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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爱将文化进行到底(7篇)

时间:2023-05-02 11:00:38 浏览次数:

篇一:德日爱将文化进行到底

  

  《将爱进行到底》教师师德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教师们:

  大家好!今日我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将爱进行到底》。

  有一种人生最美丽,那就是“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有一首歌最动人,那就是《长大后我就成了你》;有一道风景线最绚丽,那就是夜灯下教师批改作业的身影。

  不要说我们四季辛劳,不要说我们一生清贫,我们拥有无数颗炽热的心,我们用爱浇灌着渴望的心田,我们用爱播撒着明天的期望,我们用双手托起明天的太阳,我们无怨无悔地将这爱的火炬传递。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20XX年来,我校的XX校长用自我的实际行动淋漓尽致地诠释着爱的真谛,履行着爱的承诺。

  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天不亮,你总能在办公室看到她认真备课,精心批改作业的身影,放学后,你总能发现她最终一个离开教室。作为一名教师,她深知欲给学生一滴水,自我要有的不仅仅是一桶水,而是一潭不断更新的泉水。休息日或晚上,她总是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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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时间努力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坚持每一天读书看报,写读书笔记,撰写教育叙事和教育案例。十几年如一日,从未间断。从魏书生的班级管理艺术,到XX镇西的民主教学,无不让她受益匪浅。她用自我独特的人格魅力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届又一届的学生。为了拓宽学生们的视野,提高孩子们的写作本事,她毫不吝惜地从家里拿来自我的藏书,并用自我微薄的工资为学生们办起了“班级图书角”,在她的号召和带领下,班里的许多学生也自发地带来自我喜欢的课外书与同学们分享,渐渐地,班里构成了乐学,好学,共同提高的良好氛围,她带的班级总能在各种比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为了鼓励孩子们,每学期末,她总会为每个学生送上自我精心书写的名言警句,给予鼓励。一句句带着墨香的名言满载着她浓浓的爱意和热切的期盼。

  她,爱生如子,无怨无悔。

  XX校长常说,我要让爱洒满每个孩子的心田,不让一个孩子受到伤害。作为班主任,XX校长对每一个孩子的方方面面都了如指掌,为了能够到达这个目的,每接一个新班后,她总会利用休息日或晚上的时间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对学生进行家访。一个班30多个孩子,一家一次,就需要30多次,有时她还会带上班干部一齐家访,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班里的学生互相了解,必要时给予帮忙。比如刚刚送走的毕业班中有个学生叫XX,他的一支胳膊截肢了,这无形中给学习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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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带来了不便,经过家访,班干部得知他的家境并不富裕,于是,号召班里的学生进行爱心捐助,给予帮忙。XX安乐也所以事改变了往日的懒惰,发奋读书,努力学习,在毕业考试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每次家访XX校长都至少花上两个多小时。更何况有的孩子,还要重复多次的家访!多年来,她用她那三寸不烂之舌和真挚的情感,填平了多少父子之间的沟壑,融化了多少母子之间的坚冰,唤醒了多少浪子心底的善良。为了孩子们,她没早没晚,狠心地放弃了多少个陪伴父母儿女的日日夜夜。

  有一次,忙完工作已是晚上11点多了,回家的路上,她听到了一声声熟悉的呼唤,走近一看,天哪!女儿正在寒风中四处寻找自我,那可是寒冬腊月啊!看到妈妈,女儿的泪水忍不住流下来。原先,女儿是担心妈妈才偷偷地跑了出来四处寻找,边走边喊:“妈妈,妈妈,你在哪”一声声撕心裂肺的呼唤划破了夜的沉寂,更似一把把利剑直插XX校长的心窝。此时,她早已泪流满面。哽咽着说:“孩子,期望你能理解,妈妈爱你,可是班里的哥哥姐姐们更需要妈妈。”XX校长只能这样安慰女儿。

  选择了教师,就选择了爱,XX校长舍小家为大家,不但爱自我的孩子,更爱别人的孩子,难怪学生们都亲切地称她为“教师妈妈”。为学生付出是值得的,是幸福的,是心甘情愿的,即使我们有时不被理解,却依然坚持,因为我们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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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真诚的爱能把坚冰融化,能让枯萎的小草发芽。

  记得去年XX月份,我校举办“文化艺术节”,XX校长主动承担起全校节目的安排部署和彩排工作,每一天午饭后和午时放学,XX校长总是不辞劳苦地对各班的节目进行指导。她所带的六年级共排练了四个节目,每一天午时放学,她带领全班学生在多媒体教室排练节目,总是等到天黑她才离去。演出前,她不是忙着借演出服装,就是忙着下载音乐,比赛那天,六年级同学凭借出色的表演获得了全校第一名,每年的教师节XX校长就会收到很多很多自我以往带过的学生寄来的贺卡,有个学生在贺卡上这样写着:“教师,对不起,您用平等的爱为我们谱写动听的旋律,我们却用懵懂的心使您饱受委屈。教师,我们爱您,我们时刻想念您。”看着一张张贺卡,XX校长的眼眶湿润了,流下的却是幸福的泪滴。是啊,有什么礼物能比学生的理解更珍贵,有什么语言能比学生的纯真更完美

  XX校长就是用这样点滴的小事,向学生传递着爱与做人的准则,用慈母般的宽容,温暖着每个学生的心灵。而正是这些点滴的小事和可贵的宽容,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仅有火才能传递火,仅有心才能塑造心,仅有教师奉献出自我真诚的爱心,学生才能在灿烂的阳光里幸福地成长。

  只愿一生育桃XX,不问辛苦为谁忙。在我们身边奋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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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一线的无数个教师又何尝不是和XX校长一样,在贫困而执着的漫长岁月中,在艰苦与平凡的岗位上坚守着自我的承诺。她们以校为家,爱生如子。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红颜老去,青丝渐白,孜孜不倦地追求着,默默无闻地奉献着。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因为有爱,我们在教育的奇葩上勇攀高峰;因为有爱,我们深知自我职责重大,我们在那白纸般的心灵上细心刻划;因为有爱,我们注意自我的方式方法,我们渴望心与心的交流,我们不缺乏威严,但我们也从不吝惜自我的称赞和表扬;因为有爱,我们让课堂充满欢歌笑语,我们为她们插上想像的翅膀,送她们到智慧的天空中自由翱翔。

  朋友们,让我们也像XX校长一样,捧着一颗平凡的,滚烫的,充满着爱与奉献的赤子之心,将爱的教育进行到底!

  最终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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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德日爱将文化进行到底

  

  德、日犯罪构成论体系与我国刑法规范的内在冲突

  关键词:德、日犯罪构成论体系

  刑法

  规范

  冲突

  内容提要:犯罪构成理论首先必须与规范的犯罪构成尽量保持一致性。如果某种犯罪论体系与规范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冲突,即便再完美的理论体系也不应该“反客为主”。德、日犯罪论体系与我国《刑法》第13条、第14条、第22~24条、第25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主要要件要素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移植德、日犯罪论体系,并不可取。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必须以刑法规范为基础

  随着中外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国外特别是以德、日为首的犯罪论体系及相关理论不断被介绍到中国,引起了部分学者对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利弊的反思。于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维系还是重构,在中国刑法学界引发争议。特别是近几年来,犯罪构成理论之争似乎超越了学术研究的范畴,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加以全面清理,并主张按照德、日刑法学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倒重来。此外,“2009年5月,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被贸然纳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这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同时亦使犯罪构成理论之争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⑴。

  主张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推倒重来论认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存在以下不足:我国传统犯罪构成模式难以兼顾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侧重人罪规格,忽视出罪规格,不利于保卫社会和保障人权;传统犯罪构成模式缺乏层次性,难以反映动态的定罪过程,不但在体系上不完整,缺乏逻辑,还容易扩大某些犯罪范围,陷入主观主义陷阱,影响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重视控诉机制而轻视辩护机制,无法实现“法庭话语权的平衡”,不能体现控辩双方的对抗过程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未能区分积极的构成要件与消极的构成要件,不利于彰显刑事程序的公正与效率。⑵对于推倒重来论的质疑,许多学者进行了反驳。他们从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合理性、现实合理性、内在合理性以及比较合理性方面,论述了坚持该理论体系的必要性。⑶有学者还指出,“因其理论本身的合理性、对本土文化的适就、业已经过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的检验以及可以在现有的理论构架中予以合理完善,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不宜废弃――那种代之以德日或英美理论的全盘移植方案绝非上策”⑷。另外,学者们还指出了推倒重来论的不足:一是“推倒重来论”人为地强行切断了新中国刑法理论的历史连续性;二是“推倒重来论”有意无意地漠视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所具有的现实合理性;三是“推倒重来论”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指责带有很大的曲解成分;四是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并非完美无缺。⑸

  学者们的争议要点基本上都是立足于两种不同理论体系本身的优缺点,并没有

  从刑法规范与理论体系本身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方面加以分析、论证。其实,任何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都不能脱离刑法规范就事论事。虽然,犯罪构成理论的建立,不是完全依赖于刑法的具体规定,但脱离一国的刑法规定建立的犯罪构成理论,绝对是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同时,还容易滋生罪刑专断,造成法官不以法律而是以社会观念、伦理道德、个人爱好等为基准,这种“构成要件理论”不但背离刑法目的,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点,就是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也是被普遍认同的。如德国学者贝林认为,“犯罪构成是一个没有独立意义的纯粹的概念。违法的有罪过的行为在形成犯罪构成后,就成了犯罪行为。犯罪构成本身存在于时间、空间和生活范围之外。犯罪构成只是法律方面的东西,而不是现实”⑹。笔者认为,就犯罪构成、自身来说,首先必然表现为法律规定,是认定犯罪的一种纯粹模型和规格,是一种客观的、记叙的、价值中立的观念形象。“犯罪构成的功能表现它是一种刑事立法设定犯罪的模型,是一种犯罪的规格、标准,在现实生活中的违法事实与此相等同时,通过刑事司法活动的评价,就可以宣告现实生活中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事实就构成犯罪。”⑺推倒重来论所忽视的是,犯罪构成首先是个法律概念,将犯罪构成理解成一种理论现象,容易得出理论优于规范的结论,造成理论游离刑法规范,使犯罪构成理论成为无源之水,走向另一个极端。“我国的学者习惯于批判刑法,以为理论优于刑法规定,于是在建构犯罪构成体系时,不愿意受刑法的拘束。但果真如此,则会出现完全摆脱现行刑法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而要求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完全符合该犯罪构成体系的刑法典。显然,这种要求过高,成本过高,不具有现实性。”⑻

  事实上,无论是推倒重来论还是维系论,均没有指责我国就犯罪构成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相反,无论怎样指责某种理论体系存在何种缺陷与不足,都要围绕着刑法对犯罪构成的相关规定展开。既然如此,就应该承认犯罪构成的规范性对犯罪构成理论的主导地位。换句话说,法律的犯罪构成以贯彻刑事立法的公正为目标,通过将当罚行为依法定罪,确立了司法的方向和准则,是将刑事立法所确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目标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落实的保障,是全部刑事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航向和指引,是理论的犯罪构成的前提和基础(成文法系国家刑法)。⑼毕竟,我们不能因为引进一种并不适合本土特色的外来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而把刑法修改的面目全非。因此,犯罪构成理论首先必须与规范的犯罪构成尽量保持一致性。如果某种犯罪论体系与规范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冲突,那么,再完美的理论体系也是“反客为主”,不应该擅自引进。

  二、德、日犯罪论体系与中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冲突

  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不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即行为之量加以评价。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刑法规定使然。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都是根据行为性质圈定刑罚权发动的范围,并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二是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使然。构成要件保护的法益不允许行为有量的差别。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构成要件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是法益”⑽。由于刑法保护的法益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保护的法益不存在交叉关系,而是一种互补,构成要件是以行为性质为基础成就的犯罪的观念指导形象。因此,任何刑法上的行为,不管社会危害程

  度如何,都会侵犯这种法益。对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举止必须要在一个特别的评判层面上以整个法制秩序作为标准来进行评判,以这个方式对它作附加的审查。⑾三是构成要件作为违法的、有责的行为类型,只能以行为性质为基础。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作为犯罪类型的观念形象,只能回答哪种行为类型符合构成要件,不能回答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既是由构成要件作为犯罪事实的类型化性质决定的,也是由构成要件在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构成要件到底只不过是犯罪的大框架,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有无这个第一犯罪成立要件问题的回答,只有符合或者不符合的答案,不能回答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但是,关于违法性,不仅要解决是否违法的问题,在违法的问题解决之后,还要解决违法性的程度问题。所以,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只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类型的所谓的类型性判断,而违法性判断则是具有更实质意义的非类型性判断的性质。”⑿之所以行为构成仅仅确定不法类型的轮廓,而不法程度等情节留给违法性判断的范畴,是因为在行为构成中为不法提供根据的特征和在正当化根据中排除不法的特征,在以下范围内具有同样的功能,即它们都共同地和相互补充地允许对构成行为的不法作出一种连续性判断。⒀如果构成要件包含对行为之量的评价,将会使具有实质意义的非类型性判断,由违法阶段提前到构成要件符合阶段进行;这不但造成构成要件的违法推定功能丧失,也使得违法性存在的价值被剥夺,三阶层实质上沦为两阶层,从而对德、日通行的犯罪论体系造成毁灭性冲击。总之,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作为行为类型不受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制约,是由体系性质决定的,也符合刑法规定,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相吻合。

  如果我国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将与我国刑法规定相冲突。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难看出,我国刑法设定的犯罪类型,包括两个核心要素:行为之质与行为之量。一个行为要想构成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并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假如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也秉承德、日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那么构成要件的客观内容不但要包含行为类型,还必须容纳行为之量。这将造成违法性的具有实质意义的非类型性判断就提前到构成要件中解决,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判断将合二为一,这是违背阶层犯罪论体系原理的。

  也许有人会认为,当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之量这一人罪标准时,可以通过德、日犯罪论体系中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解决问题。这种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具有二元性,行为之量作为行为类型化的特征,不能归于违法性范畴。德、日犯罪论中的构成要件,作为观念的、形式的犯罪类型,具有形式违法性特征,这是其具有违法推定机能的前提。所谓形式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国家法规、违反法制的要求或禁止规定。⒁在德国法中,违法行为应受处罚的形式,基于法安全性,被包含于特别的、在法律中确定的犯罪描述中,这种对犯罪的描述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与价值有关的形式上的事实判断,不是对事实的实质价值判断。这种形式的价值判断,是为了将作

  为犯罪轮廓的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别开来。由于德、日刑法中的行为在性质上是一元的,即归属于刑法上的构成要件行为,不可能是民事违法行为等,故纳入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作为犯罪轮廓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是由行为之质与行为之量两个因素决定的,具有二元性。同一行为,基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可以是刑事违法行为,也可以是民事违法行为等。在这种情况下,构成要件作为行为类型的轮廓,要想完成形式上的价值判断使命,必然要包含行为之质与行为之量两个因素。其次,根据行为之量不能对行为进行价值判断,故行为之量不能成为违法判断因素。如果说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形式上的价值判断功能的话,那么违法性则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事实的实质判断,以确定行为是否违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关系,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⒃作为事实的实质判断,“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给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⒄。这样一来,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不能完成对违法性本质的判断。因为,同一性质的行为,不管社会危害程度如何,都是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给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的。正是由于根据行为之量确定行为性质与违法性的本质相冲突,故将行为之量置于违法性中,作为界定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因素,不可能达到对行为进行事实的价值判断的目的。再次,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自身存在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根据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某种行为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也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但如果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则不成立犯罪。⒅该理论源于德国,但在德国理论界基本被否定,在刑法体系上也不占据任何地位,几乎没有学者对之予以认同。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在日本得到不少学者支持,并不表明该理论没有问题。例如,既然有可罚的违法性,那么违法性到底是一元的还是二元的?可罚的违法性在体系上处于何种地位?它与违法阻却事由是何种关系?等等。正是由于存在诸多问题,许多日本学者并不赞成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如木村龟二认为,该理论承认刑法上特殊的违法性概念,破坏了违法的统一性;井上祜司批判道,“违法但不可罚的说法”有将原来正当的行为认为是违法的可能性;白井滋夫批判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适用标准不明确,有扩大适用或者滥用之虞,会招致无视法律的危害。⒇可见,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本来就矛盾重重,缺乏说服力。

  总之,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会与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产生严重冲突。如果彻底贯彻该体系,将造成理论与刑法规范脱节,违背立法精神,不符合刑事法治国要求;如果遵循刑法规范,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造成毁灭性冲击,致使违法性要件被架空,从而使该体系蜕变为两阶层体系,不符合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原理。

  三、德、日犯罪论体系与中国《刑法》第14条规定的冲突

  德、日刑法没有规定故意概念,主要依赖理论和实务的探讨。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关于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有构成要件要素说、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故意说、责任要素说等不同观点。(21)多数学者认为,故意不但是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而且是责任的主观要素。德、日学者一般根据故意中的知(认识)与欲(意志)的差异,来区分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责任的故意。他们从内在心理作用中画

  出两个主观要素,即所谓之“知”与“欲”,试着透过这两个要素的交互作用,界定出各种主观构成要件的形式。(22)

  在德国,多数学者站在责任的立场,认为故意包括知(认识)与欲(意志),少数学者站在构成要件的立场,认为故意的构成仅以行为人对于一定事实的认知为要素,至于所谓的意(欲),和故意的构成并没有关系。(23)日本学者对故意的理解则有所不同。绝大多数学者站在构成要件的立场,主张故意指实体故意,是对客观事实的“知”。如大?V仁认为,故意是具有对犯罪事实的表象和认容。(24)野村稔认为,“所谓故意,是指实现犯罪事实的意思”(25)。曾根威彦认为,“所谓故意,就是对犯罪事实的认识(事实的故意)”。(26)少数学者站在责任的立场,认为故意包括“知”与“欲”。“所谓故意,是指对犯罪事实即符合客观的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并且实现该认识内容的意思。”(27)不管两国学界赞成者多寡,站在构成要件的立场考察,人们一般认可故意主要是指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知,不应包括意欲。正如有学者指出,故意是对构成要件事实的“知”,是“日常用语中的故意,指‘意图’、‘明明知道’等含义,杀人罪等就是其例。(28)在构成要件中,意欲被认为是超过构成要件故意的主观要素。“在基础构成要件是否该当的判断上,除对相合致构成要件部分需实现外,仍须额外判断超出的主观要件是否成立。”(29)德、日学者对故意的理解,与构成要件作为犯罪的观念、类型的形象有直接关系。如果构成要件故意包含认知与意欲,则可能会与责任故意混淆,架空责任的体系功能,这被认为是违背构成要件理论的。总之,在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故意呈现多元化。构成要件故意作为确定行为类型的主观要素,只要求对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能够认知便可,这与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积极要件的地位相吻合的。责任的故意则主要司职于不同意欲的主要心理态度,保证将意志不同、责任不同的各种主观态度予以轻重有别的非难。不同的故意,在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中,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这是由德、日犯罪论体系的阶层特征决定的。

  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故意的划分及界定,与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存在严重冲突。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含“知”和“欲”。特别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积极的意欲和追求。这样的故意,是一元的,与过失一道统摄犯罪成立的主观要素。毫无疑问,如果我国也采纳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元化故意与该犯罪论体系中的多元化故意,必然产生矛盾: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则故意的概念只能是一元的、无差别的,这样的故意将会抹杀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故意的区别,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原理相冲突;另一方面,如果秉承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原理,那么就必须设置两种不同的故意形象,分别在构成要件与责任领域发挥各自功能,使得体系内的阶层性、逻辑性得到充分展现,这又与刑法规定相冲突。

  刑法对故意概念的一元化设置与阶层犯罪论体系之间的冲突,在我国台湾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具体体现。根据台湾“刑法”第13条第1项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该规定表明,台湾刑法中的故意是一元的,包含知与欲。该规定对秉承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台湾构成要件理论造成极大冲击,导致学理与规范不协调。台湾曾出现这样的案例:律师甲对

  法官乙当庭裁定将被告人丙羁押禁见,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与乙发生争执,被乙令法警请出,甲因心存不满,于步下辩护人席台阶以及到达法庭门口时,两次辱骂“王八蛋这种法官”。甲因此被法院认定在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公务员,被以当场侮辱罪判处拘役20日,缓刑两年执行。(30)该案中,法官裁判的主要理由是根据台湾“刑法”第13条,认定甲有当场侮辱故意,并判决构成当场侮辱罪。这一判决理由,从台湾的犯罪成立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来看是站不住脚的。“其中症结所在,乃在于侮辱罪的基本属性,系属于一种对于行为人特殊内在意向要求的犯罪类型,即所谓之‘表意犯(Ausdrucksdelikt)’,此种犯罪类型的成立,不同于一般非意思表示的犯罪类型,此种犯罪之成立有其特殊条件的要求,并非如判决所认知情况。”(31)换句话说,根据三阶层犯罪论原理,表意犯之表意,如主观目的、内心倾向、内在表现等,被认为是特殊的构成要件主观要素,独立于一般的构成要件主观要素――故意之外。因此,侮辱作为一种表意,从理论上讲并不能包含于构成要件故意之中。正是由于在故意的概念上,刑法规定与犯罪论体系存在冲突,使得台湾学者陷入两难的窘境。“唯对于溢出故意范围外的行为人意向,其范围如何?对于构成要件该当的判断作用又应如何理解?在学理的探讨中,可谓相当贫乏。既然此种犯罪类型在构成要件中额外所增加的要件为主观要件,则其与故意的内容有何差异?其对于主观要件的故意,究竟有何作用?恐怕在认定此类犯罪类型成立之前,学理必须先将故意与额外之主观意向间的关系详为分析确认,否则将会陷入如评析之判决一般的谬误。”(32)

  四、德、日犯罪构成论体系与中国《刑法》第22~23条规定的冲突

  德、日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行为从开始实施到犯罪既遂,可以划分为不同阶段。其是一个不断发展、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这一过程推进,犯罪到达不同阶段,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险逐渐增大,直至最后导致法益受到侵害。在犯罪发展不同阶段,法益受到的危险不一样。“从行为人抱有犯罪意图到开始发生犯罪结果为止,犯罪有一个时间顺序上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侵害法益的危险逐步增大、以致最终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过程。”(33)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过程中出现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等,被当作不同的犯罪类型看待。德国学者贝林就认为,一个犯罪类型仅通过缩小其构成要件要素而形成另一个犯罪类型,这样,如果后者在法律上没有被规定为一种特殊的类型,则会完全被包含在前一种犯罪类型中。那么,范围广泛的犯罪类型就表现为类型之罪或基本犯罪、上位犯罪类型;另一种犯罪类型(范围更狭窄的类型)就表现为特殊的犯罪类型,表现为下位的犯罪类型。(34)在贝林看来,犯罪类型性是一切犯罪共通的概念要素,刑法分则直接规定各个犯罪的独立类型,属于基本、上位的犯罪类型,总则规定的未遂犯、共犯等犯罪形式,是缩小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犯罪类型。

  根据犯罪阶层论与犯罪类型论,行为与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与主观要素符合,是犯罪成立的基本形态。但是,不同阶段的行为类型并非总是与主观要素和客观事实之间完全一致的,有时主观事实缺失或者客观事实不完整,如预备犯、未遂犯、共犯等,是客观存在的。“故意的作为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所规定的一般情况,是实现了客观和主观要件的被禁止行为。但是,客观事实和主观事实之间并非总能保

  持完全一致。如果行为只能实现客观的构成要件,不能或者只能实现部分主观要件,如果这时缺乏必要的认识,则只能成为构成要件错误(上文第八节,边号88及以下);且至少只能因为过失犯罪(或者其他的故意犯罪)而承担责任。反过来,如果只实现了故意的作为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没有或者只是部分实现了客观要件,则还须讨论。”(35)因此,预备犯、未遂犯等的构成要件并不是犯罪成立的基本形态,不能按照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阶层模式加以逻辑推理。如果认为基本的犯罪类型齐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必然得出预备犯、未遂犯等没有齐备具体构成要件全部事实,不成立犯罪。为解决这一矛盾,修正的构成要件论应运而生。如小野清一郎认为,关于未遂犯和共犯,与其说是“现象形式”或“样态”,倒不如首先承认它们都是“特殊的”构成要件。未遂犯和共犯都是这一前提下的被修正了的“现象形式”或“样态”。它们作为犯罪,必须以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为基本的、一般性的、阶段的或方法的类型。(36)大?V仁指出,“刑罚法规所表示的基本构成要件,本来是预想着既遂犯而制作的。未遂犯是修正这种基本的构成要件,处罚到达既遂之前的阶段中的一定犯罪行为本身。”(37)修正的构成要件理论的提出,使得德、日刑法理论存在两种犯罪判断标准、两种犯罪既遂。一方面,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适用修正的构成要件理论,既遂犯适用基本的构成要件理论,犯罪判断标准便有了两种不同形式;另一方面,虽然观念上未遂犯等相对于既遂犯是不完整的、修正的,但由于其具有独立的判断依据,即修正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失为一种犯罪既遂形态。只不过,根据基本的构成要件判断成立的犯罪既遂是实质的,而根据修正的构成要件判断成立的犯罪既遂是形式的。“如果法律将为了实现原来的不法结果而实施的预备或未遂行为,规定为(形式上的)犯罪既遂,间或还规定了特殊的中止规则,这反过来肯定说明了,立法者认为,这些时候就不能适用第24条的规定。……至少有必要通过类推,对形式上的既遂发生之后但还未达到实质上的既遂时,所实施的中止,普遍减轻刑罚处罚。”(38)修正的构成要件的提出,是有法律依据的。德、日刑法分则均对未遂犯和预备犯加以明文规定,站在刑法分则的立场,认为其是既遂形态未尝不可。

  如果移植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就会得出我国刑法也存在两种犯罪不同的判断标准、两种犯罪既遂,这是不符合事实的。首先,我国犯罪构成始终是主客观统一体,是完整的,不存在完整与不完整的犯罪构成之别。《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两条均规定了处罚上比照既遂犯。可见,在中国刑法中,犯罪预备行为和犯罪实行行为都是犯罪行为。预备犯、未遂犯、既遂犯等是在行为发展的不同阶段体现出来的不同样态。不管何种行为样态,在性质上均属于犯罪行为,完全可以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判断犯罪成立。有学者认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模式是不同的,各有其自己的特点。如果说故意犯罪完成形态的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那么,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构成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39)。笔者认为,以修正的犯罪构成解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形态,并不符合中国刑法规定。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根本不需要修正的犯罪构成来解释。正如论者所言,“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要件完整齐备的犯罪构成,因为犯罪只能是一个主客观主要件有机统一和紧密结合的整体,无论是基本的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的犯罪构成,都只能作为一个诸要件完

  备的统一体而存在,缺少任何要件,犯罪构成都是不可能存在的”(40)。其次,预备犯、未遂犯与既遂犯规定存在于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之中,具有完整性与协调性,修正的犯罪构成并无法律依据。我国学界通常认为,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时就是既遂。(41)这一结论是建立在这样的一种假设基础上,即立法者总是将犯罪既遂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进行特定配刑,而对犯罪未遂等规定比照犯罪既遂论处。这种论断似乎有道理,却值得商榷。一方面,无论是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属于犯罪行为,均应按照刑法分则各条规定定罪处罚。(42)如果认为刑法分则各条规定针对犯罪既遂,就意味着该条处罚规定排除未遂犯适用,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遂犯的量刑,仍然是根据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因此,认为刑法分则各条规定针对犯罪未遂,也是可以的。另一方面,将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理解成针对犯罪既遂形态,不符合立法现实。就犯罪未遂概念来说,日本刑法与我国刑法规定大致相同。日本刑法坚持以惩罚犯罪既遂为原则、惩罚犯罪未遂为例外,故在第44条规定了处罚未遂的情形只能由各条规定。这样,在日本刑法分则各条当中,不存在处罚未遂犯的预留空间。我国刑法则不然。我国刑法分则没有就预备犯、未遂犯及其处罚加以特别规定,这表明刑法总则规定的预备犯、未遂犯、既遂犯,同样存在于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所有直接故意犯罪之中。这种规定体现的是对犯罪既遂与未遂一并处罚的原则,意味着我国刑法分则各条当中,包含了处罚未遂犯的预留空间。“规定具体犯罪的分则条文,不仅包含了犯罪既遂,而且包含了其他可能出现的形态;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就没有法律依据。”(43)正是由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具有完整性、协调性,故修正的犯罪构成并无法律依据。

  五、德、日犯罪论体系与中国《刑法》第25条规定的冲突

  德、日刑法通常不明确共同犯罪概念,只是规定两人以上(或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是共同正犯(如德国《刑法》第25条、日本《刑法》第60条)。这使得理论界在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上,存在分歧。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对于两人以上的行为究竟在哪些方面共同才能称为共犯,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前者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特定犯罪的场合就是共犯;后者认为,不仅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特定犯罪的场合是共犯,即便是出于各自的犯罪意图而共同实施行为的场合,也是共犯。(44)犯罪共同说中的“共同”,是指以犯同一犯罪的意思,对同一犯罪事实的协同加功。(45)其中的“同一犯罪”,是指作为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的同一。“共同正犯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某个构成要件。”(46)行为共同说中的“共同”,“不是两人以上共犯一罪的关系,而是共同表现恶性的关系,所以,共犯应理解为两人以上基于共同行为而各自实现自己的犯意”(47)。其中的“共同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意义上所说的共同行为,而是在构成要件之前的自然意义上所说的共同行为。因而被称为构成要件之前的行为共同说”(48)。另外,在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对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如何定性,德、日犯罪论体系亦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判例并未作简单划一的判决,而是在对背后者有无实施强制性行为及其强制程度、有无压制未成年人的意思及压制程度等作了实质性考察之后,才作判决的。”(49)以日本判例为例,对于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的人实施犯罪的情形,既可能判决构成间接正犯,也可能判决构成共谋共同正犯,还可能判决构成共同正犯。例如,对于被告人让12岁的养女实施盗窃的行为,日本判例认定构成间接正犯,理由是被告人对被利用者存在强制性支配(1983年9月21日刑集37卷7号第1070页);(50)如果母亲指示、命令12岁10个月的长子实施抢劫行为,判例认为此行为既不构成抢劫罪的间接正犯,也不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而是构成共同正犯。因为,该长子具有是非辨别能力,母亲的指示、命令不足以压制长子的意思,长子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而决定实施抢劫行为,并且还随机应变地处理问题而最终完成了抢劫。(51)

  如果将上述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共犯与间接正犯理论移植到中国,则会与中国刑法规定产生冲突。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结合《刑法》第14条对故意的规定,就会发现我国刑法规定在如何认定共犯和间接正犯上,与德、日犯罪论原理完全不同。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之共同故意,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二是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52)与此不同的是,德、日犯罪论中的共犯理论并不否定过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仅是行为共同说,就是主张犯罪共同说的学者,也越来越倾向于承认过失犯的共同正犯,肯定共同犯罪并非仅由故意犯构成。“我虽然认为泷川、团藤两博士的否定论有其充分的意义,但是,也认为关于过失犯的成立,在进行适应犯罪论体系的考察时,就可以看出其成立共同正犯的余地。……在由各人违反其共通的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发生了犯罪性结果时,就可以认为是由该过失犯的共同实行惹起了该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性结果,就存在作为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性过失。”(53)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只能由故意犯罪构成,过失犯罪是不可能成立共犯的。可见,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所主张的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理论,与我国刑法规定是背道而驰的。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7条的规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缺乏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行为在刑法上没有任何意义,故不可能具有犯罪故意或者过失,不能以犯罪论处。(54)这样一来,站在规范的立场,在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场合,鉴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行为在刑法上不具有任何意义,就不可能构成共谋共同正犯或者共同正犯,只能成立构成间接正犯。可见,在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认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可以构成共谋共同正犯、共同正犯,是违背我国刑法规定的。

  六、结语

  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本国刑法规定是相辅相成的。德、日刑法以行为之质确定犯罪类型,是构成要件作为类型的、观念的犯罪形象的客观基础。同时,德、日刑法对故意概念不作限定,使故意脱离法律羁绊,呈现多元化。根据德、日犯罪论原理,构成要件故意是对构成要件客观事实的认知,不包括意志因素,这使得构成要件作为类型的、观念的犯罪形象具备了主观基础。这样,构成要

  件以行为之质和构成要件故意为核心,确定了一个宽泛的、观念的犯罪圈,为违法性、有责性以消极要件的身份,通过层层递进确定犯罪成立打下基础。在德、日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对预备犯、未遂犯等作了明文规定,使得刑法分则各条确定的犯罪类型呈现不同的构成要件特性,构成要件便有了基本与修正之分,并造成犯罪判断与既遂上的双重标准。我国刑法规定完全不同于德、日刑法。犯罪成立标准的双重化、犯罪故意的一元化等,是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的基本原理相矛盾的。因此,推倒重来论主张我国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必将与刑法规定产生冲突,不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⑴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⑵参见彭文华:《犯罪构成范畴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222页。

  ⑶参见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中国法学》2009第2期。

  ⑷储槐植、高维俭:《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⑸参见高铭暄:《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⑹转引引前苏联]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6页。

  ⑺杨兴培:《犯罪构成的立法依据》,《法学》2002年第5期。

  ⑻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⑼同前注⑵,彭文华书,第153页。

  ⑽[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页。

  ⑾参见[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页。

  ⑿[日]大?V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39页。

  ⒀参见[德]克劳辛?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页。

  ⒁参见[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

  ⒂同前注⑽,耶赛克、魏根特书,第301页。

  ⒃参见[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⒄[日]大?V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页。

  ⒅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

  ⒆参见彭泽君:《日本刑法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

  ⒇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

  (21)参见[日]川端博:《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余振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22)参见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23)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34页。

  (24)同前注⒄,大?V仁书,第122页。

  (25)[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87页。

  (26)同前注⒃,曾根威彦书,第113页。

  (27)[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页。

  (28)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29)同前注(22),柯耀程书,第254页。

  (30)参见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宇第2657号判决暨台湾“高等法院”89年易字第154号判决。转引自柯耀程:《刑法问题评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79页。

  (31)柯耀程:《刑法问题评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83~84页。

  (32)同上注,第87页。

  (33)张明楷:《未遂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7年版,第7页。

  (34)参见[德]恩施特?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王安异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35)[德]冈特?施特拉滕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249页。

  (36)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123页。

  (37)同前注⒄,大?V仁书,第213页。

  (38)同前注(35),施特拉滕韦特、库伦书,第283~284页。

  (39)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页。

  (40)同上注,第262页。

  (41)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8页。

  (42)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并不是特别注明构成犯罪既遂或者犯罪未遂,而是统一定性为××罪,然后在判决中认定是否有犯罪未遂情节。若有该情节,通常在刑法分则本条规定的相应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低的法定刑裁量决定刑罚。

  (43)张明楷:《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67页。

  (44)同前注(27),大谷实书,第365页。

  (45)同前注⒇,马克昌书,第653页。

  (46)同前注⒅,张明楷书,第293页。

  (47)同前注⒇,马克昌书,第654页。

  (48)同前注⒅,张明楷书,第294页。

  (49)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50)同上注,第7页。

  (51)参见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80页。

  (5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0页。

  (53)同前注⑿,大?V仁书,第259~260页。

  (54)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篇三:德日爱将文化进行到底

  

  德之本·孝为先│启航孝亲?化·将爱进?到底!October24th,2018TaiguErzhongQihangMiddleSchoolInspiringwisdomandgoodsenseinstudentstosailwithvirtue.中华民族?化传统应该继承和发扬,孝亲敬?的美德更应该继续深挖和传播,这是每个?应尽的义务,是良?的要求。太??中启航学校将“孝亲”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传统教育理念,??发扬中国传统教育,推崇“德之本,孝为先”,全校师?共同?动,形成独特的启航式传统教育典型。▼▼▼//启航教师的孝亲?化//作为?个?,对?母要尊敬,对??要慈爱,对穷亲戚要慷慨,对?切?要有礼貌。──

  伯特兰·阿瑟·威廉·罗素感恩,不是以时间来衡量;感恩,不是拿?钱来衡量;感恩,不是拿责任来衡量。感恩,是爱,感恩,是情,感恩,是将他们放在你内?最明亮的区域......太??中启航学校,将感恩?化落实到底,将孝亲?化落实到底,将内?的爱释放到底。“德之本·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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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德日爱将文化进行到底

  

  传统美德爱国演讲稿

  传统美德爱国演讲稿1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站在这里,我首先想请问你们一个问题:在你们心中,什么最伟大?我想,答案一定是两个字——祖国。

  我们在圆明园里认识了祖国的屈辱和悲愤;在长城岭上,认识了祖国的雄伟和磅礴;在大漠荒原,认识了祖国的广大和辽阔;在丝绸大道上,认识了祖国的悠久和渊博。

  当看到书本里祖国的那段被列强侵略的苦难时,我们义愤填膺,因为祖国在我们心中;当神舟六号遨游太空,我们欢呼,我们雀跃,因为祖国在我们心中;当香港回归祖国时,我们激动,我们流泪,因为祖国在我们心中;当举国上下迎接着__年年北京奥运会时,我们燃烧,我们沸腾,这也是因为祖国在我们心中!

  祖国,她是我们共同的母亲,是无法割舍的灵魂之根,是我们身心栖居的家园。近百年来,那许许多多的中华儿女,为了让这个家园繁荣富强,为了能让人民过上安定的生活,哪一个不是用“祖国在我心中”来鞭策自己继续努力奋斗。周恩来之所以能成为中国人民敬仰的一代伟人,不就因为他从小用“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来鞭策自己;现代科学家童第周从一个后进生变成了轰动西方科学界的中国留学生,这股动力不就来自他的坚定信念——“外国人能办到的,中国人也能办到”;伟大的科学家钱学森,不畏艰辛远涉重洋回到祖国,为祖国奉献了一生,因为他一直以来不变的崇高信仰是他归国时感人肺腑的“祖国啊,我回来了!”

  “自古英雄出少年”,穿越祖国历史的长河,在这段悠长的记忆里,也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的少年英雄。王二小、刘胡兰、董存瑞……他们为了中华民族的兴旺和强盛,进行了不屈不挠的奋斗与拚搏,直至献出自己年轻而又宝贵的生命。他们的事迹,令人肃然起敬;他们的精神永远鼓舞着我们奋发向上。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传统美德爱国演讲稿2各位领导、老师们大家好!1我是来自_的一名普通青年语文教师_,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爱心浇灌成才树》。

  我从教已有20_年,_年担任班主任,从小学五年级到初中毕业班,我没有轰轰烈烈的先进事迹,也没有催人泪下的动人故事,我只是一名平凡的、普通的人民教师。我今天在这儿只能向各位领导、老师们汇报我工作中的点点滴滴,以及教学过程中的内心感受。

  德为师之本。

  如果说,教育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那么师德是教育的光辉;如果说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而师德就是教师的灵魂。师德是人梯,给求学的攀登者以无穷的帮助;师德是绿叶,衬托着千万朵桃李之花尽情地开放;师德是渡船,搭送着求知者驶向成功的彼岸;师德是彩虹,是驿站,是理想之火,生命之光,是教师的人格魅力,是教育的全部生命。归结一点师德的灵魂就是爱心。

  爱心贯穿我们教育工作的始终。我们要用爱子之心教育每一位孩子,在课堂上你的一个微笑,你的一个关爱的眼神,一句信任的鼓励,都能赢得学生的信赖,会使他们的潜能发挥出来,使他们能充分享受到学习的乐趣。如若课堂上一味地板着面孔,动不动就当头棒喝,讥笑、嘲讽,他们内心充满了恐惧、厌烦,学生怎能会有激情好好学习呢?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这样一句名言:“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在教学中应少一些批评,多一些赏识,赏识教育正是爱心的体现,有句话说的好“赏识导致成功,抱怨导致失败”。孩子们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在众人面前有很强的自尊心,他们渴望得到认可和鼓励。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更何况是学生呢,我们不能只看到他们的缺点,而忽略他们的优点,爱学生就应该放大优点,缩小缺点。因此,作为教师首先应该去掉“有色眼镜”,热诚地去发现他们在为人处世、学习生活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优点和进步,看到优点就表扬,发现长处就扶持,有了进步就鼓励。孩子们在诚挚而又恰如其分的表扬、扶持和鼓励中会逐渐消除自卑,增强自信,在荣誉感与成功体验中发现自我价值,激发奋进的动力。

  学生各异,爱一部分学生容易,爱全体学生,尤其是爱后进生,就不太容易了。他们可能会给老师带来很多不愉快的事情……但我们如果只对一部分学生施以爱心,而对另一部分学生毫无感情,不仅会造成师生之间的感情对立,而且会2影响学生心理的正常发展。这能不说是教师的失职吗?我们既要爱“金凤凰”,也要爱“丑小鸭”,把爱的阳光撒向每一个学生。“数子十过,不如奖子一长”,孩子具有较强的好胜心和自尊心,我们抓住适当时机,对学生的优点予以表扬鼓励,便会在他们胸中燃起一团团希望之“火”,激起他们一股股奋发向上的力量,变成他们前进的动力。

  上一年我们班就有这样一位学生,名叫宋冠峰,一开始成绩不好,毛病又多:爱动,上课说笑,做事毛毛草草,一开始发现缺点后我就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要求她以后端正学习态度,如何如何做,可是过后丝毫不起作用。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发现他乐于助人的事,在班内表扬了他,并且希望其他学生向他学习。过后他简直变了一个人,毛病改了,成绩进步了,最后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一高。这是爱心的结晶,我们的一缕爱的阳光,能够开启一扇封闭的窗;一缕爱的阳光,能够照亮一条成功的路;一缕爱的阳光,能够铸就孩子一生的辉煌!

  我不是伟人,也不是学者,但我是教师,我是孩子人生的启蒙师,我愿在这片热土中播撒爱心!不管漫长的路上荆棘丛生或是布满沼泽,我将一如既往。我将一如既往地用爱心去浇灌每一位学生的心灵,如同对待我们心爱的孩子一样,我们没有理由不成功!我坚信,今天用爱心浇灌的树苗,必将在明天成为国家的栋梁!

  传统美德爱国演讲稿3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近代以来中国反抗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是20世纪人类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对于中华民族发展和世界文明进步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彻底打败了日本侵略者,捍卫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使中华民族避免了遭受殖民奴役的厄运。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创造了举世闻名的灿烂文明,曾经长时期走在世界前列。但是,由于封建统治的腐败和束缚,中国渐渐落后了。从1840年起,中国屡遭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蹂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断受到侵蚀,中华民族的灾难日益深重。中国人民奋起抗击外敌入侵,又一次次遭到失败。然而,这一次,中国人民彻底粉碎了日本军国主义消灭中国的企图,彻底改变了中国近代以后饱受外来侵3略的屈辱历史,捍卫了中华民族数千年发展的文明成果。抗日战争的胜利,结束了日本在台湾50年的殖民统治,使台湾回到祖国怀抱。中国参与发起成立联合国并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显著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历史表明,中华民族有同自己的敌人血战到底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觉醒,为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彻底的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奠定了重要基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许多志士仁人为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进行了艰苦探索。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为中国的进步打开了闸门,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和人民的悲惨境遇未能改变。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生死存亡的考验使中国人民极大地觉醒起来,更加深入地思考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和实现民族振兴的正确道路。抗日战争烽火的洗礼,使中国人民在精神上、组织上的进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中国要实现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必须首先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必须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政权,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中国人民还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改造旧中国、建设新中国的主张,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正确方向,符合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坚强核心。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成为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历史转折点。正是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而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抗日战争使中国人民空前团结起来,使中华民族焕发出巨大凝聚力和旺盛生命力。抗日战争,既是一场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的较量,更是一场意志和精神的较量。在那场空前壮阔的伟大斗争中,中华民族进一步弘扬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并表现出许多鲜明的特点,这就是:坚持国家和民族利益至上、誓死不当亡国奴的民族自尊品格,万众一心、共赴国难的民族团结意识,不畏强暴、敢于同敌人血战到底的民族英雄气概,百折不挠、勇于依靠自己的力量战胜侵略者的民族自强信念,开拓创新、善于在危难中开辟发展新路的民4族创造精神,坚持正义、自觉为人类和平进步事业贡献力量的民族奉献精神。伟大的民族精神,不仅成为激励中国人民团结一心、血战到底的坚实思想基础和强大精神支柱,而且在抗战的烽火中得到了新的丰富和升华。这是伟大的抗日战争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一定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大力继承和发扬。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对世界各国人民夺取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维护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历史的光辉一页。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开始最早、持续时间最长。中国战场长期牵制和抗击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主要兵力,歼灭日军150多万,对日本侵略者的彻底覆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战略上策应和支持了盟国作战,配合了欧洲战场和太平洋战场的战略行动,制约和打乱了日本法西斯和德意法西斯战略配合的企图。中国作为亚太地区盟军对日作战的重要后方基地,为盟国提供了大量战略物资和军事情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在全世界人民面前树立了一个以弱胜强的光辉范例,鼓舞了被压迫、遭侵略的民族进行解放战争的信心和勇气。中国人民为最终战胜世界法西斯反动势力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传统美德爱国演讲稿4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我爱祖国”。

  “五十六个星座五十六枝花,五十六组兄弟姐妹是一家,五十六种语言汇成一句话,爱我中华爱我中华爱我中华……”是啊!我们离不开祖国。

  为什么人们总是把祖国比作母亲?有人说:“祖国用她那江河的乳汁喂养了我们。”有人说:“祖国用她那宽广的胸怀抱大了我们。”这当然都是对的。因为无论其他的什么词汇,都表达不出我们对祖国的深厚感情,而只有“母亲”这个词才能表达我们对祖国最忠诚、最纯洁、最真挚、最深厚、最伟大的感情。

  是啊,祖国母亲,母亲祖国,就是这样紧密相连,连成了一体。

  朋友,当你聆听孩子歌唱《世上只有妈妈好》时,你可能感觉到母亲对孩子的重要;当你欣赏潘美辰的《我想有个家》时,你可能体会到家庭在你心目中的位置。可是朋友,当你听到殷秀梅的《祖国啊,我永远热爱您》的时候你可曾掂量过祖国在你心中的分量?又可曾想过如何去热爱祖国,建设祖国!5孩子热爱母亲,是因为母亲给了他伟大的母爱;我们热爱家庭,是因为家庭给了我们暴风雨后的宁静。我们要热爱祖国,则是因为祖国给了我们更为珍贵的东西!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的安栖之所;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做人的尊严;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孩子的活泼和家庭的安宁!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所拥有的一切!

  正因为祖国与个人是这样息息相关,所以,苏武可以忍辱负重,牧羊风雪;霍去病可以为将报国,有家不还;谭嗣同可以去留肝胆,笑傲刀丛;孙中山也可以百折不回,上下求索……循着历史的源头,走到今天,我们不难发现,一部中国史,其实就是一部爱国史!

  当祖国贫穷的时候,她的人民就挨饿受冻;当祖国弱小的时候,她的人民就受辱被欺;当祖国富裕的时候,她的人民就快乐幸福;当祖国强大的时候,她的人民就昂首挺胸!

  历史上,多少中华儿女像热爱自己的乡亲那样热爱自己的祖国。屈原抱石投江,为的是祖国;文天祥慷慨悲歌,为的是祖国;陆游作诗示儿,为的是祖国。谭嗣同面对刀殂,脸不变色,他念念不忘的也是祖国。为了祖国,一代又一代的英雄儿女献出了自己的热血和生命。

  鲁迅先生说过:“惟有民族魂是值得宝贵的,惟有它发扬起来,中国才有真进步。”我们是祖国母亲的儿女,在党的关心和教育下,我们正在茁壮成长,我们要牢记党的教导,提高自身素质,学好科学技术,把自己培养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我们要承前起后,要用热血来复苏母亲的生机,用生命来焕发母亲青春的光彩吧!

  谢谢大家!

  传统美德爱国演讲稿5各位老师、同学你们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凝望鲜红的国旗红红的国旗冉冉升起,在我们的凝视中猎猎招展。她凝聚着民族之魂,振奋着我们的精神。曾几何时,我们的民族、国家为着这面旗帜受过多少屈辱,蒙受多少灾难。在弱国无外交、弱肉强食之下,大清国无奈中扯出皇帝的龙袍挂上旗杆,被西方列强谈做笑柄。十七星的武昌起义旗,宣告一个历史的结束,开辟出新的天地。

  但是群雄逐鹿,你方唱罢我登场,没有谁的旗帜能让国人扬眉吐气。倒是星条旗、米字旗、膏药旗以及形形色色的虎狼之旗霸占了我们的土地,玷污着祖国的天空,奴役着苦难的人民。老舍先生笔下,沦陷区的学生,被身后的刺刀逼着,举起敌人的旗帜,去庆祝敌人的胜利,这是多么令人痛心的悲惨情景!战争年代,红红的旗帜召唤着英雄儿女为之抛头颅洒热血,十五岁的刘胡兰面对红旗举手宣誓,她无怨无悔;江姐和战友们含着眼泪绣出五星红旗,她们赤胆忠心;千千万万英烈举着红旗、冒着枪林弹雨、扑向死亡,身后只是覆盖着一面朴素的红旗。

  今天,祖国蔚蓝的天空中到处飘扬着鲜艳的五星红旗;国际赛场上,一面面五星红旗高高升起;联合国大厦前,五星红旗迎风招展。今年五星红旗将迎来自己五十周岁的生日,它也将飘扬在澳门的上空。先烈回眸应笑慰,擎旗自有后来人,我们就是跨世纪的一代举旗人。五星红旗是祖国的象征,不管风云怎能样变幻,我们对祖国的眷恋矢志不移,如果对着千百种选择,我们会毫不犹豫的拥进你的怀抱。用你的风雨之声做语言;用你的自然之形做文字;以你的土地做肤色;以你的五岳做骨骼;选择你的辛劳当痛苦;选择你的幸福当快乐。

  国旗,我们永远的信念!爱国就是对祖国的忠诚和热爱。历朝历代,许多仁人志士都具有强烈的忧国忧民思想,以国事为己任,前仆后继,临难不屈,保卫祖国,关怀民生,这种可贵的精神,使中华民族历经劫难而不衰。爱国的内容十分广泛,热爱祖国的山河,热爱民族的历史,关心祖国的命运,在危难之时英勇战斗,为祖国捐躯,都是爱国主义的表现。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的民族精神。

  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正是由于对祖国的深切热爱,勤劳智慧的中华儿女共同开拓了辽阔的疆域,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化。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我们,要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积极维护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祖国的领土寸土不能丢,不能被分裂侵占;要热爱祖国的历史和文化,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为创造更加辉煌的民族文化而尽心尽力。

  今天,我国已步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密切,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更需要我们不断弘扬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只有这样,中华民族才能重振雄风,为人类文明与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少年兴则国兴,小年强则国强。我们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认识祖国的历史和现实,增强爱国的情感和振兴祖国的责任感,树立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弘扬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锐意进取,自强不息,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真正把爱国之志变成报国之行。今天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明天为创造祖国辉煌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爱国致辞

篇五:德日爱将文化进行到底

  

  中国传统十大美德

  作者:祭风

  1、仁爱孝梯

  “仁”是中华民族道德精神的象征,在中国文化中,“仁”与“人”,“道”是同一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特性。“仁”德的核心是爱人,“仁者爱人”。其根本是孝悌,即“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它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具有所谓忠恕之道。“忠恕”是由“仁”派生出来的,是“仁”由家族之爱走向泛爱的中介环节。孔子把“恕”作为“一言以终身行之”的道德准则,认为“忠恕之道”是“为仁之方”。忠恕之德的基本要求是以诚待人,推已及人。具体内容是已立立人,已达达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古人还有一句话,叫“攻人之恶毋太严,要思其堪受;教人之善毋过高,当使其可从,对小人都可以宽容,那么对于非小人就更应宽容和善了。”在忠恕之德的基础上,中国人形成了“四海之内皆兄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宽广情怀和安老怀少的社会风尚,形成中华民族大家庭社会生活中浓烈的人情味和生活情趣。“仁爱”还表现在:但求于己,勿责他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教儿宜严,待人欲敬;爱知其恶,憎知其善;善言送暖,恶语施寒,宁作君子,勿为小人等。

  2、谦和好礼

  中国自古到今都被称为“礼义之邦”,重礼是中国人立身处事的重要美德。“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记·冠义》)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文化认为,礼义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标志。礼同时又是立身之本和区分人格高低的标准。《诗经》言:“人而无礼,胡不遄死?”孔子更是说:“不学礼,无以立。”中国伦理文化从某种意义可以就说是“礼仪文化”。“礼”是中华民族的母德之一。“礼”根源于人的恭敬之心,辞让之心,出于对长上、对道德准则的恭敬和对兄弟朋友的辞让之情。作为道德修养和文明的象征,礼貌、礼让,礼节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礼”和“仁德”是相互联系、分不开的,礼也就包含了谦和、谦虚、谦让。中国人自古就懂得“满遭损、谦受益”的道理。“江海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为百谷王。是以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后之。”老子说:江海之所以能够成为一切谷河,溪流之王,将它们汇聚到一起,这是因为江海甘于居在它们的下游,所以能成为“百谷之王”。因此,圣贤君子如果想高居民众之上,必先在言辞上表现出谦虚卑让的风尚;要想在为民众的领导者,必须在利益和享受面前甘居民众之后。老子还说“不言之教,无为之益”,是说不用言辞所进行和教化(即身教)以及无所作为的益处,往往是无下人难以领略和做到的。老子用水用气来劝喻人们保持宽容豁达的胸怀。说明,水的性格不仅是善和爱的象征,也是宽容的代表。喻示人们要培养君子的胸怀,也要向水学习。

  3、诚信知报

  “诚”即真实无妄,其最基本的含义是诚于己,诚于自己的本性。“诚”是道德的根本。以“诚”为基础,中国人形成了许多相关的道德,如为人的“诚实”,待人的“诚恳”,对事业的“忠诚”。“信”与“诚”是相通的品德。《说文解字》云:“信,诚也,从人言。”孔子把它作为做人的根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信的基本要求是言行相符,“言必信,行必果”。董仲

  舒以后,中国传统道德更是把“信”和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之一,守信用、讲信义是中国人公认的价值标准和基本美德。

  “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孔子说,正人君子做人以符合道义为原则,行事以符合礼节为准则,出言以谦逊,成就功业以信义为本。这里,古人讲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相处时的道义、礼义、信义问题。关于信义,首先体现在对待言语的信义上,即说话要讲信话,听言要听信言。老子还有一段话说:“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辩,辩者不重。知者不博,博者不知,圣人不知,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已愈多。”意思是说:真实可信的言语往往不是那些美妙动听和声音悦耳的话,相反,好听的话往往不真实。善良之人不花言巧语,而花言巧语之人不是善良之悲。智慧之人不愿意炫耀自己,知识广博的人不表现出咄咄逼人的智气。圣人不积蓄财富,而是以帮助别人为乐,并因此使自己更加富有,尽自己所能去帮助别人,反而使自己得到更多。

  “报”即知恩思报。回报既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也是道德生活的重要的原理和机制。中国人早就有“投之木瓜,报之桃李”的道德教训。“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在世俗生活中是公认的美德。中国人强调要报父母养育之恩,长辈提携之恩,朋友知遇之恩,国家培养之恩等等。

  4、爱国奉献

  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千万年来巩固起来的对自己和祖国的一种深厚的情感”,它是爱亲爱家情感的升华,由此形成一种捍卫民族尊严,维护祖国利益的崇高品德。这中间最值得一提的便是“精忠报国”,关于岳母刺字的故事,更是人人皆知,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在多次外族入侵面前之所以没有亡国,与这种爱国奉献的传统美德有着直接的关系。特别是当国家民族处于危急存亡之际,各族人民都起来反对外来的侵略和压迫,“保家卫国”,不屈不挠,不惜以身殉国。

  5、克己奉公

  “颜渊问仁,子曰‘克已复礼为仁。一日克已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已,而由人乎哉?’”……“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礼是在人的视、听、言、行中体现出来的。克制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礼义,就是仁。礼义道德不是天生就能具备的,也不是容易行得出来的,主要靠人自觉克制,自我约束,要克制自己的不良心念,强制自己做道德的有益的事情。“公”即大家,“背私谓之公”。“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共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礼记·礼运》)克己奉公,严于律已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6、修己慎独

  “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礼让·大学》)这句话意思是说,君子即使是一个人独处的时候,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动不道德的心思,不要做不道德的事。只有做到这个程度,才能使自己公开场合也能做个君子。“静以修身”,静,则要求安分守己,在家与父兄妻妹和睦相处;在官场则与同事友好相处,做好份内事,不要心猿意马,心浮气躁,心事重重。孔子说:“君子求诸已,小人求诸人”(《论语:卫灵公》)也就是说,修己,即克制自己,锻炼自己,处处使自己完美。

  7、见利思义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这段话就体现了中华民族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崇高道德精神境界。又如老子所说:“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这是说在利欲面前,更不可范糊涂。这种道德观念是鼓舞志士仁人为民族大业义无反顾地献身的重要精神力量,也是中华民族崇高道德人格的光辉写照。

  8、勤俭廉正: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诗句充分反映了“俭”与“勤”的天然联系。三国时,诸葛亮提出“俭以养德”的思想,要求“淡泊明志,宁静致远。”对为政者来说,“俭以养德”的德,主要是廉德。廉既是对为政者的要求,也是一般人应有的品德,因而无“廉”则不“洁”,无“廉”则不“明”。法家把“礼、义、廉、耻”作为“国之四维”。有了“廉”便可以做到“正”。“正”体现在品格上是“正直”,表现在待人是“公正”,作为境界又有所谓的“正气”。古代中国就有很多请正廉明的父母官,体现的正是这一美德。

  9、笃实宽厚

  在长期的道德实践,中华民族形成了许多以“实”为价值标准的规范和美德,如老实、诚实、求实、踏实、平实、实在,形成崇尚实干,反对空谈的务实精神和实践精神,在待人上,中华民族一向以宽厚为美德,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人与人关系中,中国人以“将心比心”,“以心换心”为原则和原理推心及人,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在互动中达到人伦的和谐与人格的实现。日常生活中的“宽容大度”,“宽宏大量”、“厚德载物”、“忠厚长者”等道德评价,都是中华民族宽厚品德的体现。

  10、勇毅力行

  “勇”在孔子的三达德中早有体现。勇敢顽强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毅”即在艰难困苦中坚持下去的毅力,以及在遵循道德准则方面的毅力。“毅”的美德就体现在养气守节,固守高尚的情操。“敢作敢为”,“敢为人先”、“宁死不屈”、“舍死取义”等等都是勇毅美德的体现。“力行”即要坚持到底,持之以恒。只有“行”才是真正的美德。无论怎样的道德,到最后都要归结到人的“行”上。正是这种勇敢力行的美德,使得中华民族在各种险恶的环境下能够化险为夷,自强不息,不断前进。

  总之,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当代社会,虽然物质文明高度发展了,但是属于精神文明的传统美德也应该发扬广大。

篇六:德日爱将文化进行到底

  

  ●校长圆桌爱国主义教育应立足于适切而立体的德育活动朱静江(江苏江阴华西实验学校)[摘要]中小学学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对象,通过爱国主义教育不仅能提升学生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同时也能让学生更好地建立、健全自身的价值观,不仅如此,在具体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学生在走近革命人物、革命事迹的过程中,也能深受启发,同时还能很好地借助活动锻炼自身诸多方面的能力。学校应该立足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系列化的、持久性的、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关键词]主题阅读;革命;演讲;文化布置;主题活动;文字爱国主义教育是一种思想启蒙和精神唤醒,通过爱国主义教育,可以让受教者得到精神上的引领、行为上的感召,并逐渐内化为一种精神动力和人格信仰。想要让爱国主义教育有效作用于身处关键期的中小学生并产生理想的效果,对此,我们应该立足学校德育活动平台,借助丰富多彩的活动来支撑起爱国主义教育的“横梁”。活动一:浸润在“革命热血”的主题阅读中。对于中小学学生而言,正是如饥似渴地学习、吸纳知识,逐步建立、健全世界观的关键时期,此时,选择适切的书籍对之形成理想的爱国意识和爱国思想必将会产生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在如何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爱国意识的时候,就需要谨慎选择和引导,具体而言,教师应该在学生群体中积极宣传革命精神和爱国的重要意义,通过积极分享和讲述一些生动、感人的革命故事和革命事迹激发学生爱国的热情和意识,与此同时,教师还应该把自己阅读过的或即将阅读的革命事迹的书籍,跟学生积极分享,在分享的过程中,教师不仅可以畅谈书籍内容,而且还应该乘机讲述自己对书籍中的人或事物的一些独到的理解和看法,并在观点的引导和传递中,让学生从中感受到阅读的乐趣和阅读对人的精神世界产生的重大作用。等到机会成熟后,教师可以组织学生物色、购买和借阅相关的书籍,作为班级主题阅读的资源库,通过每天定时、定点、定资源库的方式,引导学生逐渐靠近那个“火光映天”、风雨飘摇的年代,并在细细品读和咀嚼中,真切地感受到国家从支离破碎走向完整并逐渐走向强大的历史发展轨迹中,那些老一辈革命者作出的巨大牺牲和伟大付出。相信,这种心灵的自我探索、碰撞和转向,必然会给学生的精神意识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不断地浇灌和濡染中,必定能让学生心中的爱国情感、爱国意识萌芽、生根。活动二:踏足革命圣地和革命纪念馆。对于中小学学生而言,正是培养自己正确“三观”的重要阶段,而只有多多学习和吸取各种健康、充沛的“养料”才能确保自身的健康生长,也才能拥有理想的爱国精神和爱国行为。为此,学校和教师就应该积极动员和组织学生在校内、校外开展丰富多彩的“踏足”行动,用自己的脚步去寻找和发现那些宝贵的革命圣地、革命纪念馆、博物馆等,通过自己现场切身的观察、思考和品味来咀嚼其中的爱国精神和奉献精神。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到创设学校革命烈士纪念馆的行动中来,这不仅可以激活学生寻找革命人事物的热情,也能在实际活动过程中得到精神上的滋养和影响。而对于走出校门的踏足活动,学校应该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年龄结构,有目的地选择一些革命烈士纪念馆和博物馆来活动,以确保学生在活动现场能获得最大程度的启发和触动。当然,考虑到安全、路途和疫情等因素的限制,学校应该尽可能地将活动范围控制在省内或市内,以确保整个局面的稳定与和谐。这种“面对面”的学习和思考是最直接的,也是最有效的一种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活动三:开展“一人一事迹”演讲比赛活动。为了提升学生的爱国热情和爱国信念,学校、教师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进行专题演讲比赛。借助“一人一事迹”活动方案,通过学生自行上网搜索革命人物,并深入了解革命人物的革命事迹和革命道路,进一步提升学生的爱国热情和爱国信念。为此,教师可以借助这2教书育人(中旬刊)2021年第01期个机会先在班级里组织学生进行演讲比赛,当然,在演讲之前,教师同样有必要先组织学生进行对革命人物和革命事迹的了解和选择,并积极倡导每个学生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环节,不仅可以让学生在了解文本、解读文字和故事中,更好地感知革命年代的风雨和艰辛,同时也能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爱国情怀和为人做事的朴实精神。等到学生准备妥当后,教师可以在班级里开展一场别开生面的爱国题材的演讲比赛了。而这个过程不仅能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也能够较好地滋养学生的心灵和情感世界。等到班级演讲赛决出参赛选手之后,接下来,就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再精益求精,通过丰富人物事迹和优化自身的情感投入,来更好地迎接校级演讲比赛了。一旦每个班级、每个年级都能积极开展起来,并形成一种文化氛围、精神气息,那么,学校中必然就会荡漾着一股浓浓的爱国气息,而学生的精气神也必定能在文化氛围中得到滋养和涤荡。活动四:用鲜活生动的革命素材让教室“活”起来。我们常说“文化育人”,关键在于以何种方式来育呢?我想,文化很多时候是需要借助载体和平台的,而想要提升学生的爱国情怀,那么,学生生活、学习的场所就应该需要体现出这方面的特点与特色。正如班主任在进行班级文化建设中进行的“墙体文化建设”那样,在提升学生爱国情怀的时候,借助布置墙体文化的方式,也应该作为优化学生爱国意识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存在。为此,学生和教师应该要统筹安排,既要确保每个班级都有一个爱国的核心主题,同时,又可以围绕各自的主题而进行别具一格、独具特色的文化布置。一旦每个学生都积极融入了,那么,活动的深浅和成效也会在共同努力下逐渐浮现。等到墙体布置完毕,学校德育处也可以组织一场评选“最亮革命之星”奖的活动。当然,为了将这种爱国精神不断地延伸下去,学校可以考虑一学期或半学期组织一次这类评选活动,真正让革命热火传递下去。其实,不管是墙体文化布置也好,还是评比活动也罢,目的不在于表面形式,而在于文化育人、行为育人,通过活动的形式让学生更好地领会爱国的意义和重要性,同时也让学生在表达、展示和得失中,更好地健全自我,更好地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和价值观念。活动五:积极开展“我爱国、我行动、我自豪”主题活动。爱国,需要我们用真切而响亮的声音喊出来,但更需要我们用实际行动来践行这份执念和追求。那么,如何做才是爱国呢?这个问题值得教师跟学生深入的探讨和思考。所以,教师可以通过主题班会或座谈会的形式,先进行这方面的对话和交流,在大家共同探讨的基础30上,认真思考和甄别“什么样的行为是爱国”的重要特点和标志。一旦大家对这些问题有了更为翔实的理解和认识,那么,爱国也就变得简单而直接了,也就说,只有让自己变得优秀,才能在以后可以更好地回报社会、报效祖国,或者说,当自己能遵循一方的秩序,并立足自身,脚踏实地地把每件事做好,不也是一种理想的爱国表现吗?当然,除了这些本分事之外,其实,学生还可以有其他方面的作为,比如,学校和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校外的志愿者服务活动,让学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真实感受爱国的具体含义,而这种对话和接触,也能很好地优化学生的爱国意识和爱国热情,帮助学生树立理想的爱国情怀。当学生在行动中做了事、做了好事、把事做好了,往往会得到他人的认可与赞扬,而这种来自校门外的声音对学生往往会更有感触和激励性,也会让他们感到格外的自豪和自信。相信,通过自己的行动而赢得他人的认同,这本身就是一种传递爱国情怀的重要特征。活动六:“每日一笔”用文字记录自我的精神成长。爱国到底爱得怎么样,爱得对不对、深不深,爱国的价值究竟在何处……这些问题值得每个学生去思考和凝练,并化作思想深处的一盏灯,让它时刻照亮自己的脚步。为了将爱国意识和爱国行为更贴合时代的脉搏,教师应该鼓励学生做好“每日一笔”的活动,通过每天用文字的形式来记录、回味和反思自身的行为特点和潜在问题,更好地明心立志。每日一笔,绝不是一种敷衍,也不是一种形式上的重复,而应该是一场自我的对话,是一种内心的自我告白和自我叩问,通过抛掷问题,反观自我行为,继而检视每日学习生活中的各种言行特点,从中发现自身的不足和值得发扬的亮点。当眼前有了一个十分具体、完整和立体的自我呈现之后,也自然能将自己看得更为通透,知道自己需要规避的和发扬的地方也就一目了然了。有了这种透析和反观之后,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种努力方向,通过不断地挖掘自身的潜力来更好地体现自己的爱国情感。当然,不管是校内性质的活动,还是校外的实践活动,都值得学生用文字去记录和捕捉自己灵魂深处的美妙音符。毕竟,爱国的同时,也是美化自我,给世界创造美的过程。爱国,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也不是一次仓促、应景的活动,而是一种信念的建立、行为的延续和延伸,更是一种情感、情愫的彰显与弘扬。只是,在我们教育学生爱国的道路上,应该多一点爱国的平台和手段,多一点鼓励与引导,在精彩纷呈的活动中,学生的爱国热情会被点燃得更为彻底,也会在活动中,看到更多、更远的美丽风景。(责任编辑:刘洁)

篇七:德日爱将文化进行到底

  

  浅谈传统文化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关键词:传统文化

  德育工作

  中心环节

  作用

  开拓创新

  内容摘要:纵观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再看古今中外德育教育,时至今日依然是学校德育教育的指导思想精髓之所在.要想提高一个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传统文化的传承教育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它是培养造就人才的起点,是德育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传统文化的传承教育需要每个教育工作者统筹安排,开拓创新地实施。

  要想使传统文化在德育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不但需要热情和决心,更需要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蕰,传统文化德育教育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和保证的作用。而文化底蕰的积淀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得来的。审视中国的一些传统文化现象,了解一些传统文化常识,既可以积淀我们自身的文化底蕰,传于学生,还可以丰富其文化知识和提高其文化道德素养。这是眼下学校功能的一大责任.看看我们的周围,逐渐丧失的传统文化令人担忧,一个有着五千年灿烂文化的泱泱大国,却在不经意间渐渐丢失民族的主流价值观。什么文雅的、谦和的、感恩的、孝道的、侠义的、修己的、责任的等等已渐不存在,代而取之的是粗俗的、蛮横

  的、自大的、浮燥的、功利的、自私的、放任的等等却粉墨登场.所以为人师者,非常有必要在积淀自己文化底蕰的同时,去当一个真正的优秀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播者和倡导者。

  虽然思想道德素质是衡量一个人素质的核心内容,但小学传统文

  化教育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奠基工程,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奠基性教育,是培养造就人才的起点,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个中心环节。

  那么,到底如何落实小学传统文化德育教育工作,我觉得应该做好如下几点:

  一、正确树立忠孝仁义信礼智勇的德育指导思想

  教育发展到今天走在大街上几乎再也见不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道要维护的那个秩序了。我们的教育和引导似乎忘却了与忠孝仁义的关联。信礼智勇好歹还是一个健康社会通用的生存哲学和基本规范.但时下我们因热衷嫁接西方的价值理念,在儒家的词语外壳下,内涵不在。古人曾把道德修养视为人生的终极追求,然而,今天的个人奋斗,名利追逐,自由放任,价值实现似乎比道德更重要,现在的孩子们也好像还有好多比道德更重要的事情要忙.

  我国中小学生教育的根本认识是为提高全民族素质打好基础。人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智能素质、体能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术素质和心理素质.其中,思想道德素质居领先地位,起主导作用.我认为当前,在对小学生进行德育工作时,必须坚持以传统文化教育为核心.从基本的上下五千年文明文化抓起,把他们对理想的向往,引导到传承传统文化的学习上来,以此为契机培养孩子的良好道德品质。

  二、统筹安排传统文化德育教育工作的基本内容

  1、仁侠之气匹夫有责:首先声明仁侠之气不是匹夫之勇。现在的孩子们在学校和家长的教育引导中已很少有仁侠之味了,从小就接受教育要明哲保身,不要相信别人,自己好不能要别人好,自己不行嫉

  妒别人行等等.至于说匹夫有责,那就更难见了,连对自己都不负责更谈何为家庭、对族人负责?谈对国家负责、对社会风气负责那就更是天方夜谭了。《大学》开篇就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在今天已成为镜花水月,顾炎武的“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在这个年代更像是一句空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从《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弟子规》、《朱子家训》等中华民族文化精髓基础入手,除了课外背诵,每天都拿出20分钟的早读时间去背诵、去理解这些传统文化词句,润物细无声,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孩子的一生

  -。。。--

  2、诗词曲赋琴棋书画

  说来惭愧,时至今日只能从教材里才接触一点古典诗词之美,真是浅薄了。不少专家、学者花了一些时间去查了全唐诗,较权威的统计数是42863首,全宋词有19990首,李白的诗有900多首,陆游的诗有9000多首,而这只不过是中国诗词曲赋的一点雾水。可是我们直到中学毕业背的也不过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二月春风似剪刀”这样的小情调。至于琴棋书画,要么学琴必为考级,下棋只为成为古力之二,读书则只为分数和升学,画画也就为今后找个饭碗掌握一门谋生的手艺而已.这类学习一定要形成一种机制,由浅入深,对学生尤其是小学生多奖励、多鼓励,不讽刺、不挖苦,寓教于乐,既学习了知识又陶冶了情操,何乐而不为呢?

  3、四书五经文史典故

  现今有多少人能知道“四书五经、文史典故"?孩子们对以“四书五经”等为代表的古代中国的支柱思想体系多是一头雾水。家庭教

  育的缺失,学校教育的功利使我们的孩子们连一点儒家思想的痕迹没有,大儒大雅人们好像忘记了,所以要加强对学生儒家思想的教育,增强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树立正确的理想,为中华之崛起而学习!增强学生的道德意识,努力开拓德育教育的多种渠道,同时要特别注重师德教育,强调教师的言传身教和对儒家思想的学习。

  三、以历史为教材开拓创新展开德育教育

  1、以史论激发爱国主义情操,培养民族自信心与爱国主义精神,首先要对祖国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有深刻的了解。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为后人留下了珍贵的历史财富,四大发明、医药科技、文学艺术……我们以拥有悠久丰厚的历史文明骄傲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因为祖国值得骄傲,身为炎黄子孙便满怀自豪,也会巩固起对祖国最深厚的情感。

  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无数英雄人物为自己的祖国富强、民族大义付出了鲜血与生命,他们在一个个简短的历史典故中出现,留下的是热血激荡之为人传诵的英雄篇章。战国时期,群雄逐鹿,为血国耻,勾践“抱冰握火、卧薪尝胆,”;

  为了国家尊严,蔺相如“怒发冲冠、完璧归赵”;东汉班超“投笔从戎”,英勇大义留下“不人虎穴,焉得虎子"的豪迈壮语。南宋岳飞“精忠报国"、明代戚继光“驱逐香寇",到近代,有高呼“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顾炎武,有为变法不惜抛头颅的谭嗣同,有为共产主义信念而从容就义的李大钊……这些激励斗志的爱国典故,为后人留下了振奋人心的精神力量。虽然他们所处的时代和所属的阶级不同,但他们有着共同之处,那就是都对祖国满怀着深沉的热爱.他们

  是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与民族大义的集中体现。通过学习这些历史事件与历史典故,可以使我们的心灵受到震撼,精神得到升华,从而进一步激发学生的民族自信心、使命感和爱国主义情操。

  2、以史为镜培养健全人格精神

  在浩繁的历史典故中,还有许多感人至深的励志故事和信义故事,对培养人们高尚的品德、健全的人格,起着积极的榜样作用。俗话说:“一灯能除千年暗,一智能灭万年愚。”这些成语典故所蕴涵的人生哲理常给人以醒翻灌顶的感受,激活着我们的心灵和情感。

  我们知道许多家贫而勤奋好学的历史典故,如《战国策·秦策》记载:“(苏秦)读书欲睡,引锥自刺其股。”《太平御览》卷三百六十三引《汉书》:“孙敬字文宝,好学,晨夕不休,及至眠睡疲寝,以绳系头,悬屋梁。”还有匡衡凿壁偷光,晋代“孙康家贫,常映雪读书,清介,交游不杂”,晋代车溉

  “囊萤读书"。这些勤奋好学的历史人物成为我们永不褪色的学习榜样。

  仁义孝亲的典故可以说贯穿于中华伦理的发展始终,它与“礼智信”一起成为中国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因素。如晋人王祥卧冰求鲤,“母常欲食鱼,时天寒冰冻,祥解衣,将剖冰求之。冰忽自解,双鲤跃出,持之而归”。春秋时期楚国隐士老莱子“彩衣娱亲”,他孝顺父母,70岁了还常穿着五色彩衣,手持拨浪鼓如小孩子般戏耍,以博父母开心。东汉黄香“扇枕温袅”,酷夏时为父亲扇凉枕席,寒冬时用身体为父亲温暖被褥。战国时赵国大将廉颇不惜放下身架“负荆请罪”,告诫人们做人要顾全大局,讲求大仁大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不为五斗米折腰”“宠辱不惊”等教给我们做人的气节,“先天下之忧而优,后天下之乐而

  乐"告诉我们要有优患意识。

  3、以史为鉴培养理性思考能力

  历史典故以前车之鉴的方式为后人竖起一座座警示牌,以生动传神的故事传达出旷达睿智的人生哲理。这些哲理式的历史典故,为我们修身治国提出大政方略,为我们明辨是非、洞悉世事点亮明灯。这些历史典故是前人历经挫折与失败得来的成功经验,是经过检验的真理性指针,通过学习我们可以逐步培养理性的分析思考能力,可以让我们在事业发展中少走弯路。唐太宗指出“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又提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魏征言曰“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汉宣帝“励精图治"而大有作为;商鞍为求变法成功“立木为信”,旨在取信于民,以信义服人.为官要“两袖清风”,“两袖清风身欲飘,杖黎随月步长桥”。为求贤才刘备“三顾茅庐”,为血国耻勾践“卧薪尝胆",重诺守信重耳

  “退避三舍”,尽职尽责诸葛亮“鞠躬尽瘁”,这些都是积极向上的为官为政之道,为后人提供了历史借鉴。而诸如周幽王“烽火戏诸侯”的愚蠢、商封王“酒池肉林"的奢侈,都最终导致国破家亡,为后世敲响了警钟。

  做人要“从善如流”,行事要“一诺千金”。这些历史典故如一盏盏明灯,为后人照亮了前进的方向。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一个人,要济世立业,处于不败,必须要有奋发向上的精神,有明辨是非、理性思考的能力,中华民族历史海洋中这些优秀的典故给我们指明了正确的道路.深人挖掘蕴藏在历史知识中的这笔巨大的精神财富,使其成为有效的教育资源,与思想教育相融合,可以创造出奇妙的教育

  成果,使我们的思想教育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造就和孕育了多少民族骄傲。沧海桑田,世代轮回,不应该成为我们丢掉传统文化的借口,那些优秀的和精华的东西还能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健康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总之,搞好传统文化德育教育工作是我们教育事业中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我们不停探索,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将德育工作开展得更好。中华民族浩如烟海的历史长河中,凝结着一个个美如珠玉、脍炙人口的历史典故。如果巧妙地把这些传统文化典故运用到思想教育工作中,可以激发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情操,树立民族自信心和使命感。

  参考文献:

  1、《德育原理》,胡守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学校道德教育原理》,檀传宝,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当代教育学》,袁振国,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当代班级管理引论》,曹长德,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版

  涂池小学

  陈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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