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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对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餐饮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通知(2022年)

时间:2022-04-11 23:22: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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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对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餐饮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通知(2022年)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餐饮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完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办公楼宇的餐饮配套,提升区域商业品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餐饮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24 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餐饮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办公楼宇的餐饮配套,提升区域商业品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餐饮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用于扶持社会资本在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办公楼宇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 (二)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与餐饮业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诚信合法经营。

 第五条

  本扶持资金应当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绩效目标,作为扶持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开展扶持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的,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七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扶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扶持种类和标准 第八条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新开业的熟食中心,按下列种类申请扶持:

 (一)开业扶持。获得授牌的熟食中心,可按 300 元/平方米申请一次性开业扶持。

 (二)经营扶持。熟食中心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可按 40 元/平方米/月申请经营扶持,连续扶持六个月。

 第九条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新开业的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机构,按下列种类申请扶持,单个餐饮经营机构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 80 万元:

 (一)开业扶持。餐饮经营机构可按 200 元/平方米申请一次性开业扶持。

 (二)经营扶持。餐饮经营机构采取租赁场地经营的,可按 40元/平方米/月申请经营扶持,连续扶持六个月。

 第十条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新开业的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的品牌餐饮经营机构,按下列种类可申请一次性落地奖励:

 (一)《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榜单内的机构,给予 40 万元一次性落地奖励; (二)中国餐饮企业百强榜单内的机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落地奖励; (三)香港餐饮品牌机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落地奖励; (四)广东餐饮百强榜单内的机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落地奖励。

 上述种类品牌餐饮经营机构只可择一申报。

 第十一条

  在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举办由前海管理局作为指导单位的具有影响力的美食节等各类餐饮文化活动,活动完成并经第三方专项审计的,活动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执行单位可按活动实际支出的 50%申请活动经费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符合前款条件的港澳特色餐饮美食节等餐饮文化活动,活动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执行单位可按活动实际支出的 60%申请活动经费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机构为港资机构的,扶持标准提高至 1.2 倍(不含第十条),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扶持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现场核验。申报开业扶持的机构,在正式提交申报后,由前海管理局现场核验开业情况。

 (三)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扶持协议。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 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开业扶持和经营扶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扶持资金之日起,一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不迁离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提前迁离的,应一次性退还所得的开业扶持和经营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前海管理局和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办公楼宇”,是指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内,完成竣工备案的建筑(不含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建筑)。

 (二)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请机构在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内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场所。

 (三)本办法所称“港资机构”,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 25%以上在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注册的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前款所称实质性商业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香港法例如有规定,应取得开展该经营业务的牌照或许可; 2.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1 年以上(含 1年); 3.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 4.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

 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第一款规定香港法人机构 50%以上股权满一年以上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符合第一款规定的香港投资者。

 澳资机构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机构执行。

 (四)本办法所称“新开业”,是指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完成施工并通过消防验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并在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实际经营的。

 (五)本办法所称“熟食中心”,是指按照《深圳市熟食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4403/T 100-2020)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为社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人群相对集中区域提供用餐服务的场所,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之上,具有统一管理、方便群众、价格实惠的特点,兼具宣传教育、应急保障的功能。

 (六)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机构”,是指提供正餐、快餐、饮料、酒水、餐饮配送及其他餐饮服务的机构。

 (七)本办法所称“《米其林指南》榜单内机构”,是指餐饮品牌旗下某门店获得米其林殊荣,该品牌的其他分店在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开设门店的,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八)本办法所称“《黑珍珠餐厅指南》榜单内机构”,是指餐饮品牌旗下某门店获得黑珍珠殊荣,该品牌的其他分店在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开设门店的,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九)本办法所称“中国餐饮企业百强榜单”,是指机构开业的上一年度,中国烹饪协会发布的“中国餐饮企业百强”。

 (十)本办法所称“香港餐饮品牌机构”,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有 2 家以上实体店的餐饮品牌或香港有关餐饮行业协会书面推荐的餐饮机构。

 (十一)本办法所称“广东餐饮百强榜单”,是指机构开业的上一年度,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发布的“广东餐饮百强榜单”。

 (十二)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十三)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27 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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