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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制度(暂行)

时间:2022-03-25 14:21:40 浏览次数:

xx局政务公开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于全市xx中心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局依法管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本制度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三条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依法公开、突出重点、讲求时限、注重实效”为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标准:公开的项目准确、内容真实;

依法严格管理,权力运行约束机制健全;

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质量优、速度快、工作效率高。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政务公开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有目标,年终有总结、有检查、有评比。

第六条局机关是政务公开的主体。局办公室和监察室分别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信息发布,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局直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了解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各县市区、局直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结合信息发布工作,主动提供应发布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九条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以及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明确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一)政务公开事项:
(1)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发展规划及进展情况;

(3)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考评结果;

(4)重大项目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

(5)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及执行情况;

(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及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7)行政执法情况;

(8)人事任免、人员招聘情况;

(9)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10)重大突出事件的处理情况。

(二)办事公开事项:
对外公开内容:
(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工作人员职责;

(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和罚款、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等;

(3)办事要求: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文书资料;

(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流程等;

(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

(6)办事责任:即办事人员在办理某一事项中应承担的责任;

(7)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

(8)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规章、违纪处罚办法等;

(9)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对内公开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

5、局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上述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章公开途径 第十条局形成的各类政务公开信息,应该在局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合法媒体上发布。不得在任何非法媒体发布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对需要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进行梳理分类,确定信息发布途径,便于对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的管理和方便群众查询。

第十二条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发布:
1、对外公开方式:
(1)设立政务公开栏进行政务公开;

(2)网上公开,在门户网站分类别、分栏目输入政务公开各类内容;

(3)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4)印发政务公开手册或办事指南;

(5)推行机关办公自动化,与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做好链接;

(6)工作人员摆放桌牌,明确职责,规范服务;

(7)编发简报、会议纪要等及时公开局重大活动,决策过程及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

(8)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2、对内公开的形式:
(1)在局固定的公示栏上公开;

(2)召开干部职工大会、民主生活会等;

(3)印发文件、简报、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

(4)机关各科室职能、办事程序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上墙。

第五章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局政务公开工作要认真履行有关程序,遵循工作流程,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高效。

1、政务公开预审制度:拟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局党务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重大事项要由承办科室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初审,请分管领导阅示报局长审批后,再行公布。

2、主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及时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xx个工作日内公开。

3、申请公开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全局提出申请。属于本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事项,将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对于当场可以答复或提供的要当场答复和提供;
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特殊情况下经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xx个工作日。

4、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科室和局属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二)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纳入行风评议体系;

(三)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四)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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