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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党员婚丧嫁娶文件规定8篇

时间:2023-04-30 12:15:04 浏览次数:

篇一:一般党员婚丧嫁娶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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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

  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

  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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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九条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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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篇二: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规1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

  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各基层单位

  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是广大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为有效遏制这种歪风,严肃党纪政纪,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决定对党员干部借子女、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问题要求如下:

  一、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要站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在婚丧嫁娶中不仅要管好自身,还要对班子整体、本部门、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负总责,做到讲政治、讲规矩,不超标准、不超范围。

  二、严格坚持婚丧嫁娶报告制度。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党员干部在办理此类事宜,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及单位负责人报告,主要内容是办事规模、标准、发邀请范围等,各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第一关。

  三、严格控制范围。

  1、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在婚丧嫁娶中要缩小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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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不搞攀比。

  2、只准在子女结婚、直系亲属去逝办理喜宴、丧宴,严格禁止借子女、亲属订婚、老人过寿等名义,邀请领导、同事赴宴等行为。

  3、邀请赴宴人范围只限于亲属,不充许通知上下属单位。

  四、严肃党纪政纪。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事先不报告、不请示,超标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顶风违纪,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所收礼金全部没收。

  2、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有行政职务的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3、对于用公款出礼的,其所用公款作为违纪资金,没收上缴林业局财务科。并由承办人自已退赔给单位作为补偿。同时视要礼金、礼品数量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

  五、本规定适用于各部委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有处置权的关键部门、岗位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六、本规定由林业局纪委、监察科负责解释。

  库都尔林业局纪委

  库都尔林业局监察科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篇三: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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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

  《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

  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

  湘司党【20XX】17号

  各市(州)司法局党组(党委),各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党委: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通报(中纪通【20XX】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传达贯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促进廉洁从政。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中纪通【20XX】4号

  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引导领导干部带头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事宜大操大办,甚至收钱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进一

  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各地查处的4起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案件通报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刘胜强嫁女大操大办案。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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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9月,刘胜强女儿结婚,在男方原籍举行了结婚仪式。20XX年1月3日晚,刘胜强又与亲家陈某在深圳市海珠城美食会酒楼设宴108桌,宴请双方亲友。其中刘胜强亲友20桌,所在单位20多名民警参加婚宴,有4名民警驾驶公务车辆参加。深圳市公安局纪委给予刘胜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关长仁嫁女大操大办案。20XX年6月,关长仁女儿结婚。关利用职上的便利先后四次置办酒席32桌,宴请200余人,收受礼金5.5万余元。七台河市纪委给予关长仁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四川省成都市经委能源综合利用处调研员刘光华为个人过生日大操大办案。20XX年5月10日,刘光华在酒店举办个人生日宴,电话通知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几家企业有关人员,宴请20余人,收受礼金1.8万余元及礼品。成都市纪委第七工委给予刘光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及礼品予以收缴。

  河南省野县歪子镇党委书记孙林儒为儿子过生日大操大办案。20XX年12月20日,孙林儒为12岁儿子操办生日宴,设宴51桌,宴请439人,收受职务影响范围内102人的礼金3.8万余元。新野县委、县纪委给予孙林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刘胜强、关长仁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借子女婚嫁、过生日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严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败坏党风政风,带坏社会风气。他们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涉取教训,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引以为戒。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既严重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又极易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打开缺口。事实一再证明,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是从看似小节的不廉洁问题开始的,一旦思想道德防线被突破,必然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每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自己,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作廉洁从政的表率;要带头移风易俗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近些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规定不断完善。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党员干部中,有令不行、有禁不

  止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视制度规定如儿戏,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甚至阳奉阴违、顶风违纪。以上通报的4起案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领导干部做到执行制度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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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带头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巡视、谈话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解决已有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的执行力。

  三、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外违纪违规行为。春节期间,是喜庆事宜比较集中的时期,也是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等不廉洁行为的易发多发期。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做好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重申有关纪律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对不听劝阻、顶风违纪的,要依据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20XX年2月10日

篇二:一般党员婚丧嫁娶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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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若干规定(试行)

  篇一: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按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要求,本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向组织承诺:

  1、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2、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借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4、不在操办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办公场所,不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搞庸俗迷信,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如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单位及职务: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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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2篇二: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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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

  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2第九条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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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篇三: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篇三:一般党员婚丧嫁娶文件规定

  

篇四:一般党员婚丧嫁娶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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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规定

  篇一: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四条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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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第五条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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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XX〕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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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

  党员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5月22日)

  篇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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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全镇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镇科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对配偶、子女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决制止他们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利用自己的影响借机敛财。

  第三条: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和自己有上下隶属关系、建设项目利益和单位职工赠送的礼品、现金等钱财物品;

  (二)大吃大喝宴请上述人员;

  (三)违反规定动用公车。

  第四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须由领导干部本人提前向县镇两级纪检部门书面报告具体事宜。凡不按规定执行的,报送县纪委进行相关处理。

  第五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工作态度,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本人因失误造成的后果,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监督渠道畅通,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对典型事件在全镇通报并上报县纪委,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阿拉哈格镇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中纪委:2名省部级官员因大办婚丧喜庆被处分

  新京报讯5月26日,中纪委发布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违反八项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979人,其中因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受处分官员达1300人,占10.9%。这其中包括2名省部级、74名地厅级干部。

  记者梳理中纪委通报的数据发现,去年9月至今,在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件类型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案发率”稳居第三。截至去年9月底,“大操大办婚丧喜庆”688起,仅次于“违规配备使用公车”(4851起)、“公款大吃大喝”(820起)。而截至今年4月底,“大操大办婚丧喜庆”20XX起,仍然位居第三,仅次于“违反工作纪律”(12514起)、“违规配备使用公车”(8182起)。

  从单月来看,今年4月,全国查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173起,这一数据与此前各月基本持平。如去年9月,发现该问题172起。案发数量未出现明显下降趋势。

  与此相对比,“公款大吃大喝”则降幅明显,今年前4月的平均“发案量”比去年后4月下降了约50%。

  盘点

  为何治理“婚丧喜庆”不如“大吃大喝”立竿见影,效果明显?对于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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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婚丧嫁娶,各地立了哪些规矩?

  1礼金最高300元摆酒最多60桌

  自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从中央到各地出台的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禁令,达数百个。如本月27日,湖北省纪委发文明令:操办婚丧喜庆,先报告;除了婚事、丧事,禁办生日宴、乔迁宴、升学宴、满月宴、出国宴等;一事一天一地,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

  上述3方面规定是各地的共同要求。数百个官员婚丧嫁娶禁令,均要求“报告制”。此外,一些地区还有特色做法。如“限桌令”,湖南、石家庄、贵阳以及山西吕梁、广西河池、甘肃陇南、陕西府谷等30余地,都明令限制摆酒的桌数。但允许摆多少桌酒,各地并不同。

  湖南要求,干部红白喜事,人数禁超300人(30桌)。云南普洱市思茅区则“不得超过60桌”。其他地区多在20桌上下。山西吕梁还限定了每桌的标准,含烟酒在内禁超1000元。

  同时还有“限礼金令”,近10个地区限定了礼金数额。陕西府谷规定礼金禁超300元;山西吕梁、甘肃陇南规定礼金上限200元;广西河池上限为100元。

  四川平原则“封杀”了礼金,事先上报时须承诺:不收受礼金、礼品。湖南也规定,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此外,还有“限客令”。各地都要求,官员婚丧嫁娶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20余个地区还规定,禁邀请“同事”。石家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严禁邀请同事、部属等利益相关人员参加。山东聊城还细化了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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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的范围: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

  一些地区虽然允许同事到场,但对到场行为做出限制。新疆阿勒泰规定,同事、同学及好友可以到场帮忙,但禁止随礼。湖北也规定,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在数百个禁令中,最具个性化的是贵州息烽县。该县明确,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结婚办酒限于初婚。

  213省份要求干部带头殡葬改革

  去年1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提出党员干部去世一般不开追悼会;禁大操大办丧事;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不留坟头等。

  此后,吉林、江西、广西、贵州、海南、内蒙古、湖北、福建、甘肃、宁夏、安徽、山东、北京等13个省份,出台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方案。13地均要求“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不留坟头”等规定。

  但对墓穴规模做出限制的仅有北京,“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事实上,墓穴规模正是殡葬改革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各地屡次发生领导干部建“大户型墓”、“豪华墓”案例。

  去年9月,广东翁源县粮食局党员干部陈某就在当地建了占地约1亩的大型豪华墓地,用挖掘机开挖了20天。

  此外,各地都强调节约简朴办丧事。但对如何节约做出规定的只有山东,“可采用发放生平介绍、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方式哀悼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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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

  山东还限定了生平撰写程序:厅局级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撰写;副省级由省委组织部审核,可在《大众日报》刊登逝世消息和简要生平,广播、电视不作报道。

  各地都言明,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遗体必须实行火葬。山东、江西、内蒙古还将是否火葬与丧葬费挂钩。如江西、内蒙古规定,凭火化证明领取丧葬费,不实行火葬,不享受丧葬费待遇。

  如丰都规定,领导干部如将骨灰装棺再葬、建大墓或豪华墓,就失去了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资格。

  观点

  婚丧嫁娶禁令纪检等应加强监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竹立家等受访专家认为,中纪委通报的数据和案例表明,违反婚丧嫁娶禁令的官员以乡镇级居多,约达80%以上,这与农村有大办红白喜事的风俗有关。虽然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的效果不如治理“公款大吃大喝”明显,但必须看到,借此敛财的风气明显好转,“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不良习俗根深蒂固,所以这是场持久战”。

  许耀桐表示,“出台制度只是一个方面,‘限桌令’、‘限客令’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关键在于纪检等部门如何监管”。

  许耀桐认为,一些地区已形成了“报告-公示-曝光”机制,值得借鉴:摆酒前先报告;然后公示准备办多少桌、准备请哪些人;最后通过明察暗访和举报把关,及时曝光、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篇五:一般党员婚丧嫁娶文件规定

  

  2023年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

  关于党员婚丧嫁娶规定须知

  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提倡移风易俗,带动社会各界抵制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下面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员干部婚丧嫁娶规定须知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供应参考。

  规定一

  第一条

  为仔细实行中心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提倡移风易俗,带动社会各界抵制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

  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婚丧嫁娶、周年祭祀、父母过寿、子女诞生、过生日、参军上学、乔迁新居、工作调动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亲戚是指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

  第五条

  严格实行婚丧喜庆等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报告,填写《开封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及《开封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廉政承诺书》,经单位纪委(纪检组)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在办理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

  告。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后10日内,操办人应填写《开封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办理状况报告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实际办理状况,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六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奢侈。

  (一)婚丧事宜宴请款待一般不得超过10桌(100人)。

  (二)宴请人员严格限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实行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七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借机敛财,公权私用。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与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亲戚以外人员和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

  (二)严禁参与亲戚以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借机送礼金及礼品。

  (三)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担当的操办费用。

  (四)严禁动用公务用车或利用职权借用下属单位、企业车辆。

  第八条严禁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扰民惊邻,炫耀权力。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心城区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应从严限制规模和时间,不扰民、不惊邻、不污染环境。

  (二)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过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演艺活动、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等扰民类活动;不准占用公共场所、街道、马路、居民区等公共资源。

  (三)婚礼和殡葬车队应自觉限制数量规模,严格遵守

  交通法规。

  第九条

  本单位人员办理婚丧事宜的,为体现组织关怀,可以组织名义前去庆贺或慰问,其他领导同志和同事不再以个人名义参与。

  第十条

  严禁借工作调动之机迎来送往、相互宴请、赠送礼品等。

  (一)要简化迎送工作,不准摆设饯行酒、接风宴和其他名义公款宴请。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迎送宴请。

  (二)调出单位不准向调出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纪念品,赠送或低价转让公共财物;领导干部不准接受调出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纪念品。

  (三)调出领导干部应在一周内按规定办理财务、公物、车辆、办公室的交接工作,不准以任何理由占用调出单位的公款及固定资产。交接完毕后,填写《开封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状况报告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监

  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仔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执行本规定状况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各级党委(党组)对落实本规定状况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化管理,提倡勤俭节约,杜绝奢侈奢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仔细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明察暗访、受理举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肃穆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赐予指责教化、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一律收缴。对恶意瞒报或实行其他方式躲避监督的,或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对履行责任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纪委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定二

  为进一步落实中心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礼敛财、滥发请帖等问题,近日治多县纪委发出通知,重申《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坚决订正党员干部借婚丧嫁娶机会敛财的歪风。

  通知要求: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把规范党员、干部操办酒席行为作为正风肃纪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教化督促监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以身作则,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同时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监督检查,刚好受理反映党员、干部违规办酒席的信访举报线索。

  通知要求: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酒席中,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带头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嫁酒席限制在25桌以内,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办理。

  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不准以同一事项、不同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不准以任何方式邀请下属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参与婚宴,除本人及子女外,不准代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亲戚邀请他人参与婚宴。不准用公款、公物、公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党员、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方式操办或变相操办乔迁、生日、满月、升学、参军、工作调动(升迁)等酒席。

  通知强调:

  各级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婚丧嫁娶报备制度。

  一是县管干部操办婚嫁酒席须在操办酒席前10日填写《治多县党员干部婚嫁喜庆事宜报告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查同意后报县纪委党风室审批。

  二是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县管党员、干部操办婚

  嫁事宜酒席须前10日填写《治多县党员干部婚嫁喜庆事宜报告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批。

  三是婚宴结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照实报告办理状况。

  四是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进行申报,并照实报告适用申报规定的其他人员与本人的关系。

  五是乡镇管理干部向所在乡镇纪委申报(报告),申报(报告)工作参照县级程序进行。

  六是州管干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在州纪委报备。

  七是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从严治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铁的纪律保障本单位本部门的政治生态不断向好发展。

篇六:一般党员婚丧嫁娶文件规定

  

  ---------------------------------精选公文范文--------------------------中纪委婚丧嫁娶规定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篇一:中纪委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02-1708:40关于“不能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建议对婚丧嫁娶、宴请的规模及收送礼金奠仪的金额制定明确标准,还建议执行时尊重少数民族民风民俗,不应“一刀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本条是在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精选公文范文----------------1---------------------------------精选公文范文--------------------------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原第二款未作修改。其次,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精选公文范文----------------2---------------------------------精选公文范文--------------------------的,等等。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5-11-2608:30篇二: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

  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

  《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

  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

  湘司党【2010】17号

  各市(州)司法局党组(党委),各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党委: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通报(中纪通----------------精选公文范文----------------3---------------------------------精选公文范文--------------------------【2010】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传达贯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促进廉洁从政。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中纪通【2010】4号

  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引导领导干部带头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事宜大操大办,甚至收钱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各地查处的4起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案件通报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刘胜强嫁女大操大办案。2009年9月,刘胜强女儿结婚,----------------精选公文范文----------------4---------------------------------精选公文范文--------------------------在男方原籍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1月3日晚,刘胜强又与亲家陈某在深圳市海珠城美食会酒楼设宴108桌,宴请双方亲友。其中刘胜强亲友20桌,所在单位20多名民警参加婚宴,有4名民警驾驶公务车辆参加。深圳市公安局纪委给予刘胜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关长仁嫁女大操大办案。2009年6月,关长仁女儿结婚。关利用职上的便利先后四次置办酒席32桌,宴请200余人,收受礼金5.5万余元。七台河市纪委给予关长仁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四川省成都市经委能源综合利用处调研员刘光华为个人过生日大操大办案。2009年5月10日,刘光华在酒店举办个人生日宴,电话通知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几家企业有关人员,宴请20余人,收受礼金1.8万余元及礼品。成都市纪委第七工委给予刘光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及礼品予以收缴。

  河南省野县歪子镇党委书记孙林儒为儿子过生日大操大办案。----------------精选公文范文----------------5---------------------------------精选公文范文--------------------------2009年12月20日,孙林儒为12岁儿子操办生日宴,设宴51桌,宴请439人,收受职务影响范围内102人的礼金3.8万余元。新野县委、县纪委给予孙林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刘胜强、关长仁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借子女婚嫁、过生日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严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败坏党风政风,带坏社会风气。他们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涉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既严重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又极易为腐败----------------精选公文范文----------------6---------------------------------精选公文范文--------------------------行为的发生打开缺口。事实一再证明,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是从看似小节的不廉洁问题开始的,一旦思想道德防线被突破,必然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每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自己,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作廉洁从政的表率;要带头移风易俗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近些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规定不断完善。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党员干部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视制度规定如儿戏,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甚至阳奉阴违、----------------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顶风违纪。以上通报的4起案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领导干部做到执行制度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带头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巡视、谈话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解决已有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的执行力。

  三、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外违纪违规行为。春节期间,是喜庆事宜比较集中的时期,也是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等不廉洁行为的易发多发期。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元旦、春节期----------------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间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做好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重申有关纪律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对不听劝阻、顶风违纪的,要依据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2010年2月10日篇三: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

  等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全镇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镇科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对配偶、子女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决----------------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制止他们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利用自己的影响借机敛财。

  第三条: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和自己有上下隶属关系、建设项目利益和

  单位职工赠送的礼品、现金等钱财物品;

  (二)大吃大喝宴请上述人员;

  (三)违反规定动用公车。

  第四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须由领导干部本人提前向县镇两级纪检部门书面报告具体事宜。凡不按规定执行的,报送县纪委进行相关处理。第五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工作态度,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本人因失误造成的后果,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监督渠道畅通,对典型事件在全镇通报并上报县纪委,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良好----------------精选公文范文----------------1---------------------------------精选公文范文--------------------------舆论氛围。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阿拉哈格镇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纪委婚丧嫁娶规定》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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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一般党员婚丧嫁娶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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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篇一:关于农村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农村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1、“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儿育女、婚丧嫁娶、升学参军、过生日或祝寿、建房乔迁、开业庆典等。

  2、党员干部操办父母丧葬、子女十岁、升学、婚嫁以外的其他各类事宜只能限于亲属人员范围,不准亲自或授意、默许他人向非亲属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发请柬、打招呼,不准接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品等。

  3、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抵制不良习俗,积极倡导新风正气。严禁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严禁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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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4、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准违规使用、借用和非法占用、挪用公共财物;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有关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不准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

  活和交通等公共秩序。

  5、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在事前和事后向乡镇纪委(纪工委)按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核查。事前要及时报告发生操办事项、时间、地点、范围等;事后要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简要报告操办过程、涉及人员、使用公款公物和其他需要说明等情况。

  二、严格禁止公款招待和公款娱乐、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

  1、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接待“零招待”规定,任何村级财务不得报销公务招待费用支出。上级来人一律由乡镇负责接待就餐,确因工作紧迫的实行“碰餐”制,并由上级来人自己全额支付。

  2、村级干部在本市内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通讯、就餐等费用由乡镇在每年支付村干部公务费中一次性给予统一报销。市、镇组织村级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费用视情况由经办单位统筹解决。

  3、乡镇领导、驻村干部及与工作有联系的乡镇机关干部参加学习、培训、住院等,各村均不得以看望为名用公款吃请、娱乐,甚至送钱送物。

  4、村级收支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统一票据,不得凭“白条”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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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票据入账。村级账务事项发生时,应当由经手人凭原始凭证签字、负责人审批、民主理财小组分别签字盖章,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5、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

  财务公开制度,每年至少公开两次。

  三、严格控制各类庆典活动

  1、各类庆典活动指村级集体的实体开业、工程开工、竣工、挂牌、节庆纪念日等。

  2、建立事前报告制度。村级原则上不准举办庆典活动,确因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的必须事先逐级向乡镇党委、政府、市纪委报告,经审批方可举办。

  3、凡经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应严格控制活动范围,不准向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邀请,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更不准向管理、服务单位、个体户搞变相摊派。

  4、举办庆典活动应本着厉行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不准摆筵席,不准向祝贺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或依法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村(社区)干部家庭重大事项报告表

  篇二: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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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第五条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报备。

  2.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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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报备。

  3.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4.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

  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关于农村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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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

  篇三: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按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要求,本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向组织承诺:

  1、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2、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借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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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在操办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办公场所,不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搞庸俗迷信,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如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单位及职务: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篇八:一般党员婚丧嫁娶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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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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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号)同时废止。

  篇二: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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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第五条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区委组织部报备。

  2.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报备。

  3.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4.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

  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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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行政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

  篇三: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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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

  (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九条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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