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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严禁问责办法(2022年)

时间:2022-06-15 17:25: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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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严禁问责办法(2022年)

 

 毕节市七星关区森林保护“六个严禁”问责 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保障全区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全区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根据《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七星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是指严禁盗伐滥伐林木、严禁掘根剥皮等毁林活动、严禁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严禁烧荒野炊等容易引发林区火灾行为、严禁擅自破坏植被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生态系统逆向演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四条 坚持部门责任与属地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属地主体管理”的层级管理责任体系 ,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能职责

  - 2 - 第五条 区纪委(监察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第六条 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区公安局负责将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按属地管理分解到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对各乡镇(街道)派出所、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案件进行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区检察院负责对涉嫌犯罪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立案、侦查的监督;区法院负责审判涉嫌犯罪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依法从快判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第七条 区林业局:负责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湿地)的审核上报和批后监管,加强对木材和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从采伐、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完成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反馈的卫星遥感监控疑似占用和采伐林木图斑的现地核实工作,组织排查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提供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信息;负责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成果和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查处全区所有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对滥伐盗伐林木、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及区政府临时安排的和群众举报的破坏森林资源等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第八条 区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安监局:在土地征收、土地整治、林地转用审查以及采石采砂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中,严格审查把关占用林地(湿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农牧局等区直相关部门:在公路建设或项目选址、定线、立项、审批审核、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应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加大森林资源保护

 力度,加强监管本行业内的各类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第十条 乡镇(街道):加大排查、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并上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等情况;有项目建设的,严格审查把关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对辖区内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进行办理。

 第三章 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源头管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乡镇(街道)对盗伐滥伐林木、掘根剥皮等毁林活动、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烧荒野炊等容易引发林区火灾行为、擅自破坏植被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生态系统逆向演替等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未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的; (二)区直部门在项目审核审批过程中,涉及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的,无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就审批的;项目业主单位未办理或未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 (三)区林业局受理需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后,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办理手续需提供的相关材料,3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现场查勘的;需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齐备资料后,1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公示的(公示期 7 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1 个工作日内未告知需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

 第十三条 过程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 4 - (一)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涉及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在项目施工前未查验相关林业审批手续是否齐备,导致林地林木资源被非法破坏的; (二)区直部门审核审批项目后,未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导致出现超范围施工,非法破坏森林资源的; (三)区林业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信息或接到的举报,不及时核查,监管不到位,导致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对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反馈的卫星遥感监控疑似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图斑核查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导致涉林案件定性不准确的。

 第十四条 案件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区林业局对接到举报、收到信息、发现线索,对盗伐滥伐林木、掘根剥皮、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安排查处的; (二)行政案件:1.涉林行政案件区林业局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办结的;2.未按要求责令违法行为人恢复原状,归还林地或异地补植复绿的;3.构成刑事案件未按规定移送的; (三)刑事案件:1.区森林公安局、乡镇(街道)派出所对有线索的涉林刑事案件久拖不办、压案不查或擅自将刑事案件降为行政案件处理,以罚代法的;2.区公安局对区森林公安局、乡镇(街道)派出所移送的刑事案件未按规定做出是否立案决定的;3.区检察院未按规定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4.法院未按规定及时审判的;5.区检察院下达检察建议督促办理的案件,未按规定

 回复的。

 第四章 问责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问责方式:约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六条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并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从轻问责。

 第十七条 干部被问责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工作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6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16 日印发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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