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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零星采购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2-08-07 08:05:02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零星采购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大学零星采购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 1 - 大学零星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类固定资产的零星采购管理工作,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根据《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学家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采购是指采购单价或批量价值在人民币(下同)2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类固定资产的活动。

 第三条

 能从网上商城直接采购的,按《大学“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采购属于政府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货物,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由使用部门(单位)和资源保障部共同从省级协议供货商或定点采购供应商处择优采购,其他渠道采购的一律不予建账入库。

 第五条

 采购用于提升原有仪器设备(软件)、家具性能的货物,原则上要从原厂家或原供应商处采购。

 第六条

 采购单价或批量价值在 1 千元及以上、1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软件),经审批同意后,申购人可自行采购。

 第七条

 采购单价或批量价值在 1 万元及以上、5 万元

  - 2 - 以下的仪器设备(软件),属于通用类的,原则上通过“大学竞价系统”择优采购;属于专用类的,由使用部门(单位)成立采购小组通过谈判方式采购。

 第八条

 采购单价或批量价值在 5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源保障部组织,通过谈判方式采购。

 第九条

 谈判邀请书由资源保障部在“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主页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须按照谈判邀请书要求将响应材料和报价单密封,并在指定时间送至指定地点,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谈判须成立谈判采购小组,由资源保障部和使用部门(单位)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 3 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

 谈判结束后,采购小组应从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拟成交供应商,编写《大学零星采购纪要》,报资源保障部审批。

 第十三条

 以零星采购方式采购的固定资产,其验收、建账入库、使用、处置等按照《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大学家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大学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部门(单位)相关

  - 3 -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源保障部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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