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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01 14:26:18 浏览次数:

**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2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006〕第24号令)和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构建辅导员准入、考核、培养、发展、退出机制,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提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辅导员的组成。我校辅导员主要由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和特聘辅导员三部分组成。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专职从事学生管理的辅导员(原则上不带课)。专职辅导员含学校学工部、学生处、团委工作人员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骨干力量;
兼职辅导员是由二级学院选拔经学工部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的教师或行政人员,兼职辅导员是我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聘辅导员是由各二级 学院根据学生人数聘任的学校领导、中层干部,特聘辅导员是学生工作队伍的有机补充。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促进学生全面成才、健康成长、就业创业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是学生年级管理或班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的基本条件。爱国爱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
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敬业爱生,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师德;
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作风正派,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业务能力强。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专职辅导员一般应为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辅导员选拔办法,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二级学院聘任或调整专职辅导员应当 经学工部(学生处)同意、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主要职责:
1.做好分管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必须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人才的指导思想。组织学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及知识、党团建设工作知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知识、校园文化建设及社会实践等知识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思想政治觉悟不断提高,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成才教育和素质教育,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制订科学的学习与职业生涯发展计划,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健体,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3.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勤工助学、青年志愿者等活动。

4.做好分管学生的事务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入学教育、军训、考勤、综合素质测评、学风建设、学生公寓管理、安全教育、学生资助、助学贷款、评先推优、学生奖惩、催缴学费等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做好分管学生的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学校 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处置有关班级报送的各项材料并进行归档上报。

6.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与行为倾向。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对学习生活的意见、要求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7.负责分管班级学生干部的配备、培养和工作指导。

8.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及党、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9.掌握重点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10.组织开展分管学生的心理教育、心理辅导、咨询工作。

20.在学校和二级学院领导下参与学生危机事件、突发事件处理。

20.完成学校及所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待遇。

1.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2.经考核称职者,给予与其职务职称相应的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

3.鼓励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国内外业务进修,将其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享受学校教师进修培训有关政策 待遇。

4.在职称评审时,辅导员任职期间的工作量按基本工作量计算,聘用后享受其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的管理、考核与奖惩 1.专职辅导员由各二级学院和学工部(学生处)共同管理。

2.专职辅导员考核见我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的培养培训。

1.专职辅导员培训分岗前培训、资格证培训和业务培训。辅导员培训以学工部(学生处)、组织人事处为主,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开展。

2.专职辅导员培训重点是提高其思想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本职业务水平;
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做好本职工作能力。

3. 重视辅导员的业务研究。学校对申请校内外与辅导员工作有关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章 兼职辅导员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正式聘用的教职员工。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敬业爱生,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师德。

3.热心学生工作,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协作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拔、聘任程序:
1.在学工部和二级学院发布招聘信息后,个人自愿报名,填写《**职业学院兼职辅导员审批表》。

2.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报名同志进行选拔,确定拟用人选,将审批表报学工部(学生处)。

3.学工部(学生处)审核并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备案,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颁发聘书,正式上岗。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主要职责与专职辅导员职责相同。

第十三条 兼职理辅导员的管理、考核与奖惩。

1.兼职辅导员由各二级学院和学工部(学生处)共同管理。

2.兼职辅导员考核见我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章 特聘辅导员 第十四条 特聘辅导员基本条件:
1.我校在职的校领导、中层干部。

2.特聘辅导员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人数聘任,担任特聘辅导员的校领导、中层干部原则上每人带一个班。

第十五条 特聘辅导员工作职责 1.思想教育: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紧密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
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紧密围绕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开展纪律教育、安全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关心国家时事政治,正确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增强学生维护国家和学校安定团结的自觉性,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做好特定时期的安全稳定工作。

2.党团工作: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对学生的党团知识教育,指导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党团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与发展工作。定期对学生党员及积极分子进行教育。

3.调查研究,了解学生需求。深入学生中间,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技术为载体,特别是通信工具与网络等开展工作。每学期与所在班级的学生或班干部交流谈话二次以上,参加一次主题班会,保持与学生经常性的接触与思想交流,及时发现并反映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的意见和要求。

4.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进行学风、班风、校风建设。每学期与专(兼)职辅导员交流谈话二次以上,了解辅导员管理工作中的遇到的难题,共同引导学生着力提高综合素质,做勤奋刻苦、诚实守信、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构建勤学善思、知行合一的学风;
团结奋进、互助有爱的班风;
教师乐教、学生乐学、人人思进、个个争先的校风。使分管班级学生学习风气浓厚,学生上课出勤率高,迟到现象少,任课老师反响良好;
考试无作弊现象,课程合格率高等。

5.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学生的评先评优及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及评先评优工作,做到评选过程认真细致,结果公正合理,学生无异议,能够按时准确地上报数据和报表,在评先评优过程中无投诉。

6.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学生活动、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构建组织制度健全、人员配备齐全的学生干部队伍,班团干部和寝室长能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学生自我管理的作用。

7.指导和协助专(兼)职辅导员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做好顶岗实习与毕业环节管理工作,做好学生违纪、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做好学生学费催缴工作、做好学生流失管理、学生到课率管理工作。

8.搞好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新机制、新方法的探索与研究工作。每学期撰写学生管理工作总结一篇,为学校教学、管理、服务改革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特聘辅导员考核 特聘辅导员工作考核纳入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工作目标考核,由学生处和二级学院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并督促施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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