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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细则9篇

时间:2023-04-29 19:30:27 浏览次数:

篇一: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细则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21项重要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30?

  【字

  号】温鹿法〔2021〕31号

  【施行日期】2021.06.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21项重要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温鹿法〔2021〕31号

  本院各部门:

  为确保中央、省、市、区委以及上级法院相关决策部署和省、市法院院长会议等精神落到实处,经研究,确定了2021年工作要点,并制定了责任分工方案。现将《2021年21项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做好任务分解,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请责任部门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各个工作要点进展情况报送给综合办。综合办(司法监督)要加强跟踪督促,适时通报进展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21项重要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

  1.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培训,引导法院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奋发有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意识形态专项教育,切实维护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责任领导:刘俊、陈斌;

  责任部门:综合办、政治部;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6月底前制定干警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规定。

  2.从紧抓好党的政治建设。着力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始终,抓好政治教育、党史教育、英模教育、警示教育四项主题教育,推进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指导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有力推动执法办案、司法便民、队伍建设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党支部领导部门工作实施意见,深化“双强”“两最”创建和“两优一先”等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发挥“党支部建在庭上”作用。

  责任领导:陈斌;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各党支部;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4月底制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方案;4月底前开展建党100周年理论研讨论文征集活动;每季度报告阶段性完成情况。

  3.从严抓好队伍教育整顿。狠抓违纪违法问题查纠,准确把握政策,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司法腐败。狠抓顽瘴痼疾整治,制定集中整治方案,真正把显性问题和深层问题找准找实,把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改真改好。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加强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追责。狠抓英模精神弘扬,积极参与开展“学英模、当先进”、“重要窗口”最美法院人等活动,以先进典型激励人、引领人。

  责任领导:刘俊、陈斌;

  责任部门:综合办(司法监督)、政治部、各部门;

  完成时间:6月底。3月底前制定队伍教育整顿方案;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各个环节扎实有序开展,定期报告阶段性完成情况。

  4.健全青年干警培养机制。实施人才培养“雨竹计划”,部署“青蓝接力”“张榜招贤”“三争三提”三项行动,推出十项人才培养举措,助力青年干警快速成长。根据法院工作重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及存在的薄弱环节,适时发布“张榜招贤”岗位公告,在执法办案一线、急难险重一线、服务群众一线磨炼考察干警。

  责任领导:陈斌;

  责任部门:政治部;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3月份发布第一批“张榜招贤”岗位公告,5月底前发布第二批“张榜招贤”岗位公告。

  5.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坚持协同上级法院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专班成员工作细则,明确本院随机分案、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工

  作等实施、指导、管理责任部门,聚焦补齐各项指标短板,不断优化各项指标。努力搭建与区企业家协会的司法助企平台,并拓展探索建立企业专门调解委员会机制,促进涉市场主体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化解。聚焦市场经济领域刑事犯罪频发,组织“预防企业家犯罪”公开课,提升企业家法律意识和保障能力,助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责任领导:吴将斌、蒋茜;

  责任部门: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及专班、刑庭;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5月份制定《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6月初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教育基地。

  6.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发挥好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拯救功能,最大程度促成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优质企业重生。深度推进执破衔接,不断完善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执行强制措施等机制,确保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量质效始终保持在全市的优势前列地位。制定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指引及报告示范性样本汇编,引导规范有序履职,更好保障债权人权益。收集整理破产衍生诉讼相关问题,发布破产衍生诉讼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实现“以审促破,审破结合”,助推破产案件质效提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常态化专人办理工作机制,力争全年立案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不少于20件,并尝试受理不同类型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创造更多机会。不断探索完善公职管理人制度适用,会同多部门合力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强化府院联动,协同处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难题。

  责任领导:吴将斌;

  责任部门:民三庭、执行局;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6月底前召集部分长期未结破产案件管理人开展座谈会;破产衍生诉讼审判白皮书以2020.6一2021.6为样本收集时间段,7月底完成

  案例及问题收集,8月着手撰写,9月修改完善,成熟后择机发布。

  7.全力打击违法犯罪。着力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跨境赌博犯罪、毒品犯罪、涉疫情犯罪、环资案件、危害食药安全案件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贯彻实施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准确适用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袭警罪、高空抛物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新规定,进一步统一“断卡行动”相关罪名法律适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巩固完善重大黑恶案件通报与会商研判机制,加强扫黑除恶工作专班与刑事法官专业会议案件指导作用,进一步提升“案件清结”“黑财清底”质效,努力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认真学习贯彻《刑诉法解释》,严格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责,规范办案活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生效案件执行文书送达职责,进一步巩固提升判实未执罪犯集中清理专项行动成效。

  责任领导:刘俊、蒋茜;

  责任部门:刑庭;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

  8.全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充分发挥涉房地产典型案例的示范性裁判,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细化格式条款研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套路贷”犯罪以及以金融创新为名的违规行为和逃废债行为,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协助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成立“刑事大要案审判团队”,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处非办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落实大案联办机制,妥善审理“温商贷”特大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依法做好“温都金服”“温金中心”等重大涉众金融案件诉讼程序对接,协助推进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强化涉众涉财案件的审执衔接,会同公安机关以及处非办做好追赃挽损,妥善化解涉案群体性信访诉求。

  责任领导:方旭东、吴将斌、赵雄伟、蒋茜;

  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刑庭、执行局;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民一庭9月底前集中发布涉房地产示范性裁判典型案例;每季度报告阶段性完成情况。

  9.全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府院良性互动,切实履行行政审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稳妥审理涉征地拆迁行政案件,助力中心工作,防止机械办案。落实行政案件败诉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和完善与区司法局联合建立的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例会制度,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主动纠错,全力化解纠纷,促进降低败诉率。严格执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定期向区司法局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对出庭不出声、矛盾化解不积极的,视情发送司法建议。积极开展滥诉甄别、规制和惩戒,引导依法规范行使诉权,净化行政诉讼环境。深化行政争议调解机制建设,加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与矛调中心的衔接融合,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实体运行,积极开展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提升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的便利性、快捷性和实效性。推动将行政争议诉前化解率纳入政府考核机制,提升各部门及街镇行政争议诉前化解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与矛调中心“两个中心”机制的衔接,充分运用入驻的行政解纷资源先行复议、调解,切实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成效。

  责任领导:蔡谢群;

  责任部门:行政庭;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8月底前制作完成行政审判白皮书;10月底前召开府院联席会议,组织区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案件庭审观摩;每月与区司法局联合召开全区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例会1-2次。

  10.合力加强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落实全市环保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的协调联动,发挥集中管辖制度优

  势,通过召开协调联动会议、发布环保行政审判专项白皮书及典型案例、组织庭审旁听等方式,促进全区环保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发挥瓯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积极作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涉瓯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瓯江流域水资源环境。积极开展“裁执分离”案件集中整治活动,联合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等部门,制定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督促各组织实施单位将“裁执分离”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健全完善“裁执分离”案件执行反馈和监督检查机制,探索建立“裁执分离”案件行政机关代为履行费用追偿机制。

  责任领导:蔡谢群;

  责任部门:行政庭;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4月底前与区司法局联合制定“裁执分离”案件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6月底前制作完成环保行政审判工作专项白皮书;6月底前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协调联动会议;8月底前与区司法局组成督导检查组,检查验收“裁执分离”案件执行情况;10月底前与区检察院、区司法局联合制定“裁执分离”案件行政机关代为履行费用追偿机制。

  11.探索建立人员分类考核智能平台。深化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司法人员分级分类考核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打造智慧考核平台,构建一套适应司改形势、全员覆盖、因岗考核、实绩导向、高效智能的绩效考核体系,争取申报区级以上平时考核联系点。

  责任领导:方旭东、陈斌;

  责任部门:审管办、政治部;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4月底健全司法人员分级分类考核机制;6月底完成司法人员分级分类考核平台研发;今年争取申报区级以上平时考核联系点。

  12.推进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运用。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专区,提供硬环境

  配套。推广个性化定制式服务,优化软环境更新。关注老年人本人意愿,注重对代理真实性审查并引入“陪同诉讼”制度,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诉讼流程。率先在个案中设立“一期两团”,让司法裁判更接地气。组建“适老型诉讼服务团队”,培育经典案例,将适老型服务做深做实,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开展适老型诉讼服务司法实务的调研,以鹿城法院为样本,进一步推广适老型诉讼服务的精细化和创新化。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民政局、司法局的良性互动,为老年人提供社会力量支持。适时开展适老型诉讼普法宣传,搭建“1+14+N”模式,共建尊老、爱老、敬老、孝老的诉讼环境。

  责任领导:方旭东、蔡谢群;

  责任部门:民一庭、立案庭、审管办、司法行政科及各审执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

  13.积极开展“凤凰智审(行政)”审判试点工作。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建设“浙江全域数字法院”重大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关于确定“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重点任务与试点单位的通知》,培养数字意识,学会数字思维,掌握数字能力。积极开展“凤凰智审(行政)”项目研发,组建专班集中攻关,力争在全省率先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行政非诉案件智能审查系统,推进行政审判领域数字化改革的率先突破。项目一期以公安交通非诉案件为切入点,联合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建成“凤凰智审(行政)”系统1.0版,实现公安交通行政非诉案件全流程智能化审查。项目二期升级为“凤凰智审(行政)”系统2.0版,将系统适用范围拓宽到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并将执行环节纳入系统终端,实现行政非诉案件立、审、执的数字化闭环。

  责任领导:方旭东、蔡谢群、吴将斌;

  责任部门:行政庭、审管办、执行局;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4月底前组建“凤凰智审(行政)”项目专班;6月

  底前完成系统1.0版;10月底前升级为2.0版;每周报告项目进度。

  14.巩固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示范创建。细化落实家事审判改革第二个五年工作方案,开展标杆型家事审判品牌创建活动,探索家事案件集中管辖和涉家庭成员间“三合一”审判机制试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专业辅助团队,健全家事案件绩效考评机制,推动完善家事审判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深化家事纠纷诉前调解、离婚案件财产强制申报、家事案件专业化调查、家事案件心理干预、家事纠纷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百姓观察团、家事回访等机制创新,准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冷静期等相关规定,促进家事纠纷妥善化解。强化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民政、妇联、共青团、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完善反家庭暴力综合防治网络。继续发挥婚姻家庭联合工作室,创新完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模式,形成家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推动与区检察院关于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联合工作机制,落实两家单位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建设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活动。

  责任领导:方旭东;

  责任部门:东郊法庭;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6月底前出台《家事审判改革第二个五年工作方案》;每季度报告阶段性完成情况。

  15.从严抓好“两庭”基础设施建设。以整体性、前瞻性、高标准的要求,积极谋划我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努力向区政府争取智能审判综合大楼的选址用地,严格落实南楼拆建前的定期安全排查和有效整改,消除潜在安全隐患。抓紧藤桥法庭新址装修工程、东郊法庭改建和重新装修工程的建设进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努力实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适度超前、庄重实用的预期目标。

  责任领导:刘俊、方旭东;

  责任部门:行装科、藤桥法庭、东郊法庭;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每季度首月组织开展南楼安全隐患的专业排查;6月底前藤桥法庭新址装修完工,10月底前东郊法庭改建和重新装修工程。

  16.聚焦深化诉源治理再发力。积极助推“信访打头、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区级矛调中心建设,继续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健全完善一窗受理、即接即办、分流过滤、精准流转机制巩固深化诉源治理成效。深入推进员额法官进村入社机制,努力构建区、乡、村三级联动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主动融入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将诉源治理的关口进一步前移。加大诉前调解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力度,推动ODR司法确认在线操作;强化调解工作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特邀调解、行业调解队伍建设,推动纠纷的分层解决、精准化解;推进金融、物业等类型纠纷化解和示范裁判(调解),配合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源头上有效防控化解群体性纠纷,并以类案治理带动整体收案下降、质效提升。创新诚信诉讼和自动履行专门教育机制,打造全国首个教育专区,变“纸面教育”(原先向当事人发放《诚信诉讼提示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为“阵地教育”,对当事人进行各有侧重的“诉前”“审前”“执前”教育,遏制虚假诉讼、不诚信诉讼行为,提升民商事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树立司法权威。在做好诉源治理的同时,做到依法应当受理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防止拖延立案、增设门槛、变通限制、标准不一等现象发生,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扎实推进集中治理涉诉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制定合理有效的进度计划并严格落实。

  责任领导:方旭东、蔡谢群;

  责任部门:立案庭、审管办、各审执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2月前实现东郊法庭入驻七都矛调中心;5月底前建造完成教育专区并投入使用;6月底前制定集中治理涉诉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实施方案;8月底前调研制定繁简分流规则;每季度报告阶段性完成情况。

  17.聚焦贯彻实施民法典再发力。深入开展民法典学习培训,灵活运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联动开展全员培训,同时发挥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统一裁判尺度作用。妥善做好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衔接适用,充分体现平等保护、意思自治、契约精神、促进交易、绿色发展、诚实守信等重要原则理念,审慎处理涉及数据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个人信息保护等案件,加强裁判说理,大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领导:各审执业务分管领导;

  责任部门: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每季度报告阶段性完成情况。

  18.聚焦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建设再发力。积极推动执行联动成员单位与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网络对接,争取实现执行信息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对执行失信人员自动采取拦截、限制、禁止、惩戒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推动“执行一件事”的改革,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试点推行司法网拍的不动产缴税、过户“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推动将主动履行、配合执行作为正向评价纳入诚信评分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建设“执行促进专区”,以“促自动履行,强法院执行”的理念进行正反两方面宣传教育,助推社会诚信建设。探索构建集约办理、信息化终本管理、执行团队管理等机制,做好执行事务集约办理、查控一体化工作,充分发挥好集约执行、协同执行作用。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坚持公诉和自诉并举,进一步统一公安立案、检察起诉和法院裁判标准,力争打击力度全市领先。深入开展“清超治淤”专项执行活动,严格执限审批管理和动态监管,加强考核督促和督查问责,加快清理超期未结执行案件和超期未处置财产,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财断血”“黑财清底”工作成果。常态化规范提升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质效。建立超期未处置财产、历年未处置财产系统预警、月通报制

  度,实行清单化销号式管理,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深入开展执行审计专项行动,强化审计报告结果运用,不断探索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执行审计经验。完善执行监督与执行裁判权分离运行机制、执行监督机制。

  责任领导:吴将斌、赵雄伟;

  责任部门:执行局、综合审判庭;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4月底前制定集约执行机制;5月底前制定打击拒执犯罪、“清超治淤”、联合执行三大专项行动方案;7月底前制定执行款清理监督办法;7月底开始实现超12个月未结案清零,超6个月未结案在同期未结案的占比不超过5%;力争首次执行案件终本率在7月底前降至45%以下,到12月底前降至40%以下;实现首次执行案件执结率到7月底前达到60%以上,到12月底前达到85%以上。每季度报告阶段性完成情况。

  19.聚焦强化审判管理再发力。深入开展长期未结案清理专项行动,改变原始、粗放的人盯人管理模式,通过完善预警制度、加强审限管理等,形成内生机制,在严格落实不发生新增18个月以上未结案情形、12个月以上未结案数保持低比例的基础上,逐案消化12个月以上未结案。深入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健全“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再审复核”的立体化摸排、核查、防范机制,推广虚假诉讼人员名单发布和公职人员、律师参与虚假诉讼通报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动,打通虚假诉讼移送公安立案受理的堵点。深入开展打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专项行动,对网上网下威胁、辱骂、恐吓、殴打法院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甚至暴力抗法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该罚款的一律罚款,该拘留的一律拘留,该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移送。深入开展“止讼息诉”专项行动,加大信访有序、有效处理的力度,坚持将调解、促进自动履行贯彻到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进一步提高民事调解率;同时,健全完善“类案同判”机制建设,针对性开展判后答疑,持续查纠劣质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说理质量。完善审判辅

  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全面推进电子送达工作,探索建立审判事务集约中心,试行审后事务集中统一处理。

  责任领导:方旭东;

  责任部门:审管办、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4月底前制定长期未结案清理、“清超治淤”、打击虚假诉讼、打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止讼息诉”等专项行动方案;4月底前修订印发2021年度鹿城法院办案绩效考核办法;6月底前组建审判事务集约中心;每季度报告阶段性完成情况。

  20.巩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化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员额法官管理制度机制,常态化开展员额法官动态调整、递补和退出工作。深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完善正、负权力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健全“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推行类案检索,不断落实法官律师互评、司法公信力评估等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审判权制约监督体系。深化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改革,健全受到侵害救济保障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坚决为依法履职、秉公司法的干警鼓劲撑腰,营造昂扬向上、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责任领导:刘俊、方旭东、黄朝晖、陈斌;

  责任部门:综合办(司法监督)、政治部、审管办、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8月底前征求意见,完善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每季度报告阶段性完成情况。

  21.巩固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严格执行“三项规程”,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规范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庭审调查活动。与检察机关建立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机制,突出以审判为中心实效,提升刑事审判质效。推进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依法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规范量刑建议采纳与调整工作,强化监督制

  约,确保司法公正。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强人民陪审员量刑规则培训,确保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合法均衡。严把案件质量关,严把审判审限,加强改变定性案件、发改案件、瑕疵案件以及长期未结等典型案件研判,切实提升刑事案件审判质效。严格刑事案件审判管辖,严格取证程序审查,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推进证据裁判规则切实落地。进一步规范刑事涉案财物相关平台对接,确保查扣财物以及涉财产性判项规范及时移送执行。

  责任领导:蒋茜;

  责任部门:刑庭;

  完成时间:全年工作,每季度报告阶段性完成情况。

篇二: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细则

  

  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2年)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7.01?

  【分

  类】司法白皮书

  正文

  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2年)

  前言

  江苏是全国最早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省份之一。早在2008年就开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探索。十八大以来,江苏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推行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集中管辖机制改革。随着实践的推进,一些阻碍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的体制机制问题逐步显现。江苏法院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开启了新一轮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

  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和江苏省委坚强领导下,江苏高院根据江苏拥江滨海、河湖众多、水网密布的生态环境特点和司法保护实际需求,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等9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涉环境类案件;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基层法院环资法庭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形成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格局。2019年7月1日

  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启动运行。新机制实行生态功能区集中管辖,解决司法保护碎片化问题,促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与整体保护;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营造良好绿色营商环境;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方式,解决责任追究片面化问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三年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部署要求,积极推进“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政治站位高。认真践行“两山”理念,深刻把握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充分考虑江苏生态功能区具体情况,从服务保障绿色发展、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高度,谋划部署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为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创新力度大。“9+1”机制针对司法保护碎片化、环境修复片面化、诉讼“主客场”等问题,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全面提升了环境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水平。“9+1”机制改革模式获评江苏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特等奖,中央深改委将此改革经验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转发推介,江苏高院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作为“江苏经验”予以介绍。

  三是改革成效好。“9+1”机制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推动了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提高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科学性、有效性。新机制运行以来,审结“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特大电捕鱼案”“特大走私象牙案”等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时任江苏省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是配套机制全。江苏法院先后建立环资案件跨区域协作机制和协调联络机制,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了“9+1”机制有序运行。探索裁判规则,创新执行方式,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推动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结果执行机制,探索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被吸收进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

  一、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三年来,江苏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7116件,结案5578件;2020年受理案件2909件,结案2498件;2021年共受理案件3293件,结案2861件,收案、结案数均逐年大幅增加。宣告无罪案件2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14件。

  依法审理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三年来,审理刑事案件4158件,8734名被告人(单位)被依法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454人,最高刑期15年,罚金总额5.01亿元。

  依法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救济、修复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年来,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35件,判决责任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资金6.2亿余元,以经济手段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依法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充分发挥环资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依法支持执法部门履职。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对行政不作为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职,防范监管漏洞。三年来,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301件。

  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充分发挥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依法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致力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3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6件。

  二、创新司法理念,推进污染防治与经济建设协同发展

  三年来,江苏法院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在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同时,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通过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既严惩企业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又兼顾企业发展的正常需求。

  遵循“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创新有利于提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成本的裁判规则。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对经多次处罚仍然采取隐蔽手段非法排污的企业,探索适用推定规则从高计算排污量、适用类比规则从高计算赔偿额等惩罚性赔偿方式追究污染责任。在徐州市鸿顺造纸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以查获量的四倍计算排污量和环境修复费用,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立全链条追责规则,特大非法捕捞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全国首次判决造成

  生态破坏的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保护长江生态。该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收录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不仅判令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直接损失,还要求其承担各项间接损失。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除了考虑采砂行为造成的砂石资源破坏数量,还综合考量了水底生物栖息环境危害程度、堤防安全与航运安全等要素,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费用。

  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创新环境资源裁判执行方式。探索建立“技改抵扣”方式,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资金,引导、支持企业引进先进生产工艺、设备,有效降低、杜绝环境污染。南京玄武法院审理的南京胜科公司非法排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企业投入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在一定额度内抵扣修复费用,从源头化解环境风险。探索建立“分期付款”方式,有效解决“案件执行企业经营难、案件不执行环境修复难”的两难问题。南京玄武法院在胜科公司案中以调解促成排污企业以“现金+替代性修复”方式赔偿4.7亿元,并允许胜科公司分期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既保障了法律责任落实,又减轻了企业一次性赔偿的资金压力。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对正在发生的环境侵害行为予以最直接有效的干预和纠正,促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避免造成或者扩大损失。

  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健全“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按照《环境保护法》建立和完善修复制度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灵活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引导污染者主动修复环境。首创异地补植、劳务代偿,推行增殖放流,把修复行为、效果作为案件办理考量因素,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判令异地补绿植树造林;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判令从事环保劳动服务进行劳务代偿;损害水体生态环境的,判令增殖放流鱼虾苗。注重系统保护和整体保护。系统把握生态要素作用和相互影响规律,推动全流域修复。盐城东台法院审结的“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系公安部跨省指定江苏公安异地侦查办理的长江非法采砂案件。江苏法院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要求,拟将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执行到位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移交安徽,由安徽组织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该案的侦查、审理、执行和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都充分体现了《长江保护法》关于打破条条分割、块块分割,实现全流域系统保护、一体保护的要求。完善修复机制。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建立南京长江新济州、连云港海洋牧场、盐城黄海湿地等30余个司法修复基地,推动恢复性司法裁判落实。南京长江新济州司法研究修复基地被列入江苏省委政法委202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三、坚持服务大局,切实履行环境司法审判工作职责

  江苏法院坚守法律底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理念,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机制改革效能,为绿色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犯罪行为,加大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惩治力度,把坚决履行《昆明宣言》落到实处。

  服务保障生物多样性。按照《昆明宣言》要求,加强物种多样性司法保护,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维护生态安全。南京环资法庭审结的走私象牙案是海关总署挂牌督办的一起江苏目前为止涉案数量最多、案值最大的走私象牙案件,被告人戴某走私象牙共计70段、重约563千克,案值约2347万元,法庭当庭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该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批示肯定。南通如皋法院审理的非法捕捞中华鲟案,涉案中华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素有“水中大熊猫”、“鱼类活化石”的美誉,是长江珍稀特有物种的代

  表,法庭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肯定此案审理社会反响好,具有示范意义。两案的审理彰显了中国政府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庄严承诺。为有效展示江苏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成果,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南京玄武法院与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在“爱鸟周”共同签署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协议;成立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基地,救助野生动物、保障野生动物福利、丰富城市生物多样性,联合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设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展馆,对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和法治融合主题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依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捕工作,江苏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提供指引,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顺利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积极落实《长江保护法》。江苏高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意见》,从切实增强司法保障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司法保护能力水平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之日,江苏高院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南京、苏州、南通、泰州等地通过举办增殖放流、集中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建修复基地等系列活动,在长江下游主干及重点水域放流300余万尾鲢、鳙、长吻鮠、胭脂鱼等适合长江、太湖生长的鱼苗,增强社会公众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江苏高院发布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提升社会公众的长江大保护意识。2020年,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6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在江苏开展“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在

  南京长江新济洲司法研究修复基地举办新闻发布会,充分展示江苏法院长江大保护成效。

  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和裁判标准统一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协作效能,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上海、浙江、安徽、江苏高院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上海三中院、杭州中院、嘉兴中院、湖州中院、宣城中院共同签署《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苏州姑苏法院在含汞废水排入浙江甬江水系环境污染案中,主动协调将修复费用及时转付浙江,用于污染地域的应急处置和环境修复,有效破解跨省域修复难题。

  服务保障大运河保护。依法打击涉大运河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涉及大运河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保护、遗址遗存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指导,为大运河保护提供司法保障。苏州姑苏、吴江等五家法院共签《大运河(苏州段)保护司法协作协议》,为切实做好大运河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奠定基础。苏州姑苏法院在审理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在对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还把对大运河受损水域环境修复放在重要位置,充分体现保护优先。

  四、持续深化“9+1”改革,探索环境司法保护“江苏方案”

  “9+1”机制改革是江苏法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先行先试探索环境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具体实践。全流域系统保护,跨区划集中管辖,“三合一”专门化审理的“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已经成为江苏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响亮品牌。

  “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获评全省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特等奖

  切实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一方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通过案件发改有效提升基层法庭审理水平;另一方面,江苏高院从9家基层环境资源法庭遴选优秀人员,分批次派往上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锻炼,通过协助办理案件、调查研究、起草指导性文件、参加业务学习等方式,确保环境资源法律在全省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

  积极探索专业化审判方式。环境资源审判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存在法律与政策交汇,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交融的特点,江苏法院通过探索专业陪审员、技术调查官、法庭技术顾问和专家辅助人等制度,不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探索主动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环资审判对执法的评价功能。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职责。在睢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明确环保机关对危险废物跨域污染具有属地处置职责;二是弥补行政监管漏洞。江苏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南京环资法庭针对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后行政处罚程序新情况新问题,向省生态环境厅发送司法建议,促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该厅向全省发文予以规范。三是引导科学合理治污。江苏法院通过案件办理规范政府部门污染治理行为,在左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对行政机关违反比例原则过度处置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不予支持。

  不断强化环资审判一体化格局。一是建立跨域立案协作机制。江苏省内的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均可到当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起诉人可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实现数据多传送、人员

  少跑腿。二是建立巡回审判协作机制。环境资源案件一般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对于社会影响大、涉及人员多的民事、行政案件,采取到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后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开庭方式进行审理。三是建立案件执行协作机制。探索将涉及赔偿、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增殖放流、异地补绿、劳务代偿等修复性司法措施的执行由管辖法院委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法院负责执行。

  不断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注重外部联动,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与环境执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司法协作,强化工作联动、矛盾联排、纠纷联处,增强环境司法保护合力。健全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洋渔业等相关单位协作配合,深化执法司法“两法衔接”,实现同频共振。在高邮湖畔审理特大电捕鱼案,农业农村部组织21个省200多位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旁听庭审,集中销毁非法捕捞器材,促进环境司法与执法的有效互动。盱眙法院推动建成全国首个凹土协同保护机制,有效保护“万土之王”。

  充分保障环境司法公众参与。落实《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原则,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增强民众环境保护意识,依法保障公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每年发布环境司法白皮书和生态保护典型案例。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普法宣传要求,大力宣传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着力打造生态环境“法治课堂”,常态化开展环资案件巡回审判和庭审直播,推动环境司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全国法院第1000万场庭审直播王玉林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央视《新闻联播》等主流媒体集中报道。及时总结环资审判经验,编写出版《中国环境司法改革之江苏实践》(中、英文版)《以案释法·漫画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摄制环境司法“9+1”机制改革题材的电视剧,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示我国生

  态优先、绿色发展和长江大保护取得的成就,该剧被列为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目前已开机拍摄。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环境资源审判同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一是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强。少数法官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能力还不够强,办理环境资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领域新类型案件水平还有待提高,尚不能充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制约审判质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破解。环境资源案件证据收集固定难、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少、鉴定周期长、修复性判决结果执行难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影响案件审判质效。三是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快。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解机制有待完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有待健全,执法司法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展

  望

  江苏作为经济大省、资源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大省,当前正处在大力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全面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时期。江苏省委吴政隆书记在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上指出,“未来五年是江苏生态文明建设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加快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积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均衡发展、永续发展。……让绿色成为美丽江苏最靓丽的标识,成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最鲜明的底色。”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美丽江苏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作用,高起点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下,更好服务保障更加美丽、更加宜居、更加令人向往的“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

  紧扣大局,进一步提升环境司法贡献度。聚焦建设更加绿色低碳的美丽江苏,提升环境违法成本,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保障重点流域区域治理,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发展方式全面绿色转型。开展碳排放、碳交易法律问题专项调研,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交易案件,促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依法惩处侵害群众环境权益行为,强化环境司法群众参与,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强化对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引导人民群众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环境司法现代化。持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发展,创造更多环境资源审判“江苏经验”。巩固深化“9+1”机制改革,优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创新完善裁判规则和方式,健全完善裁判结果执行机制,进一步提升环境司法效能。建立健全审判管理信息平台,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水平。强化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协同,完善司法执法职责衔接,让环境司法成为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环境治理互动平台。

  建强队伍,进一步锻造环境司法硬功夫。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复杂性、融合性特点,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健全人才培养和储备规划,探索建立法官跨区域挂职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制度,着力培养既精通环境法专业领域又熟悉相关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型法官队伍。实施精品审判战略,打造更多环境资源审判精品案例,引领环境司法发展,讲好江苏环境司法故事,为完善环境法治贡献更多江苏智慧。积极参与全

  球环境治理,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拓展法官国际视野,提升我省环境司法在建立完善可持续发展规则体系方面的国际影响力。

篇三: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0.06.20【实施日期】1980.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

  (1980年6月20日)

  第一条

  凡属于法院工作范围的来访者,除不服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由各审判庭接谈外,均由我处接谈。

  不属于法院工作范围的来访,由我处依照“归口”接待的原则,动员其到有关部门反映;如有必要,经领导同意后,可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处理。

  第二条

  接谈人员要弄清来访人的要求是什么,申述有无理由,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对属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告诉来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有意见或要求承办法院尽快结案的,原则上转承办人民法院查处,视情况也可转其上级人民法院督促办理。

  1/2对续访者,如承办法院对其所诉问题已做了合理处理的,应说服息讼或函转承办法院再做思想工作;如承办法院正在进行工作,可劝其回原地等候处理;如承办法院尚未查处的,应函告承办法院抓紧处理。并劝其回原地等候查处。

  第三条

  属法院工作范围的问题的处理办法:来访者反映的情况属于一般性的,可使用例稿转处;对案情重大、迭经催办而久拖不决的,接谈人可拟函稿经领导核批,请有关法院审查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对情况紧急可报经领导同意,打长途电话向有关法院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而又来访多次,虽向有关法院多次催促仍不办不报的,经领导同意后,可请主管法院来人汇报或派员下去督促查处。

  2/2

篇四: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细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与展望

  王龚博;卢宁川;于忠华;杨琳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随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的印发,该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总结国内试点城市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的实际分析了实施成效,最后提出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研究指出,首先提升思想认识水平.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整、实施有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其次强化制度的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要求必须体现出\"细、实、严\"的理念,需要标准的细、过程的实、监督的严.再者完善赔偿磋商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十分重要,应该明确具体的磋商时间与次数,确保磋商工作高效,应建立在长期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权利人不积极磋商或义务人故意拖延磋商时间等情况下转向赔偿诉讼的机制,以达到及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磋商过程中磋商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让公众全程知晓磋商的进展,从而也能让公众更好地判断磋商结果的公平合理性.

  【期刊名称】《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年(卷),期】2019(044)001【总页数】4页(P109-112)

  【关键词】生态环境;制度;实施;建议

  【作

  者】王龚博;卢宁川;于忠华;杨琳

  【作者单位】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江苏

  南京210013;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江苏

  南京210037;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江苏

  南京210013;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江苏

  南京210013;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江苏

  南京210013【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X21生态环境损害指由于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造成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其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则是强调以法律手段的运用为核心,通过各种途径去协调利益关系,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长远性与基础性特征。国外很早就已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美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调公益性,原告既可以为受害者也可以是环境保护者;日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调法制性,通过多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损害进行规范和处置。总体来看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建立基本都是强调预防为先、立法为主、执法严格等方面,也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借鉴和丰富经验。而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上、相关法律协调上、处罚的类型上尚有所欠缺[3]。因此,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4]。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内容与亮点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省、山东省、重庆市等六省一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5]。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各地区与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发布的“改革方案”目标清晰、内容丰富,对于在全国范围的实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1明确了赔偿范围与权利人、义务人

  赔偿范围方面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合理费用,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提出细化建议并开展相关研究。赔偿义务人方面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做到应赔尽赔,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扩大义务人范围并提出立法建议。赔偿权利人方面规定,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政府管辖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并确定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并均有权提起诉讼[6]。

  1.2完善了赔偿磋商开展与诉讼规则

  赔偿磋商方面提出,权利人根据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期限、责任承担方式期限等与义务人磋商,统筹考虑方案可行性、成本效益、赔偿能力等情况以达成协议并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权利人等应当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诉讼规则方面提出,各地人民法院要依规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并试行分期赔付及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要研究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制度并可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有关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意见,明确其与环境公益诉讼间衔接等问题[7]。

  1.3强化了执行监督、鉴定评估及资金管理

  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方面提出,权利人等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以确保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赔偿款项使用与修复效果应公开并接受监督。鉴定评估方面提出,需加快评估专业力量的建设,推动专业队伍组建并强调评估能力形成,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保障鉴定评估的独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面提出,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其应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则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支付资金,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需承担权利人前期调查、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无法修复的赔偿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1.4对试点方案的进一步完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明确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建立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新方案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要求地方细化启动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并明确启动的标准,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并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8]。

  2各地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2.1吉林省强调司法保障推动改革试点

  在2016年底,吉林省政府印发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并强化方案制定落实。方案正式印发后,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设在环保厅,负责协调推进日常事务,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定期报告、通报相关情况,推进现状综合评价。省政府集中开展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重要矿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存在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和破坏问题;开展了60个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现状综合评价以查明现状、查找问题,其结论作为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库基础内容,为后续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与此同时,切实做好司法保障,印发了“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指导意见”,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省公安厅成立了专门执法机构,加强查处力度;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设立环境资源审

  判庭,专门化审判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使得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审理渠道得以畅通;在执行方式方面吉林省也有所创新,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建立执行回访制度,强化对被执行人的监督,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责任追究,有效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与制度体系建设。面向社会遴选187位专家,涵盖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检测、经济损失评估等领域,完成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组建;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赔偿磋商、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总体来看,吉林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效果显著。

  2.2云南省强化平台建设推进试点工作

  云南省于2016年11月印发实施方案,通过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初步建立了赔偿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适用范围,提出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因人为因素造成),包含相关情形之一(突发环境事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发生环境污染等事件、非法排污造成损害且经济损失超五百万元、致使林草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破坏及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致使湿地自然状态改变等、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并有明确责任主体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突出云南特点,在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云南增加“湿地自然状态改变、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等三类新追责情形,因地制宜,方案的制定有所创新,也符合云南省情。目前公安与环保联合执法成为新常态,破坏环境必追责也已成为共识,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损害试点与公益诉讼的衔接也在逐步推进,最高检开展的公益诉讼试点中云南受案数居全国试点省份前列,除诉讼外赔偿磋商也已成为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赔偿和后续修复执行效率明显提高。云南三大信息服务平台(综合管理、鉴定机构申报、信息服务)搭建完成,将赔偿范围、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评估队伍和案件处理信息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实现了电子化与信息化管理案件,更好地发

  挥了平台作用。

  3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构建

  3.1江苏省试点方案要求与内容

  在试点方案要求中提出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开展典型案例实践。内容包括初步建立制度和实施机制,明确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并纳入地方性法规。认真落实国家制度、标准、规范并推进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部门职责需强化,分析案例并总结经验,突显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

  试点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包括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方面内容;健全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涵盖了细化启动与磋商程序、完善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建立监督机制、推进信息公开五方面内容;加强评估机构培育与建设,主要强调两个方面,推进司法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与加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梳理了开展损害赔偿、开展探索性研究、开展修复工作、鼓励公众参与四个方面的内容。

  保障措施中,加强组织领导方面,省政府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省法院、检察院及省发展、科技、司法、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为成员。在注重协调配合方面,省环保会同其他部门负责并指导有关调查、鉴定评估、编制修复方案等方面工作;省法院与检察院分别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与检察工作;省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委同环保分别负责有关资金管理、水功能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相关组织实施、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落实经费保障方面,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加强考核监督方面,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强调严考核、硬约束,建立好联

  络员制度。

  3.2江苏省试点方案实施成效

  细化资金使用管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赔偿案值往往较高,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情况类似,因此资金的监管与使用更需规范。环保与财政部门会商,编制起草“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办法详细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缴付、账户设置,明确了使用原则与范围、申请提出、审核与拨付,强调了资金监督、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

  明确赔偿权利人及承办人。众所周知,国家所有的财产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等资源受损害后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江苏明确省政府是赔偿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相关损害的索赔工作,解答了启动赔偿磋商或提起诉讼缺少权利人问题(公共环境损害)。作为代表省政府处理涉法涉讼等相关法律事宜的专门机构,法制办在案件处理中与相关部门一同办理,环保部门与法制办近期对相关案件就进行了共同办理并同时派员出庭。省内城市也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南京已提出加快形成相关运行机制。

  强化鉴定评估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能力建设是试点工作的重点,根据有关规定,起草了“登记评审办法、登记评审专家选聘办法”,对其应具备条件、评审、登记、监督、评审专家条件等问题进行规范。公开遴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评审专家库专家,60余名专家提出申请,共有38人入库。对省内鉴定评估机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摸清现状,为后续工作打下基础。

  4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建议

  4.1提升思想认识水平

  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整、实施有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

  作的推进,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层层落实。需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认识环境保护工作,各省、市党委和政府需要加强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必须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压实各级责任,确保工作实效。

  4.2强化制度的执行

  企业造成污染,群众利益受害,政府无奈买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解决路径,这样的解决路径急需要纠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便是解决问题的纲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十三五”时期加强企业监管的一项关键制度,执行制度要求必须体现出“细、实、严”的理念,需要标准的细、过程的实、监督的严。具体而言,就是在标准制定上需要细致研究,讨论整合各方面意见,以保证标准的科学;过程上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强化落实,绝不能出现下不为例、大打折扣等现象;监督上必须要严格,执行出现问题必须深挖其中缘由,对执行不到位的单位与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只有这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才能得到更好的推进,生态环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4.3完善赔偿磋商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十分重要,改革方案就赔偿磋商做出了相应规定,但作为赔偿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启动磋商时间及终止磋商情况并未明确,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人类疾病诊治类似,需要把握好最佳“治疗”时机,长期的磋商过程无法发挥磋商的时效性,长期无法达成协议的磋商将导致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错过最佳手术时间。因此应该明确具体的磋商时间与次数,确保磋商工作高效,应建立在长期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权利人不积极磋商或义务人故意拖延磋商时间等情况下转向赔偿诉讼的机制,以达到及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9]。磋商过程中磋商内容应向社会公

  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让公众全程知晓磋商的进展,从而也能让公众更好地判断磋商结果的公平合理性。

  【相关文献】

  [1]申进忠.建设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J].法人,2018(2):62-63.[2]熊彬,黄娟.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与制度抉择[J].才智,2018(12):226-227.[3]李传轩,朱悦.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模式选择[J].环境保护,2018,46(16):48-51.[4]韩英夫,黄锡生.生态损害行政协商与司法救济的衔接困境与出路[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8(1):30-39.[5]王岚.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J].社会科学,2018(6):104-111.[6]马英杰,辛烨,侯京浩.我国行政机关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法律实践[J].环境保护,2018,46(5):41-46.[7]周珂,林潇潇.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杂志,2016,37(7):55-60.[8]吕忠梅.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思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4):5-14.[9]张慧颖.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研究[J].法制博览,2018(11):79-80.

篇五: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细则

  

  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17年复试笔试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17年复试(笔试)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研究生复试有关工作,根据学校及研究生院关于考试工作有关管理方面的文件及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命题原则

  研究生复试主要是进一步考核研究生对本学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复试试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难易程度要适中,使优秀学生能够脱颖而出。

  二、试题命制

  1.研究生复试命题采取院主管领导负责制下的分散命题。由学院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聘请各科试题的命题教师。

  2.命题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近期主讲过该门课程且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当。

  3.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命题时应同时确定答案及评分标准。

  4.对某些考试科目中含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每门课程必须分别命题。

  5.每位命题教师需将本人所命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分别密封后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统一保管。

  6.各科试题的名称必须与招生专业目录所公布的复试考试科目名称一致。

  7.每个专业的笔试科目试题应以100分为满分(若涉及到两门课以上的,所有科目总分为100人),60分为及格标准。

  8.试卷由学院统一负责印刷。

  9.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

  三、考试试卷密封

  1.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核对考卷数量,并按要求将所有试卷

  中标明考生基本信息的卷头部分进行密封,确保试卷评阅人员无法从试卷中获知考生基本信息。

  2.试卷密封装袋后,监考人员应将试卷交由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保管。保管地点必须是学校内办公场所。

  四、考试试卷评阅

  1.考试结束后,学院将在统一地点、统一时间组织进行试卷的评阅工作。

  2.为保证评卷工作按时完成,如命题教师无法及时评卷,学院将安排其他相关教师按照答案及评分标准阅卷。

  3.试卷评阅必须使用红色笔。试卷的评阅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

  4.试卷上任何所给分数如有修改,修改人必须签字。

  5.阅卷结束后,由学院统一拆封试卷、登录学生成绩。

  五、考试试卷保存

  1.各门考试科目的试题、答案及考试试卷由学院统一保存。

  2.试卷要用学院统一格式的试卷封面分装,并按试卷封面要求填写清楚应填栏目。

  3.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少于三年。

篇六: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细则

  

  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审判流程管理

  对本院的案件从立案、送达、庭审、裁判、结案、归档全程跟踪监控,建立完善立案及审判流程管理等制度;强化对鉴定评估、中止、延期审理和审限临界警示等审判“节点”的管理,审限监控和程序监督,为各审判庭与综合部门之间和各个审判环节之间的紧密配合进行协调,保证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转。

  二、审判态势分析

  定期召开审判管理办公室专班工作人员会议,开展调查研究,掌控本院审判工作总体状况,及时为院领导提供反映本院审判工作态势的各项统计数据,并进行认真的分析研判,每月编发一期审判管理情况。

  三、案件评查管理

  对审监庭已评查的各类案件进行核查,分析研究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通报一次,并督促整改。根据评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典型案例讲评活动,整体提升审判工作质效。

  四、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加强指标数据统计、填报管理。本院研究室负责审判管理中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31项数据的基础采集、填报工作,1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指标的核实、把关和统计数据的统一上报工作,检查案件信息填报情况,重点加强指标数据的分析、预警,发挥指标导向作用。

  五、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审判委员会的通知、记录等日常工作,落实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决议。

  六、其他审判综合管理工作

  制定审判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开展调研,完成上级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及本院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等。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篇七: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细则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细则(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8.04.112018.05.01保全和先予执行

  地方司法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细则(试行)

  (2018年4月11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

  第二条

  诉前保全应当在起诉前,诉讼程序还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应当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执行前的保全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前。

  诉前财产保全由相关业务庭审查后以“财保”字案号作出裁定,诉讼保全及执行前的保全由相关业务庭审查后以本案案号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民三庭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除外)由立案庭以“执保”字案号立案后由执二庭实施。保全审查部门和实施部门在办理财产保全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三条

  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承办法官应当对担保财产的权属、价值、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能够证明担保财产价值的证明文件。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等决定接受担保的方式。

  承办法官在收到保全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采用保全责任险合同方式提供担保。(说明:《人民法

  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上的财产保全指标有要求要采用“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

  第四条

  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告知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风险。(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五条

  诉讼保全申请,承办法官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接受诉讼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4日内(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4日内)作出裁定并移交立案庭立案,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立案并移交执二庭实施,执二庭应当在4日内开始执行;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并移交立案庭立案,立案庭应在24小时内立案并移交执二庭,执二庭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说明:《保全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上述规定从接受保全申请至执行的时间共为十天,鉴于在该办理过程中还需要立案庭立案后移送,因此将审判庭作出裁定的时间及执行局开始执行的时间各缩短一天,安排两天时间给立案庭立案移送。)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前,当事人一方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原诉讼案件承办法官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原诉讼案件承办法官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抵押等手续。

  第九条

  承办法官向立案庭、执二庭移送的保全材料,应包括《财产保全案件移送函》、财产保全裁定书及财产线索等文书及材料。

  情况紧急的财产保全案件,须在《财产保全案件移送函》中注明情况紧急。

  执二庭接受移送材料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及时实施;材料欠缺或有错误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法官补正。

  第十条

  对保全财产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当妥善保管。对不动产或不宜采取扣押措施的动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对保全财产妥善保管,并告知其保管不善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宜由被申请人保管的,可以指定申请人或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全实施人员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全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实施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等文书。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送达由执二庭进行,对其他当事人的送达由业务庭进行。

  第十二条

  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实施人员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保全材料复印留存后将原件退回保全承办法官签收。

  第十三条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保全财产事件的,由执二庭和原作出裁定的承办业务庭联合处理,处理决定由承办业务庭作出。

  第十四条

  诉前保全承办法官在收到执二庭退回的保全材料后应跟进申请人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人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承办法官应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并移送执二庭实施。

  第十五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调取相关卷宗,了解保全的有关情况。此后的续行保全、解除保全手续,由执行人员按照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的担保已无必要的,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或退还担保金。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原保全承办法官递交续行保全申请,案件已流转到其他庭室的,承办法官接收申请后应当立即转交相关庭室或书面告知申请人直接提交。因没有及时转交续行保全申请或未及时告知申请人直接提交造成保全标的物转移、灭失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发现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赔偿;当事人认为本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告知当事人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八: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细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法院机关2021年第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2.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2.1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关于印发省法院机关2021年第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院领导要求,结合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各部门对2021年第一季度工作要点进行了修改完善,办公室进行了汇总整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省法院机关2021年第一季度工作要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省法院机关2021年第一季度工作要点

  一、党的建设工作

  1.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定2021年度中心组学习计划,每月组织一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会,做好中心组学习各项保障工作。(责任部门:机关党委,责任人:王磊,完成时间:3月底)

  2.召开组织生活会。组织各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做好会议准备、召开各项工作,按时上报情况。(责任部门:机关党委,责任人:王磊,完成时间:3月20日)

  3.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责任部门:机关党委,责任人:王磊,完成时间:2月底)

  二、队伍建设工作

  4.做好援藏援疆援青互派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工作。全面总结2020年援藏援疆援青工作,在充分听取援助法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做好援助工作的意见,改进完善援助工作。(责任部门:政治部一处,责任人:高红霞,完成时间:3月底)

  5.筹备召开全省法院援藏援疆援青干部工作报告会。(责任部门:政治部一处,责任人:高红霞,完成时间:3月底)

  6.制定全省法院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方案。(责任部门:政治部一处,责任人:高红霞,完成时间:3月底)

  7.启动基层法官轮训工作。落实最高法院政治部《关于组织开展基层法官轮训的意见》,举办全省法院基层法官(商事审判)轮训班。(责任部门:政治部一处,责任人:高红霞,完成时间:3月底)

  8.开展招生调训工作。按照国家法官学院、省委党校(行政学院)调训工作要求,落实调训招生工作,落实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培养硕士、博士项

  目招生计划,完成上级调训任务。(责任部门:政治部一处,责任人:高红霞,完成时间:3月底)

  9.颁发2020年度荣誉天平纪念章。(责任部门:政治部一处,责任人:高红霞,完成时间:3月底)

  10.开展全省法院青年文明号推荐申报工作。(责任部门:政治部一处,责任人:高红霞,完成时间:2月底)

  11.开展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工作。对近年来在人民法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50个先进集体和100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发挥先进典型模范带头作用。(责任部门:政治部一处,责任人:高红霞,完成时间:3月底)

  12.组织全省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省委部署要求,组织指导全省法院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等。(责任部门:政治部二处,责任人:杨洁,完成时间:3月底)

  13.总结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成效并报送最高法院。(责任部门:政治部二处,责任人:杨洁,完成时间:3月底)

  14.修订《法官员额动态管理工作办法》。(责任部门:政治部二处,责任人:杨洁,完成时间:3月底)

  15.组织山东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换届工作。(责任部门:政治部二处,责任人:杨洁,完成时间:3月底)

  16.组织2020年度省管领导班子和省管干部年度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三处,责任人:李峰,完成时间:3月中下旬)

  17.开展2020年度“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选人用人工作专题报告、选人用人工作民主评议、新提拔干部民主评议工作,推动进一步做好选人用人工作。(责任部门:政治部三处,责任人:李峰,完成时间:3月中下旬)

  18.组织全省法院政治部主任会议。(责任部门:政治部三处,责任人:李

  峰,完成时间:3月中上旬)

  19.做好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工作。做好正处级领导干部后续公示、备案及副处级领导干部调整系列工作,并于3月份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法律职务。(责任部门:政治部三处,责任人:李峰,完成时间:3月中上旬)

  20.开展好2021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责任部门:政治部三处,责任人:李峰,完成时间:2月底)

  21.组织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责任部门:政治部三处,责任人:李峰,完成时间:按省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专班要求推进)

  22.做好2020年度考核备案及工资晋级晋档及一季度公务员平时考核。(责任部门:政治部三处,责任人:李峰,完成时间:3月下旬)

  23.组织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在全省法院系统持续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已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通过廉政警示教育,引导法官严格职业道德约束,依法秉公用权。(责任部门:监察室,责任人:韩成锋,完成时间:2月中旬)

  24.组织“三个规定”新平台填报工作。(责任部门:监察室,责任人:韩成锋,完成时间:2月下旬)

  三、立案信访工作

  25.统一立案权限。统一全省法院立案入口,建立统一由立案诉服部门立案受理制度,解决过去各类案件立案权限不一的问题,提升立案工作规范化水平。(责任部门:立案庭,责任人:侯希民,完成时间:3月下旬)

  26.制定全省法院诉讼服务标准化规则。明确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工作流程等,提升诉讼服务规范化水平。(责任部门:立案庭,责任人:侯希民,完成时间:3月下旬)

  27.开展立案诉服纪律作风暗访检查。每季度对下开展不少于一次暗访检查,进一步提升立案诉服窗口纪律作风建设水平。(责任部门:立案庭,责任人:侯希

  民,完成时间:3月下旬)

  28.做好全国“两会”信访维稳工作。处级干部带队驻京信访值班;及时分流进京访人员,稳控重点访。(责任部门:信访处,责任人:王世心,完成时间:3月下旬)

  29.排查梳理2020年进京赴省访积案。排查梳理出5年以上和5年以下信访积案;制定工作方案攻坚化解,实现信访积案化解常态化。(责任部门:信访处,责任人:王世心,完成时间:3月中旬)

  30.打造一流信访大厅。打造高效、智慧、温暖的信访大厅;充实接访力量,丰富接访室功能,拓宽信访渠道,不断减轻信访群众“访累”。(责任部门:信访处,责任人:王世心,完成时间:3月下旬)

  四、刑事审判工作

  31.做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下指导工作。出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解答,规范裁判标准,解决疑难问题。(责任部门:刑一庭,责任人:蒋海年,完成时间:3月上旬)

  32.做好少年法庭机构建设。推动全省各级法院以改造法庭、加挂牌子方式设立机构。(责任部门:刑一庭,责任人:罗莹,完成时间:3月中旬)

  33.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工作。下发通知,征求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犯罪案例;对接教育厅、省实验小学开展微电影拍摄工作;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经济犯罪领域首案宣判、宣传工作,下发通知进行布置,组织好宣判宣传。(责任部门:刑一庭,责任人:罗莹、蒋海年,完成时限:3月下旬)

  34.下发修订版《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会签下发《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规范性。(责任部门:刑二庭,责任人:谢萍,完成时间:3月底)

  35.下发“关于规范审理刑事申诉和再审案件的操作规程”。提请刑事专业法官会议审议并以适当形式下发,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申诉立案、审查、再审等程序性问题,提高刑事审判监督办案质量。(责任部门:刑二庭,责任人:谢萍,完成时间:3月底)

  36.推进全省刑拘直诉机制的适用。与公、检、司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加大刑拘直诉机制的适用力度,对符合刑拘直诉机制适用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做到应用尽用。(责任部门:刑三庭,责任人:刘振会,完成时间:3月底完成部署工作)

  37.牵头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的改革举措。协调好公、检、司等部门,理顺好人、财、物关系,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确保3月1日起顺利实施。(责任部门:刑四庭,责任人:朱海舰,完成时间:2月底)

  38.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斗争三年攻坚的总结、宣传、表彰工作;梳理形成一套系统的黑恶案件裁判指引,并汇集成册;围绕“六建”要求,健全完善扫黑除恶长效机制。(责任部门:刑四庭,责任人:朱海舰,完成时间:3月底)

  39.会同省检察院制定全省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23个常见罪名的量刑幅度进一步细化,推动全省法院量刑规范化。(责任部门:刑四庭,责任人:朱海舰,完成时间:3月底)

  40.推进死刑死缓案件均衡结案。与省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协调检察机关加快刑事案件分案、阅卷、提讯以及补查补正进度,缩短死刑死缓案件审理周期,实现刑事案件均衡结案。(责任部门:刑四庭,责任人:朱海舰,完成时间:2月底完成协调工作)

  41.开展全省法院刑事案件被告人身份信息专项核查工作。制定刑事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据标准;组织全省法院对近年来已审结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身份信息逐一核

  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责任部门:刑四庭,责任人:朱海舰,完成时间:2月底完成部署工作)

  五、民商事审判工作

  42.完成2020年二审发改分析报告。(责任部门:民一庭,责任人:李永生,完成时间:2月底)

  43.抓好民法典学习、培训、宣传和统一全面实施工作。集中抓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全员学习培训,通过公开庭审、以案释法等方式,对民法典开展全方位宣传和解读,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促进民法典的新理念、新精神、新规定深入人心。(责任部门:民一庭,责任人:李永生,完成时间:3月上旬)

  44.召开全省人民法庭会议。(责任部门:民一庭,责任人:李永生,完成时间:3月下旬)

  45.完成2020年度商事审判态势分析。(责任部门:民二庭,责任人:徐清霜,完成时间:3月上旬)

  46.发布全省商事和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责任部门:民二庭,责任人:徐清霜,完成时间:3月下旬)

  47.开展“民法典集中学习月”活动。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对部分专题进行集中讨论,尽快掌握商事审判新法律新解释新理念。(责任部门:民二庭,责任人:徐清霜,完成时间:3月下旬)

  48.制定下发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方案,为全省法院推进“三合一”工作提供指导。(责任部门:民三庭,责任人:刘晓华,完成时间:3月下旬)

  49.就贯彻落实省“两办”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意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报省委。(责任部门:民三庭,责任人:刘晓华,完成时间:3月下旬)

  50.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引。(责任部门:民三庭,责任人:刘晓华,完成时间:2月下旬)

  51.审结59件串联案件。完成59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串联案件的文书签发、送达工作,依法妥善处理。(责任部门:民四庭,责任人:张传毅,完成时间:1月底)

  52.成立快审团队。按照“1(员额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模式,组建1个涉外商事海事快审团队并启动运行,专门办理快审案件。(责任部门:民四庭,责任人:张传毅,完成时间:2月底)

  53.完成2020年度涉外商事海事二审案件改判发回情况分析并向全省法院通报。(责任部门:民四庭,责任人:张传毅,完成时间:3月底)

  六、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54.推进环资案件繁简分流。组建精审团队,专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矿业权纠纷等复杂案件;组建快审团队,由一名法官和两名助理组成审理简单案件。70%案件实现快审,办案周期简案30天以内,繁案60天以内。(责任部门:环资庭,责任人:崔勇,完成时间:长期)

  55.推行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污染环境犯罪环资案件集中到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起草具体规范;实施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专业化改革,适时召开推进会议。最高法院批复我省集中管辖方案后,立即启动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工作。全省三级法院开始集中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责任部门:环资庭,责任人:崔勇,完成时间:3月底)

  56.开展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调研,形成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见初稿。(责任部门:环资庭,责任人:崔勇,完成时间:3月下旬)

  七、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工作

  57.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责任部门:行政庭,责任人:侯勇,完成时间:3月中旬)

  58.启动行政审判质量年活动。采取措施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将一审案件发改率降至3%。(责任部门:行政庭,责任人:侯勇,完成时间:2月下旬)

  59.出台《山东生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责任部门:赔偿办,责任人:孟健,完成时间:2月下旬)

  60.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司法救助全体委员会会议,对困难当事人进行救助并化解部分信访案件。(责任部门:赔偿办,责任人:孟健,完成时间:3月中旬)

  八、审判监督工作

  61.完成2020年再审案件改发情况分析。(责任部门:审监一庭、审监二庭,责任人:马莉莉、王继鹏,完成时间:3月中旬)

  62.对抗诉案件分级审理。对省检抗诉中关于事实问题的案件交由中院审理,省院重点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监督。(责任部门:审监二庭,责任人:王启江,完成时间:3月上旬)

  63.制定对下监督指导意见。制定具体指导意见、举措、任务,强化对下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监督指导。(责任部门:审监二庭,责任人:程卫华,完成时间:3月上旬)

  64.进行再审模式改革。成立4个快审团队,审理快审案件1500件。(责任部门:再审立案庭,责任人:阮久红,完成时间:3月底)

  65.召开全省审监工作会议。(责任部门:再审立案庭,责任人:阮久红,完成时间:3月底)

  九、执行工作

  66.开展土地(海域)使用权专项清理工作。对2020年未结的涉及土地和海域使用权案件进行清理,一季度基本完成未结案件清理。(责任部门:执行一庭,责

  任人:鲁统民,完成时间:3月底)

  67.开展2020年度各市平安建设(执行难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对各市2020年度平安建设(执行难综合治理)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平安山东建设领导小组,向各中院反馈,督促抓好任务落实。(责任部门:执行一庭,责任人:鲁统民,完成时间:2月底)

  68.开展“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责任部门:执行一庭,责任人:鲁统民,完成时间:3月底)

  69.推进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指导中基层法院认真落实省法院指导意见,做到简案快执、繁案精执,不断提高执行质效。各中基层法院全面建立快执团队,构建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责任部门:执行一庭,责任人:鲁统民,完成时间:2月底)

  70.开展涉执赴省进京访案件督办化解业务培训。(责任部门:执行二庭,责任人:王平,完成时间:3月下旬)

  71.开展提级执行。对各级法院的实施案件进行摸排,确属长期未结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提级执行。(责任部门:执行二庭,责任人:王平,完成时间:3月下旬)

  72.完成2020年执行复议案件调研分析,提高全省执行裁决案件审查质量。(责任部门:执行三庭,责任人:山莹,完成时间:2月下旬)

  73.开展执行类司法解释业务培训。由业务骨干就《民法典》及新修改的执行类司法解释进行授课,准确把握新旧法律变化和衔接,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责任部门:执行三庭,责任人:山莹,完成时间:2月底)

  74.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汇总。对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梳理后进行专题汇总,针对执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完成一至两个专题汇总。(责任部门:执行三庭,责任人:山莹,完成时间:3月中旬)

  十、综合协调、审判保障工作

  75.组织开展机关保密教育和检查工作。协调审判保障中心,开展机关办公电脑保密检查,组织干警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进一步规范机关涉密信息、文件处理,提升保密工作水平。(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人:刘辉,完成时间:3月下旬)

  76.做好省“两会”听会后续工作。收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及关注事项,分解到机关各部门研究答复意见,汇总后通过适当形式予以答复。(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人:刘辉,完成时间:2月底)

  77.做好全国“两会”相关准备工作。认真梳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访情况和关注案件办理情况,切实加强信息反馈和舆论引导工作,落实全国“两会”联络人制度。(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人:刘辉,完成时间:3月底)

  78.加强政务制度建设。制定健全督办工作机制的意见、机要收发寄递规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呈办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为创建文明机关夯实制度基础。(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人:刘辉,完成时间:3月底)

  79.做好涉外线上交流活动前期准备工作。协调审判保障中心,做好涉外线上交流活动工作方案和技术参数准备工作。完成线上交流软硬件配备,保障涉外线上交流活动正常进行。(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人:刘辉,完成时间:3月上旬)

  80.召开全省法院新闻舆论工作会议。(责任部门:宣传处,责任人:郑红军,完成时间:2月底)

  81.研究制定全省法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工作方案。(责任部门:宣传处,责任人:郑红军,完成时间:2月底)

  82.做好“两会”宣传舆论工作。围绕“两会”研究制定宣传舆论工作方案,策划集中宣传活动,推出系列短视频、H5、微动漫等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工作,为“两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部门:宣传处,责任人:郑红军,完成时间:3月下旬)

  83.组织开展民法典集中宣传活动。依托省法院融媒体中心,拍摄制作民法典宣传短视频,争取每两周推出一期。在官方微博、微信开通民法典宣传专栏,重点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营造学习贯彻民法典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宣传处,责任人:郑红军,完成时间:3月底)

  84.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完成对申报材料审核及管理人初审名单的公示、公告工作,待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责任部门:技术室,责任人:魏绍义,完成时间:2月下旬)

  85.持续推进全省法院“六专四室”建设。牵头相关部门对全省“六专四室”建设进行专项督导,查找辖区法院“六专四室”建设薄弱环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推动落实。(责任部门:法警总队,责任人:尹晓东,完成时间:3月中旬完成专项督导)

  86.积极开展“实战化训练推进年”活动。指导全省法院各级警队分级组织开展日常警务技能课目训练工作;商请法官学院研究制定实战化训练课目示范培训班的课程设置,不断提升司法警察实战化能力。(责任部门:法警总队,责任人:尹晓东,完成时间:3月底)

  87.改造院机关信访大厅、信访接待室。对原信访大厅和信访接待室进行扩建、改造,进行基础装修和消防、空调、弱电等设施设备配备。(责任部门:行装处,责任人:曲建军,完成时间:2月下旬)

  88.制定全省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办法。(责任部门:行装处,责任人:曲建军,完成时间:3月下旬)

  89.研究细化分解2021年部门预算。(责任部门:行装处,责任人:曲建军,完成时间:2月底)

  90.推进互联网法庭试点建设。下发《关于做好全省法院互联网法庭系统试点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完成基础装修、设备安装、系统调试上线、人员培训等工

  作,推进互联网法庭系统上线应用。(责任部门:行装处,责任人:曲建军,完成时间:3月上旬)

  91.开展春节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完成对252名离退休干部及67名已故干警遗属的走访慰问。(责任部门:离退休干部处,责任人:夏庆山,完成时间:2月中旬)

  92.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规章制度。建立与部分社区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实现与一、二党支部所在社区对接;建立重大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采取纸质和数字化两种形式,每月通报一次最高法院、省法院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活动情况;建立离退休干部反映问题台账制度,妥善解决离退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实际问题。(责任部门:离退休干部处,责任人:夏庆山,完成时间:3月底)

  93.做好事业单位改革。拟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事业单位章程并按时上报。(责任部门:审判保障中心,责任人:毕庶建,完成时间:2月底)

  94.落实机关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申报省法院审判保障中心监督检查职责。(责任部门:审判保障中心,责任人:叶得宝,完成时间:3月下旬)

  95.完成宿舍区改造。完成环山路宿舍区水、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责任部门:审判保障中心,责任人:叶得宝,完成时间:3月中旬)

  96.编制山东法院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责任部门:审判保障中心,责任人:余景峰,完成时间:3月上旬)

  97.做好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2.0版继续开发工作。(责任部门:审判保障中心,责任人:余景峰,完成时间:3月底)

  98.实现诉状智能生成。当事人通过填写相关问题,实现立案较多16个案由的诉状自动生成,辅助当事人智能生成诉状,2021年1月底前完成8个案由,3月底

  前全部完成。(责任部门:审判保障中心,责任人:余景峰,完成时间:3月底)

  十一、调查研究、审判管理工作

  99.基层法院繁简分流做法经验提炼。(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人:刘念虎,完成时间:2月下旬)

  100.完成省法院工作报告后续工作。向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报告2020年工作情况后,认真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方面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人:刘念虎,完成时间:2月下旬)

  101.举办全省法院2020年审判执行工作发布会。评选并发布全省法院司改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通报全省审判执行工作情况。(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人:刘念虎,完成时间:2月中旬)

  102.完成诉前调解数据深度分析报告。对诉讼服务中心实质性化解案件,尤其是诉前调解成功案件的流向进行深度分析,摸清2020年诉前调解成功后未进入诉讼、进行司法确认、进入诉讼等情况的占比,形成详实的深度数据分析,为确保诉前调解成功案件不进入诉讼提供数据参考。(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人:刘念虎,完成时间:2月下旬)

  103.完善2021年质效评估核心指标体系。根据各部门对核心指标体系的意见反馈,对2021年度核心指标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商信息中心针对现有质效评估系统进行改造,形成一套完整的核心指标评估体系。(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人:刘念虎,完成时间:2月下旬)

  104.制定2021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人:肖彬,完成时间:2月中旬)

  105.研究制定2021年司改重点任务。(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人:肖彬,完成时间:2月下旬)

  106.验收2019年社科课题。邀请省社科规划办、法院业务专家及高校学者验收2019年审判研究专项课题,完成2019年课题鉴定,重点推送优秀成果,高质量做好转化工作。(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人:肖彬,完成时间:3月下旬)

  107.组织民法典征文研讨活动。就民法典适用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开展优秀论文征集活动,落实好民法典实施、宣传工作,提升民事审判司法水平。(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人:肖彬,完成时间:3月下旬)

  108.做好全省法院“十四五”规划。(责任部门:研究室,责任人:肖彬,完成时间:3月下旬)

  109.组织召开执法办案调度会。对全省法院执法办案质效、长期未结案、院领导办案、司法公开等工作进行调度,促进全省法院完成预期执法办案任务。(责任部门:审管办,责任人:欧阳明程,完成时间:3月初)

  110.确定全省法院结案目标计划。在各中院报送的结案初步计划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辖区月度结案指标,实现均衡结案。(责任部门:审管办,责任人:欧阳明程,完成时间:2月底)

  111.完善审判管理规范性文件。修订专业法官会议规定,完善召集机制和运行模式,重新合理配置组成人员,切实发挥为合议庭提供咨询参考、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制订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意见,构建参阅性案例的发现和养成机制,定期发布参阅性案例,及时向最高法院选送指导性案例,打造山东司法案例库,切实发挥案例对下指导作用;制定进一步严格审限延长、扣除和中止的规定,严格审限变更的适用,减少长期未结案的数量。(责任部门:审管办,责任人:欧阳明程,完成时间:3月底)

  112.发布第一批民法典适用案例。(责任部门:审管办,责任人:欧阳明程,完成时间:3月下旬)

篇九: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细则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

  号】赣高法〔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高法〔2021〕8号

  全省各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经省法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司改办。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7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江西省委政法委《贯彻〈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推动全省法院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定政治方向,站稳人民立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把握和处理改革重大问题,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尺,不断提升司法现代化水平。

  系统集成推进,分类有序实施。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增强各项改革任务举措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改革任务相互协调,上下左右精细配套,改革进程前后衔接。对本实施方案中提出的重点任务,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且符合中央要求的,要继续抓好组织实施;已有政策但需要对标中央文件要求修改完善的,或是配套措施还不完善的,要尽快修改完善或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条件成熟但尚未出台政策措施的,要尽快制定实施;需根据上级部署或受客观条件所限暂时无法出台政策措施的,要积极探索、早做准备、及时跟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弱项。结合工作实际,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切实找准阻碍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与司法质效提升、影响司法公信力与人民群众获得感的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明确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加强配套的短板弱项,强化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不断提高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整体成效。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安排

  (一)完善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制度

  1.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队伍建设首位。扎实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持续开展分层次、全覆盖的政治轮训,实现学习教育制度常态化。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广大干警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人民法院配合参与巡视巡察机制,切实增强政治督察。

  牵头单位:办公室、机关党委、法官教育管理处、监察室

  参加单位:本院各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2.坚持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第一标准,健全法院干警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机制,细化考察内容,优化路径方法,提高政治素质考察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在遴选任命、提拔晋升、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培养锻炼、奖励惩戒等工作中严把政治关。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处

  参加单位:本院各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3.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建立管党治党责任清单,健全可操作、可监督、可问责的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常态化政治督察和经常性管理监督,严肃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贯彻落实党的组织路线。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组织力,履行好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职责。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敬畏信守法律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队伍。

  牵头单位: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

  参加单位:本院各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二)健全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大局制度体系

  4.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健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民二庭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5.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地域管辖和流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加强“五河两岸一湖一江”全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机制。创新和完善修复性司法工作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管理和监督使用公益诉讼判决项下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

  牵头单位:环资庭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6.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完善产权司法保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坚决防止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健全涉企业

  错案依法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

  牵头单位:审判监督庭、刑二庭、民二庭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7.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牵头单位:民三庭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三)健全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体系

  8.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健全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推广移动微法院,广泛应用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等功能。优化诉讼服务窗口设置及大厅人员配备,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牵头单位:立案一庭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9.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分流对接机制,加强在线诉非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建立健全线上线下诉前联动调解机制,明确程序衔接细则,促进诉前高效化解纠纷。

  牵头单位:立案一庭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10.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完善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救助范围、标准程序等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牵头单位:赔偿办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11.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健全涉诉信访终结移交机制。全面推进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完善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合力。

  牵头单位:立案一庭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四)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系

  12.深化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升级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以及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建设,优化平台功能,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牵头单位:审管办、执行局

  参加单位:技术处、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13.优化升级“法媒银”平台,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机制,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牵头单位:执行局

  参加单位:技术处、全省各级法院

  (五)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14.完善审判权力与责任清单。区分人员类型,逐项列明各类审判人员的权责内容和履职要求,重点就确保规范有序行权、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将履责行为纳入全流程网上监管,实现可提醒、可留痕、可倒查、可监督。

  牵头单位:审管办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技术处、全省各级法院

  15.优化审判团队组建。优化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人力资源的配置,完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专业化办案团队组建。完善内部组织架构,理顺审判团队、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审判团队负责人、独任法官、审判

  长、副庭长、庭长工作权责明晰合理、事务分配衔接有序。完善办案团队内部管理。探索实行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双向选择与组织调配相结合的配备机制,赋予法官对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分配权、考核建议权以及一定的人事管理建议权。

  牵头单位:审管办、组织人事处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16.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坚持以随机分案为原则,以指定分案为例外。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或者速裁、快审团队的,应当合理确定案件类型搭配方式、灵活配置人力资源,尽可能在不同审判组织之间随机分案,避免一类案件长期由固定审判组织办理。对于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调整。细化完善应当指定分案的情形,指定分案的,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牵头单位:立案一庭、审管办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17.健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规范领导干部办案的标准和方式,细化院庭长办理的具体案件类型,完善院庭长分案机制,健全院庭长办案督促机制。借力信息技术手段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分配给院庭长办理。建立管理与办案平衡机制,优化各层级审判监督、行政管理职责。健全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上一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通报辖区下级法院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审判程序、结案方式、开庭数量、参与方式、审判质效等。

  牵头单位:审管办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18.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建立审委会会前过滤和繁简分流机制,推动审委会主要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

  案件的法律适用。深化审判委员会事务公开,建立委员履职情况和讨论事项在办公内网公开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依法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组成、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员范围和工作程序。

  牵头单位:审管办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19.推进审判e管理。完善院庭长监督“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实现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全程留痕。积极转化“发改再”案件监管平台成果,开展重点案件评析评查工作。充分发挥长期未结案件监管平台作用,压实案件清积责任。

  牵头单位:审管办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20.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规范专业法官会议管理,健全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衔接机制。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案件评查的监督和类案裁判指引作用,案件评查结果与法官晋级、绩效考核、员额退出等挂钩。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机制,加快研发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推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完善办案指导工作机制,规范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例发布程序,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杜绝不同地区办案标准的不合理差异。

  牵头单位:审管办、研究室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21.强化司法履职保护机制。完善法官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审判执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受到侵害救济保障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完善法院因公伤亡干警特殊补助政策。落实中央有关因公牺牲法官、司法警察抚恤政策,认真做好“两金”申报、发放和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清

  理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考评项目和指标,切实为基层减负、为干警减压。

  牵头单位:法官教育管理处、组织人事处、办公室

  参加单位:本院各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22.健全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建立健全法官惩戒委员会运作机制,严格区分办案瑕疵责任与违反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理顺司法惩戒调查与纪检监察调查、惩戒委员会审查程序与纪检监察审查程序的关系,确保权责明晰、衔接顺畅。

  牵头单位:监察室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六)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

  2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推动形成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的内设机构体系。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处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24.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改革,推动形成有利于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格局。

  牵头单位:行政庭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25.积极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规则。

  牵头单位:环资庭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26.加强破产审判组织体系建设,稳定破产审判队伍,全面提升专业化水平。

  牵头单位:民二庭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27.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坚持强基导向,巩固扩大“全面双达标”工作成效,深化人民法庭专业化与综合性建设,完善人民法庭驻庭工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安全设施配备,保障人民法庭正常履职经费。

  牵头单位:办公室、民一庭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28.加强人民法院政务标准化建设。加强会议组织、公文处理、机要收发、后勤保障等司法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促进政务标准与信息化应用融合,切实提升司法政务工作效率和水平,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牵头单位:办公室

  参加单位:技术处、全省各级法院

  (七)健全顺应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的诉讼制度体系

  29.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用。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

  牵头单位:立案一庭、本院各民事审判庭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30.探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牵头单位:民一庭

  参加单位:立案一庭、本院各民事审判庭、行政庭、全省各级法院

  31.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管辖规则、诉讼规则,推动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

  牵头单位:立案一庭、研究室、审管办、技术处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32.落实行政诉讼制度改革部署。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案件管辖机制,完善案件管辖标准及类型,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

  牵头单位:行政审判庭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33.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部署。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制度,建立健全技术侦查证据的随案移送和法庭调查规则,确保庭审发挥实质性作用。规范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推动完善“病残孕”罪犯的刑罚交付执行工作机制,解决判前未羁押罪犯交付执行难问题。完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移送执行机制和退出执行机制:

  牵头单位: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

  参加单位:审监庭、执行局、全省各级法院

  34.健全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机制。推广集约化、分段化送达工作机制,完善邮寄集约送达机制,充分发挥“收发转e中心”“全省法院法院集约送达中心”等平台的服务保障作用。

  牵头单位:技术处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八)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制度体系

  35.推动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持续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将执行工作作为社会治理创新和法治建设重要内容,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完善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基层组织和网格员作用。

  牵头单位:执行局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36.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优化执行权配置。强化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执行指挥中心运行机

  制。推进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改革。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加大诉讼保全适用力度,完善保全和执行协调配合机制,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完善保全申请与执行网络查控有序衔接工作机制。强化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可执行性,建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处理机制。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推进智能辅助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减轻执行人员工作负担。加强执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牵头单位:执行局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37,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化应用,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转破”案件的快速审理,促进执行积案化解,有效盘活沉淀资产。

  牵头单位:民二庭、执行局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九)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体系

  38.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员额管理制度,完善法官交流和退出机制,明确退出的情形、程序、相应后果及救济办法等,实现员额进出常态化、制度化。完善人民法院综合业务部门人员交流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审判辅助人员培训考核、培养选拔等机制,建设专业化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根据人民法院职能特点,结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岗位交流机制,拓宽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处

  参加单位:本院各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39.健全法官遴选制度。完善法官遴选的标准、条件、程序,推动法官员额向人均办案量较大的地区、法院适度倾斜。完善员额法官递补工作机制。落实法官法关

  于法官逐级遴选的规定,健全初任法官参加入额遴选的工作机制,完善与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相配套的保障政策。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处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40.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法官等级比例设置办法和法官等级晋升办法,推动形成法官等级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的常态化机制,落实向基层人民法院倾斜的政策导向。协调相关部门明确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对应的配套生活待遇保障制度。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处、法官教育管理处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41.健全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机制。科学设置招录条件,完善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制度。在严把政治关、能力关和强化管理基础上,探索建立法学教师、法律院校学生等人员到法院交流、实习,担任法官助理的制度机制。探索下级人民法院法官到上级人民法院交流担任短期法官助理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聘用制书记员的招录、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处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42.推动司法警察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编队管理要求,健全司法警务管理机制。推进司法警察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进一步推动建立司法警察便捷招录机制、警务督察制度。健全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的全面实施。

  牵头单位:法警总队、组织人事处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43.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完善人民法院各类人员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建立覆盖职业生涯的终身学习制度。

  牵头单位:法官教育管理处、法官培训学院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44.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配套制度。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庭审程序、评议规则等问题。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健全制度规定,推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经费保障体制。

  牵头单位:法官教育管理处

  参加单位:行装处、全省各级法院

  (十)建设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

  45.加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完善办案系统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瑕疵提示等功能,加快数据中心建设。加强远程视频庭审、提讯和数字化出庭等软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办案在途时间。

  牵头单位:技术处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46.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机制。

  牵头单位: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技术处

  参加单位:全省各级法院

  47.推进档案e管理。加强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推进以电子卷宗自动编目、网上阅卷、法律文书辅助生成,电子档案智能化生成为代表的深度应用,推进“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

  牵头单位:技术处、办公室

  参加单位:本院各业务部门、全省各级法院

  四、工作要求

  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改革的推进实施,依靠改革应对变局、开拓新局。上级法院应切实加强改革督察,充分调动辖区法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认真推进落实法院自身可为的改革措施,确保各项具体改革任务抓实抓细抓落地。对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级法院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建议,及时报送省法院各牵头部门。

  省法院司改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落实,管理各项改革任务台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本院各部门对于牵头承担的司法改革任务,应当定期反馈进展情况,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司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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