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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量化

时间:2022-07-20 13:20:04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温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量化,供大家参考。

温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量化

 

  1 温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量化 分级日常监督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的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日常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风险量化分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业态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量化评价指标,划分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量化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风险量化分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开发智慧监管软件,组织实施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量化分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市风险量化分级日

  1 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开展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量化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量化分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风险量化分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和运用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风险类别分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二类。静态风险根据行政许可等内容,即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等因素确定。动态风险根据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 A 级风险、B 级风险、C 级风险、D 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

 新开办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一年度(本办法所指年度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起的一年时间,

  1 下同)的静态风险等级,根据《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静态风险量化评定表》(附件 1)确定。分值为 10 分的,为低风险等级;分值为 11-30 分的,为中等风险等级;分值为 31-40 分的,为较高风险等级;分值为 41 分以上的,为高风险等级。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静态风险等级根据行政许可时提供的信息鼓励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标记,如信息不全,可于开展第一次动态风险量化评定时获取。

 本意见施行前已取得资质并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意见施行后,按照新开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对其开展静态风险等级评定。

 第九条 对新开办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静态风险等级,确定第一年度开展动态风险等级评定、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对静态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中等风险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本年度需开展 1 次以上动态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静态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本年度需开展 2 次以上动态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

  1 (三)对静态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本年度需开展 3 次以上动态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新开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第一经营年度内,必须对其开展至少一次动态风险等级评定。

 本意见施行前已取得资质并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意见施行的第一个年度,按照静态风险等级确定动态风险等级评定、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温州市大中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动态风险等级评定表》(附件 2)和《温州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动态风险等级评定表》(附件 3),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动态风险等级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动态风险打分情况,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风险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整改中四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三种卡通形象和“整改中”字样表示。其中动态风险分值为 0-5 分为优秀等级;5.5-10分为良好等级;10.5-20 分为一般等级;20.5 分以上为整改中。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开办第二年起,其年度风险分值为静态风险分值与动态风险分值(年度最后一次动态风险量化评定分值)之和,以百分制计算,静态风险分值和

  1 动态风险分值各占 50%,年度风险分值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分值越大,风险越高。风险分值之和为 10-30 分的,为A 级风险;分值之和为 30.5-45 分的,为 B 级风险;分值之和为 45.5-60 分的,为 C 级风险;分值之和为 60.5 分以上的,为 D 级风险。

 第十二条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标记餐饮服务提供者年度风险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风险等级,确定下一年度的动态风险等级评定、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对风险等级为 A 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纳入一般抽查范围,原则上由监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后进行动态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两年内必须覆盖到一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 B 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当年度需开展 1 次以上动态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风险等级为 C 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当年度需开展 2 次以上动态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 (四)对风险等级为 D 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当年度需开展 3 次以上动态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1 (二)有 1 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年度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 3 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食品安全相关奖项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年度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三种卡通形象和“整改中”字样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档案。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温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年度风险等级结果确定表》(附件 4),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年度风险等级。年度风险等级作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管的依据,不对外进行公示。

 第三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温州市大中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动态风险等级评定表》(附件 2)和《温州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动态风险等级评定表》(附件 3),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与动态风险等级评定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判定方法:①符合:动态风险等级为优秀,且未发现重点项不合格。②基本符合:动态风险等级为优秀,且重点项存在 1~2 不合格;或动态风险等级为良好或一般,且重点项存在 2 项及以下不合格;③不符合:动态风险等级为整改中,或重点项存在 3 项及以上不合格。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温州市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 5),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本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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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品种。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风险评定或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改进和提高食品安全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于在风险评定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未落实自查自评制度,或未及时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三小一摊”中获得登记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量化分级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工作要求和工作表格与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型餐饮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静态风险量化评定表 2、温州市大中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动态风险等级评定表 3、温州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动态风险等级评定表 4、温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年度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确定表 5、温州市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1

  1 附件 1: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静态风险量化评定表

 评分项(共 50 分)

 参考分值 风险 分值 业态和规模(40分)

 餐饮服务 经营者 规模 面积≤150m 2

 面积>150,≤500m 2

 面积>500, ≤3000m 2

 面积>3001m 2

  分值 10 20 35 40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规模 供餐人数 500 人及以下 供餐人数 501 人及以上 分值 35 40 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其他单位食堂 规模 供餐人数 500 人及以下 供餐人数 501 人及以上 分值 15 35 中央厨房 规模 配送门店 1 家~10 家 配送门店 10 家及以上 分值 35 40 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 分值 40 经营项目(10分)

 冷食类食品 制售 评价 无 有

 分值 0 3 生食类食品 制售 评价 无 有

 分值 0 3 裱花蛋糕制售 评价 无 有

 分值 0 2 糕点类食品 制售 评价 无 有

 分值 0 1 自制饮品制售 评价 无 有

 分值 0 1 静态风险总分值

 备注:各项评分总和为 50 分。因实际情况存在缺项情形的,该项评分为“0”。

  附件 2:

 温州市大中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动态风险等级评定表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风险 分值 评价 分值 备注 1. 企业自主管理情况

 1.1 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墙。

 □是 □否

 5

 制度每少一项得 0.5分,没有上墙得 1 分 * 1.2 制订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计划,切实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记录和整改记录保存 2 年以上。

 □是 □否 5

 未开展自查自评得 5分,其他每项 1 分 * 1.3 自查自评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备,以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是 □否 5

 每项 2 分 1.4 开展或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应具备培训资料和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应熟悉本职工作应具备的食品安全知识和基本职业道德)。

 □是 □否

 1.5

 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 * 1.5 将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安全动态风险量化等级、食品安全承诺书、健康证明及当地餐饮监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它内容在店内明显处公示。

 □是 □否 1.5

 每项 0.5 1.6 将“四自食品”配方在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公示内容齐全(自制饮料配方应进行菜单式公示)。

 □是 □否

 0.5

  * 1.7 本年度内未发生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使用禁用食品和非食用物质、加工腐败变质和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加工回收后的食品等各种食品安全失信行为,以及餐饮经营过程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无食品安全问题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是 □否 2

  2. 人员管理

 * 2.1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是 □否 1

  2.2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习惯较好,不存在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手部佩带饰物、手部不洁、衣帽不洁、头发外露、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或饮食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是 □否 0.5

  2.3 实施晨检工作并记录,晨检记录全;将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

 □是 □否 1

 每项各 0.5分

  2.4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培训考核上岗;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是 □否 1

 持证和培训各 0.5,履行职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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