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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干部不准兼职的规定3篇

时间:2023-04-30 08:20:31 浏览次数:

篇一:国企干部不准兼职的规定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第一篇: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中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

  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

  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适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

  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二、“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2-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个人擅自决定,是指违反企业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

  大额度资金,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重大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企业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对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划转、调拨、公款私存、将用公款购买的房产和汽车等公物落户给私人、无偿或低价将国有企业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让私人使用或者转让给私人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名下。

  其他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其

  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3-他经营性单位。

  四、“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

  五、“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既包括私人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

  动。

  六、“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4-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活动。”

  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位;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经营;个人进行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七、“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

  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5-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包括:本企业的下级企业、本企业下属的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授权经营的单位,与本企业合营或者本企业参股经营的企业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本企业以外的国有、集体、私营经济组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2000年11月30日

  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第二篇: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各位代表:大家好!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流程》的规定和职代会议程安排,现将四川省xx公司有限公司q市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强化廉政意识、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财经纪律以。

  地增强了自律意识,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端正。

  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在着力抓好生产经营的同时,既做好自身的廉洁自律,又能对自己分管的部门的廉政建设情况切实抓好抓实,在现公司班子的领导下,公司党员干部中没有发生一起违纪事件。

  三、公司班子领导成员具有正确的权力观,能认真履行好职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公司班子成员都能做到制度之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切实履行好自己工作职责。以邵国华总经理为班长的领导班子,在企业生产经营、大额度资金运作、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上都经过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充分发挥了民主权利和集体智慧,有效避免了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四、q市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能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没有私设小金库的情况,也没有公款私存、公款买房买车落户个人以及低价将国有资产变卖给自己、亲属或他人等情况。

  第三篇:对廉洁自律“五不准”的思考

  国企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问题,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涉及到企业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广大职工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中纪委于2003年2月17日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同时又明确提出了:(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2)不准个人及亲属投

  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密给他人及其他企业(即:“五不准”)。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对于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堵住经营效益流失的明沟暗渠,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我认为,要想保证中央的“五不准”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应采取以下六个方面的措施:

  一、抓好廉洁自律教育,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真心拒绝腐蚀,却被人们讥讽为“太呆板、假正经、不和群”,甚至遭到排挤和打击,而通过找关系、行贿赂的人,则被有些人称为“有能力、有本事”。为什么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的领导人员会被孤立呢?因为他们的自律行为冲破了这些企业的腐败氛围和“游戏规则”,触犯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根治这种“恶疾”,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古人说:“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企业党组织需要把加强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思想政治教育,当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

  二、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始终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发挥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对谈话对象进行帮助教育的有效形式。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是廉洁自律的前提。许多坠入腐败深渊的领导人员在受到审查时,都会不约而同地吐出这样的“心声”:“如果当初有人能及时给我提个醒,早点打招呼,我也不至于落到这种地步。”这就说明了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对于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干部,防止与减少犯错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逐级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注重强化自身约束

  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需要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探索新途径和新方法。逐级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就是注重强化自身约束的一种有益探索。作为一名领导人员在《廉洁自律承诺书》中表明,带头严格贯彻落实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重点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自愿向党组织做出郑重承诺。如有违反,甘愿接受党组织的任何处理。采取个人分别用公开承诺的方式,逐级向上级党的组织做出公开承诺的保证,自觉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行为。通过这种方式,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兑现自己的公开承诺中,自觉强化对自身的约束,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避免犯错误。

  四、权力运作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对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是防止腐败的关键所在。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利党利国利民,造福社会,造福人民。权力一旦失去控制,就会产生腐败,遗患无穷。因此,抓好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迫切需要真正做到权力运作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的“五不准”,需要牢牢抓住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国有企业实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现了责、权、利的相对统一。既赋予了领导人员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与责任。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仅靠教育、谈话、承诺、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不听招呼、不履行承诺、不执行规定的个别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六、提高实际收入,铲除与民争利的土壤

  收入分配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子系统。分配制

  度不仅关系到生产效率,而且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事关一切生产要素积极作用的发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搞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防止产生腐败,核心是需要利用经济的手段,适当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收入,铲除与民争利的土壤。

  市场经济,讲究利益驱动,讲究双赢。因此,国有企业应引入社会劳动力市场价位,把领导人员的实际收入与实际贡献尽量成正比,使之不用私下担惊受怕地去搞以权谋私或与民争利,能够集中精力搞好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近两年来,我们单位对领导干部实行年薪制,有效地减少了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竟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我想只有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收入按照实际贡献逐步给予提高,才能从根本上铲除与民争利的土壤。

  第四篇: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2008年1月14日至16日,中央纪委召开十七届二次全会,将“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作为2008年的七项主要任务之一,并专门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了七个“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五篇:五不准

  关于在全区教育系统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工作日午间

  禁酒”和“五个一律不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中心初中,区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接区纪委通知,近几天市纪委监察局正在对区县部门机关单位工作作风进行明察暗访,区纪委监察局也加大力度对贯彻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和“五个一律不准”进行明察暗访,并对部分违规单位进行了处罚。为切实抓好教育系统作风建设,现对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和“五个一律不准”进行重申,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区教育局检查组从即日起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查出的违规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学校行风评议考核。

  东港区教育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关于在全区教育系统认真执行落实五个“一律不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中心初中,区直各学校:

  近日,区纪委监察局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软环境建设的十条意见》(东纪发[2010]2号),文件要求全区各级干部职工认真执行落实五个“一律不准”,现将五个“一律不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区教育局纪委监察室将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学校行风评议考核。

  五个“一律不准”:

  一、工作日期间一律不准带酒上岗。除招商引资、对上争引、对上接待并经申报批准外,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严禁带酒上岗、酒后驾车,坚决制止影响机关干部形象的行为发生。

  二、工作期间一律不准在岗打牌、炒股、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睡觉、网上购物、干私活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办公电脑中一律不准安装炒股、聊天、游戏等与办公无关的软件,已经安装的一律卸载。

  三、参加会议、工作时间一律不准迟到、早退。严禁会场打电话、打瞌睡、交头接耳以及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四、接待来客一律不准说“不”。接待办事群众、投资客商,不能说“不能办”,只说“如何办”、“怎么办”。

  五、接受工作、业务一律不准久拖不决,只准马上办、即时办,严禁拖拖拉拉、推诿扯皮。

  东港区教育局纪委二Ο一Ο年三月十日

篇二:国企干部不准兼职的规定

  

  内蒙古国企高管兼职取酬规定

  1、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2、兼职,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兼职便于现有人才学以致用,在提高人才利用率,降低人才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兼职人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知识,有助于本职工作质量的提高。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也有很大的危害性,会分散工作精力、挤占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3、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而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篇三:国企干部不准兼职的规定

  

  国有企业?员兼职规定1、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领取薪酬及其他收?。2、兼职,是指在完成本职?作的前提下,利?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部分?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兼职便于现有?才学以致?,在提??才利?率,降低?才浪费等??起到了积极促进作?;同时,兼职?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知识,有助于本职?作质量的提?。但是,国有企业领导?员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也有很?的危害性,会分散?作精?、挤占?作时间、影响本职?作,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有企业领导?员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3、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员,也不能擅?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这?的“其他收?”包括奖?、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的酬?。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领取薪酬及其他收?,?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国有企业领导?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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