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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改革实施方案13篇

时间:2022-11-15 08:50:02 浏览次数:

宅基改革实施方案13篇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推进秀美乡村建设,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宅基改革实施方案13篇,供大家参考。

宅基改革实施方案13篇

篇一: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推进秀美乡村建设,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规范农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号)和《关于印发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场实际,决定在全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以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力争在全场范围内探索出一条“利用集约、布局合理、保障权益、管理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子,进一步推动我场城乡一体化和秀美乡村建设,全面提升全场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二、基本原则。X.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自我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

  主动性,形成推动改革、强化管理的强大合力。X.坚守底线,保障权益。始终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

  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着力破解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难题,全面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有利于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收益,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X.合理利用,节约集约。坚持规划先行,宅基地使用必须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全面推进村庄规划落地,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坚持宅基地归村组集体所有,着力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着力盘活存量宅基地,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X.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村组大胆探索,进一步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模式,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X.高效管理,综合治理。从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把好保障、审批和监管关,坚持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秀美乡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综合配套,提升管理成效。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以全面建设美丽乡村为目标。今后,凡未规范宅基地管理的村,组,一律不安排新农村建设项目点,不开展秀美乡村示范村建设。

  三、工作目标。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从今年开始,我场将在全域启动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要求用两年时间把宅基地改革覆盖率达到X%左右,力争X户以上的村庄今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明年上半年所有自然村基本完成。

  四、工作任务X.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加强农村规划工作,编制分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每个自然村庄的建设规划,为村民建房提供依据,在规划设计时要预留一定数量的宅基地,今后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村民,要使用预留宅基地不占或少占新增建设用地。沿省道X米、国道X米、县道路两旁X米以内、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X米以内不得规划宅基地建房。X.全面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以完善农村宅基地保障和取得、退出、流转,审批、监管等相关制度为基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法定面积”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审批结果、建房名单“四个公开”制度,协调处理好分场内农民建房选址、轮候排序和承包地调整等工作,优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需求。X.完善农村宅基地档案。落实经费保障,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以“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为契机,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闲置房屋、村内空

  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等进行准确登记,充分掌提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完善宅基地档案。

  X.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据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科学规划用地布局,引导和落实农民建房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非耕地等土地资源。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规划、整治、使用、管理“四统一”制度体系,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落到实处。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违法违规建房的集中整治,加大对违法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拆除力度,农村宅基地面积原则控制在X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建筑层数不超过X层,建筑总面积不得突破X平方米。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可建公寓式住宅,全面杜绝超高超大建房。

  X.加快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按照不低于纯收益的X%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制度,征收土地补偿费在不低于X%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后,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可留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对村内“一户多宅”的住房和闲置废弃的畜禽舍、砖瓦窑、学校、村部等集体建设用地,可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壮大集体经济。

  X.整合资金推进宅基地改革。结合秀美乡村建设、政府

  奖补、宅基地存储、乡贤名人捐款等方式解决宅改中的资金难题。同时,鼓励村集体通过林权、特色产业项目抵押等形式缓解资金压力,充分调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促进农村面貌改善和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X.健全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机制。坚持发挥村民理事会的作用,积极引导村组选好村民理事会,完善工作章程,制定完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职能。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申请、退出、流转、收益分配等事务中自主管理的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一户一宅”分配制度,完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村民理事会制度等一系列宅基地管理制度。

  

篇二: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范文

  为切实做好某某市某某某某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按照稳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到某某某某年底,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

  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职能还没有到位的县(市、区)

  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乡镇要落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依法规范审批管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乡镇审批,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乡镇主责,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人、审核及公示期限等程序内容;

  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地审查、开工查验和验收。要抓紧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经发〔某某某某〕某号附件表单,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三)扎实推进试点示范。各县(市、区)都要积极争取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市农业农村局选择党委政府重视、农经机构队伍健全、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申报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待国家试点方案出台后,做好试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素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力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

  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对于申报国家改革试点但未入选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省级试点,进一步探索经验,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

  (四)积极稳妥开展盘活利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等工作,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向社会推介一批典型案例,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乡、村基础数据库。配合做好某某某某年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推进责任落实(一季度)。开展市级宅基地政策培训,对县、乡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培训。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县、乡落实好宅基地管理职责,明确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督导县乡落实属地责任,特别是乡镇能够按照要求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开展工作。汇总上报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运行情况,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和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二)摸清基本情况(二季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和农经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县、乡、村宅基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分析,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

  房利用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及管理现状,某月底前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基本情况数据库。

  (三)开展试点示范(二、三、四季度)。积极做好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准备,指导意向县(市、区)加强领导、宣讲政策、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制度,待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组织申报和实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空心村治理,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

  (四)推介经验典型(四季度)。围绕宅基地责任体系建设、乡镇审批、盘活利用等,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介一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典型案例,示范带动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加强统筹领导,搞好指导服务,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培训宣传。市农业农村局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发放到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有关法律政策的和研究,在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乡村的培训,做到乡、村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当前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大力宣传新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让社会和老百姓知晓法律、知晓政策。依靠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依法妥善化解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篇三: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方案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xx市xxxx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

  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

  政策,按照稳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到xxxx年底,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职能还没有到位的县(市、区)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乡镇要落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二)依法规范审批管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乡镇审批,明确申请

  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乡镇主责,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人、审核及公示期限等程序内容;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地审查、开工查验和验收。要抓紧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经发〔xxxx〕x号附件表单,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三)扎实推进试点示范。各县(市、区)都要积极争取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市农业农村局选择党委政府重视、农经机构队伍健全、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申报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待国家试点方案出台后,做好试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素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力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对于申报国家改革试点但未入选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省级试点,进一步探索经验,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

  (四)积极稳妥开展盘活利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等工作,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向社会推介一批典型案例,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乡、村基础数据

  库。配合做好xxxx年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三、实施步骤(一)推进责任落实(一季度)。开展市级宅基地政策培训,对

  县、乡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培训。制定工作,指导县、乡落实好宅基地管理职责,明确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督导县乡落实属地责任,特别是乡镇能够按照要求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开展工作。汇总上报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运行情况,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和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二)摸清基本情况(二季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和农经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县、乡、村宅基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分析,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及管理现状,x月底前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基本情况数据库。

  (三)开展试点示范(二、三、四季度)。积极做好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准备,指导意向县(市、区)加强领导、宣讲政策、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制度,待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组织申报和实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空心村治理,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

  (四)推介经验典型(四季度)。围绕宅基地责任体系建设、乡镇审批、盘活利用等,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介一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典型案例,示范带动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保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加强统筹领导,搞好指导服务,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通报。通过资料考评、电话查询、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市、区)政策落实、责任体系建设、审批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督导,有关情况将通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培训宣传。市农业农村局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发放到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在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乡村的培训,做到乡、村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当前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大力宣传新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让社会和老百姓知晓法律、知晓政策。依靠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依法妥善化解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篇四: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方案(一)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方案精品文档,PERSONAL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方案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xx市xxxx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按照稳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到xxxx年底,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

  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职能还没有到位的县(市.区)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乡镇要落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依法规范审批管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乡镇审批,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乡镇主责,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人.审核及公示期限等程序内容;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地审查.开工查验和验收。要抓紧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经发xxxxx号附件表单,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三)扎实推进试点示范。各县(市.区)都要积极争取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市农业农村局选择党委政府重视.农经机构队伍健全.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申报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

  任务,待国家试点方案出台后,做好试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素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力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对于申报国家改革试点但未入选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省级试点,进一步探索经验,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

  (四)积极稳妥开展盘活利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等工作,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向社会推介一批典型案例,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乡.村基础数据库。配合做好xxxx年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一)推进责任落实(一季度)。开展市级宅基地政策培训,对县.乡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培训。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县.乡落实好宅基地管理职责,明确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督导县乡落实属

  地责任,特别是乡镇能够按照要求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开展工作。汇总上报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运行情况,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和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二)摸清基本情况(二季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和农经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县.乡.村宅基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分析,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及管理现状,x月底前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基本情况数据库。

  (三)开展试点示范(二.三.四季度)。积极做好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准备,指导意向县(市.区)加强领导.宣讲政策.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制度,待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组织申报和实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空心村治理,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四)推介经验典型(四季度)。围绕宅基地责任体系建设.乡镇审批.盘活利用等,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介一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

  住宅盘活利用典型案例,示范带动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保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加强统筹领导,搞好指导服务,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督导通报。通过资料考评.电话查询.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市.区)政策落实.责任体系建设.审批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督导,有关情况将通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三)强化培训宣传。市农业农村局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发放到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在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乡村的培训,做到乡.村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当前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大力宣传新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让社会和老百姓知晓法律.知晓政策。依靠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依法妥善化解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四)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

  

篇五: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xx市xxxx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按照稳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到xxxx年底,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职能还没有到位的县(市、区)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乡镇要落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二)依法规范审批管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乡镇审批,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乡镇主责,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人、审核及公示期限等程序内容;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严格

  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地审查、开工查验和验收。要抓紧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经发〔xxxx〕x号附件表单,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三)扎实推进试点示范。各县(市、区)都要积极争取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市农业农村局选择党委政府重视、农经机构队伍健全、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申报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待国家试点方案出台后,做好试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素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力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对于申报国家改革试点但未入选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省级试点,进一步探索经验,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

  (四)积极稳妥开展盘活利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等工作,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

  新业态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向社会推介一批典型案例,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乡、村基础数据库。配合做好xxxx年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一)推进责任落实(一季度)。开展市级宅基地政策培训,对县、乡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培训。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县、乡落实好宅基地管理职责,明确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督导县乡落实属地责任,特别是乡镇能够按照要求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开展工作。汇总上报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运行情况,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和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二)摸清基本情况(二季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和农经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县、乡、村宅基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分析,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及管理现状,x月底前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基本情况数据库。

  (三)开展试点示范(二、三、四季度)。积极做好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准备,指导意向县(市、区)加强领导、宣讲政策、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制度,待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组织申报和实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空心村治理,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

  (四)推介经验典型(四季度)。围绕宅基地责任体系建设、乡镇审批、盘活利用等,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介一批农村闲

  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典型案例,示范带动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保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加强统筹领导,搞好指导服务,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督导通报。通过资料考评、电话查询、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市、区)政策落实、责任体系建设、审批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督导,有关情况将通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三)强化培训宣传。市农业农村局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发放到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在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乡村的培训,做到乡、村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当前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大力宣传新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让

  社会和老百姓知晓法律、知晓政策。依靠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依法妥善化解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四)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篇六: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琼海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琼海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发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和《琼海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海自然规办〔2019〕5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为村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权能分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2

  三种形式。宅基地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所有。本办法所称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成员资格。宅基地资格权原则上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根据本办法,通过分配、继承、租赁、购买、置换等方式依法获取的,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实施。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相关手续。

  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信息共享互通,按各自职责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

  2

  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市住建、公安、民政等部门、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发展中心村及集镇建设,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对规划的集中居民点,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

  第九条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应增设一定比例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2

  第十条各镇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镇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少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散、主房与其他附属设施用地不在一处,且合计用地面积不超规定标准的,可按一处划拨宅基地认定。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房地产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三章宅基地审批及登记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镇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

  2

  能使用的;(四)现有房屋已成危房或者户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

  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前款第(一)项立户条件以外的情形,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居民,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琼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性意见》的具体规定及程序进行认定。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三)申请的宅基地已纳入征地范围且征地方案已经批准的;(四)申请人在户籍所在本村或者其他村内已享有一处

  2

  划拨宅基地,拒绝签订原有宅基地退旧协议,再申请宅基地合计面积超175平方米的;

  (五)申请人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六)申请人继承房屋所取得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宅基地限额标准的;

  (七)申请的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八)申请人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情形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注销其不动产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的除外);(二)未履行批新退旧协议的;(三)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第十七条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申请与初审。宅基地申请人应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

  2

  (二)表决与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后,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经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或户代表)同意的,应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三)审核与测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由农村集体组织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测量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核对确定其现状地类等,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审批与公告。镇人民政府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属于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予以审批,并同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书面征求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依农转用审批文件办理宅基地审批并同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宅基地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负责对宅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

  2

  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行

  登记颁证制度。经镇政府审批的宅基地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持审批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登记。房屋建成后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第二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二十一条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高度应当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本地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第四章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2

  (一)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二)“一户多宅”合计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中调整用地或“空心村”整治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成本,探索新批准宅基地实行有偿分配使用。

  探索建立本市农民跨集体经济组织有偿使用其他集体的建设用地建设住房制度。

  宅基地有偿使用年限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书》。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人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协议应包括有偿使用者的姓名、面积、收费标准、收费额度、收取方式等内容,并张榜公布。(二)收取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由集体经济组织负

  2

  责收取,缴入银行专户。(三)费用账务审核管理。有偿使用费实行村账镇管,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账务情况报镇政府备案,并向村民公开收支明细,属地镇政府应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执行的琼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落在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参照所处位置住宅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如一个村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城镇基准地价片区的,则按照较低基准地价的40%对全村进行核算),作为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基准地价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拒缴有偿使用费的,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只按175平方米进行补偿,该宅基地或农房超标准占用部分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收取应结合村庄规划区别对待:

  (一)1982年2月13日前已建的房子,已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进行确权发证的,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告无异议后,补办确权登记颁证手续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否则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收取有偿使

  2

  用费;(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9年9月24日建房占

  用的宅基地已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进行确权发证的,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告无异议后,在175平方米范围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用地,在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使用人申请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补缴清该部分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后可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在该宅基地证书附记中备注超出部分用地的有偿使用费缴纳信息,补缴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50%核算;

  (三)1999年9月24日至本办法颁发实施前已建房(认定违法的除外)占用宅基地已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进行确权发证的,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告无异议后,在175平方米范围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用地,在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使用人申请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补缴清该部分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后可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在该宅基地证书附记中备注超出部分用地的有偿使用费缴纳信息,补缴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100%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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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办法颁发实施后,所有建房已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拆除重建报建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规定标准宅基地面积执行。对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未退还集体的,经使用人申请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补缴清该部分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后,按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补缴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100%核算。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新建房用地仍超标准或违规占地建房的,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使用年限进行缴纳。在未缴清全部费用之前,不得按已缴费及其所占应缴总额费用的比例分期颁发使用权证。

  超过规定时间不缴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每延期一日,按有偿使用费1‰的比例累计加收滞纳金。

  拒缴滞纳金,宅基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征地补偿款中扣除累计拒缴的滞纳金数额之后予以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等,经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以实行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二十八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内贫困户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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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复垦及宅基地有偿退出回购等。

  第五章宅基地退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宅基地退出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宅基地退出包括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根据本人意愿及村集体民主决策,实行有偿退出。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可根据现行基准地价,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费用,经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表决后,可从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对村内无主、绝亡户的宅基地或房屋,经集体经济组织公示3个月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第三十二条宅基地退出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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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权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退出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现有居住场所证明及享有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利成员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退出申请;

  2.在城镇已有固定住房,原有宅基地全部退出,且不再回农村建房的,需提供商品房购买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承诺书。

  (二)村组审核经审核符合退出条件的,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后,由申请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由村(居)委会报镇人民政府审批。(三)镇审批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门人员同村组,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实地测绘确认,批准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第三十三条退出收回的宅基地,统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配安排使用,首先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其余可按村庄规划用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或组织复垦。第三十四条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进城落户后,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政府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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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部门不得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村民进城入户的条件。

  第六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第三十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转让、出租、赠与、互换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探索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第三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明晰;(三)转让流转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障基本居住需要;(四)受让人、承租人、受赠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第三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二)审查。村(居)民委员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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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通过审查的报镇人民政府审核。(三)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宅

  基地流转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采取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集中审核,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四)签订流转协议。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协议。

  (五)变更(或转移)登记。以转让、赠与、互换方式流转的,受让方按照变更(或转移)登记的相关要求,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转移)登记。

  第三十八条宅基地转让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0年,出租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

  第七章监管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十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面积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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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修正版)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违法本办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八十二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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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范文

  为切实做好xx市xxxx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按照稳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参考范文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参考范文到xxxx年底,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职能还没有到位的县(市、区)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乡镇要落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二)依法规范审批管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乡镇审批,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

  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乡镇主责,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人、审核及公示期限等程序内容;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地审查、开工查验和验收。要抓紧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经发〔xxxx〕x号附件表单,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三)扎实推进试点示范。各县(市、区)都要积极争取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市农业农村局选择党委政府重视、农经机构队伍健全、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申报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待国家试点方案出台后,做好试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素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力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对于申报国家改革试点但未入选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省级试点,进一步探索经验,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

  (四)积极稳妥开展盘活利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等工作,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向社会推介一批典型案例,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乡、村基础数据库。配合做好xxxx年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一)推进责任落实(一季度)。开展市级宅基地政策培训,对县、乡相关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培训。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县、乡落实好宅基地管理职责,明确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督导县乡落实属地责任,特别是乡镇能够按照要求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开展工作。汇总上报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运行情况,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和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二)摸清基本情况(二季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和农经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县、乡、村宅基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分析,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及管理现状,x月底前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基本情况数据库。

  (三)开展试点示范(二、三、四季度)。积极做好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准备,指导意向县(市、区)加强领导、宣讲政策、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制度,待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组织申报和实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空心村治理,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

  (四)推介经验典型(四季度)。围绕宅基地责任体系建设、乡镇审批、盘活利用等,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介一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典型案例,示范带动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保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加强统筹领导,搞好指导服务,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督导通报。通过资料考评、电话查询、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市、区)政策落实、责任体系建设、审批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督导,有关情况将通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篇八: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切实做好市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按照稳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到年底,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职能还没有到位的县(市、区)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乡镇要落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二)依法规范审批管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乡镇审批,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乡镇主责,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人、审核及公示期限等程序内容;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

  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地审查、开工查验和验收。要抓紧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经发〔〕号附件表单,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三)扎实推进试点示范。各县(市、区)都要积极争取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市农业农村局选择党委政府重视、农经机构队伍健全、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申报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待国家试点方案出台后,做好试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素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力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对于申报国家改革试点但未入选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省级试点,进一步探索经验,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

  (四)积极稳妥开展盘活利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等工作,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向社会推介一批典型案例,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乡、村基础数据库。配合做好年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一)推进责任落实(一季度)。开展市级宅基地政策培训,对县、乡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培训。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县、乡落实好宅基地管理职责,明确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督导县乡落实属地责任,特别是乡镇能够按照要求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开展工

  作。汇总上报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运行情况,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和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二)摸清基本情况(二季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和农经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县、乡、村宅基地基本情况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分析^p,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及管理现状,月底前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基本情况数据库。

  (三)开展试点示范(二、三、四季度)。积极做好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准备,指导意向县(市、区)加强领导、宣讲政策、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制度,待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组织申报和实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空心村治理,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

  (四)推介经验典型(四季度)。围绕宅基地责任体系建设、乡镇审批、盘活利用等,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介一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典型案例,示范带动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保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加强统筹领导,搞好指导服务,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督导通报。通过资料考评、电话查询、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市、区)政策落实、责任体系建设、审批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督导,有关情况将通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三)强化培训宣传。市农业农村局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发放到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在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乡村的培训,做到乡、村

  

篇九: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宅基地制度改革(讲稿)

  宅基地制度改革(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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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第一部分:改革背景一、宅基地的重要性在新的发展阶段,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农村在国内大循环的能动性作用,关键是以盘活农村“三块地”为支点,撬动和动员社会投资并优化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由此挖掘和释放农村土地的制度红利,重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并着力拓展农民的增收空间。

  农村改革的目的是活村富民。中国农村最重要、最庞大的资本存量,就是“三块地”,即农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无疑,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最具特色也是备受关注的制度安排。

  定义: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中农发〔2019〕11号文)用地主体:农村村民用途: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性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二、农村宅基地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基于“集体土地不占白不占、你占我也占”等思想根深蒂固,很多农户都自发占领多处宅基地;另一方面,由于基层管理的局限,使一些本应该收回的宅基地无法收回,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宅基地一户多宅的现象。

  (二)农户建房面积大,严重超标囿于“房子大光宗耀祖”等陈旧观念及相互攀比心理影响,有些村民建房严重超过了县宅基地建设面积标准。

  (三)村庄缺乏规划,房屋布局较散乱长期以来,农村住房建设缺乏科学的规划与管理,绝大部分村庄没有编制村庄规划,致使村民建房选址随意性很大,房屋布局散乱,朝向杂乱无章。

  (四)闲置房屋多,村庄空心化严重农村人口大量外出就业及村民建新不拆旧,致使闲置破败的房屋或散布各处或集中连片,加剧村庄空心化程度。

  (五)违规建房多宅基地审批意识不强,使违规建房现象严重。

  (六)私下流转现象普遍由于宅基地管理制度滞后,加之村民普遍认为宅基地是祖业是私有财产,使得房屋和宅基地私下流转现象普遍。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宅基地所有权难以显化《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现行法律对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归属安排已经比较清晰,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更好地落实和显化集体所有的各项权能,主要包括处置、管理和收益等三个方面。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是一个抽象概念,需要通过一定组织来执行完成集体意志。

  良好的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关系着宅基地的处置、管理和收益等集体所有权能的顺利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集体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存在三权分置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落实风险。在宅基地改革实践中,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及新型农村自治组织等各司其职,如何科学处理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有条不紊地实施处置、管理和收益权能,是彰显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首要问题。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及规范保护比较模糊资格权是指农户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特有宅基地居住保障权利。

  1、宅基地制度改革从“两权”到“三权”,农户资格权是宅基地“三权”中新创设的独立权利类型,是勾连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纽带,如何科学地认知和定位宅基地资格权关系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成败。当前,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的创设逻辑有“成员权”和“使用权”两种解释路径,即宅基地资格权直接脱胎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抑或直接裂变于“两权分离”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两种论证思路各有侧重,对于客观认识“宅基地资格权源自何处”具有多维度的参考价值,当然,无论哪种解释最终都绕不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2、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识依然比较模糊且存在较大争议(1)一方面伴随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各种新的集体组织经济形态不断涌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认定和规范带来挑战;

  (2)另一方面,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因婚嫁、参军、求学、返乡就业创业等原因导致的迁人和迁出将会频繁发生,这些变动必然会带来宅基地资格权的变动,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模糊不清,这些都制约着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和规范保护。

  (3)关于宅基地资格权“成员身份”的认知争议也给宅基地的退出管理和规范保护提出挑战。

  (三)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流转和盘活利用的市场机制及法治保障不足1、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根据当前有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但随着农村产业融合、城乡融合的不断推进,局限于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着市场容量不足、缺乏活力的困境。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设计的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利用还会面临着期限设置的问题。在杭州天目山宅基地产权试点改革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设定的最高出让期限是20年,但实践中很多开发公司基于农村农业长线思维的投资价值考量,往往对使用期限有更高的要求。

  3、宅基地融资功能的设计。宅基地的资产属性和财产性价值不仅体现于可以合法流转,还在于可以用于抵押担保。但囿于当前的法律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融资抵押,宅基地融资抵押功能的缺失严重影响着宅基地财产性价值的实现。

  4、宅基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立。由于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时间较短且范围受限,市场化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机制还未形成,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交易、履约法律风险。

  5、宅基地用途的规范管理。村庄布局优化后会涉及到土地的统筹利用问题,一方面,是否可以把结余的闲置宅基地指标转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而更大程度地实现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在保持宅基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再利用必然涉及到土地利用形式的改变,对于这种改变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二部分:改革内容一、宅基地制度改革历程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经历了从私有到集体所有、从自由流转到限制流转的过程。

  (一)私人所有、自由流转时期(1948-1961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等归农民私有,农民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可以自由买卖。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公有制改造,农村生产资料集体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宅基地和房屋属于农民所有的制度没有改变。

  1956年实施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社员的房屋地基不必入社。这一时期,房屋及建房用地仍保持私有财产性质,可以自由买卖、租赁、继承,并受到法律保护。

  (二)集体所有、地随房走时期(1962-1994年)高级社向农村人民公社过渡后,在农村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农村宅基地也逐步集体化,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演变为宅基地使用权。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但宅基地可以随同房屋一并流转。

  1982年国务院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房屋的买卖而转移,但是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首次从法律上明确城镇居民可以合法申请集体土地盖房。

  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出现了建房热潮,农民建房热衷于占好地、多占地,出现大量占用耕地的势头。为严格保护耕地,1990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提出选择经济基础较好、耕地资源紧张的地区,有步骤地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三)严格管理、限制交易时期(1995-2008年)1995年施行的《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标志着宅基地进入严格管理、限制交易时期。

  1998年城镇住房分配体制改革后,大量城市居民下乡购买农民的房屋,为控制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行为以顺利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禁止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并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农民把住宅出售给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堵上了城市居民合法获得农村宅基地的途径。

  此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如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2007年国办《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都严令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从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地成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红线。

  (四)拓展权能、自主探索时期(2008-2014年)新世纪以来,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不断加大,大量农村人口加速流向城市,在城市就业和购房居住,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闲置现象大量出现,引发社会关注。习为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推进人口流动与土地资源配置相匹配,国家探索放松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稳慎有序地激活包括农村土地和房屋资源在内要素市场成为改革探索的方向。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10年,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提出选择合适地区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宅基地有偿使用再次成为改革内容。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此后,以还权赋能为重要特征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加快,农民房屋和宅基地权益保护持续加强。

  (五)保障权益、深化改革时期(2015年至今)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2014年12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的意见,系统谋划推进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改革事项。

  2015年2月,全国人大授权在全国33个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改革事项提上日程。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等改革事项。

  2019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制度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规定保障户有所居多种实现形式;二是下放宅基地审批权;三是允许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20年6月30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20]18号),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试点目标、试点内容、保障措施。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稳慎推进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充分认识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保持历史耐心,稳慎推进,强化从严管理,严格规范试点,防止出现偏差。

  (二)坚持“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和方法。

  (三)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诉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性,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四)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创新管理思路,优化制度设计,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打击

  非法占地行为,限制增量、放活存量、鼓励减量,激活市场,有序推进宅基地改革。

  (五)坚持分类指导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良性互动,根据不同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探索改革模式。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一)进一步理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及其实现路径,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二)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推动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

  (三)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全国试点经验的推广)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1、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小组来行使,有时候权责还未理清。

  2、探索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与方法路径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职能,行使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分配)权能。

  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宅基地管理章程,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在宅基地管理上的职能。

  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的程序和办法。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宅基地网格化管理。

  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将宅基地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二)探索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农户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特有宅基地居住保障权利。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1、宅基地资格权人的认定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综合户籍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和履行义务等因素,完善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方式,以市为单位出台认定办法。

  户的组成成员界定:村民(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为主结合承包关系、居住和履行义务情况。(资格权的认定)宅的界定。“独门独户”住房为一宅;对于多户一宅的,实际用地面积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按“一宅”确定;明确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不超标,不认定为一户多宅。

  按照“资格到人、按户归集、不重不漏”原则,针对农户界定和分户条件等关键问题,开展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规范宅基地资格权异地迁移行为,实行资格权人登记信息动态更新。

  2、科学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首次对宅基地面积提出要求,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牧区、城效、集镇等不同情况,分别规定用地限额,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限额,结合当地的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情况,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3、建立“户有所居”的资格权保障方式传统农区实行“一户一宅”分配制度。

  对人均耕地较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求4、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多样化实现方式探索社区化、货币化、异地安置等多种保障方式。探索市内跨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格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资格权人)住房保障基金制度,实现居住权的兜底保障。

  (三)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确保“户有所居”前提下,逐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宅基地资格权人通过自营、出租、入股、抵押、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研究提出相应管理措施。探索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三种,出租、集体内部转让和跨集体转让。

  出租的内容包括:1、原住户保留资格权,共享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享有新建、改建、转让、经营收益、融资抵押担保等权益。

  2、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允许农户将一定年限(5~30年)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进行流转。

  跨集体转让的条件1、转让的宅基地及房屋依法取得、符合村庄规划。

  2、转让方须在农村或城镇另有合法住所,转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受让人为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征得宅基地所属农民集体同意,并向村集体缴纳一定的费用。

  (四)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1、赋予宅基地农房抵押融资功能。探索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赋予宅基地资格权人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

  2、建立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和抵押价值评估体系,更好评估宅基地及农房价值。

  3、探索建立相应的抵押登记制度。结合农村金融改革,通过农村金融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深化“政银”合作,打破数据壁垒,简化抵押业务办理流程。

  4、建立宅基地抵押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宅基地使用权差别化处置方式,宅基地农房抵押权实现时,应保障抵押人基本的居住条件,确保抵押人居有其屋。

  (五)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1、多样化退出方式坚持尊重民意,鼓励居民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将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创新退出方式,探索保权退出(已进城落户的原农民集体成员,自愿无偿退出宅基地,可以保留宅基地申请取得资格,待有需要时可重新申请取得宅基地。)、养老助推退出(允许农村老人自愿将宅基地、房屋、承包经营权退回集体,置换养老服务)、补贴引导退出(允许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申请城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返租引导退出(对于使用权主体进城务工或进城落户后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暂时不愿意退出的,由村集体

  统一将宅基地租回,并授权给社会主体开发经营。)等不同退出方式和货币、“房票”等不同补偿政策。

  2、分类处理“一户多宅”问题有合理原因的,探索采用有偿退出的方式引导退出;违法违规占用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应当退出的予以退出。

  3、健全地价评估体系,制定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

  4、退出宅基地的处理问题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通过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对退出的宅基地开展有序的整治,研究统筹利用政策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六)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提出,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

  1、有偿使用的收费范围除继承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实际占地面积实行有偿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户再申请宅基地时,超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2、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宅基地初始有偿取得费根据占用农用地的补偿成本和前期开发成本确定(底价)。

  超面积标准、一户多宅、非本集体成员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制定了分区域、差别化、阶梯式的收费标准。(新疆伊宁实行宅基地初次分配按成本价取得,成本价由村集体自行确定;甘肃陇西划分城镇、村镇和村庄三个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有偿使用标准;湖北宜城按照城区、副城区、集镇、中心村与普通村,确定每平米1至21元不等的基准价格,村民自行约定调节系数(0.2-2之间);浙江义乌制定了宅基地基准地价作为有偿使用费收取依据。)3、收费主体有偿使用费收取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一般按年、一定年期或一次性收取。初始取得费用一次性收取,保有环节一次性、按年或一定年期收取。

  4、有偿使用费的利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农民集体自主收取和使用,纳入村级“三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集体公共事业支出。也有的地方有偿使用费收的数额较大,结余部分在成员之间平均分配。

  (七)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1、收益来源宅基地收益来源于宅基地有偿使用或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经营活动产生土地增值收益中上缴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

  2、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宅基地收益,严格按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相关规定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严格限定宅基地收益使用范围,仅限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事业、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编制村庄规划、有偿收回宅基地等。

  3、监管收益使用情况经集体民主决策,纳入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督查和政府监管。

  (八)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1、优化审批程序一窗受理。将农民建房审批受理事项纳入大平台运行,并整合规划、国土窗口,制作标准统一的农民建房申请材料清单。

  限时办结。严格规定审批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事项。

  “一张表”审批。编制符合当地审批习惯的农民建房审批表,将规划、国土对农民建房申请的审核职能、实现“一张表”从头批到底。

  2、下放审批权限探索乡镇政府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提升承接审批权下放能力的有效机制。

  (九)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1、加强宅基地管理队伍建设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要求,理顺部门职责,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有效协同机制,保障宅基地管理职能履行到位。配足宅基地管理编制及人员,在市农业农村局增设宅基地管理科。完善宅基地管理数据共享和协作机制。

  2、建立宅基地综合执法机制合理划分宅基地监管和执法职责边界,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宅基地监管机制,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对宅基地日常巡查的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宅基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罚及后续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执法协助、业务指导、案件移送、工作会商、协调联动等制度,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五、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基础工作(一)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着力开展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卫星遥感等数据信息,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等资料,组织开展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和资格权调查,涵盖宅基地空间信息、权属信息、利用现状、宅基地资格权等信息,摸清全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家底。

  (二)构建宅基地智慧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建设龙港宅基地数字化智能综合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赋能,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和宅基地从资格确认、分配、审批、流转、置换、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三)开展村庄规划编制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域村庄布局规划,科学优化农村布局。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实行宅基地规模总量控制,优化布局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上形成的各类宅基地问题进行系统排查,注意建档立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处置办法。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的原则,分类认定问题性质,逐步化解。

  第三部分:未来展望展望未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当以实现“同地同权”为基本理念,给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让农民分享更多发展成果;应当以构建城乡一体的土地政策体系为核心导向,建立健全平等开放、统一监管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和土地管理制度

  

篇十: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XX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工作部署,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X市府办字〔2019〕X号)要求,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每个乡(镇)选择1个村的原则,确定XX镇XX村、XX镇XX村、XX镇XX村、XX镇XX村等X个村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村。通过改革规范宅基地使用管理,逐步实现从“一户一宅”向“户有所居”、从长期无偿向分类有期有偿、从单一居住功能向拥有诸多功能等转变。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房抵押贷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开发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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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原则(一)坚守底线,改革创新。既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又大胆作为、敢于尝试,积极探索推进宅基地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路子。(二)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发挥政府统筹谋划、组织协调作用,为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坚持农民自主管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作用,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保障农民权益,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三)积极探索,统筹推进。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有机结合起来,提升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提高改革综合效益。三、主要工作任务(一)夯实宅基地管理基础1.开展宅基地调查摸底。对试点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住宅情况、人口信息、近五年内建房意愿、村内空地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准确登记,建立台账档案,充分掌握宅基地利用现状和近期需求。(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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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村庄规划方案。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宅基地和村内基础设施利用现状,根据人口变化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宅基地总规模控制,根据村庄人口规模、产业发展、耕地数量等规划村庄用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旅局、水利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制定村民理事会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村民理事会工作章程,强化管理职能,加强对村民理事会的引导和监督,防止家族宗族势力干扰。在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申请、流转、退出等事务中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的民主管理作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4.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压实乡(镇)一级属地管理责任,制定试点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严格“一户一宅”制度,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严格村民建房审批,防止有新房没新貌、超高超大建设、无序建设、建新不拆旧等现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三)完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5.完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结合农村实际,统筹考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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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履行义务等因素,研究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操作细则,明确分户标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宅基地权利,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开公平合理分配。(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加快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发证。以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为契机,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完善宅基地档案,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发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创新宅基地利用方式7.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坚持“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明确宅基地有偿使用标准。结合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实际情况,对历史原因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一户多宅”的,可以自主选择退出多占超占部分或者交纳有偿使用费;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它方式占用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自主选择有偿退出占用房屋或者交纳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采取有偿等方式退出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集中规划使用的宅基地实行择位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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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竞价规则,有偿分配宅基地的对象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户。支持村集体、村民理事会创新工作方式,探索采取村规民约约束、列入失信黑名单、扣减集体分配收益、联系单位代扣代缴等各种方式,确保有偿使用费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合理利用腾退后的宅基地。统筹考虑腾退宅基地周边环境,腾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的原则综合利用。未布局村庄规划的,纳入“过渡宅基地”临时管理,进行复耕复绿,发展庭院经济;暂不能利用的宅基地,允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收储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在符合“一户一宅”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允许返乡人员、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租用农村闲置房用于养老或开展民宿经济等经营性活动,拓宽村集体和农民增收渠道。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

  

篇十一: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参考范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参考范文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深

  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域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确保xxxx年xx月底全镇所有尚未完成宅改的村组全面完成改革任务。二、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经研究成立镇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一副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

  成员:秀美乡村建设办全体成员、各村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秀美乡村建设办全体成员。

  (二)形成工作合力。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繁重,各片、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经研究,全镇五个农村工作片成立宅改工作攻坚组:。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宣传优势,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广泛宣传秀美乡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推进宅基地改革的重大举措。

  (二)成立理事会。各自然村要精心选好理事会成员,将有担当、肯干事、敢干事、会干事的村民选入村理事会。

  (三)调查摸底。要以自然村为单位,逐户搞好调查摸底,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房。

  (四)制定宅改方案。各自然村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好村规民约和宅改方案。

  (五)丈量登记。村委会和理事会要对各自然村所有房屋、空地进行准确丈量登记造册。

  (六)实施拆除。各村委会要安排专人负责拆除,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安全拆除、有序拆除。

  四、工作方法

  (一)分级建立台账。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闲置房屋、村内空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等进行准确登记,充分掌握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建立镇、村、组三级工作台账,完善宅基地档案。

  (二)把握整治重点。x.拆除“三房”,即违建房:

  对农村非法占用、杂乱无序、建新占旧、一户多宅等违法违规建设的“违章房”进行拆除;闲置房:对集镇、村组属于废弃闲置、建新未拆旧、未遵守“一户一宅”规定等性质的房屋,予以全面拆除;危旧房:危旧土坯房、地处低洼易涝地带、房屋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及妨碍村庄主要交通、有碍观瞻等性质的“危旧房”,予以全面拆除。x.拆除废弃建筑。对村庄内废弃厨房、猪牛栏、杂物间、露天厕所、退养猪场及其他废弃建筑予以拆除。x.对村庄内乱搭乱建、有碍观瞻的构筑物(尤其是各类蓝棚、琉璃瓦屋顶再加的顶棚、阳台安装的雨棚等)及其他临时构筑物予以拆除。

  五、工作举措

  (一)镇党委、政府把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今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经市宅改办验收合格后,每完成一个xxxx年宅改自然村数奖励xxxx元工作经费。

  (二)从现在起,未完成宅改的自然村一律不审批建房。

  (三)xx月底xxxx年宅改自然村数完成比例未达xx%,村书记免职;每个村干部必须完成一个自然村宅改任务,未完成的免职。

  (四)未完成宅改取消年终秀美乡村建设评先资格。

  (五)每周一调度,由镇秀美乡村建设办下达进度表给各村委会,进度缓慢的村书记在点到会上说明情况。

  (六)每月定进度,x月份完成xx%,x月份完成xx%,x月份完成xx%,xx月份完成xx%,xx月份完成xxx%,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村委会书记每日在镇政府点到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七)率先全面完成任务经市宅改办验收合格的前三名各奖励x万元给村委会。

  

篇十二: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全域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确保2022年11月底全镇所有尚未完成宅改的村组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经研究成立镇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第一副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成员:秀美乡村建设办全体成员、各村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秀美乡村建设办全体成员。

  (二)形成工作合力。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繁重,各片、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经研究,全镇五个农村工作片成立宅改工作攻坚组:。

  三、工作步骤(一)宣传动员。各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宣传优势,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广泛宣传秀美乡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推进宅基地改革的重大举措。

  (二)成立理事会。各自然村要精心选好理事会成员,将有担当、肯干事、敢干事、会干事的村民选入村理事会。

  (三)调查摸底。要以自然村为单位,逐户搞好调查摸底,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房。

  (四)制定宅改方案。各自然村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好村规民约和宅改方案。

  (五)丈量登记。村委会和理事会要对各自然村所有房屋、空地进行准确丈量登记造册。

  (六)实施拆除。各村委会要安排专人负责拆除,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安全拆除、有序拆除。

  四、工作方法(一)分级建立台账。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闲置房屋、村内空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等进行准确登记,充分掌握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建立镇、村、组三级工作台账,完善宅基地档案。

  (二)把握整治重点。1.拆除“三房”,即违建房:对农村非法占用、杂乱无序、建新占旧、一户多宅等违法违规建设的“违章房”进行拆除;闲置房:对集镇、村组属于废弃闲置、建新未拆旧、未遵守“一户一宅”规定等性质的房屋,予以全面拆除;危旧房:危旧土坯房、地处低洼易涝地带、房屋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及妨碍村庄主要交通、有碍观瞻等性质的“危旧房”,予以全面拆除。2.拆除废弃建筑。对村庄内废弃厨房、猪牛栏、杂物间、露天厕所、退养猪场及其他废弃建筑予以拆除。3.对村庄内乱搭乱建、有碍观瞻的构筑物(尤其是各类蓝棚、琉璃瓦屋顶再加的顶棚、阳台安装的雨棚等)及其他临时构筑物予以拆除。

  五、工作举措(一)镇党委、政府把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今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经市宅改办验收合格后,每完成一个2022年宅改自然村数奖励3000元工作经费。

  (二)从现在起,未完成宅改的自然村一律不审批建房。

  (三)11月底2022年宅改自然村数完成比例未达80%,村书记免职;每个村干部必须完成一个自然村宅改任务,未完成的免职。

  (四)未完成宅改取消年终秀美乡村建设评先资格。

  (五)每周一调度,由镇秀美乡村建设办下达进度表给各村委会,进度缓慢的村书记在点到会上说明情况。

  (六)每月定进度,7月份完成30%,8月份完成60%,9月份完成80%,10月份完成90%,11月份完成100%,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村委会书记每日在镇政府点到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七)率先全面完成任务经市宅改办验收合格的前三名各奖励1万元给村委会。

  

篇十三:宅基改革实施方案

 宅基地制度改革(讲稿)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第一部分:改革背景一、宅基地的重要性在新的发展阶段,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农村在国内大循环的能动性作用,关键是以盘活农村“三块地”为支点,撬动和动员社会投资并优化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由此挖掘和释放农村土地的制度红利,重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并着力拓展农民的增收空间。

  农村改革的目的是活村富民。中国农村最重要、最庞大的资本存量,就是“三块地”,即农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无疑,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最具特色也是备受关注的制度安排。

  定义: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中农发〔2019〕11号文)

  用地主体:农村村民用途: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等)

  用地性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二、农村宅基地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基于“集体土地不占白不占、你占我也占”等思想根深蒂固,很多农户都自发占领多处宅基地;

  另一方面,由于基层管理的局限,使一些本应该收回的宅基地无法收回,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宅基地一户多宅的现象。

  (二)农户建房面积大,严重超标囿于“房子大光宗耀祖”等陈旧观念及相互攀比心理影响,有些村民建房严重超过了县宅基地建设面积标

  准。(三)村庄缺乏规划,房屋布局较散乱长期以来,农村住房建设缺

  乏科学的规划与管理,绝大部分村庄没有编制村庄规划,致使村民建房选址随意性很大,房屋布局散乱,朝向杂乱无章。

  (四)闲置房屋多,村庄空心化严重农村人口大量外出就业及村民建新不拆旧,致使闲置破败的房屋或散布各处或集中连片,加剧村庄空心化程度。

  (五)违规建房多宅基地审批意识不强,使违规建房现象严重。(六)私下流转现象普遍由于宅基地管理制度滞后,加之村民普遍认为宅基地是祖业是私有财产,使得房屋和宅基地私下流转现象普遍。三、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宅基地所有权难以显化《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现行法律对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归属安排已经比较清晰,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更好地落实和显化集体所有的各项权能,主要包括处置、管理和收益等三个方面。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是一个抽象概念,需要通过一定组织来执行完成集体意志。良好的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关系着宅基地的处置、管理和收益等集体所有权能的顺利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集体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存在三权分置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落实风险。在宅基地改革实践中,村民委员

  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及新型农村自治组织等各司其职,如何科学处理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有条不紊地实施处置、管理和收益权能,是彰显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首要问题。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及规范保护比较模糊资格权是指农户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特有宅基地居住保障权利。

  1、宅基地制度改革从“两权”到“三权”,农户资格权是宅基地“三权”中新创设的独立权利类型,是勾连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纽带,如何科学地认知和定位宅基地资格权关系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成败。当前,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的创设逻辑有“成员权”和“使用权”两种解释路径,即宅基地资格权直接脱胎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抑或直接裂变于“两权分离”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两种论证思路各有侧重,对于客观认识“宅基地资格权源自何处”具有多维度的参考价值,当然,无论哪种解释最终都绕不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2、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识依然比较模糊且存在较大争议(1)一方面伴随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各种新的集体组织经济形态不断涌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认定和规范带来挑战;

  (2)另一方面,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因婚嫁、参军、求学、返乡就业创业等原因导致的迁人和迁出将会频繁发生,这些变动必然会带来宅基地资格权的变动,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模糊不清,这些都制约着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和规范保护。

  (3)关于宅基地资格权“成员身份”的认知争议也给宅基地的退出管理和规范保护提出挑战。

  (三)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流转和盘活利用的市场机制及法治保障不足1、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根据当前有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但随着农村产业融合、城乡融合的不断推进,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着市场容量不足、缺乏活力的困境。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设计的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利用还会面临着期限设置的问题。在杭州天目山宅基地产权试点改革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设定的最高出让期限是20年,但实践中很多开发公司基于农村农业长线思维的投资价值考量,往往对使用期限有更高的要求。

  3、宅基地融资功能的设计。宅基地的资产属性和财产性价值不仅体现于可以合法流转,还在于可以用于抵押担保。但囿于当前的法律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融资抵押,宅基地融资抵押功能的缺失严重影响着宅基地财产性价值的实现。

  4、宅基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立。由于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时间较短且范围受限,市场化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机制还未形成,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交易、履约法律风险。

  5、宅基地用途的规范管理。村庄布局优化后会涉及到土地的统筹利用问题,一方面,是否可以把结余的闲置宅基地指标转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而更大程度地实现宅基地的市场价值;

  另一方面,在保持宅基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再利用必然涉及到土地利用形式的改变,对于这种改变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管

  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探讨。第二部分:改革内容一、宅基地制度改革历程新中国成立至今,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经历了从私有到集体所有、从自由流转到限制流转的过程。

  (一)私人所有、自由流转时期(1948-1961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等归农民私有,农民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可以自由买卖。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公有制改造,农村生产资料集体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宅基地和房屋属于农民所有的制度没有改变。1956年实施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社员的房屋地基不必入社。这一时期,房屋及建房用地仍保持私有财产性质,可以自由买卖、租赁、继承,并受到法律保护。(二)集体所有、地随房走时期(1962-1994年)高级社向农村人民公社过渡后,在农村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农村宅基地也逐步集体化,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演变为宅基地使用权。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但宅基地可以随同房屋一并流转。1982年国务院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房屋的买卖而转移,但是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首次从法律上明确城镇居民可以合法申请集体土地盖房。

  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出现了建房热潮,农民建房热衷于占好地、多占地,出现大量占用耕地的势头。为严格保护耕地,1990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提出选择经济基础较好、耕地资源紧张的地区,有步骤地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三)严格管理、限制交易时期(1995-2008年)1995年施行的《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标志着宅基地进入严格管理、限制交易时期。1998年城镇住房分配体制改革后,大量城市居民下乡购买农民的房屋,为控制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行为以顺利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禁止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并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农民把住宅出售给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堵上了城市居民合法获得农村宅基地的途径。此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如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2007年国办《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都严令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从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地成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红线。(四)拓展权能、自主探索时期(2008-2014年)

  新世纪以来,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不断加大,大量农村人口加速流向城市,在城市就业和购房居住,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闲置现象大量出现,引发社会关注。习为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推进人口流动与土地资源配置相匹配,国家探索放松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稳慎有序地激活包括农村土地和房屋资源在内要素市场成为改革探索的方向。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10年,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提出选择合适地区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宅基地有偿使用再次成为改革内容。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此后,以还权赋能为重要特征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加快,农民房屋和宅基地权益保护持续加强。

  (五)保障权益、深化改革时期(2015年至今)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2014年12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的意见,系统谋划推进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改革事项。2015年2月,全国人大授权在全国33个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将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改革事项提上日程。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等改革事项。

  2019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制度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规定保障户有所居多种实现形式;

  二是下放宅基地审批权;三是允许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20年6月30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18号),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试点目标、试点内容、保障措施。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稳慎推进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充分认识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保持历史耐心,稳慎推进,强化从严管理,严格规范试点,防止出现偏差。(二)

  坚持“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和方法。

  (三)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诉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性,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四)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创新管理思路,优化制度设计,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打击非法占地行为,限制增量、放活存量、鼓励减量,激活市场,有序推进宅基地改革。

  (五)坚持分类指导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良性互动,根据不同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探索改革模式。三、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一)进一步理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及其实现路径,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二)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推动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三)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全国试点经验的推广)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1、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土地

  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

  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

  营、管理。但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小组来行使,有时候权责

  还未理清。2、探索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与方法路径赋予集体经

  济组织宅基地管理职能,行使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分配)权能。

  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宅基地管理章程,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在宅基地管理上的职能。

  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的程序和办法。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宅基地网格化管理。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将宅基地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二)

  探索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农户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特有宅基地居住保障权利。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1、宅基地资格权人的认定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综合户籍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和履行义务等因素,完善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方式,以市为单位出台认定办法。

  户的组成成员界定:村民(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为主结合承包关系、居住和履行义务情况。(资格权的认定)

  宅的界定。“独门独户”住房为一宅;对于多户一宅的,实际用地面积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按“一宅”确定;明确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不超标,不认定为一户多宅。按照“资格到人、按户归集、不重不漏”原则,针对农户界定和分户条件等关键问题,开展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规范宅基地资格权异地迁移行为,实行资格权人登记信息动态更新。2、科学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首次对宅基地面积提出要求,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

  牧区、城效、集镇等不同情况,分别规定用地限额,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限额,结合当地的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情况,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3、建立“户有所居”的资格权保障方式传统农区实行“一户一宅”分配制度。

  对人均耕地较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求4、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多样化实现方式探索社区化、货币化、异地安置等多种保障方式。探索市内跨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格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资格权人)住房保障基金制度,实现居住权的兜底保障。

  (三)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确保“户有所居”前提下,逐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宅基地资格权人通过自营、出租、入股、抵押、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研究提出相应管理措施。探索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种,出租、集体内部转让和跨集体转让。出租的内容包括:1、原住户保留资格权,共享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享有新建、改建、转让、经营收益、融资抵押担保等权益。2、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允许农户将一定年限(5~30年)

  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进行流转。跨集体转让的条件1、转让的宅基地及房屋依法取得、符合村庄规

  划。2、转让方须在农村或城镇另有合法住所,转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

  地。3、受让人为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征得宅基地所属农民集体同意,并向村集体缴纳一定的费用。(四)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1、赋予宅基地农房抵押融资功

  能。探索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赋予宅基地资格权人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

  2、建立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和抵押价值评估体系,更好评估宅基地及农房价值。

  3、探索建立相应的抵押登记制度。结合农村金融改革,通过农村金融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深化“政银”合作,打破数据壁垒,简化抵押业务办理流程。

  4、建立宅基地抵押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宅基地使用权差别化处置方式,宅基地农房抵押权实现时,应保障抵押人基本的居住条件,确保抵押人居有其屋。

  (五)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1、多样化退出方式坚持尊重民意,鼓励居民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将宅

  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创新退出方式,探索保权退出(已进城落户的原农民集体成员,自愿无偿退出宅基地,可以保留宅基地申请取得资格,待有需要时可重新申请取得宅基地。)、养老助推退出(允许农村老人自愿将宅基地、房屋、承包经营权退回集体,置换养老服务)、补贴引导退出(允许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申请城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返租引导退出(对于使用权主体进城务工或进城落户后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暂时不愿意退出的,由村集体统一将宅基地租回,并授权给社会主体开发经营。)等不同退出方式和货币、“房票”等不同补偿政策。

  2、分类处理“一户多宅”问题有合理原因的,探索采用有偿退出的方式引导退出;

  违法违规占用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应当退出的予以退出。3、健全地价评估体系,制定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4、退出宅基地的处理问题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通过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对退出的宅基地开展有序的整治,研究统筹利用政策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六)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提出,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

  1、有偿使用的收费范围除继承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实际占地面积实行有偿使用;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户再申请宅基地时,超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2、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宅基地初始有偿取得费根据占用农用地的补偿成本和前期开发成本确定(底价)。超面积标准、一户多宅、非本集体成员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制定了分区域、差别化、阶梯式的收费标准。(新疆伊宁实行宅基地初次分配按成本价取得,成本价由村集体自行确定;甘肃陇西划分城镇、村镇和村庄三个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有偿使用标准;湖北宜城按照城区、副城区、集镇、中心村与普通村,确定每平米1至21元不等的基准价格,村民自行约定调节系数(0.2-2之间);浙江义乌制定了宅基地基准地价作为有偿使用费收取依据。)3、收费主体有偿使用费收取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一般按年、一定年期或一次性收取。初始取得费用一次性收取,保有环节一次性、按年或一定年期收取。4、有偿使用费的利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农民集体自主收取和使用,纳入村级“三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集体公共事业支出。也有的地方有偿使用费收的数额较大,结余部分在成员之间平均分配。(七)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1、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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