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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工委监督同级党工委3篇

时间:2023-05-01 11:35:05 浏览次数:

篇一:纪工委监督同级党工委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对街道纪工委监督同级党工委的探索与思考

  作者:苏显坤

  来源:《决策探索》2016年第20期

  街道纪工委作为纪检系统的基础单元,不仅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领导体制等多方面原因,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的工作上存在着“虚监、弱监、失监,力量弱、方法少、效率低”的情况。借鉴各级纪委在同级监督上的优秀经验,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街道纪工委拓展工作途径,力求让领导干部“甘被监督”,用“及时监督”“重点监督”“借力监督”“善于监督”的思路,让同级监督落到实处。

  我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纪委对同级党委负起监督的责任,是党内法规赋予各级纪委的重要职责。然而,在现有的制度下,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长期处于监督弱化、执行困难的情况,有待各级纪委在工作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更多的创新和探索。

  街道纪工委是纪检系统的基础单元,是把中央和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带到基层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着基层党员干部的作风好坏,也关系着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同级党工委的监督工作,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方法,良好地履行监督的神圣职责。

  一、基层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现状和困难

  基层纪委对于同级党委的监督,主要是进行纪律监督、廉政监督、作风监督和履职监督等。然而长期以来,纪委的工作都偏重于下级监督,在同级监督上确实存在着现实的困难。

  (一)基层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普遍困难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纪委在同级监督上所面临的普遍困境主要反映在体制设计、工作安排和工作程序上。

  1.监督主体在监督体制上的身份尴尬,造成“虚监”。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了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目前,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力度较弱,同级纪委的书记一般是同级党委的常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纪委和同级党委虽然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关系,实际却是“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关系。这种角色的冲突,让同级监督难以落实。

  2.监督主体切身利益受制于监督客体,造成“弱监”。地方纪委干部的人员编制、任免、配备、调动,主要由同级党委决定,办公经费、个人福利等关系到纪委干部切身利益的问题也由

篇二:纪工委监督同级党工委

  

  XX街道关于落实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党工委主体责任纪工委监督责任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街道党工委硏究,现就落实20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党工委主体责任和纪工委监督责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各党组织要主动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领导,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实行基层党组织定期向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报告党风廉攻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同时,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凝聚正能量,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一)街道党工委要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1.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推动责任落实。(责任领导:陈光、宋邦彬)

  2.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明确任务,完善责任体系。(责任领导:宋邦彬)

  3.深化宣传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抓好政治品德、思想品德、为政官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五德”教育,推进富有街道特色的廉政和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尚廉氛围。(责任领导:肖洲)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责任领导:周源)

  5.加强作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责任领导:杨安宁)

  6.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坚持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处访制度,坚持党政班子成员信访包案、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责任领导:肖洲)

  7.推动源头治理。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制度建设,筑牢制度笼子,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责任领导:王琦、宋邦彬)

  8.坚决反对腐败。领导和支持纪工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查办腐败案件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责任领导:陈光)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积极推进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定期主持党工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工委廉政建设工作,听取同级纪工委和下一级党组织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4.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

  5.带头作好表率。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

  “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中,指导分管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扎实开展工作。

  3.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单位、分管领域党员干部教育,督促分管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街道纪工委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纪工委是负责街道党内执纪监督的专责机关,对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协助党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1.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党工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

  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工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严肃查办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加强上一级纪委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工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4.强化执纪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集中督查、定期检查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5.深化教育预防。组织党员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听取警示教育报告、学习警示教育资料,筑牢思想防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探索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6.严格追究问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

  正之风滋生蔓延,或者面对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健全保障制度

  1.执行好相关制度。街道纪工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党工委和县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況。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工委会述责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

  2.完善廉政谈话制度。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村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ー次。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时,由纪工委负责同志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

  3.强化责任追究。对本单位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党组织及班子相关成员应承担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篇三:纪工委监督同级党工委

  

  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制度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委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含党工委、党组,下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切实履行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纪委监督责任,是指各级纪委(含纪工委、纪检组,下同)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既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班子成员的监督,又督促检查下级

  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章

  责任和要求

  第四条

  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起研究部署、一起组织实施、一起检查考核,推动工作任务落实。改革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督促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二)选人用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选好管好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作风建设责任。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

  (四)源头治理责任。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化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五)支持保障责任。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支持纪委深入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加强巡视联络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加大对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督促整改和交办事项督办查办力度,确保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整改到位。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三)加强检查督促责任。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四)定期接待来信来访责任。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党委班子成员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当好廉政表率责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带头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一)责任分解制度。每年年初,根据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市委工作部署,各级党委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将重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各责任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对重点任务的落实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对重点任务层层分解,明确具体责任人,并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二)定期研判制度。各级党委每年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党委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和督查指导,积极探索和把握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规律和特点,全面了解和掌握基层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实际困难,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履责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上级党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有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

  (四)述责述廉制度。市委及各市(区)委主要负责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

  (五)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下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纪委委员审阅、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问题及时

  提出整改要求。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依据。

  (六)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责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七条

  纪委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协调责任。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正风肃纪责任。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各项任务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认真落实省市委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加大执纪

  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不折不扣落实。

  (三)惩腐治贪责任。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提高办案政治、经济、社会综合效果。

  (四)党内监督责任。切实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职能,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五)制度建设责任。围绕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项措施,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八条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牵头任务完成情况。

  (二)督导检查制度。各级纪委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尤其是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集中督查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单项工作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对通过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对负责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主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整改情况作为责任制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与全年责任制工作考核挂钩。

  (三)特邀监督员制度。各级纪委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集中组织纪委委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员深入基层督导检查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常委会当面报告制度。每年安排4-5个市级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当面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并现场接受纪委委员的质询。

  (五)年度报告制度。各级纪委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每年组织各市

  (区)纪委书记、市直部门纪委书记开展述职述廉活动,当面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情况,并现场接受纪委委员的质询

  和测评。

  (六)约谈诫勉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由纪委负责同志约谈领导干部,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定期组织考核。落实“两个责任”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各级党委负责组织领导对下一级考核对象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的具体方案,由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当年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提出,经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优化考核方式。要进一步强化抽查考核、专项考核和重点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组评价与有关部门认证相结合、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述廉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力求客观、准确地掌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履责情况和廉洁从政的情况,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考核结果向党委写出专题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当年度被评定为“一般”或者“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或者“差”等次的,视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处理。领导干部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结论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当年度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列为考核年度下一年度选拔任用的对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评价系统结果共享机制,凡年度考核结果达不到“较好”或者“称职”等次的,不得在综合性评比等活动中评为先进单位或者先进个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情形。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

  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二)疏于监督管理,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分别被评定为“差”、“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分别被评定为“一般”、“基本称职”等次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领导班子有本办法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领导干部有本办法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

  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委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因举报发现的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由纪委调查核实后,对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二)对在经常性检查考核和年终考核中发现的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由组织检查考核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后,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三)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和部门(单位),纪委在查办案件及其他监督检查中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委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并实施责任追究;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违法案件中发现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别移交纪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条(一)款规定调查处理;

  (五)纪委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由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要进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党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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