时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基建投资事前绩效评估。第十二条市直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可以自行实施,形成评估结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第十三条评估结果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市直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连同预算申请一并报送市财政局。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报送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第十五条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是判断新出台政策、项目是否可行的评估工具(AA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框架见附1)。第十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主要有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社会调查,以及征询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第五章评估结果及应用第十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佐证材料等内容(格式见附2)。第十八条评估结论分为"通过"、"不予通过"。市直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结论为"通过"的,细化项目设

  置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第十九条事前绩效评估聘请专家论证的,除出具绩效评估结果外,还应当出具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3)。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估结果审核通过的,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通过"的,细化项目设置后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估结果审核不通过的,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不予通过"的,不得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相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二条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其出具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第二十三条对在事前绩效评估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市直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做好省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9〕1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省级预算部门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等,对拟新出台或修订调整(以下统称“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省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等。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职责分工。省级预算部门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省级预算部门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1-

  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

  可以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事前绩效评估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为依据开展。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二)绩效导向。事前绩效评估应坚持绩效导向,从多个维度对政策或项目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评估政策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三)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五)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程序开展,简化流程、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效益。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省级预算部门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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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相关依据。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省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

  大政策和项目。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与其他政策和项目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财政投入测算方法是否科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标准是否合理,投入方式是否最优,投入成本与预期效益是否匹配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使用的预期产出和效果是否设置细化、量化的指标,绩效目标与政策和项目是否具有相关性、是否具备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等。(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论证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方案、措施、计划、完成时限等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等。(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筹资渠道是否明确和合法合规,筹资规模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投入或保障范围,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等。(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专家论证、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座谈咨询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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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家论证。可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二)问卷调查。可通过互联网、相关媒体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三)现场调研。可通过查看政策和项目实施现场的方式,获取一手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四)召开座谈会。可组织利益相关方、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征询意见。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二)比较法,是指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进行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

  (六)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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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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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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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六)其他依据。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编制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一)立项必要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政策和项目内容是否存在与其他政策和项目的重复交叉,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二)投入经济性。评估政策和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采用最优方案,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费用测算是否合理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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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理、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五)筹资合规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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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按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部门单位应结合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一)确定评估对象。部门单位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二)明确评估组织。部门单位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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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后需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四条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选择。(三)综合评估。评估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第十五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阶段。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照年度预算编报的时间和要求,在年度预算申报时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预算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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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佐证材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具体格式详见附件。第十七条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应用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确有必要的政策和项目,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重点审核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部门单位应按要求予以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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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对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财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等政策、项目不予支持;对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的政策,不得出台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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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政策或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章):主管部门:评估组/评估机构(章):评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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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政策或项目名称:政策或项目绩效目标:政策或项目资金构成:政策或项目概况:二、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情况(一)评估程序。(二)评估思路。(三)评估方式、方法。三、评估内容和结论(一)立项必要性。(二)投入经济性。(三)绩效目标合理性。(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五)筹资合规性。(六)总体结论。四、评估的相关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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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六、评估人员签名七、附件材料

  (政策或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应作为附件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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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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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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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

  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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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编制时予以明确。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一)立项必要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政策和项目内容是否存在与其他政策和项目的重复交叉,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二)投入经济性。评估政策和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是否采用最优方案,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比,费用测算是否合理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理、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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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五)筹资合规性。评估政策和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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