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公文范文 > 主题教育 > 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9篇)

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9篇)

时间:2023-05-04 09:05:06 浏览次数:

篇一: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行政执法整改措施(共3篇)

  严厉打击偷盗现象方面一是充实专职人防力量。我所认真开

  展对各村、厂三护队的工作指导,积极争取镇、村、厂三方支

  持,千方百计充实、优化专职巡防队力量,在现有20余名巡防队

  员的基础上,打算于今年年底再度吸收部队优秀退伍人员入所参

  加工作,对入所保安采取评议末位淘汰制,优化队伍组合。

  二是严密社会面控制。加大对偷盗现象的防控力度,加强巡

  逻设卡密度与力度,通过巡防队、警务室侦防人员24小时全天候

  巡逻设防,提高见警率,建立起严密的防控网络,并适时组织打

  击偷盗的专项统一行动,开展出租房屋地毯式清查,增强威慑力,争取抓获偷盗现行。

  三是抓好重点部位防控。我所定期对辖区及周边地区发案情

  况进行分析比对,确定阶段性工作要点,以强化人口、社区、阵

  地等关键网点防控为主,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防控,规

  定所内侦防队员每天不少于两次对全镇各金融网点及其周围安全

  情况开展检查并在银行内签到登记。

  四是加大防范宣传力度。为提高单位、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我所利用电台、广播、报纸、公告栏等多种途径,通过分析典型

  案例、发布警方提示、下村治安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防范宣传

  力度,如国庆期间辖区内发生一村委办公室保险箱撬盗案后,我

  所随即将预警信息通报至各村,开展工作布置,有效地防止了该

  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五是加强阵地控制。积极开展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

  业清理整顿,对无证经营网点函告工商所予以取缔,要求各业主

  在收购、修理过程中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

  查破案,严厉查处行业违法经营活动,强化偷盗后销赃渠道的阵

  地控制。

  抓好校园周边地区综合治安管理工作方面一是加强法制。调

  整并增派所内优秀干警出任辖区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负责治安

  防范、消防安全等宣传工作,要求各法制副校长每月不少于两次

  到校园工作,加强与校方的沟通,提高师生法制意识。

  二是开展专项整治。秋瑾路一带是我镇学校分布的重点区

  域,镇中学、镇中心小学、镇中心幼儿园均落户在此,我所增派

  警力,积极联合工商等其他部门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开展专项整

  治,对与学生利益休戚相关的游戏机、书刊、饮食店等落实检查

  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优化办学环境。我所要求各侦防队员在日常巡逻中有针

  对性地对校园周边地区开展治安巡逻,同时采取警校联合,共同

  开展防盗、防伤害专项活动,打击不法份子进入校内作案,指导

  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消防检查,优化办学环境。

  四是对健全帮扶制度。对个别时常扰乱班级纪律、学校秩序

  或者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学生进行民警采取一对一帮教,将其列入重

  点人口管理,时常性地开展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引导其走上

  正规,维护好学校正常秩完善推广社区警务管理制度方面一是积

  极构建社区警务管理网络。已建立的胜利警务室与梅峰警务室在

  控制区域社会治安形势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以块为主、村厂

  联防的管理模式也得到了公认,为预防犯罪份子向辖区其他管理

  薄弱地区流窜,我所目前正积极商议在治安形势同样较复杂的五

  洋片组建警务室,并期逐步推进,争取在全镇范围内加以推广,结成一张严密的社区警务网,使犯罪份子无懈可击。

  :/二是建立警务区工作实绩通报制。为加强对警务室队员的工作监督,提高管理效能,所内每月将警务室的工作实绩通报至

  相关村、厂,征求村、厂对其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在每月召开的警务室队员例会上进行通报,并针对意见制定相应工作对策。

  三是完善警务区队员考核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警务区

  队员考核制度,所内将侦防队员分为四个分队,警务区占其中两

  个,为激发队员工作热情,所内在提供打击处理对象、办理暂住

  证等诸方面都落实了明确的指标,出台了一系列奖惩机制,激励

  警务区之间、各分队之间开展健康有序的竞争,推动工作开展。

  四是总结推广警务区管理经验。为推进警务区建设,所内在

  虚心学_其他地区警务室第2篇:

  公安行政执法评议整改措施9月22日上午,镇人大主席团组

  织全体镇人大代表和部份县人大代表对我所近几年来的行政执法

  工作进行了评议,会上,各位代表在听取了赵永仁所长代表我所

  所作的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后,就我所在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窗

  口服务等各方面表现作了综合评价,在此忠心感谢代表们向来以

  来对我所的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感谢代表们对我所近几

  年行政执法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绩的充分肯定和提出的珍贵意见和

  建议,这大大鼓励了士气,增强了民警的执法热情,也为我们的下一步工作明确了方向,对我们更好的开展执法工作起到了重要

  的作用,针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意见,我所专门召开所务会,剖

  析自身不足,制订工作对策,积极落实整改,现将有关整改情况

  作如下汇报:(一)加强外来人口管理方面一是加强稽查力度。针

  对全镇半年度外来人口管理工作考核后,各村、厂在登记发证方

  面有所松懈的现状,我所一方面加大稽查力度,巩固日渐增强的暂住人员登记办证意识,另一方面,推动村、厂联动,发挥好各

  村、厂暂住人口登记站作用,指导催促各专协管员加强日常稽查

  工作,互通信息,及时掌握暂住人员变动情况。

  二是推广管理经验。今年以来,镇党委政府将各行政村外来

  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但各村工作进度不一,为此此我所

  深入实际,发现大生村在外来人口管理方面通过坚持"发挥党员监

  督、深化"以外管外"、促进房东自律"取得了较好成绩,便将其作

  为管理经验在全镇推广,该经验的总结也得到了县局领导的好评。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论文百事通我所在完善外来人口办证等

  便民举措的同时,对违法违规的外来人口、出租房屋房东的处罚

  毫不手软。所内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规定了处罚指标,并将此纳

  入辖区民警考核机制,要求各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坚持与处罚相结

  合,对其中的违法犯罪份子,坚决予以打击。

  四是深化"以外治外"。动员各村在管理中物色在村内选取居

  住时间较长、政治素质较高、工作责任心较强、愿意为社会治安

  作出贡献、同时在外来人口中有较高威望的暂住人员,融入村级

  暂住人口管理网络;与此同时,积极在外来人口中物建特情耳

  目,加强对个别有违法犯罪前科及倾向的重点人口的动态控制,为侦查破案服务。

  五是优化分层次管理。我所对外来人口及出租房屋实行分层

  次管理,根据其原有及现实表现将外来人口划分为

  三是抓好重点部位防控。我所定期对辖区及周边地区发案情

  况进行分析比对,确定阶段性工作要点,以强化人口、社区、阵

  地等关键网点防控为主,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防控,规

  定所内侦防队员每天不少于两次对全镇各金融网点及其周围安全

  情况开展检查并在银行内签到登记。

  四是加大防范宣传力度。为提高单位、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我所利用电台、广播、报纸、公告栏等多种途径,通过分析典型

  案例、发布警方提示、下村治安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防范宣传

  力度,如国庆期间辖区内发生一村委办公室保险箱撬盗案后,我

  所随即将预警信息通报至各村,开展工作布置,有效地防止了该

  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五是加强阵地控制。积极开展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

  业清理整顿,对无证经营网点函告工商所予以取缔,要求各业主

  在收购、修理过程中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

  查破案,严厉查处行业违法经营活动,强化偷盗后销赃渠道的阵

  地控制。

  (三)抓好校园周边地区综合治安管理工作方面一是加强法

  制。调整并增派所内优秀干警出任辖区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负

  责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等宣传工作,要求各法制副校长每月不少

  于两次到校园工作,加强与校方的沟通,提高师生法制意识。

  二是开展专项整治。秋瑾路一带是我镇学校分布的重点区

  域,镇中学、镇中心小学、镇中心幼儿园均落户在此,我所增派

  警力,积极联合工商等其他部门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开展专项整

  治,对与学生利益休戚相关的游戏机、书刊、饮食店等落实检查

  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优化办学环境。我所要求各侦防队员在日常巡逻中有针

  对性地对校园周边地区开展治安巡逻,同时采取警校联合,共同

  开展防盗、防伤害专项活动,打击不法份子进入校内作案,指导

  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消防检查,优化办学环境。

  四是对健全帮扶制度。对个别时常扰乱班级纪律、学校秩序

  或者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学生进行民警采取一对一帮教,将其列入重

  点人口管理,时常性地开展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引导其走上

  正规,维护好学校正常秩(四)完善推广社区警务管理制度方面

  一是积极构建社区警务管理网络。已建立的胜利警务室与梅峰警

  务室在控制区域社会治安形势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以块为

  主、村厂联防的管理模式也得到了公认,为预防犯罪份子向辖区

  其他管理薄弱地区流窜,我所目前正积极商议在治安形势同样较

  复杂的五洋片组建警务室,并期逐步推进,争取在全镇范围内加

  以推广,结成一张严密的社区警务网,使犯罪份子无懈可击。

  :/二是建立警务区工作实绩通报制。为加强对警务室队员的工作监督,提高管理效能,所内每月将警务室的工作实绩通报至

  相关村、厂,征求村、厂对其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在每月召开的警务室队员例会上进行通报,并针对意见制定相应工作对策。

  三是完善警务区队员考核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警务区

  队员考核制度,所内将侦防队员分为四个分队,警务区占其中两

  个,为激发队员工作热情,所内在提供打击处理对象、办理暂住

  证等诸方面都落实了明确的指标,出台了一系列奖惩机制,激励

  警务区之间、各分队之间开展健康有序的竞争,推动工作开展。

  四是总结推广警务区管理经验。为推进警务区建设,所内在

  虚心学_其他地区警务室公安行政执法评议整改措施9月22日上

  午,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全体镇人大代表和部份县人大代表对我所

  近几年来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评议,会上,各位代表在听取了

  赵永仁所长代表我所所作的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后,就我所在执法

  办案、队伍建设、窗畜产品安全整治措施根据全省夏季食品安全

  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豫牧质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省今年夏

  季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明电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防范食品县委推进

  创优争先活动工作措施为认真贯彻县委创优争先活动的精神,按

  照有关的要求,龙安乡根据实际,于8月4日组织召开了关于创

  优争先活动的会议,确保全乡创先争优活动有计划地扎实深入。

  按照"工作争先,服务争先,业绩争先"和"学_优,作年领导作风

  建设整顿工作措施在这次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中,本人通

  过学___________在中纪委的讲话精神,环绕"五个方面"认真开展

  自查自纠,并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领导作风、生活作

  风等方面进行认真剖析,在同志们的匡助下,第3篇:

  派出所行政执法评议整改措施派出所行政执法评议整改措施

  派出所行政执法评议整改措施9月22日上午,镇人大主席团组织

  全体镇人大代表和部份县人大代表对我所近几年来的行政执法工

  作进行了评议,会上,各位代表在听取了赵永仁所长代表我所所

  作的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后,就我所在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窗口

  服务等各方面表现作了综合评价,在此忠心感谢代表们向来以来

  对我所的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感谢代表们对我所近几年

  行政执法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绩的充分肯定和提出的珍贵意见和建

  议,这大大鼓励了士气,增强了民警的执法热情,也为我们的下

  一步工作明确了方向,对我们更好的开展执法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针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意见,我所专门召开所务会,剖析

  自身不足,制订工作对策,积极落实整改,现将有关整改情况作

  如下汇报:(一)加强外来人口管理方面一是加强稽查力度。针对

  全镇半年度外来人口管理工作考核后,各村、厂在登记发证方面

  有所松懈的现状,我所一方面加大稽查力度,巩固日渐增强的暂

  住人员登记办证意识,另一方面,推动村、厂联动,发挥好各

  村、厂暂住人口登记站作用,指导催促各专协管员加强日常稽查

  工作,互通信息,及时掌握暂住人员变动情况。二是推广管理经

  验。今年以来,镇党委政府将各行政村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

  终考核,但各村工作进度不一,为此此我所深入实际,发现大生

  村在外来人口管理方面通过坚持"发挥党员监督、深化"以外管外

  "、促进房东自律"取得了较好成绩,便将其作为管理经验在全镇

  推广,该经验的总结也得到了县局领导的好评。三是加大处罚力

  度。我所在完善外来人口办证等便民举措的同时,对违法违规的外来人口、出租房屋房东的处罚毫不手软。所内结合各辖区实际

  情况规定了处罚指标,并将此纳入辖区民警考核机制,要求各民

  警在日常工作中坚持与处罚相结合,对其中的违法犯罪份子,坚

  决予以打击。四是深化"以外治外"。动员各村在管理中物色在村

  内选取居住时间较长、政治素质较高、工作责任心较强、愿意为

  社会治安作出贡献、同时在外来人口中有较高威望的暂住人员,融入村级暂住人口管理网络;与此同时,积极在外来人口中物建

  特情耳目,加强对个别有违法犯罪前科及倾向的重点人口的动态

  控制,为侦查破案服务。

  五是优化分层次管理。我所对外来人口及出租房屋实行分层

  次管理,根据其原有及现实表现将外来人口划分为第一层次(高

  危人员)、第二层次(关注人员)、第三层次(普通人员),将

  出租房屋划分为重点户、视线户、普通户,在日常管理中有重点

  的落实责任,提高管理效能。(二)严厉打击偷盗现象方面一是

  充实专职人防力量。我所认真开展对各村、厂三护队的工作指

  导,积极争取镇、村、厂三方支持,千方百计充实、优化专职巡

  防队力量,在现有20余名巡防队员的基础上,打算于今年年底再

  度吸收部队优秀退伍人员入所参加工作,对入所保安采取评议末

  位淘汰制,优化队伍组合。二是严密社会面控制。加大对偷盗现

  象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设卡密度与力度,通过巡防队、警务室

  侦防人员24小时全天候巡逻设防,提高见警率,建立起严密的防

  控网络,并适时组织打击偷盗的专项统一行动,开展出租房屋地

  毯式清查,增强威慑力,争取抓获偷盗现行。三是抓好重点部位防

  控。

  我所定期对辖区及周边地区发案情况进行分析比对,确定阶

  段性工作要点,以强化人口、社区、阵地等关键网点防控为主,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防控,规定所内侦防队员每天不少

  于两次对全镇各金融网点及其周围安全情况开展检查并在银行内

  签到登记。四是加大防范宣传力度。为提高单位、群众安全防范

  意识,我所利用电台、广播、报纸、公告栏等多种途径,通过分

  析典型案例、发布警方提示、下村治安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防

  范宣传力度,如国庆期间辖区内发生一村委办公室保险箱撬盗案

  后,我所随即将预警信息通报至各村,开展工作布置,有效地防

  止了该类案件的再次发生。五是加强阵地控制。积极开展废旧金

  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清理整顿,对无证经营网点函告工商所

  予以取缔,要求各业主在收购、修理过程中的做好登记备案工

  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严厉查处行业违法经营活动,强化偷盗后销赃渠道的阵地控制。(三)抓好校园周边地区综合

  治安管理工作方面一是加强法制。调整并增派所内优秀干警出任

  辖区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负责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等宣传工

  作,要求各法制副校长每月不少于两次到校园工作,加强与校方

  的沟通,提高师生法制意识。

  二是开展专项整治。秋瑾路一带是我镇学校分布的重点区

  域,镇中学、镇中心小学、镇中心幼儿园均落户在此,我所增派

  警力,积极联合工商等其他部门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开展专项整

  治,对与学生利益休戚相关的游戏机、书刊、饮食店等落实检查

  整治,消除安全隐患。三是优化办学环境。我所要求各侦防队员

  在日常巡逻中有针对性地对校园周边地区开展治安巡逻,同时采

  取警校联合,共同开展防盗、防伤害专项活动,打击不法份子进

  入校内作案,指导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消防检查,优

  化办学环境。四是对健全帮扶制度。对个别时常扰乱班级纪律、学校秩序或者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学生进行民警采取一对一帮教,将

  其列入重点人口管理,时常性地开展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引

  导其走上正规,维护好学校正常秩序。(四)完善推广社区警务

  管理制度方面一是积极构建社区警务管理网络。已建立的胜利警

  务室与梅峰警务室在控制区域社会治安形势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

  用,以块为主、村厂联防的管理模式也得到了公认,为预防犯罪

  份子向辖区其他管理薄弱地区流窜,我所目前正积极商议在治安

  形势同样较复杂的五洋片组建警务室,并期逐步推进,争取在全

  镇范围内加以推广,结成一张严密的社区警务网,使犯罪份子无

  懈可击。二是建立警务区工作实绩通报制。

  为加强对警务室队员的工作监督,提高管理效能,所内每月

  将警务室的工作实绩通报至相关村、厂,征求村、厂对其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在每月召开的警务室队员例会上进行通报,并针对

  意见制定相应工作对策。三是完善警务区队员考核机制。结合工

  作实际,完善警务区队员考核制度,所内将侦防队员分为四个分

  队,警务区占其中两个,为激发队员工作热情,所内在提供打击

  处理对象、办理暂住证等诸方面都落实了明确的指标,出台了一

  系列奖惩机制,激励警务区之间、各分队之间开展健康有序的竞

  争,推动工作开展。四是总结推广警务区管理经验。为推进警务

  区建设,所内在虚心学_其他地区警务室行政执法案卷整改措施

  (共8篇)行政执法过严整改措施(共5篇)法院执行整改措施(共18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整改措施执行意识整改措施(共

  3篇)第15页

篇二: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篇三: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篇一: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承诺整改方案

  按照**市**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的通知》(青依法行政办〔**〕3号)要求,为更好地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我局成立了工作小组,以走访、座谈等多样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积极查找自身问题。现就“我局做好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承诺整改方式,形成群众监督倒逼机制,更好地推动依法行政突出问题的解决,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普遍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公信力。重点解决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解决行政执法中态度生硬、工作方法简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政策解读不够深入。

  二、整改事项

  在行政执法中,群众反映还存在态度生硬、工作方法简单,政策解读不够深入的突出问题。

  三、责任分工

  本项整改工作牵头领导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瑛,牵头科室(单位)为社会事务科,整改时限为**年7月—10月。

  牵头领导:

  牵头科室(单位):

  责

  任

  人:

  协办科室(单位):局办公室、优抚安置科、救灾救济科、基层政权科、老龄办、婚姻登记处、综合福利中心

  整改时限:**年7月—10月。

  四、整改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严格依法行政,做好民政。

  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持证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市**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推进标准化执法,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2.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实施行政权力事项公开、行政权力运行透明、行政监管实时到位。

  (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和加强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解读。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凡可以马上办理和解决的问题,立即办理和解决;对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讲清讲明,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1.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救助政策等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在决策前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公

  布意见采纳情况,确保公开实效。

  3.加强涉及群众利益重大政策解读。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后,组织相关负责同志、专家学者和评论员队伍进行精准解读。加强政策救助,创新完善信息公开渠道和方式,切实满足特殊人群的政策信息需求。

  4.切实做好民生领域依法申请公开办理答复工作。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政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必须做到依法依规,有问必复,热情接待。妥善处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开展涉及民生重点问题专项整改,真正服务百姓。

  1.完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加强宣传并及时落实低保、医疗救助、帮困助学等惠民政策,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规范救助审批流程,最大程度缩减各项救助审批时限,对各类审批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全面提速增效。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2.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依托已建成的城厢、清

  泉、红阳微型养老机构和农村互助养老院,拓展城市、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增加服务内容,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建立社会养老机构监管办法。

  3.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城市

  “三无”人员、孤儿等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提升敬老养老管理水平。

  4.完善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及军休人员、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应享有的权力。

  篇二: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及整改统计表

  附件

  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及整改统计表

  篇三:关于行政执法工作问题整改情况的总结报告)

  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行政执法工作问题整改情况的总结报告

  烟草专卖局:

  按照上级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县局针对县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相关人员,开展了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专卖人员依法行政工作积极性不高,对辖区经营户法律、法规宣传意识淡薄,存在被动应付现象;

  2、专卖执法社会满意度偏低;

  3、基础管理工作薄弱,文字材料撰写质量低,审核把关不严格。

  4、案卷评查工作不细致,案卷存在重复性问题;

  5、法制员岗位职责未及时梳理。

  二、整改措施

  1、梳理存在问题,查找问题存在的原因,制订针对性整改措施;

  2、制订整改计划表,明确完成时间及责任人;

  3、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三、整改情况

  1、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开展了以突出转变思想观念、提升业务素质为内容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培训。通过组织培训学习,县局督察考评组实地考核,每名专卖人员熟练掌握行为规范内容,在市场检查工作中能熟练运用,做到依法、依规、依程序执法。

  2、针对辖区行政执法满意度偏低情况,在辖区及时开展了满意度问卷调查。针对偏僻区域的“盲区”,组织人员针对“盲区”开展了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工作,方法上主要采取了实地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具体调查以省局问卷为主,共抽取了辖区县城、集镇、主要街道的零售户125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对满意度进行了统计。

  3、要求专卖科科长、内勤人员加强文字材料撰写质量,熟练掌握收发文操作技术,加大审核力度;在整理各类文字材料时,找准分类标准,确保资料整理工作科学、有效、实

  用。

  4、按照年度案卷评查计划,结合最新案卷评查办法,对本年度所有行政处罚案卷和许可案卷进行了复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

  5、对法制员岗位职责及时进行了拟定,并经县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已印发;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县局根据自查结果,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根据年初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计划逐项抓好落实,将每项工作落到实处。

  2、组织专卖人员进行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考评工作,固化执法流程,切实促进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经营户的懂法、守法经营意识。特别针对“盲区”开展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同时,着力寻找自身问题,查缺补漏。

  4、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工作交流,着力寻找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路,共同探索依法行政工作全面开展的方式、方法。

  县烟草专卖局

篇四: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纠正和严肃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执法检查不到位等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尽责能力,使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政府公信力全面提升,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行政执法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使整治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开展,成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XX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XX

  党组成员、副局长

  XX

  党组成员、副局长

  XX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XX

  党组成员、区城管执法大队总支书记

  成

  员:XX

  党建办主任、机关纪委书记

  XX

  督查室主任

  XX

  办公室主任

  XX

  政策法规股股长

  XX

  财务装备股股长

  XX

  政工人事股股长

  XX

  执法一大队大队长

  XX

  执法二大队大队长

  XX

  执法三大队大队长

  XX

  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机关纪委,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副主任由XX同志担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覆盖局属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执法大队、直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四、整治重点

  (一)执法不严格。主要包括对执行规定打折扣,发现问题不处理,受理投诉不及时,办理案件超时效;案件监管缺位,重大突发案件应急管控不到位;该报告的不报告,该移送的不移送等问题。

  (二)执法不公正。主要包括违反规定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异罚,畸轻畸重,办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透明,以罚代管,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执法不规范。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不按法定权限,不遵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准确,文书制作不规范,辅助人员滥执法等问题。

  (四)执法不廉洁。主要包括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接受指定有偿服务;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插手案件办理等问题。

  (五)执法不文明。主要包括设置障碍,刁难群众;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工作简单粗暴等问题。

  五、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4月29至5月10日)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性制定本部门工作措施,明确整治的范围、内容、措施和要求。同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要通过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广泛发动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5月11日至5月30日)

  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尤其是对综合执法局成立以来,信访举报、媒体曝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

  上级机关督查督办、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台账,列出问题清单,逐一开展整改。对自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立行立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列出时间表、责任人,逐步整改到位。自查和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阶段:督查整改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局督查室和局机关纪委对各部门自查自纠整改工作进行督查,对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较少或问题零报告以及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针对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反思问题根源,做到措施具体、监督有力,扎实开展问题整改;要建章立制,形成行政执法与监督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清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综合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制化、廉洁化水平,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好、做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找准查清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类处置,对情节较轻、影响较小、不构成违纪违法的一般性问题,要通过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典型案例坚决通报曝光;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建立和完善抓落实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的成果。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进一步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

  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监督举报行政执法问题受理方式的公告

  为坚决纠治行政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行政执法问题受理方式予以公告:1.电子邮箱:*********2.举报电话电话:XX3.来信来函地址:XX大道XX号区政务中心X楼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篇五: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行政执法问题整改方案(3)

  行政执法问题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全面整改,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思路、“为民务实清廉”的总体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基本原则,对道路运输行业运政执法工作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进治超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开展专项整改与有效推进运政执法工作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全面检查整改与解决当地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先行治标与完善机制、加强研究治本措施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加强违法违规运输执法监管,规范运政执法行为,坚决遏制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运政执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改工作的领导,保证本次专项整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工作实际,我所成立专项整改工作领导组:

  组

  长:xx-x副组长:xx-xxx-x成

  员:xx-xxx-xxx-xxx-x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所稽查股。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2015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自查自纠主要内容:1、违规上路检查执法;

  2、无执法资格人员上路执法;3、为违法违规车辆办理罚款“年票”、“月票”;4、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违法违规运输车辆;5、违规收取车辆保管费;6、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理违法违规运输车辆执法标准;7、向执法工作机构及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二)加强整改,狠抓落实(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各相关股室要按照上述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各相关股室要通过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加强整改,建立具有交通特色的长效机制。

  (三)总结经验,迎接验收(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各对专项整改行动要进行认真总结,既要总结工作中的成效和经验,又要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相关股室要在3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所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现有法律法规和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梳理道路运输行业运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与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和文明执法。

  (二)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照合法的主体、法定的依据、规范的程序和职权开展执法工作,严禁不作为和乱作为。要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问责制,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结合行风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行风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全面公示执法政策

  依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执法监督,不断提升执法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公布行风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明纪律,规范执法。严格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五个严禁”。

  1、严禁违规上路执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要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源头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严禁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证件齐全。对无执法资格的人员,必须立即调离执法岗位。

  3、严禁趋利执法。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或收费指标,执法人员的经费支出不得与罚款挂钩。不得对违法违规运输车辆只罚款、不纠正,未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车辆不得放行。不得擅自放行违法违规运输车辆。

  4、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要严格按照《抚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5、严禁乱罚款和乱收费。不得为公路货运车辆办理罚款“年票”或“月票”,不准违规收取车辆保管费。

  【行政执法问题整改方案】

篇六: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水务局关于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的报告

  水务局关于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的报告

  收到XX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的通知》后,我局通过水务局外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渠道和方式,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征求服务对象对本单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截止5月5日,没有收到任何管理服务对象反映的突出问题。经我局组织有关科室进行自查,党组研究,觉得在以下2个方面要加强。现将经过梳理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方案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执法队伍素质需提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制意识需要提高。全市水务系统个别执法人员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凭经验办案、执法现象,把行政执法等同于行政管理,没有把改进执法方式,下沉执法重心、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执法方式等要求全面落到实

  处,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法制意识不强;1/4二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全市基层执法队伍结构变化较大,队伍不稳定,成分较新,确实存在着一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水利行业知识有限,即使是法律专业人才,也还是缺乏成熟的水利素养。从全市来看,市局相对较稳定,但个别县则更换过于频繁,在行政调解和执法管理方面,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质量。三是由于基层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不足,把本来属于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检查职能与水行政执法等职能一起行使,容易形成以罚款代替处罚的误区,必然影响依法行政效果。

  (二)执法手段和保障应加强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的手段不力。有些行政法规、规章虽然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执法权力,但缺乏权威手段,不足以有效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二是执法保障不力。全市水行政执法机构是保障水利成果的拳头和尖兵,一旦有水事违法行为,应第一时间出动予以坚决打击。但是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等难以保障,加之涉水事务点多、面广,执法成本很高,按现行的财政支付制度,很难保障执法的支出。所以,打击违法行为的效果受到严峻挑战。三是干预行政执法,严重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整改措施

  (一)“执法队伍素质需提高”的整改措施:

  1.整改目标:

  2/4涉水领域各层面法治实践进一步深入,涉水事务法制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需要,实现法治XX建设的新突破。

  2.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及专业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培训长效机制。推行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运用到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增强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落实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全市水(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天。6月份前,开展一次以《处罚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执法人员培训,9月份举行全市水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第4次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在11月份举行1次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为四川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牵头科室: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水政监察支队、水保办、水资科、水产渔政管理站。完成时限:11月底)

  (二)“执法手段和保障应加强”的整改措施

  1.整改目标:加强车辆和取证手段保障,以得到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到达违法现场为要求,有效打击水事违法行3/4为。

  2.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搞好立法调研,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依法治水效果;二是向车辆控制办公室申请,争取配备专用执法车辆,或者在局现有车辆中调剂,确保执法需要;三是配备执法取证基本设备,确保取证需要。(牵头科室:办公室;责任单位:财审科、水政监察支队、水产渔政管理站。完成时限:9月底)

  4/4

篇七: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精编范文

  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承诺整改方案

  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仅供学习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承诺整改方案

  按照《xx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承诺整改活动的通知》x号)要求,为切实抓好问题整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__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相关要求,围绕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不满意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并加强跟踪监督检查,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xx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大队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各大队综合科、专业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三、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简单以处罚代替管理

  精编范文

  整改措施:加强与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厘清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边界,明确区综合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以及镇(街道)的属地监管主体责任,修改完善《xx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积极推进管罚分离、权责归位。厘清行业主管部门与区综合执法局的行政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区综合行法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权责边界,避免管罚脱节、以罚代管。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一刀切式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质量。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科

  责任单位:各综合执法大队、专业中队,各镇(街道)综合执法中队

  完成时限:__年xx月

  (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整改措施:积极对接区司法局,为全局执法人员统一申办综合执法类执法证,确保综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统一性、权威性。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人员严肃问责。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

  责任单位:各综合执法大队、专业中队,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完成时限:__年xx月

  (三)执法人员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精编范文

  整改措施:规范执法人员着装及证件佩戴,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证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执法人员主动亮证执法。

  牵头单位:执法监督科

  责任单位:各综合执法大队、专业中队,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完成时限:__年xx月

  (四)执法不严格

  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

  牵头单位:案件审理科、执法监督科

  责任单位:各综合执法大队、专业中队,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完成时限:__年xx月

  (五)执法态度差

  整改措施:加强执法队伍行风建设,开展对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的专项督查,严格整肃作风纪律,推动执法队伍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执法精编范文

  能力。

  牵头单位:执法监督科

  责任单位:各综合执法大队、专业中队,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完成时限:__年xx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本次整改活动,是今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各相关科室、大队、中队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筑牢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有力、有序推进各项问题整改。

  (二)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整改成效。各相关科室、大队、中队要深刻分析问题在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产生根源,把握好时间节点,有计划、有针对地抓好问题整改,实时跟进整改推进情况,确保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三)积极宣传引导,强化群众参与。各科室、大队、中队要加强对本次整改活动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充分彰显我局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坚决整改行政执法问题弊端的态度和决心,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执法监督科要加强对对相关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并定期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各科室、大队、中队要以此次整改活动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第

  页/共

  5页

篇八: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行政执法案件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2021年行政执法案件检查

  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市局行政执法案件检查小组2021年12月下旬对各分局、大队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检查,我大队的检查结果受到法制科好评。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通过对案件的自查及这次检查小组指出的一些问题,发现自身存在许多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此大队成立了以**副大队长为组长的整改小组,将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各中队进行整改。

  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各中队对查处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有的隔了几个月或者一年多才立案。有的中队是房子拆完了,案件还没有整理完。下发通知后没有及时放到案件中。

  整改措施:从2021年起对各中队查处的案件,立案时间不超过1个月,将所有立案的案件找领导签字后,交给法制员向下走程序,案件由法制员保管。

  2、立案审批表有涂改,部分案卷来源没有打勾。法律依据只写城乡规划法。

  整改措施:各中队中队长及法制员在审核案卷的时候,看一下立案审批表的内容及使用法律依据是否恰当,案件来源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

  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不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与违建当事人的关系;收集证据种类相对单一,偏重采用调查笔录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对证人证言等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缺乏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的收集。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拒签时,没有在当事人意见栏里表明拒签原因,拒签时没有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意见栏执法人员不签名。

  整改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配备摄影、录音设备及时搜集证据,注意和镇政府、村委会的沟通,及时了解项目征地的推进情况,重点项目内的违法建筑拆除要有镇政府的签字确认。当事人拒收的最好有两名见证人签名。

  4、现场检查记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填写不完整。

  整改措施:各中队把2021年案卷中的执法证号补充完整,在今后的工作中把案卷的执法证号填写完整。

  5、通知书对违建的表述不够清楚详细,违法的法律依据书写不完整

  整改措施:表述一栋建筑,最基本的要写明该建筑的占地面积,层数(层数一定要在四个方向看清楚,到底是整层还是半层),建筑面积,结构;为了方便区分,可以详细到外墙颜色、是否装修、入住情况等具体的细节。违法的法律依据有一些中队是只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请加上《**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6、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有的是复印件,送达时当事人拒签没有相对应的照片,无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收贴在墙上的照片要有远、近景,远景要看到全景。代收人签收的要在备注栏里标注上和受送达人的关系。

  整改措施:送达回证问题是我大队比较薄弱的方面,送达回证的固定部分可以复印、打印,但是送达人员签名及备注栏不能打印。代收的一定要备注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送达回证照片必须反映送达情况的全貌。当事人拒签要照片佐证。

  7、部分案卷中责令拆除公告无网上公告的照片。

  整改措施:下发责令拆除催告、公告时及时将公告内容发给叶敬,法制员打印后,中队要及时把网上公告照片放到案件里。

  8、项目内立案的案件,最好在案件中附上案件说明,由村委会或镇干部作为见证人签字。

  整改措施:项目内立案的案件,每个案件里附上案件说明,另外有征地赔偿的附上征地赔偿名单,由征地人员签名确认。

  9、部分污染路面的案件中现场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中没有对污染路面面积大小的描述。

  整改措施:今后工作中对污染路面的要发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要描述清楚,具体,明确写出污染路面面积,污染路面面积将作为处罚额度的一个衡量标准。

  10、现场图过于简单,无明显参照物,备注不清晰。

  整改措施:

  现场图的绘制要标注南北方向,明显参照物,备注要清楚,阴影部分是什么,现状,空白部分是什么。有和其他建筑区分的明显标志。

  11、部分案件当事人后来送交材料后案件没有补上当事人姓名。

  整改措施:当事人送交材料后及时归档,并补充完整案件。

  12、违法建筑案件千篇一律,都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由于镇大部分村庄已经进行土地确权,在查处已确权的村庄时要注意查看是否有集体土地房屋权证,有集体土地房屋权证的要在案件中进行备注说明。

  13、对于已经拆除结案的案件要移交市局,现在我大队的案件堆放比较混乱,各年度各村混合在一起,各中队有时间把2021年-2021年的案件按照年度,村名分开放置,以利于查找。

  我大队要以此次行政执法案件检查工作为契机,按照市局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用文明执法理念指导大队行政执法工作,努力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全队的行政执法整体水平,为促进辖区镇容镇貌做出自己的贡献。

  **大队

  2021年1月16日

篇九: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行政执法存在的常见问题及整改

  今天就本人参加执法考评、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和大家交流。本次讲稿按照先程序,后实体的顺序,穿插部分真实的案例,重点讲述我们日常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不足。行政执法的内容非常宽泛,包括行政许可、复议、处罚、强制等。涵盖了我们日常执法的很大一部分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群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为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法律是我们办案的依据,也是保护我们的武器。我们在复议、诉讼中,违法行为人很多都请了专业律师,专门抠问题,特别是程序问题。因为行政案件相对于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程序出了问题,法院极有可能撤销。像赌博案件,法官在审理时,不光关心违法行为人是否赌博,还关心我们取证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到位。

  一、程序违法。

  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执法时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这其中的某一环节不合法,都将会导致行政决定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方式不合法。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处罚未采用书面形式,即属违反法定程序。其中主要是警告。如一些轻微的行政案件,我们有的还是使用口头警告的方式。

  2、步骤不合法。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进行,影响到决定的正确性。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权利,并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而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不告知当事人,缺少“告知”这一法定程序;也有的行政机关表面上履行了“告知”程序,并作了告知笔录,但实际上不告诉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欺骗被告知的当事人,使其在告知笔录上签字;还有的行政机关履行“告知”程序时走过场、摆样子,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告知”,在当事人还不明白其中内容时,紧接着送达处罚决定书。

  有的法院对我们的审查到了苛刻的地步,要求告知、处罚的时间有合理的距离。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3、顺序不合法。顺序不合法也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先裁决后取证,在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要提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还要用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论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据要在做出处罚之前取得的,举证责任在公安机关,从我们参加行政诉讼的经验看,我们基本上是被动的;二是裁决后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是先执行后裁决。主要是缴纳罚款时犯类似错误。

  二、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占诉讼、信访案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行

  政赔偿。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法定的作为职责、不作为的行为、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公安机关不作为的主体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其次、必须有明确的法定职责。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主要是作为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十四项职责,全部是公安机关作为的法定职责;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作为的职责。再次,必须有不作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根本不可能构成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是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而不履行该项职责。不作为的行为是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构成核心。最后,公安机关不作为的主观过错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公安执法人员客观上没有履行作为的法定职责,如果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就构成公安机关不作为。只有因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在客观上没有履行作为法定职责的,才不构成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案例

  何川江,男,现年55岁,汉族,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2年12月23日下午,何回家后发现其子小何的同学胡某在其家中。何因认为胡未经许可到其家中并随意翻动家中物品,即责令胡写出检讨。胡在何家滞留至19时。胡的父母见儿子放学不归,遍访同学后寻找到何处,并以何殴打、限制胡的人身自由报警。“110”巡警将双方当事人送到何住所地派出所。当晚,接警民警了解事情经过后,一面让胡的父母带胡治疗、作伤情鉴定,一面告知双方大人择日解决此事。同月26日下午,派出所办案民警通知何川江、胡的父母到派

  出所调解纠纷。胡的舅舅琚某也一同前往。调解中民警因故离开办公室。调解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继而打斗,何川江因此受伤。派出所民警随后送何到医院治疗。事后,何川江多次向多个部门申诉,要求我局处理对方当事人。对于何川江的申诉,我局书面答复有关部门、口头答复何本人。何川江十分不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相反的判决,理由如下:一、民警具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本案中,民警因疏忽未能预见该事件的发生,并在没有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导致何川江在纠纷中受伤,就是不完全履行职责。二、我局答复何川江的申诉时,因无证据证明已告知其事件查处结果也属于不完全履行职责。故我局不完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违法,并被法院要求限期履行告知何川江查处结果的职责。

  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人民警察法》这部专门法中关于“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规定时,视其为既是对人民警察行政作为义务的概括设定,又是人民警察对其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法院以此为准绳衡量人民警察是否履职到位,恰中要害。同时,这一规定的设立使人民警察借口各种主客观原因以推诿、敷衍等方式拒绝履行职务时必然要考虑其成本和代价。

  案例二、原告:何宜蔚、何宜蔓

  法定代理人:何朝平(系原告之父),韩亚利(系原告之母)

  被告:某区公安局

  [简要案情]:

  二原告系孪生兄妹,2007年12月22日出生于某区妇幼保健院,其母韩亚利系某区李渡镇玉屏村10组村民。二原告出生后,其母韩利亚即到其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某区公安局李渡水陆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但被告所属的李渡水陆派出所以原告未先到开发区管委会盖章为由(主要是计划生育问题,在各个单位普遍存在),拒不为原告办理户口登记。在此情况下,原告先后找到被告所属的户证部门和被告的上级机关——重庆市公安局进行咨询,其中被告所属户证部门负责人刘X的答复是:李渡开发区新上户口要到开发区管委会盖章是某区政府的决定,重庆市公安局的答复是:只要有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父母亲的户口,就符合户口登记的条件,不需要其他条件。原告父母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的答复,又反复找到李渡派出所,要求为二原告办理户口登记未果,于2008年1月16日以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理由是:原告申请入户登记的各种手续、证件齐全,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入户条件,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入户登记。

  诉讼情况:

  2008年1月21日,被告某区公安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和出庭传票后,法制部门立即指派专人对此案的全面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并查阅了相关法律依据,一致认为重庆市公安局给原告的答复是完全正确的,经请示区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立即为原告办理户口登记,争取原告撤诉。2008年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办理了户口登记,原告于当天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2008年2月28日,某区人民法

  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何宜蔚、何宜蔓撤回起诉”。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因为这涉及到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还涉及到一个案件是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还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区分治安管理处罚和其它公安行政处罚,一个是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个是比较明确的,第二点凡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以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适用程序上也应当适用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比如说《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法律当中有这种指引性的规定,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点就是凡是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这一块说是凡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也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比如《枪支管理法》、《集会流行示威法》、《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这些都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共治安秩序的行为,他们涉及到的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适用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第四点就是其他法律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的。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在办理互联网营业场所违反国务院规定时、出入境规定案件时,遇到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有些办案单位

  越权处罚,就是错误的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越权无效,在行政诉讼中直接被撤销。行政案件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处罚。

  另外就是强制传唤,只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才可以适用。(程序规定44条)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问题。

  就是治安调解问题。调解在化解社会纠纷,增进社会和谐都有很好的作用,而且调解也是公安机关一个良好的传统,是密切警民关系的桥梁和途径,但是在实践当中呢,调解也存在好多问题。现在处罚法写的调解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明显的不同。大家看到,与条例相比,调解范围上没有变化,但效力上有了变化,但调解的效力也是有限的,成了就成了,不成,处罚,民事问题到法院。治安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下面讲一下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1、第一个条件是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掌握这一点主要把握三个词。一个是民间纠纷,一个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个是情节较轻。这个就是说明了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1)民间纠纷是治安案件引起的原因,如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民事关系引起的各种民事权益纠纷,如果不是民间纠纷引起的都

  不能适用调解。民事纠纷还是认为存在家庭成员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或者是其它工作生活中有交往的关系,可以叫有工作生活基本交往关系的公民之间的权益纠纷,才是我们法律认可的民间纠纷。

  (2)第二个必须是实施了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里边的打架斗殴要跟一般的寻衅滋事区别开来,或者是结伙斗殴区别开来,这里边的打架斗殴还应该限定在一般的殴打他人或伤害他人身体的,如果类似于寻衅滋事中发生的一些打架斗殴行为,但他不应属于我们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行为。因为寻衅滋事行为我们过去一起认为这是流氓行为,寻衅滋事行为他不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尽管他有一些打架斗殴形式。因为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又包括社会的公共秩序。当事人无权处分。所以不能调解。

  再有必须应当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也就是必须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我们在实际中经常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语言,如调解纠纷,实际上我们调解的是轻微治安案件。)

  调解必须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里边的等是等外,比如说治安法里头制造噪音、饲养动物这些治安案件也可以调解处理。

  (3)说一下情节较轻,主要是性质较轻、后果不严重,手段不恶劣。

  (二)、下面讲一下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这是行政案件结案的一种方式。

  (三)、下面说一下调解不成的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

  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再一个想讲一下调解中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重调解轻取证的问题,这是信访案件中反映出的派出所和治安部门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有的民警过份依赖调解的手段,不重视调解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一旦调解不成,由于时过境迁,无法取证,无法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等到要做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又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作出治安处罚,这样又造成大量的遗留问题,这样有时引起老百姓的上访,有时可能还是双方的,所以实践当中呢,对于调解的案件,一定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主要是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这同时对调解也是非常有利的,因为事实在手,可以更有利的说服双方当事人,这为调解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保证了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做出治安管理处罚,我们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体会最深。

  (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责任承担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来解决。主要是一些未成年人案件。

  五、收缴和追缴。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

  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这个条文的内容分这么几个层次来讲,(一)、对于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一律收缴,(二)、另外对于,虽然不是违禁品,但是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也应当收缴,(三)、还有一类呢,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这个呢我想给大家做一点解释,这个当时措辞很严格,措辞什么呢,就是要严格限制收缴的范围,就是与违反治安行为有关的工具,要做一些限制,为什么呢,大家也可能知道,在86年,老条例实施以后,曾经有过法律的询问,举个例子讲,如果一个人拿他的车,拉一车人去赌博,被查获了,这个车要不要没收,或都说他们打电话联系,赶紧到这来玩麻将,这个手机要不要没收,再往前,再说大一点,赌博的房间怎么处理,那么曾经有的地方就询问到公安部,公安部就询问到全国人大,如果参与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和所在的房屋,要不要没收,他们的回答是这些不能没收,第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他是一种比较轻的不到犯罪的违法行为,第二,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他那么一个小的违法行为就把他的车没收了,手机、房屋没收了,就是一般的赌博犯罪也不能把他的房屋给没收了,为了表达这个意思,怎么表达呢,研究了很长的时间,就研究成了“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什么含义呢,如果这个工具是你本人所有的,并且是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不可少的,要以考虑没收,如盗窃用的钳子,钣手,伤人时用的刀子,这是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不可少的工具,按照这个观点,咱们再看一下车子,这个车子是不是赌博必不可少的工具,不是,离开车了也照样可以赌博,通讯工具是不是,不是,房屋是不是,更不是了,露天也可以赌博,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不可少的本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果是别人的也不能收缴,这个地方收缴的含义和没收的含义是一致的,但是没有用这个词,那么还有追缴。收缴以后怎么办呢,按照国家的规定处理。那么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比如盗窃,偷人家的东西,我们11条第二款首先,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所谓追缴就是目前尚不在公安机关掌控之下的财物。比如说贩卖淫秽物品,没有被侵害人的,他得的现金,找不出一个具体的被被侵害人,这个怎么办呢,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这个是我们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禁品、作案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如何处理。常见的问题就是卖淫所收的钱款应该怎么办?适用什么?按照1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嫖客绝对不是被侵害人,那怎么办,这算是没有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还有就是在办理赌博机案件时,有的民警当场砸毁,应当扣押、收缴。这是明显不对的。

  11另外就是在办理赌博等案件适用追缴时容易犯一个错误,对非法所得的追缴缺少证据,仅凭违法行为人的口供就做出来追缴的决定。

  六、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问题。

  (一)、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如何定。是按照行为的时间来定,还是按照送达拘留所执行时间来定。应当是按照执行的时候的具体情况来定。但是考虑到这些特殊群体的利益,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于行为时或执行时,具备21条情形之一的,都不执行行政拘留。如行为时不是怀孕的妇女,但是执行时已怀孕,你就不能执行,场所也不会收的。所以不能仅仅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来定,对于行为时或执行时具备21条情形之一的,都可以不送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二)、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调查程序。

  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进行传唤、询问、检查、扣押、登记、先行

  12登记保存、抽样检查等调查手段和措施。这里边为什么强调要立即进行调查,原来的程序规定里说要及时地进行调查,为什么这里规定要立即进行调查。要求在第一时间要着手调查,这跟及时不一样,及时好像还有一个缓冲的时间段,只要你确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你就要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这主要是总结执法实践作出的规定。我们存在的问题就是取证不及时。这是从许多信访案件暴露出来的。执法实践表明,越早收集的证据越准确,效力也是最高的,因为证据的稳定性他还是相对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他为了掩盖他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特别是农村宗族观念强,稍一迟缓,当事人就会找证人窜供。为了收集到真实可靠全面客观的证据,就必须不失时机地开展调查,及时主动的收集证据,所以第78条,就强调了要立即调查取证。

  八、证据

  1、证据的合法性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严禁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更重要的是第二款有一句,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因此,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完全排除了以非法收集的证据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在我们询问时,经常有民警诱供的,在制作笔录时,可以用中性的语言,如:你那天做了什么事?

  在违法嫌疑人没有提到违法时,就不能问:你做了什么违法的事?

  13一个什么是威胁,使被询问人或证人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恐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述。实践当中要区分一点,是什么呢,用威胁方法收集证据和依法教育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和有意作伪证或者是隐匿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间的本质区别。后者是法律允许的。

  另外要把引诱和为了唤起证人、被侵害人还有这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记忆,让他能够实事求是的进行陈述,办案人员有时候也会对证人、被侵害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必要的启示,这也是合理合法的,是跟引诱有本质的区别的。也就是说第79条,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而且应当符合这样两个条件,一个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才是证据,这是证据最基本的特征,另外一个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即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的,但是你所使用的手段方法和程序是非法的,那么你收集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和处罚的根据。

  证据的要求

  1、证据要全面,对违法行为人有利、不利的证据都要取。2、不一定要有口供。3、证据不充分的不要处罚。有的检察机关作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绝不能做治安处罚。4、取证不能偷懒,该取的就要去取。我们存在孤证处罚的现象,还有就是明显能够取到的证据不去取。如前科劣迹、或者材料中反映证人已经到了公安机关,但民警没有制作笔录。另外还有采用粘帖的方法制作笔录的(主要在电脑制作笔录时出现,当事人不可能说的一模一样)5、采取多

  14种形式取证。如摄像。6、证据要记录提取人、时间,以免时过境迁以后无人负责。

  案例

  因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村民胡爱珍将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4月7日,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某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了某市公安局的的处罚决定。

  原告胡爱珍系某市石道乡术村农民,为了发展养殖业,他筹借资金购买了建筑材料,在自家承包的空闲地上垒建了猪圈。2005年8月8日上午,某市石道乡政府土地所工作人员到胡爱珍家,以其非法占用土地为由,强制拆除了胡爱珍所垒的猪圈。胡爱珍不服,与家人进行阻挡。此时,围观群众蔺耐芹被砖头意外砸中头部,经鉴定为轻微伤。

  某市公安局接乡政府工作人员报案后立案调查,认为蔺耐芹所受伤情系胡爱珍投掷砖头所致,遂于8月29日对胡爱珍给予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胡爱珍不服,以某市公安局仅对某市石道乡政府土地所工作人员进行取证,该证据不实为由,一纸诉状将某市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公安局仅对某市石道乡政府土地所在场工作人员进行了取证,该证据缺乏客观性、真实性,且部分笔录相互矛盾,缺乏合法性,因此法院不予认定。据此,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在行政诉讼中,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15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九、传唤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这一条实际上对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实践当中要注意这么几个问题吧。

  1、一个是并不是对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都要使用传唤证,只有对需要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才需要传唤,这里所说的需要是指公安机关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调查工作的需要决定是不是有必要使用传唤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如果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调查工作的需要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实际情况来看,认为不需要传唤,公安机关也可以不适用传唤。可以到他的住处和所在单位进行询问。对于违法行为人投案的,被群众扭送的、自愿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都不需要传唤。但是我们很多民警可能是习惯了,不管违法嫌疑人的到案方式,一律填写成传唤。

  2、传唤的地点没有作出规定,这样便利公安机关执法,这就意味着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也可传唤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比如说居委会、村委会,这主要是方便公安机关执法,因为有时候违反

  16治安管理行为人离公安机关比较远,带他的路途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说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就近的方式,选择一个合适的地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询问查证。

  3、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之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跟以往不同的是口头传唤之后,不需要补办传唤证,只需要在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就可以了。这与我们以前的程序规定是不同的。那么在询问笔录当中要注明什么东西呢?一个要注明被传唤人到达询问地点的时间,而且要注明被传唤人可以自由离开询问地点的时间,而且询问笔录当中注明的这两个时间要由被传唤人签名或盖章,这也都是为了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适用口头传唤以后呢超过规定的时限进行询问。我们在执法考评中经常发现没有填写被传唤人到达询问地点的时间、可以自由离开询问地点的时间。

  4、就是询问查证时间问题。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后应及时询问查证。什么是及时,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及时应当理解成被传唤人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尽可以短的时间内或者说是被传唤后到案后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绝不能传唤到公安机关之后就置之不理。

  15、对于执行询问的时候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个人。治安法没有规定,但是行政处罚法有规定。我们在实际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一是笔录上只有一个民警名字,二是有两个民警的名字,但是同一个民警的笔迹。三是有的民警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笔录中,四是同一记录人,但是笔迹不一样,这些都会影响到笔录的合法性。在法院庭审时,经常不被采信。

  案例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2006年7月12日,某派出所接到110报警,报案人魏某称当晚其与妻子开车回家,看到小区里出现许多标语贴在外墙,即去劝阻,后被同一小区的居民李某打伤。派出所于当天立案受理,并于2006年8月31日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李某起诉于法院。判决书内容比较多,我只讲部分。但笔录制作时间系2006年7月12日23时55分至2006年7月13日0时40分,记录人系“夏荣”。比照韩某、魏某以及其他询问笔录的笔迹,很显然,韩某笔录的记录人与魏某笔录的记录人系同一人。而该两份笔录却记载了不同的记录人。从笔录制作时间上又反映了同一个记录人在同一时段对不同的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故该份证据的取得缺乏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排除。

  综上,事件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对立,派出所认定李某殴打魏某却又缺乏魏某本人对李某的指控。派出所用于认定李某殴打两第三人的主要证据是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和验伤报告单。现证人的询问笔录证明的内容表现出对立性和不一致,其证明力不强。其中作为主要事实证

  1据的询问笔录又存在着虚假情形,使本院对派出所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产生怀疑。在指认李某有殴打行为的询问笔录中,有关证人对李某如何实施殴打的事实也说法不一。而验伤报告单只能证明第三人受到过伤害的结果,不能直接证明该结果系由李某实施殴打所致。所以,派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其认定李文正有殴打的违法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6、询问查证的时间不仅包括询问的时间,也包括查证的时间。这一点经常有的民警认识错误。

  询问查证的时间并不是指案件的办结时间,如果在询问查证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让被传唤人回去,如果超时限传唤,116条有责任追究规定。

  7、如何计算询问查证时间呢,一般来说,起始的时间是被传唤人到案的时间(到达指定的询问地点),这个时间不能从公安机关实施询问的时间计算,也不能从公安机关实施传唤的时间计算。有些特殊情况下不能从被传唤人到案时间计算,比如说按照治安法的规定,对于醉酒的人,对于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有威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对他采取约束性的保护措施,醉酒的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之后呢,醉酒状态还没有清醒的时候,是无法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查证的,实践中大家接触的也比较多,他醉酒后吐的也比较厉害,身体也比较虚,即使酒醒,他身体发虚也无法接受询问查证,所以由于违反治安管理人的一些特殊原因,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对他实施询问查证的这种情况下,从他能够接受询问查证的时间计算,比如说刚才说的醉酒的19人,应从他头脑清醒、身体状况允许,能够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开始计算,终止时间是指结束本次传唤询问查证且被传唤人可以自由离开询问查证的地点的时间。对于没有终结案件的,结束本次传唤的询问查证并不是说终结对案件的询问查证,而只是结束了本次传唤后的询问查证。

  8、询问查证时间超过8小时需要经过批准,办案单位负责人口头或书面的,记录在案。(告知违法嫌疑人)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询问查证不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9、治安法要求将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经常遇到的是:是否要将传唤通知家属,而应该是:如何将传唤通知家属。

  10、对证人不得传唤。对于与违法行为有些牵连,但不能确定是违法嫌疑人的,不能传唤。嫌疑应当有一定的依据。

  11、网吧案件

  经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接受处理,可否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就目前而言,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外的违

  2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没有法律依据。

  十、检查

  行使检查权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而且是不得少于两个人,对于实践当中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如治安员,联防队员、协勤人员等一律不得代替人民警察行使检查的职责;检查的一般程序和法律手续,按照87条的规定,一般的情况下,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这是一般情况下,这两个证件是缺一不可的。

  但是法律又设定了一个特殊情况下的当场检查,当场检查的程序是说对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这里说的当场检查就不需要出示检查证了,出示人民警察的工作证件就可以了,比如说110出警的时候,需要对有关物品、人身、场所立即进行检查的时候,就没必要回去开检查证,而只要出示工作证件。当场检查之后不需要补办检查证了,在依法制作检查笔录的时候,除了这个载明当场检查的具体内容以外,还必须在笔录中注明当场检查的原因,并由检查员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是指如不立即进行检查,有可能发生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证据灭失、违法行为人潜逃等不利后果的情形。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也就是说对公民的住所进行检查无论是不是在紧急的情况下,都需要出示两证。缺少任何

  21一个证件,任何人都不能对公民的住所进行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也可以拒绝检查他的住所。

  我们存在的问题是,从案件的其他证据看,很多不是确有必要的情况,也没有使用检查证,比如:受案表填写:某地有人赌博。有的是事后补开的检查证,在检查笔录中缺少检查证的编号。

  案例

  四川省泸县一对合法夫妻被公安局抓“现场”后,以公安局检查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泸县公安局对“梦兰美发室”实施的治安行政检查行为违法。

  白某经营了一个名为“梦兰美发室”的理发店,还招有两个徒弟。理发店仅有一间房,且用玻璃柜隔出部分空间作居住使用,该房有前后两道门。2005年9月6日22时许,泸县公安局接到该店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举报电话后,即指令当地派出所出警检查,派出所指派两名民警前往检查。民警在敲该店后门未开的情况下破门进入室内,发现白某与一自称薛某的男子已上床就寝,当即表明执法身份和检查卖淫嫖娼嫌疑事项。白某和薛某声明系合法夫妻,民警要求其出示夫妻证明,薛、白二人则拒绝出示并打电话叫来邻居和亲朋予以证实,因此而聚集了众多群众围观。

  民警在群众证明薛、白二人系夫妻后欲离开现场,却遭到围观者阻止,直至派出所领导到场当众向薛、白二人赔礼道歉,表示负责修补损坏的门琐后,检查民警才得以撤离。次日,县公安局在薛、白二人要求查处举报人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并进行相应的调查

  22取证。此事件,经市电视台以“合法夫妻被抓现场”为题作了报道后,薛、白二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泸县公安局的检查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秩序的嫌疑场所实施检查。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实施现场检查的民警仅亮明了执法身份而未出示《检查证》,不符合《规定》第六十七条一款“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的规定。而且,原告经营的“梦兰美发室”系营业和居住共用的场所,在非营业时间,该场所属于原告的居住用房,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行政检查,不应参照适用《规定》第六十七条二款“因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的规定。因而,被告实施的检查即不具有合法性。据此,法院判如前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3期限是从受理之日起计算,直至作出处理决定的最长的时间限制。大家知道,无论是条例还是行政处罚法都没有对办案期限作出规定。这一条主要体现行政执法的效率原则,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治安案件。这里边的30日包括节假日在内的连续计算的时间,不是指工作日。

  所谓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是指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需要延长的,应当在30日界满前提出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也应当在30日界满前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那么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长办案期限,他经过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的,这个办案期限如何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还需要继续调查取证,案件终结以后,也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即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公安机关也要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为他逃跑的,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的,可以将决定书交给与他一同居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如果没有家属和单位的,也可以采取委托其他公安机关送达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有的人说你忽略了一个问题,你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他,他跑了,你怎么告知呀。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就可以了,人已经逃跑了,我们不可能去告知,这是无法实现的事情,我们在告知笔录中记录就

  24可以。

  还有一种情况,公安机关在60日内不能办结的,怎么办呢,是不是这个案子就结了,这是不要以的。我也说过,设定期限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防止久办不决,我们必须采取唯物主义观点看待这个问题,实践当中确实存在60日内办不结的现实,这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家可以看到,在治安法执法监督一章中,并没有对在法定的期限内办不结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起开始计算,而不能从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计算。

  所以这又提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调解的记录(包括没有调解成功的案件),一是反映工作量,二是我们作为的一种方式,法院的同志讲,只要有调解的记录,就可以说明我们作为。三是可以计算期限。

  十二、缴纳罚款

  1、当事人没有缴纳罚款的如何处理治安法并没有规定。但行政处罚法51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按照按照行政处罚法51条三项的规定,公安机关确实没有其它办法来强制被处罚人缴纳罚款。按照正规的,应当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为结案方式。

  2、缴纳罚款应当先进账,在开具发票,两者不可颠倒顺序。

  3、收缴的财务应当公安机关缴纳。

  十三、管辖

  1、对于地方进京信访人员中的违法行为,地方公安机关常常自

  25己或者根据首都或者上级的要求,带回处理地方进行治安处罚。《治安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由此不难看出《程序规定》第九条是根据法律授权作出的规定。

  2、如何理解“案件发生地”?

  一对男女在甲地谈好价钱后,在(二)地发生卖淫,嫖娼,被甲地派出所民警跟踪到(二)地现场查获。问此案发生地在什么地方?应该由甲地派出所处罚,还是由(二)地派出所处罚?

  为卖淫嫖娼谈价钱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甲、(二)两地均可视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因此,两地都有管辖权。

  3、发现地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如甲是A地人,到B地盗窃,后到A地销赃时被发现,A地能否处罚?何时适用发现地管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删除了“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发现地公安机关不再具备管辖权。具体到该案,A地公安机关仍然属于“发生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发生地包括行为地、结果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违法行为持续、继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连续状态是指基于同一个或者概括的违反治安管理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连续盗窃;继续状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状态,如非法拘禁。

  4、发现吸毒违法案件的公安机关属于“发生地公安机关”。

  一办案单位抓获一贩毒人员,并当场抓获一外地吸毒人员,该吸毒

  26人员尿检呈阳性,并陈述前一天在家吸食过毒品,这次也是准备买了毒品再回家吸食.对这一吸毒人员的处理?违法行为属于“状态犯”的,则状态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对于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应当属于“状态犯”,发现地公安机关就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

  5、派出所不宜管辖非本辖区内行政案件

  公安部法制局的答复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我们认为非本辖区内行政案件不宜由本派出所管辖。

  6、关于共同管辖和主要违法行为地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案例

  某地甲所查获张三1月5日赌博案件,在办理中,乙所又查获到张三1月10日的一起赌博案件.此时甲所的案件还未结案,请问此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据此,张三1月10日赌博案件可移交甲所办理。如张三1月10日赌博案件属主要违法行为,2必要时移交乙所办理。双方如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7、多个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时受害人有选择权

  甲在A地发短信干扰在B地乙的正常生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应受处罚。被侵害人乙如向B地公安机关报案,B地公安机关能否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地和危害结果地,所以A、B地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被侵害人有选择报案机关的权利,被侵害人向B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B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应当予以受理。A、B两地公安机关若出现管辖权争议可提交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予以指定管辖。

  9、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中违法侵权问题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又作了专门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

  2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四、法律文书制作

  1、受案登记表:一是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

  “案件来源”,是指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报案时间”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填写时比较随意,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比较,出现不一致的地方。

  2、处罚决定书。包括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收缴、追缴等其他处理内容。对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同的,要同时写明每个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及处罚种类、幅度,对一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写明处罚种类、幅度。“履行方式:”后面的横线处要注明具体的期限和方式,包括合并执行的情况。一并作出没收、收缴、追缴决定时,应当附有相应的清单,并在决定书中注明清单的名称和数量。我们实际操作时,经常没有填写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内容,包括引用的法律条款,行政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适用法律不具体

  (1)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119个法条组成。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2)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如对教唆他人盗窃的人进行处罚时,应同时适用《处罚法》的第49条和第20条第二项

  2的规定。

  (3)“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4)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

  “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  5)“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也有五个目。“目”的适用。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2、应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

  3、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本身没有效力。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法无明文不得实施处罚,这也就是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如某行政机关适用本单位开会所作的会议纪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其所适用的会议纪要当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4、由于定性错误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如应受治安处罚的故意殴打他人行为定为寻衅滋事,而适用相应条款予以处罚。引用错误,对方就不会认为是笔误,而是适用

  3法律错误。

  有的落款时间不填写,行政复议、诉讼起算的时间就出现问题。

  3、在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时,因公安部制定的标准文书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规定不相符,该法律文书最后一行“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一栏有误,各单位立即将“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一栏中的“或者”改为“和”。但是很多办案民警没有请见证人,证据的效力就成了问题。

  十五、身份证明及前科

  我们很多同志忽视了这项工作,有的是事后去补的,没有意识到身份证明的作用,一是决定我们是否应当报送劳动教养。二是不执行行政拘留。三是处罚的幅度。从轻从重的情节。四是是否是特殊的人员,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十六、鉴定结论

  受害者擅自委托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无论是办理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是由办案部门决定的。个人擅自委托他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进入法律渠道。我们这方面的教训太多,也很深刻。关于对证据的认定问题,其采信标准应由办案单位结合具体的案情来确认,一般来讲对于受害人擅自委托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不采取文证审查的方式,而应开具委托书告知其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另外就是鉴定结论要告知当事人。

  十七、110什么时间出警才合法?

  31案例

  原告陈清华,张景琳,廖信阳合伙购买一辆后八轮自卸车,挂靠登记在江西省信达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赣M02613。2004年4月13日凌晨3时40分,原告陈清华发现停放在赣县县城梅林镇菜市北路A33号楼下街道旁(原告陈清华楼下)的赣M02613汽车被盗,随即在3时42分拨打110向赣县公安局报警,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在做好电话报案记录后,即通知梅林派出所值班民警发出出警指令,值班民警罗XX接到指令,于3时46分46秒用手机与原告陈清华取的联系,了解被盗车的特征及被盗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罗告知陈清华往茅店镇方向(出城的一条路)追车,罗自己则带领民警往赣州市章贡区方向(出城的另一条路)追车,此次通话时长4分02秒。之后,罗驱车追至章贡区水东,途中沿路询问,未发现盗车线索,就返回县城。4时左右到县城光彩大市场西门询问有无工程车通过,后又到菜市北路、三发加油站、县加油站等地询问了解被盗车的去向,未获得有价值的线索。

  由于民警在用电话与陈清华联系后,并未去现场,而是直接出警追车(陈清华本人也骑摩托在追车),而陈清华的家属一直在被盗现场等候民警,期间多次拨打110,询问有无来,出警民警在出警途中曾多次接到指挥中心询问是否出警的电话。4时25分,当民警在县城周边了解情况时,再次接到指挥中心的电话。4时30分,出警民警到达被盗现场。此时,离原告第一次报警相差近1个小时。

  [争议]

  32原告诉称:原告在3时42分报警时,汽车刚被盗开出40米左右,而被告赣县公安局的民警却迟迟未到现场处警,直到4时40分才到案发现场,此时离报案时间相差近1个小时,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另外,被告接警后处警措施不当,没有采取设卡、布控等必要的措施,而是让其微弱的警力凭一部警车在方圆几十公里的城市毫无线索的寻找一台被盗车。被告的迟延出警行为给原告遭受了14.8万元的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迟延出警违法,并赔偿14.8万元。

  被告辩称:2004年4月13日凌晨3时42分29秒我局接到原告的报警后,迅速于3时43分下达了处境指令,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前往章贡区方向追缉犯罪嫌疑人和被盗车,并告知原告往茅店方向追,当民警追车未果后,回到县城又在相关的路口街头询问了解情况,再到案发现场,我局的接处警行为并无不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不作为,原告主张行政赔偿于法无据。

  [评析]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焦点:

  一、如何理解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中的“现场”

  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生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处境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的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工作”。作为一般群众,包括大多数的执法人员都很自然的理解“现场”就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场所,专业术语称为“第一现场”。但是,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现场”的内涵远远不只是“第一现场”,掩藏赃物的场所、转移罪证的场所、33犯罪分子隐匿的场所以及再作案的场所等等都属于“现场”。此条规定,“现场”的概念模糊不清,极易误导群众和执法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争论和扯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类型形形色色,不是任何案件发生后民警都必须“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就本案而言,犯罪分子盗取了汽车,并已驶离了汽车停放地,正在逃跑之中,民警通过电话与失主取得了联系,且已达成共识(分头追车)。此时是否也应该按照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先到被盗现场处置,再去分头追车呢?显然,这种做法是极不可取的,只能贻误破案时机。法院在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后,对“现场”做出扩大解释,确认了民警追捕犯罪嫌疑人和了解犯罪嫌疑人去向的合法性。

  二、如何理解出警时间

  从原告凌晨3时42分29秒开始报案,到3时46分46秒处警民警与原告取得联系并出警,期间时长4分17秒。在这4分多钟的时间里,既包括原告报案陈述案情和110接警记录的时间,也包括110指挥中心向出警民警转警、转述案情以及出警民警的基本准备时间。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出警民警到达现场的时间指的是“出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境指令后”“市区5分钟内”到达现场,而非当事人报警以后5分钟内。本案处警民警在接到指令后,立即与原告联系并出警追车。被告的出警时间及时,符合《公安厅规范》及被告向社会承诺的出警时间要求。因此,被告赣县公安局的出警时间不属迟延。

  三、本案公安机关是否应该赔偿

  34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且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本案中,被告赣县公安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出警处置案件,就应视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于在处置中是否要采取设卡、布控等措施这是属于工作方式方法是否适当的问题,而不存在违法性。事实上,原告的汽车在报警时已被盗车人所控制,设卡、布控只是存在截住车辆的可能性,但不能推定为原告的汽车被盗是由于被告没有设卡、布控的结果。因此,原告的汽车被盗损失与被告的处警行为没有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

  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时又被称作小刑法,因此,刑法中的一些理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使用的。例如:1、想像竞合犯,行为人的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件,如:甲某在依法执行管制期间殴打他人,同时违反了43条和60条的规定,按照较重的处罚。2、牵连犯,以实施某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其中方法、目的又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砸毁汽车玻璃盗窃车的,按照较重的处罚。3、法条竞合,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故意损毁井盖、照明设施的,违反37、49条,按照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处罚。

  一、寻衅滋事案件

  35甲概念与特征: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二)认定与处罚:寻衅滋事案件与殴打他人案件、故意损坏财物案件的区别是,前者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后者则不然。

  (三)证据规格:1:询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还是开心取乐、寻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3)问明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5)作案工具及来源。(6)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7)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伤害情况、物品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情况。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1)违法事实情节:

  36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3)对事件的看法:是否引起公愤。

  4: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5:鉴定结论:受害人的被伤害程度;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物品的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6: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7: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甲概念与特征: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行为人拒不接受和阻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己的职务,或者推桑、辱骂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使其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

  1、城管队员经常与群众发生纠纷,这种情形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处罚?

  答:

  这类案件能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处罚,如果群众有阻碍行为,则关键要看城管队员的行为是否属“依法执行职务”。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应当要求城管部门提供有关的法

  3律依据,而且城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城管人员属依法,我们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城管人员不是依法押,我们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特别是对城管人员滥用职权的,不得对群众予以治安处罚。在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况下,如果城管人员受到殴打等不法侵害,可以按殴打他人等对侵害人予以处罚。

  2、民警在依法办案时,遭到阻碍(未使用暴力)。问:(1)在办理阻碍执行职务一案中,民警是否要回避?(2)处理决定书副本是否要送达给民警办案单位?谢谢!

  答:民警是案件当事人,应当回避。办案单位也尽量回避。因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权益,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所以被阻碍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所属单位不应被视为一般的被侵害人,不需要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副本。

  案例

  原告:胡寨,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某区新村乡大寨村一组。

  被告:某区公安分局

  2007年5月7日,某区新村乡副乡长唐必华、安监所工作人员许正福、陈伯元、农办谭济平及驾驶员胡小平一行5人根据上级政府及乡政府的部署,在新村乡十大桥处检查交通安全。当时早上7:30分左右,上诉人胡寨驾驶摩托车经过,检查人员发现胡寨驾驶摩托车带人并未带头盔,存在安全隐患,遂示意停车检查。胡寨在检查未完

  3成就欲强行驾车离开,被政府工作人员阻止,胡寨谩骂和殴打检查人员,并用竹棒打伤唐必华、许正福。以上事实有许正福、唐必华、陈伯元、胡小平、刘文泉等人的调查笔录,胡寨本人的陈述,证物照片、许正福执法证件、病历等证据证明。某区公安局于2007年5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项的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胡寨处以拘留十日,于2007年5月25日送达原告,并执行完毕。

  胡寨不服,于2007年6月25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于2007年11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胡又于2007年12月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月15日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甲、新村乡安监所有无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执法权的问题。

  (二)、安监所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其他参与人员是否具有执法权利。

  (三)、安监所人员是否属于依法执法。

  结合本案分析,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甲明确法定职责是前提。在此案中,执法主体新村乡安监所本没有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的行政执法权,只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2006年第198号令)的规定,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将农村公共安全监管事项

  3委托乡镇执法,新村乡安监所人员仅仅经过某区交警部门的培训,颁发了执法证,没有书面委托协议。在法院审理阶段交警部门对颁发执法证行为进行了追认。虽然人民法院最后认定新村乡安监所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项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是基础。执法主体取得执法资格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基础,未经法定程序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能进行执法活动。本案中,有执法资格证,公安机关要注重查明参与执法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主体合法,这是构成此类案件的基础。

  (三)依法履行职责是关键。依法履行职责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本案原告胡寨驾驶摩托车曾多次被新村乡安监所扣证和处罚,均是以新村乡安监所的名义且未出具相应的法律手续,导致胡寨对安监所工作人员带有相当大的抵触情绪;当日胡寨驾驶摩托车带人且未带安全帽,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生口角,胡寨拒绝接受检查并强行离开,殴打和谩骂政府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在收集此类案件证据的过程中,要注重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证据,这是构成此类案件的关键。如果没有依法履行职务,就不构成此性质,同时,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都能做到依法履职、文明执法,就可以避免此类案件的大量发生。

  三、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是指故意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表现为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过程;(2)问明打人的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4)问明受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做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

  2、询问受害人,制作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3、出警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相,对现场凶器进行扣押。

  4、询问证人,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制作笔录。

  5、进行伤害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6、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辩认,并制作辩认笔录。组织辩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辩认的规定进行。

  7、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

  41案例

  3月28日,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服公安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某市公安局因作出的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一审被判决变更。

  原告马某系某市卢店镇西五司村四组农民,2005年7月因村组选举与第三人袁某发生矛盾。2005年8月4日18时许,马某与怀有身孕的女儿马红在回家途中,被袁某等人围攻,马红与其理论时,袁某一脚将其踹倒致早产,马某见状便与袁某进行撕打。后经法医鉴定,马某与袁某均构成轻微伤。

  2005年8月25日,某市公安局以马某、袁某殴打他人为由,分别给予拘留马某5日,袁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马某不服,以某市公安局的处罚显失公正为由,将某市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与第三人袁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互殴,均受到轻微伤害,二人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治安处罚。但被告对马某作出了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对袁某却仅给予罚款100元,两者相比较,被告对马某的处罚显失公正。法院遂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变更某市公安局拘留马某5日的行政处罚为二百元罚款的判决

  四、毒品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42注射毒品是指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杜冷(四)以及其他具有麻醉或致幻作用的毒品的行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活动和吸食、注射毒品人自身的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了毒品;主观上是故意。

  (二)认定与处罚:

  在认定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时,只要实施了吸食、注射毒品的活动,即构成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但要注意与医生为了医疗需要给病患者开的药方使用某些麻醉药品区别开来。主要在实际中,有些办案单位仅仅凭尿检阳性就认定吸毒成瘾是不准确的。

  (三)证据规格:1、讯问非法持有少量毒品及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制作讯问笔录。(1)问明持有、吸食、注射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器具及吸食、注射过程;(2)问明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或注射、持有;(3)问明毒资来源,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2、对现场查获的毒品依法扣押,进行鉴定、结案时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销毁。3、尿检鉴定。

  1、禁毒法实施以后,取消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取而代之的是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

  2、《禁毒法》实施后,曾因吸毒被治安处罚,能否作为前科,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答:《禁毒法》第38条第2款“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包括吸毒情节严重(从吸毒

  43时间、频率、剂量综合判断)或者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3、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吸毒人员处罚时,是否以成瘾为前提?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吸毒人员进行处罚不以吸毒成瘾为前提。

  4、《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请问:在认定办法还未出来之前,吸毒成瘾的认定如何操作?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吗?答: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禁毒法》实施后,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经咨询禁毒局,《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在《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出台前,吸毒成瘾标准主要是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

  五、卖淫、嫖娼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行为双方都是自愿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卖淫者是为了获取金钱或财物,嫖娼者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性行为。在客观方面,双方都是行为主体,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实施了不正当的性行为。

  44(二)认定与处罚:要正确区分卖淫、嫖娼案件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区别。其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如:男女通奸、聚众淫乱等行为,最根本的区别是这些行为都不是以金钱或实物为媒介和目的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行手淫、口淫行为的,应按卖淫、嫖娼予以处罚。

  (三)

  证据规格:

  1、询问卖淫、嫖娼人员,制作讯问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6)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7)有无前科。

  2、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检查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3、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454、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5、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6、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7、对于卖淫嫖娼案件中,由卖淫女提供给嫖客发生两性关系用的避孕套,我们认为应当以作案工具论,应当扣押,并以卖淫女的名义收缴后直接销毁。

  8、另外就是注意对介绍、容留卖淫的刑事追诉标准。如甲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

  9、还有就是材料附卷的问题。

  案例“铁案”为何被撤销

  一、刘一凡嫖娼现场被抓。

  2007年5月22日晚上十点多,刘一凡在某市太阳岛洗浴中心洗澡,其间,刘找来卖淫女严×在贵宾房发生二性关系。正在两人发生关系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抓时刘的生殖器上还戴着避孕套。

  刘一凡被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询问时,对其嫖娼事实供认不讳,但

  46在讯问材料上签了假名刘全四。并供述了假家庭情况和地址。

  5月24日,刘一凡嫖娼案成立,作出了对刘一凡治安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裁决。5月28日,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刘一凡进行身份辨认,确认刘全四就是刘一凡。5月29日,向刘一凡送达了治安处罚裁决书。

  二、当事人不服处罚,申请复议。

  刘一凡不服市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并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以办案人员威逼引诱,编造“口供”捏造嫖娼的事实等理由,于6月11日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省公安厅法制处依法受理,通过调阅案卷,讯问当事人,发现该市公安处罚决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市公安局提供的案卷材料中,记载刘一凡的口供笔录材料严重失实。刘一凡交代的是假姓名、假住址、假家庭成员情况,与事实不符。为证实刘一凡的身份,市公安局于5月28日对“刘全四”在继续盘问记录上捺印的指纹进行鉴定,证实刘一凡就是刘全四。但市公安局在无任何关于刘一凡嫖娼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对刘一凡的处罚就已在5月24日实际执行完毕。因此,该案只有“刘全四”的证据材料,没有刘一凡的证据材料。

  (二)定性不准。卖淫嫖娼需以给付财物为条件,并有谈价情节,而案卷材料中并没有提供刘一凡与卖淫女的谈价以及进行财物交换情节的证据材料,因此不能认定为嫖娼行为。

  (三)程序违法。该局于5月24日已对刘一凡的罚款执行完毕,但处罚裁决书于5月29日才向其送达,存在明显的先处罚后裁决的4程序违法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07年7月10日省公安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了市公安局对申请人刘一凡作出的拘留并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责令市公安局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作出后,该市公安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抽调专人组织了复查专案组认真复查。为找当时的按摩小姐及其他证人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终于为此案获取了大量新的证据,增加了新的情节,认为刘一凡嫖娼案是铁的事实,“铁案”永远翻不了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主要证据充分。办案人员为了查实所谓“刘全四”的真实身份,提取了刘一凡的指纹,经鉴定,与“刘全四”在讯问笔录上所捺的指纹(右手拇指)相同。8月3日,办案人员将刘一凡传唤至市公安局,经当时按摩小姐辨认刘一凡就是5月22日晚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被带至公安机关的男子。原承办该案的办案人员及有关说情人员证实:5月22日晚,刘一凡因涉嫌嫖娼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期间,当时神智清楚并无其他异常。据此,可以认定“刘全四”就是刘一凡。还查证了刘一凡在按摩之前其司机王×与领班谈价的情节,以及抓获刘一凡时生殖器上戴有避孕套等情节。

  第二,本案形成证据链。1.有谈价的证据。2.有谈价后进房证据。3.有进房后嫖娼的证据。4.有民警查处证据。

  第三,刘一凡最初交代的材料是有效证据材料。刘一凡在5月22日的最初笔录中,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嫖娼行为,虽然报了假名“刘

  4全四”,但所报工作单位是真实的,并在笔录上捺了手印。因此这份笔录是有效的证据。

  市公安局根据复查所补充的证据材料,认为刘一凡嫖娼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以刘一凡嫖娼为由,依照扎昂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刘一凡重新作出治安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

  三、专家论证,“铁案”被撤销。

  关于市公安局拟对刘一凡重新作出处罚裁决的问题,经省公安厅审查,认为市公安局目前仍不能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理由:

  甲市公安局拟重新作出的裁决仍然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据以定案的基本条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该案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大致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衡量:

  第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市公安局通过指纹比对和身份辨认,认定了刘全四就是刘一凡,但在署名为刘全四的问话笔录上,出现了假名、假家庭住址、假家庭成员情况,所以对其交代的嫖娼情节,其真实性也是受到怀疑的。也就是说,该份口供笔录证据,其真实性尚未查证属实,不能在重裁时作为主要证据采信。

  第二,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与案件真实都是有关联的,市公安局补充了刘一凡司机王×代刘与领班谈价的过程,但该证据与刘一凡和卖淫女是否存在谈价的事实并无关联,并不能说明刘一凡与卖淫女

  4也存在谈价的事实,而这恰恰是原认定刘一凡存在嫖娼事实的一个重要情节。

  第三,案件事实的每一个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现有证据中,可以直接证明刘一凡存在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事实的,只有卖淫女的口供材料,没有作为嫖娼当事人刘一凡的交代和相关物证,所以对是否发生嫖娼这一关键情节,相关的直接证据不能对应,形成不了证据链。

  综上所述,根据市公安局两次收集、补充证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刘一凡有接受异性按摩的事实,也有嫖娼的重大嫌疑,但要从法律上认定这一事实,不能凭感情办事,从主观上进行逻辑推理,以推测的方法来定案,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规定出发,让证据来说话。

  (二)市公安局拟作出的重裁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公安局重新组成具体行政行为,仍是依据刘一凡嫖娼的事实,与第一次的裁决是依据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其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本案证据方面基本上是间接证据,如刘全四、卖淫女的供述,执行警务人员的证据。如果当时执行警务人员将避孕套收集了,无论是上面的毛发还是体液,都可通过现在的侦查手段查明“刘全四”和刘一凡的身份,及刘一凡与卖淫女是否发生性关系等。这是很难得的物

  50

推荐访问: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行政执法 突出问题 整改方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